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广州华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寿路31号江河大厦1201内自编08房
法定代表人:张淑敏 电话:020-38212183
委托代理人:刘 通 电话:13697590673
一、违法事实
本局在依法对定安县人民医院“医疗设备及16排CT维护”(招标编号:HNZH-2017-170)B包举报案的监督检查处理过程中,发现广州华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投标响应过程中,其所投产品血液透析设备的★液晶显示屏尺寸大小与彩色分辨率、★超滤方式、★漏血监测器、★消毒方式以及血压收缩压舒张压平均动脉压等技术参数关键指标在与招标文件技术要求存在不一致、明显偏离、重大负偏离的情况下,未按照招标文件关于“投标人必须根据所投产品的实际情况如实填写”的规定,真实反映偏离情况,仍然填写为“=”无偏差,存在较强的避免减分和谋求加分,进而谋取中标的主观故意。且在本局调查期间,采购代理机构组织专家论证的结果、采购人实地调查、现场取证、测量和组织本单位专家论证的结果均充分证明广州华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投产品与招标文件技术要求存在不一致、明显偏离、重大负偏离,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同时广州华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也未能证明其投标产品满足该项要求。广州华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虚假响应行为明显违反招标文件的规定,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诚实信用原则和第二十五条“供应商不得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的规定,其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本局于2018年1月2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定安县财政局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告知书》(定财采〔2018〕81号),告知其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向我局提交有关陈述和申辩材料,经审查,其申辩理由均不成立,本局不予采纳。
二、处罚依据和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对广州华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做出如下处罚:
(一)处以采购金额(1500000元)千分之五的罚款,即人民币7500元(1500000元×0.005=7500元)
(二)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三、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罚款由受处罚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十五日内,到以下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开户名称:定安县财政局财政性资金
开户银行:定安县农信联社营业部
账 号:2005097690000007。
(二)处罚期限: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印发之日起计算。
四、权利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海南省财政厅或定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定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此件主动公开)
定安县财政局
2018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