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定安县2016年农房保险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定安县2016年农房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定安县2016年农房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海南省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6>115号)和《中共定安县委常委会2016年工作要点责任分工》(定办发<2016>14号)关于“加强专项资金统筹,积极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改革,进一步扩大‘三农’保险险种”的精神,积极推进我县农房保险工作,提高农户住房灾后恢复重建能力,根据《关于印发海南省农房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琼财债〔2014〕1893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农村抵御灾害风险和灾后重建能力为目的,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办法,积极创新和运用保险机制,建立和形成符合我县实际的政策性农村房屋保险制度,逐步健全和完善农村住房救灾保障机制和风险防范新体系。
二、基本原则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调推进”和“低保障、低保费、广覆盖”的基本原则,推广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
三、实施范围和规模
2016年在全县10个镇开展农房保险工作,全县农房保险实施规模为65140户(详见附件二)。
四、保险经营组织方式
选取农业保险种养业共保体成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作为农房保险经营单位(承保单位)。
五、保险内容
(一)保险标的
农村居民所有且座落于乡村(社区)、日常居住的房屋,包括与保险房屋主体直接连成一体的其他用于日常生活、生产的建筑物。有多处房屋的农户限保一处常住房屋。无人居住和正在建造的房屋、装潢、室内财产均不纳入保险标的范围。
(二)被保险人
全县范围内具有定安籍农业户口的农村住户为被保险人。农村住户指户主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定安县行政管理区域内的农户。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名单由县民政局审核确定。
(三)保险期间
一年(以合同载明为准)。
(四)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由于保险房屋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符合《海南省政策性农村住房倒塌或损毁等级界定标准》(见附件一)情形之一的倒塌或损毁,保险人依照本方案及相关保险协议的规定负责进行赔偿。
“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包括:1.火灾、爆炸;2.热带气旋或强对流天气、雷击、暴雨、洪水、冰雹、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3.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4.外来的、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引起的倒塌。
(五)保险金额及保险费率
1、保险金额:砖瓦结构农房每户15000元,钢混结构农房每户20000元。农户还可以根据自身风险保障需求,购买没有财政补贴的商业性农房保险作补充,保险公司应当提供符合农户需求的商业性农房保险产品。
2、保险费率:砖瓦结构农房保险费率为0.75‰(每户保险费为11.25元,其中农户自缴4.5元,财政补贴6.75元);钢混结构农房费率为0.375‰(每户保险费为7.5元,其中农户自缴3元,财政补贴4.5元)。
3、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六)投保方式
1、由村(居)委会根据农户的投保意向,协助填写《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分户清单》,内容包括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房屋详细地址及门牌号码、房屋结构信息等,并对村(居)委会分户投保信息进行公示。公示地点选在村(居)委会较为明显的区域,如村委会公告栏、宣传栏等。公示内容应将分户标的投保清单中主要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后,如农户反应信息不准确,应及时调整。保险经办机构要将公示情况通过拍照进行留存。五保户的投保名单由县民政局负责审核提供。
2、村(居)委会对本行政村的农户投保标的进行登记造册。并对农户分户清单中的信息进行核实,签字确认。村(居)委会将承保资料整理后,报送镇政府农房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签字确认,上报县民政局。
3、县民政局将全县投保资料汇总,并以分镇的形式与保险经办机构签订保险合同。
4、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要求对投保信息复核,确认无误后2个工作日内将信息录入承保系统,产生保单号,并将保险信息汇总表盖章后上报至县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保险单、发票、分户清单、分户保险凭证的打印工作,并于3个工作日内将保险单、发票、分户清单、分户保险凭证送至县民政局。
5、县民政局在收到保险单、发票、分户清单、分户保险凭证后,将保险单、发票、分户清单妥善保存,并将分户保险凭证通过镇政府、村(居)委会发放到投保农户手中,并做好签收存底。
(七)理赔流程
1、保险经办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接收和处理出险农户的报案。
2、农户出险后,保险经办机构1个工作日内联系农户并到现场勘查拍照,农户向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理赔人员提供材料,保险经办机构在审核无误后三个工作日内结案支付赔款,并定期进行理赔公示。
(八)赔偿处理
1、保险房屋以自然间(建筑面积不小于5平方米且高度不低于2.2米)为单位进行赔偿处理。如自然间建筑面积大于20平方米的,按每20平方米为1间计算,多余部分大于10平方米的按1间计算,小于10平方米的不计入。
2、保险房屋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保险人按房屋倒塌或损毁程度的等级计算赔偿金额,具体标准参照《海南省政策性农村住房倒塌或损毁等级界定标准》。各级倒塌或损毁的赔偿额度如下:
Ⅰ级损毁门按每平方米400元赔偿,窗按每平方米200元赔偿,每户每次事故赔偿以2000元为限;
Ⅱ级损毁房屋瓦面按每平方米200元赔偿,每户每次事故赔偿以3000元为限;
Ⅲ级倒塌或损毁按每间自然间3000元赔偿;
Ⅳ级倒塌或损毁按每间自然间4000元赔偿;
Ⅴ级倒塌或损毁按每间自然间5000元赔偿;如果每户Ⅴ级倒塌或损毁的间数达到2间,则该2间赔偿标准为10000元;如每户Ⅴ级倒塌或损毁的间数达到3间以上,则每户按最高赔偿限额赔偿。
3、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率为损失金额的10%,绝对免赔额100元,以高者为准。
(九)工作经费
各镇、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协助农房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农房信息采集、承保展业、查勘定损、赔案鉴定、防灾防损等工作。农房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海南省农业保险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琼财债〔2013〕527号)规定,给参与协助农房保险工作的相关部门、乡镇、村(居)委会支付必要的工作经费。
六、财政补贴及结算办法
1、按照参保有补,不保无补的原则,参保者自缴40%,财政补贴60%(省级财政补贴50%,县财政补贴10%)。对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户自缴保费由县财政承担,即省级财政补贴50%,县财政补贴50%。
2、砖瓦结构农房保险费为11.25元/户,省级财政补贴5.625元,县财政补贴1.125元,农户自缴4.5元。钢混结构农房保险费为7.5元/户,省级财政补贴3.75元,县财政补贴0.75元,农户自缴3元。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自缴保费由县财政承担。
3、2016年为我县农房保险工作实施的第一年,为了加大力度,宣传政策,打好基础,县财政安排36.64万元启动资金(其中县级财政缴付部分为8.3万元,县级财政代农民缴付部分为28.34万元),用于2016年度农房保险保费补贴,对省方案规定的县财政补贴10%(分散供养五保50%)及农户自缴40%全部实行县财政补贴。
4、县财政安排2.8万元用于开展农房保险业务宣传、培训等支出。
七、组织机构
为加强组织领导,推进工作的顺利开展,成立县农房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农房保险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工作。
组 长:陈 亮(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周志雄(县民政局局长)
岑选师(县财政局局长)
高美雄(财保定安分公司经理)
成 员:曾献毅(县民政局副局长)
洪仕壮(县财政局副局长)
陈益荣(财保定安分公司副经理)
各镇人民政府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农房保险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等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民政局,由县民政局局长周志雄兼任办公室主任。各镇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全力抓好农房保险工作。
八、时间安排
8月底前完成全县农房保险投保缴费工作。
九、推进措施与工作要求
(一) 加强组织领导。农村住房保险工作是健全农村保障体系建设的强有力保障,是提升农村防灾能力,创建和谐农村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落实责任,确保农村住房保险工作顺利开展。
(二) 加强宣传发动。各镇、各相关单位要积极配合保险经办机构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标语、现场培训、墙体广告等宣传资料,深入乡村广泛宣传农房保险工作,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
(三) 加强配合协调。各相关部门、各镇政府要加强沟通互动,各司其责,合力协作。各镇政府要加强领导,组织村(居)委会做好调查、登记造册、公示和申报工作,确保农房保险信息完善、真实、准确、及时;民政部门要认真做好农房保险基础信息汇总,协调做好农房保险的防灾减损、业务开展、理赔勘察工作,及时了解掌握情况和推进工作进展;财政部门要做好保费补贴资金及开展农房保险经费的预算、拨付、监督管理工作,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承保公司要切实增强社会责任感,提供农房保险业务宣传、承保、防灾减损、查勘定损、理赔等专业优质服务。
附件:1、海南省政策性农村住房倒塌或损毁等级界定标准
2、2016年定安县农房保险规模测算表
附件1:
海南省政策性农村住房倒塌或损毁
等级界定标准
一、Ⅰ级损毁
门板、门框、窗框、玻璃破损或损毁。
二、Ⅱ级损毁
房屋瓦面破裂、掀翻1/4面积以上,需要修复的。
三、Ⅲ级倒塌或损毁
(一)一面墙壁1/3面积以上(含1/3,以下同)倒塌,另一面1/4面积以上倒塌;
(二)1/4以上屋顶坍塌;
(三)1/4以上楼板坍塌;
(四)一面墙壁倒塌1/4面积以上,同时1/5以上屋顶坍塌;
(五)墙基损毁,需要较大规模修复的;
(六)因洪涝长期浸泡造成墙体损毁,需要较大规模修复的。
四、Ⅳ级倒塌或损毁
(一)二面墙壁各1/3面积以上倒塌;
(二)1/3以上屋顶坍塌;
(三)1/3以上楼板坍塌;
(四)一面墙壁倒塌1/3面积以上,同时1/4以上屋顶坍塌;
(五)墙基较严重损毁,需要大规模修复的;
(六)因洪涝长期浸泡造成墙体较严重损毁,需要大规模修复的;
(七)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含两项,以下同)Ⅰ级倒塌标准的。
五、Ⅴ级倒塌或损毁
(一)二面墙壁各1/2面积以上倒塌;
(二)1/2以上屋顶坍塌;
(三)1/2以上楼板坍塌;
(四)一面墙壁倒塌1/2面积以上,同时1/4屋顶坍塌;
(五)一面墙壁倒塌1/3面积以上,同时1/3屋顶坍塌;
(六)房屋主体结构濒于崩溃、倒塌;
(七)墙基严重损毁,难以修复的;
(八)因洪涝长期浸泡造成墙体较严重损毁,难以修复的;
(九)无显性损毁,经有关部门鉴定,应整体拆除重建的;
(十)同时符合两项以上Ⅱ级倒塌或损毁标准的。
附件2:
2016年定安县农房保险规模测算表
单位:户、万元
|
镇 |
总户数 |
缴费农户数 |
五保户 |
总保费 |
省级财政 |
县级财政 |
农户负担 (县财政代缴) |
|
定城镇 |
14729 |
14321 |
408 |
16.57 |
8.29 |
1.84 |
6.45 |
|
新竹镇 |
4144 |
3916 |
228 |
4.66 |
2.33 |
0.57 |
1.76 |
|
龙湖镇 |
6013 |
5819 |
194 |
6.76 |
3.38 |
0.76 |
2.62 |
|
黄竹镇 |
2509 |
2421 |
88 |
2.82 |
1.41 |
0.32 |
1.09 |
|
雷鸣镇 |
8377 |
8004 |
373 |
9.42 |
4.71 |
1.11 |
3.60 |
|
龙门镇 |
5860 |
5653 |
207 |
6.59 |
3.30 |
0.75 |
2.55 |
|
岭口镇 |
6254 |
6056 |
198 |
7.04 |
3.52 |
0.79 |
2.78 |
|
翰林镇 |
3005 |
2891 |
114 |
3.38 |
1.69 |
0.39 |
1.30 |
|
龙河镇 |
9375 |
9152 |
223 |
10.55 |
5.27 |
1.15 |
4.12 |
|
富文镇 |
4874 |
4712 |
162 |
5.48 |
2.74 |
0.62 |
2.12 |
|
合 计 |
65140 |
62945 |
2195 |
73.28 |
36.64 |
8.30 |
28.34 |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财保定安分公司。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