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烈士褒扬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切实提升我县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水平,明晰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规定,现将依法划定的定安县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黄竹革命烈士陵园
1.设施地址:定安县黄竹镇黄竹墟
2.保护级别: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3.保护范围:以黄竹革命烈士陵园用地勘测定界图为界(见附件),面积为3753.03平方米
4.建设控制地带:以保护范围为基准线划定建设控制地带
(二)岭口革命烈士纪念碑
1.设施地址:定安县岭口镇油毛肚
2.保护级别: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3.保护范围:以岭口革命烈士纪念碑用地勘测定界图为界(见附件),面积为2453.48平方米
4.建设控制地带:以保护范围为基准线划定建设控制地带
(三)符克·韦义光烈士纪念碑
1.设施地址:定安县翰林镇加露岭
2.保护级别: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3.保护范围:以符克·韦义光烈士纪念碑用地勘测定界图为界(见附件),面积为575.99平方米
4.建设控制地带:以保护范围为基准线划定建设控制地带
二、管理保护责任主体
主管部门:定安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管理责任单位:定安县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中心
三、划定范围内保护要求
(一)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英烈无关或者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
(二)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活动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劝阻;不听劝阻的,由定安县退役军人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三)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不符合安葬条件的人员修建纪念设施、安葬或安放骨灰或者遗体的,由定安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原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本公告具体解释工作由定安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县母瑞山革命根据地纪念园管理中心负责。
四、生效期限
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定安县3处烈士纪念设施用地勘测定界图
定安县人民政府
2025年8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