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定安县防汛防风抗旱应急预案》已经十五届县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定安县防汛防风抗旱应急预案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定安县是台风、洪涝和干旱等自然灾害多发地区,为切实做好我县防汛防风防旱减灾工作,实现及时、有序、高效、科学地开展防风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全面提升防御台风、洪涝、干旱等灾害能力和社会公共管理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灾害和损失,保障我县社会经济稳定与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海南省水利工程管理办法》、《海南省水利工程防汛安全检查暂行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海南省防汛防风抗旱应急预案》、《海南省防汛物资储备管理细则》等国家与地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程规范等编制。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始终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程度地减轻风水旱灾害造成的危害和损失。
(2)统一领导,分级分部门负责。防汛防风抗旱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建立健全属地为主,分级、分部门负责,分类管理、协同配合的防御体制。
(3)预防为主、防抗结合。做到部署在前、预防在前、研判在前、抢险准备在前。提高应急处置工作科学化水平,增强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
(4)全民动员,协同应对。坚持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的原则,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效发挥镇、村委会(社区)、事业单位、社区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形成功能齐全、反应灵敏、协同有序、运转高效的处置机制。
(5)补偿原则。防汛防风抗旱应急工作中征用的物资、设备等灾后应当及时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毁损的,依法给予补偿。
本预案是《定安县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修订)》中关于防汛、防风、抗旱工作的专项应急预案,适用于本县范围内各类突发性水、风、旱灾害的预防和处置。
县政府设立定安县防汛防风防旱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县“三防”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全县防汛防风抗旱工作,其办事机构县“三防”指挥部办公室挂靠县水务局。
指挥长: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人武部政委、县政府办主任、县水务局局长担任。
成员:县宣传部、县发改委、县旅游委、县公安局、县农业局、县民政局、县交通局、县工科局、县财政局、县文体局、县安监局、县卫计委、县林业局、县住建局、县国土局、县环城委、县教育局、县渔业局、县粮食局、县应急办、县三防办、南管委、塔管委、县气象局、定安公路分局、定安供电局、电信县分公司的负责人,各镇镇长。
在县“三防”指挥部和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县“三防”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全县的防汛防风抗旱工作,主要职责是执行上级防汛防风抗旱指令,制定各项防汛防风抗旱措施,统一指挥全县的防汛防风抗旱应急处置工作。在紧急防汛防风期间,指挥协调全县水库防洪调度,根据需要,在全县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实施交通管制以及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组织开展人工增雨作业和应急调水运水等防旱抗旱减灾工作。在水、风、旱灾害发生过后,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灾害区人民的生活保障、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以及各种水毁工程设施的修复等救灾工作。
县“三防”指挥部办公室在县“三防”指挥部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县“三防”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挥、管理全县防汛、防风、防旱工作。对全县江河和水利工程实施防汛统一调度。指导、协调人工增雨和抗旱服务工作;拟定并监督实施全县主要江河和县管水库防洪调度方案。负责汛期防汛值班。指导编制全县江河、水库和镇防洪防台风预案;负责编制本县抗旱工作预案。组织水利工程安全检查工作,制定水利工程安全度汛措施,组织指导防灾救灾、防洪抢险工作。负责防汛防风防旱物资储备、管理、应急调度。负责防洪应急项目计划编制上报。负责救灾物资安排,水毁工程修复。负责全县防汛防风防旱指挥系统工程通信、信息网络的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全县风、水、旱情的统计上报和通报。
镇政府:各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防汛防风抗旱救灾工作。当接到防汛防风抗旱通知时,要利用各种形式向社会发布,及时布置防汛防风抗旱工作,提出防御水、风、旱对策,派员下到村委会(社区)检查防汛防风抗旱措施是否落实,指导群众做好防汛防风抗旱工作,特别是弱势群体的防汛防风抗旱工作,要做好防汛防风24小时值班,及时传递防汛防风信息。在灾情发生后,12小时内要将灾情损失情况和有关报告送县三防指挥部。
县人武部:台风、洪涝灾害发生后,根据县“三防”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及时组织民兵预备役、物资装备投入抢险救灾,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做好危险地区群众的安全转移。
县政府办:负责全县防汛防风抗旱重大事件的协调和督办。负责协助指挥长做好应急处置及应急信息报送、综合协调工作,督促检查落实县领导有关批示、指示。
县水务局:承担县“三防”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县“三防”工作。加强水利工程管理,落实水利工程安全度汛措施,编制水利工程防洪预案、储备防汛物料、落实抢险队伍,确保水利工程安全度汛。有热带气旋影响和洪水灾害时,做好水利工程的防洪调度,组织各级工程管理单位加强对水利工程的巡查,发现险情及时组织抢险。加强河道管理,抓好河道清障,修复水毁水利工程,加固病险水库。做好应急备用水源规划工作,切实抓好防旱抗旱工作,加强用水节水管理、制定供水方案,确保城乡生活供水和工农业生产用水。
县宣传部:正确把握全县防汛防风抗旱宣传工作导向,及时协调、指导新闻宣传单位加强防灾抗灾救灾新闻宣传报道,增强民众的灾患意识。特别是要加强宣传在防灾抗灾救灾中涌现出来的好人好事和先进事迹,大力弘扬伟大的抗灾精神。
县发改委:指挥防汛防风抗旱规划和建设工作。负责防汛防风抗旱设施和重点工程除险加固建设项目的立项、计划安排和监督管理。
县旅游委:负责本行业的防汛防风工作。包括指导旅游景区完善防汛防风设施建设,落实防汛防风安全措施;指导景区经营企业编制防风防汛安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导游及旅游企业有关人员的防汛防风知识培训和演练。在防汛防风期间,落实好县“三防”指挥部的防汛防风部署,适时停止开展涉险旅游项目活动,及时做好游客安全转移和抢险救灾工作。
县公安局:风洪灾害发生后,做好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工作。维护好灾区的交通秩序,保障防汛防风抗旱指挥和抢险救灾车辆以及抢险救灾物资的运输畅通,及时组织警力、调集设备参加抢险救灾,协助做好危险地区群众的安全撤离和转移。因风、汛造成道路损毁交通中断的,应迅速设置交通标志,组织力量维护交通秩序,同时,会同县交通局共同确定绕道通告、线路,并报告县“三防”指挥部。
县农业局:负责指导、组织农业防汛、防风、抗旱工作。在收到水、风、旱灾害预警信息后,组织做好农业设施加固、及时动员农民及农业企业抢收已成熟的农作物;负责土壤墒情监测与报告;根据主要农作物的种植分布和用水定额,分析各镇农作物分阶段用水情况,根据旱情指导农产业结构调整;收集、整理有关农业灾情信息并向县“三防”指挥部报告,指导灾后农业救灾、恢复生产,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提高农业防灾减灾能力。
县民政局:负责指导、组织、协调全县各镇受水、风、旱灾害影响群众的转移和安置工作;组织核查灾情,发布救灾工作情况;分配中央、省级和县级灾害救助款物并监督检查其使用情况;灾害发生时,指导镇民政所开放应急避难场所,指导灾区做好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
县交通局:负责公路交通基础设施的防风防洪工作,组织做好公路桥梁上下游规定范围内阻碍行洪设施的清障。根据防风抗洪抢险和抗旱工作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车辆、设备,进行抢险救灾物资运输。对因台风、洪水造成损毁或交通中断的道路,应迅速设置防护设施,组织力量及时进行道路抢修和树木清障,同时,会同县公安局确定绕道通告线路,并报告县“三防”指挥部。
工科局:负责组织应对因水、风、旱灾害引发的重大经济运行突发事件;负责指导工业、信息产业安全生产、应急处置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防汛防风抗旱和救灾经费列入县级财政年度预算以及中央、省级和县级有关资金的下拨,根据防汛防风抗旱工作的需要及时拨款到位并监督使用。
县文体局:负责组织指导文体活动及其他户外活动的安全防范工作,根据台风天气状况和上级指示适时取消文体活动及其他户外活动。
县安监局:加强安全生产教育,经常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监督,督促生产经营企业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避免发生关联生产安全事故,特别是在汛期要加强对矿区等企业安全度汛工作的检查监督,负责督促做好救援人员的安全保障工作。
县卫计委:负责水、风、旱灾区的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治工作,做好医疗、防疫药品储备计划。灾害发生后,及时组织医疗队伍和调运药品深入灾区开展防病治病和卫生防疫,防止疫病发生。
县林业局: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县森林防风防汛工作,制定森林防风预案;负责县级抗灾林木种子的储备和区域性应急调用安排;负责林业灾情调查核实,指导和组织灾区森林资源和森林生态的修复。
县住建局:指导全县的住建行业防汛防风相关协助工作,编制本部门防汛防风应急预案,做好建筑施工场地安全防护和居民危房临时加固,及时组织居住危房人员和建筑施工人员安全转移,确保人员生命安全,洪水、台风灾害过后,组织对灾区危户进行安全鉴定,对不能再住人的房子贴上标签,并做好管控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制定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做好地质灾害预测预报和防治工作;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和预警,并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指导、协助镇政府及时组织群众安全转移;地质灾害发生后,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抢险救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县环城委:负责编制本部门防汛防风应急预案,加强市政设施检查,组织人员检查清理沿街店面的户外广告、建筑工地等悬挂物。并对城市悬挂物进行全部检查,拆除或加固危险悬挂物。清理雨、污水井的井盖淤积物,保持城镇道路排水系统畅通。
县教育局:组织开展校舍防汛防风安全检查,指挥、协调受影响地区托幼机构及学校落实防御措施;指导有关地区适时通知当地托幼机构校停课,必要时组织、指导受影响地区师生安全转移。灾后要对学校进行防疫消毒,想方设法修复学校损坏的校舍,迅速复课。
县渔业局:热带气旋影响期间,根据县“三防”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及时做好水产养殖防灾减灾以及养殖人员撤离工作。
县粮食局:负责粮食的储备工作,在紧急防台风期保证灾区人民的粮食供应。
县应急办:负责协调、组织、安排各项防防汛防风抗旱任务的下达、监督以及协助领导做好各项检查,并启动、解除应急响应机制等工作。
南管委、塔管委:负责本辖区内的防汛防风救灾工作。当接到防汛防风通知时,及时布置防汛防风工作,提出防御水、风对策,派员检查防汛防风措施是否落实,指导做好防汛防风工作,要做好防汛防风24小时值班,及时传递防汛防风信息。在灾情发生后,12小时内要将灾情损失情况和有关报告送县三防指挥部。
县气象局:负责气象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加强对台风和影响汛情、旱情等天气形势的监测、分析和预报,及时为县“三防”指挥部及成员单位提供气象信息。在南海和北部湾可能生成台风时,要及时向县“三防”指挥部报告台风可能生成的有关预测情况;在西太平洋生成的台风,有可能于24小时内进入南海海域,要提前向县“三防”指挥部报告台风的有关预测情况。根据县“三防”指挥部的抗旱部署,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定安公路分局:负责组织做好道路(桥梁)的防汛防风工作,及时抢修清障,保障交通干线畅通。
定安供电局:加强定安电网的建设和维护,提高防灾抗灾能力。风、洪灾害发生后,及时组织抢修被风洪损坏的供电设施和设备,迅速恢复灾区供电,保障防汛防风抗旱救灾工作用电。
电信定安分公司:风洪灾害发生后,及时组织抢修和排除通讯线路故障,维修通信设备。并根据需要调动相关电信企业的网络资源、通讯器材,做好应急通信保障,确保防风指挥、汛情、灾情信息的优先传递。
县“三防”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编制防汛防风抗旱部门预案或应急处置方案,报县“三防”指挥部备案。
2.2.1信息共享机制
建立和完善县“三防”指挥部与各成员单位之间、县
“三防”指挥部与各镇,海南农垦南金农场、母瑞山农场有限公司之间的信息互联、互通机制,保证三防信息的传送通畅。
2.2.2联动机制
建立县“三防”应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联络员网络机制,按照区域划分、属地为主、各司其责、共同应对、信息资源共享的原则,整合县“三防”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镇,海南农垦南金农场、母瑞山农场有限公司的队伍、装备、救灾器材等应急资源,形成应急合力,提高县“三防”指挥部的防御和应急处置能力。
县气象局、县农业局、水文站、水位站、县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汛情、风情、工情、旱情等信息的监测预警预报,及时报告县“三防”指挥部。
具体报送方式见附录2~附录4。
值班人员责任与要求:①汛期正常性值班人员的责任和要求。按照《海南省防汛防风防旱值班细则》执行。②紧急防汛防风期间值班人员的责任和要求。随时掌握防风抗洪救灾工作动态,分析研究热带气旋、洪灾发展趋势,根据需要部署防风抗洪救灾工作;对防风抗洪救灾工作中的应急事件做出指挥决策;根据需要调动社会力量和资源投入防风抗洪斗争;负责上传下达,确保防汛防风政令畅通;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有关情况;研究、拟定县领导深入灾区指导防风抗洪救灾工作方案。
3.2.2 防风防洪抗旱信息网络系统建设
建立县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及联络员通讯录,便于防风防洪抗旱指挥联系,提高防风防洪抗旱指挥效率。利用省防总防汛防风防旱应急平台建设有效整合与气象、水务等部门信息平台资源,实现资源共享。
3.2.3 汛前开展防汛防风安全大检查
每年2月份县“三防”指挥部部署当年的防汛防风准备工作,各镇政府及相关单位按照县“三防”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开展防汛防风安全大检查,3月份县“三防”指挥部组织检查组对各镇政府和有关单位防汛防风准备工作进行检查。通过安全大检查评定水库安全等级,制定水库汛期安全运用调度方案,落实安全度汛措施。维护指挥管理系统和通讯、信息网络系统。汛期将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分别对全县中小型水库工程开展汛中、汛末安全检查。
3.2.4 落实“三防”责任制
按照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全县各镇政府和成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单位的第一防汛防风责任人,县直管的中、小型水库的防汛防风责任人由县政府领导担任;其他小型水库的防汛防风责任人由镇政府负责人担任。同时,各水库工程都要落实防汛防风技术责任人,小⑴型水库技术责任人由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或水库工程管理单位派人担任,小⑵型水库防汛防风技术责任人由水库管理人员担任。
水库防汛防风责任人的工作职责:熟悉所负责水库的基本情况;了解所负责水库存在的问题并及时组织处理;汛前对所负责的水库进行检查,落实安全度汛措施;预报有热带气旋、洪水时要在水库值班,现场指挥、领导防汛防风工作;当水库出现险情时要及时组织抢险,做好下游群众的安全转移,并及时向县“三防”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3.2.5 落实应急抢险队伍
落实以当地驻军,武警、消防部队,预备役部队,公安干警为主的防风抗洪抢险救灾队伍;组织机关干部,村(居)委会民兵、青壮年防风抗洪抢险救灾队伍,并编名造册,报县“三防”办备案归档。
3.2.6 制定“三防”应急预案
制定、修订和完善各类防风、防洪和抗旱预案,并报本级政府审批和县政府应急办、上一级“三防”指挥机构备案。县“三防”指挥部负责组织编制、修订县级“三防”应急预案。
各镇政府、水利工程管理处(所)具体组织编制本地区的防台风、防洪和抗旱预案以及江河、城镇、水库防洪预案等,并报县“三防”指挥部备案。
3.2.7 抓好河道清障工作
汛前,组织河道设障情况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对设障及时进行清除,确保河道行洪畅通。
3.2.8 储备抢险救灾物资
按照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县级“三防”抢险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建设及物资储备,由县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资金进行建设和采购储备。有关部门的抢险救灾物资储备由部门负责。县级抢险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建设及物资储备,由县财政安排资金进行建设和储备。
县管的水库防汛砂石料的储备,由县财政安排资金。
水库防汛砂石料的储备标准为:按照水库大坝长1米储备1立方米的砂石料。
“三防”灾害预警由县气象局、县水务局发布。其中气象预警由县气象局负责,江河洪水预警由县水务局负责,所有预警信息统一通过定安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设在县气象局)对外发布。
3.4 预警预防行动
进入预警期后,县有关部门和各镇政府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2)加强值班,密切关注灾害天气变化及发展趋势,及时部署防汛防风抗旱工作;
(3)向社会发布可能发生的风、洪、涝、旱等自然灾害警告,落实应急防汛防风抗旱措施;
(4)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灾的人员和重要财产物资,并进行妥善安置;
(5)各防汛防风抢险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6)调集所需防汛防风抗旱物资和设备;
(7)确保通讯、交通、供水、供电等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4 应急响应
(1)发生或预计发生水、风、旱灾害时,由县“三防”指挥部对汛情、风情和旱情信息进行收集、分析、评估和判断,根据水、风、旱灾害可能的影响范围,影响程度和发展趋势,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并视情派出工作组。
(2)启动应急响应,应由低级到高级,如:Ⅳ→Ⅲ→Ⅱ→Ⅰ。
(3)Ⅰ级应急响应由县“三防”指挥部经报县政府县长批准后启动;Ⅱ级、Ⅲ级、Ⅳ级应急响应由县“三防”办经报县“三防”指挥部批准后启动。
(4)各成员单位在收到启动应急响应的通知后,立即按相应应急响应级别的要求加强值班,开展相关应急工作,并及时将带班领导和值班人员名单、联系方式和采取的应急响应行动报告县“三防”办。
(5)应急响应启动后,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汛防风抢险救灾和抗旱减灾工作。
(6)当县“三防”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后,各镇、成员单位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增加值班人员,增加信息报送频次。
(7)对水、风、旱灾害产生的次生衍生灾害,各镇政府,海南农垦南金农场、母瑞山农场有限公司,成员单位应及时进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蔓延,并及时向县政府和县“三防”指挥部报告。
(1)Ⅰ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县长(或县长授权的县政府领导)坐镇指挥,县“三防”指挥部指挥长协助指挥;县“三防”指挥部加强值班。
(2)Ⅱ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县“三防”指挥部指挥长(或指挥部授权的副指挥)坐镇指挥,副指挥长协助指挥;县“三防”办全体人员值班,领导带班。
(3)Ⅲ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县“三防”指挥部副总指挥(或副指挥授权的领导)坐镇指挥;县“三防”指挥部加强值班,领导带班。
(4)Ⅳ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县“三防”办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副主任)坐镇指挥;县“三防”办24小时值班,领导带班。
(1)当县内某地区受灾严重,或预计将受灾严重,或承受较大的防汛、防风压力时,县“三防”指挥部可视情在当地成立前线指挥部。
(2)前线指挥部指挥长由县“三防”指挥部委派;副指挥长由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县“三防”指挥部各工作小组配合当地政府的相关人员组成。前线指挥部成立后,由县“三防” 指挥部指挥长签发应急处置命令,通报前线指挥部名称、下设各工作组成员单位、设置地点、联系方式等。命令由县“三防”办传达到各成员单位和当地镇“三防”指挥部。
(3)前线指挥部的职责:执行县“三防”指挥部的决策和命令;检查指导受灾镇防御工作部署和落实情况;充分依靠当地政府,组织协调治安、交通、卫生防疫、物资等保障;迅速了解、掌握情况,分析灾害发展趋势,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并组织指挥实施;及时将现场的各种重要情况向县“三防”指挥部报告;做好人员疏散、安全转移和生活安置;做好社会稳定以及善后处理、灾后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等工作。
(4)前线指挥部基本工作程序:听取有关“三防”工作情况汇报;传达县“三防”指挥部的有关指示、指令;在听取专家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对水、风、旱灾害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制定相应措施;按处置工作方案发布命令,全面展开各项防汛防风抢险救灾和抗旱工作。
(5)前线指挥部设在重灾区时,应确保县“三防”指挥部对灾区情况掌握及时,信息通信顺畅,指挥迅速不间断。
在紧急情况下,县政府的主要领导根据“三防”工作的需要,授权分管或有关领导做出“三防”指挥决策。
在紧急情况下,县政府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根据“三防”工作的具体情况,召开“三防”工作紧急会议,做出“三防”指挥决策。
在紧急情况下,县“三防”指挥部领导作不了决策的事情,或超越自己职权范围的事情,必须请示上一级领导并同意后,才允许作出防风防洪指挥决策。
(1)热带低压在南海生成或从西太平洋进入南海后,县气象局要提前向县“三防”指挥部报告热带低压预报的初步成果,含编号、位置、风速、移动方向、移动速度及发展趋势等,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热带低压预警。县“三防”指挥部根据县气象局的初步预报意见,及时发出通知,要求各镇政府、有关单位做好防范工作。
(2)县“三防”办跟踪检查各镇和成员单位落实防汛防风工作情况,并进行情况综合分析。
(3)县“三防”办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县“三防”指挥部领导报告热带低压情况和部署防汛防风相关工作情况,并提出下一步的防汛防风工作意见建议。
(4)县“三防”办指导各镇、单位制订危险区域人员转移及高空户外活动关停、停工停课等的预警行动条件与措施方案,并监督执行。各部门将防汛防风行动及相关情况通报县“三防”办。
当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可启动防汛防风Ⅳ级应急响应:
(1)县气象局发布暴雨Ⅱ级预警;
(2)多个镇同时发生一般洪水;
(3)某个镇主要河流发生较大洪水;
(4)中型水库出现一般险情或小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
(5)热带低压将于 48 小时内影响我县。
(1)县“三防”办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会商会议,气象、水务、国土等部门有关人员参加的会商会议,加强事态监测 ,密切关注事态变化与发展,分析汛情、风情、工情,做出相应工作安排;通知各部门加强值班,增加值班人员,有领导带班 ,确保政令畅通;根据汛情、风情、工情的实际情况和发展态势,发出通知,对防汛防风工作进行部署;每天将情况报告县委、县政府和通报县“三防”指挥部成员单位。
(2)县气象局要第一时间向县“三防”指挥部报告热带低压的相关情况,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热带低压预警信息。
(3)县“三防”办负责安排人员值班,并有领导带班;跟踪检查各镇、成员单位落实防汛防风工作情况,并进行情况综合分析,并提出下一步的防汛防风工作意见建议。
(4)县水务局及时了解热带低压的动向和降雨预报,对水库、山塘、堤防、涵闸、防洪排涝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抢修;对高水位蓄水的水库要提前进行预泄洪,留有足够的库容拦蓄洪水,削峰错峰。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加强 24 小时防汛防风值班工作,单位领导要带班值班。工程发生险情时,及时组织抢险,并通知下游镇政府或市县做好群众安全转移。
(5)成员单位及镇政府根据县“三防”指挥部的部署,切实做好防灾救灾相关工作。
当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可启动防汛防风Ⅲ级应急响应:
(1)县气象局发布暴雨 I 级预警;
(2)多个镇同时发生较大洪水;
(3)某个镇发生大洪水;
(4)南渡江、龙州河定安境内河段堤防出现重大险情;
(5)中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或小型水库有可能发生垮坝;
(6)热带风暴将于 48 小时内严重影响我县;
(1)县“三防”指挥部副指挥在县“三防”指挥部坐镇指挥 ,主持召开会商会议,分析情况,气象、农业、水务等部门有关人员参加,县“三防”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人协助指挥。县“三防”指挥部密切监视风情、汛情、旱情的发展,每天将情况报告县委、县政府和通报县“三防”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热带风暴的变化 、发展和防汛防风工作需要,对全县防汛防风工作进行部署,对有关地区、有关单位提出防御工作具体要求,并向各成员单位和各镇发出通知。必要时,派出工作组加强指导受灾镇防汛防风抢险救灾工作。
(2)县“三防”办负责跟踪检查各地、各部门的防汛防风工作与措施落实情况,并及时综合全县防汛防风部署行动情况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3)县气象局要及时预报热带风暴相关情况 ,每 6 小时向县“三防”指挥部和成员单位报告一次。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热带风暴消息。在热带风暴即将登陆本岛时,要在登陆前向县“三防”指挥部报告热带风暴登陆的时间、位置、风力、移动方向、速度等信息。
(4)水文预报单位要根据热带风暴预报,作出各主要江河的洪水预报,每 6 小时向县“三防”指挥部报告,同时,主动将预报情况通报有关镇政府、成员单位,并对重点防洪单位提出洪水的分析意见和防御建议。
(5)县水务局及时了解热带风暴的动向和降雨预报,加强对水库、山塘、堤防、涵闸和防洪排涝设施工程的巡查、防守,危险工程要指派专人进行防守,及时抢修或采取特殊防护措施。当江河水位继续上涨,危及堤防安全和重点保护对象时,应根据江河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管理权限和预案,适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加强水库的防洪调度拦蓄洪水,削峰错峰,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临时抢护和加高堤防,增加河道行洪能力。严格执行水库防洪运用计划,做好水库科学调度。对高水位蓄水的水库要提前进行预泄洪,留有足够的库容拦蓄洪水。工程管理单位进一步加强 24 小时防汛防风值班工作,单位领导要带班值班。工程发生重大险情时,立即紧急动员,及时通知当地政府和组织群众撤离,并安置好受灾群众生活。指导做好城市防洪排涝工作。
(6)交通部门根据县“三防”指挥部部署,负责落实交通运输车辆和设备的防汛防风工作,做好抢险救灾物资运输的保障工作;核查本行业的受灾情况,及时报告县“三防”办。
(7)县农业局要组织群众做好农业生产的防风防洪准备工作,对已成熟的农作物,及时组织群众抢收;核查农业受灾情况,及时报告县“三防”办。
(8)电信、电力部门要组织好突击抢险队伍,及时检修和排除电信、供电线路故障,保证通信、供电正常;对通信遭受严重破坏地区,立即启动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三防信息的传递;核查本行业受灾情况,及时报告县“三防”办。
(9)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城镇对市政工程设施进行检查,及时加固或拆除危险悬挂物,组织做好建筑施工场地安全防护和居民危房临时加固,根据防汛防风的实际组织居住危房人员安全转移;核查本行业受灾情况,及时报告县“三防”办。
(10)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对山洪灾害易发地区加强监测和预警 ,并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及时组织群众安全转移;发生灾害时,及时组织抢险救灾,并将受灾情况,及时报告县“三防”办。
(11)县教育局负责督促学校开展教室和学生宿舍检查,及时转移在危险教室和宿舍里的学生和教职员工。
(12)县民政局应做好救灾安置场所的宣传告知工作,组织人员做好安全转移准备工作或根据实际需要开放避险安置场所;核查受灾情况,及时报告县“三防”办。
(13)县公安局组织人员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社会治安,防止趁火打劫;供电、交通、电信、供水、卫生等部门要组织抢险突击队,集结待命,做好随时抢险救灾工作。
(14)县委宣传部负责督导有关媒体开展防汛防风宣传报道工作。
(15)县旅游委通知相关单位和部门停止涉山涉水、高空娱乐项目活动和高空作业。
(16)县政府办公室、县应急办、三防办联系,积极配合县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17)各水利工程防汛防风责任人要上岗到位,对责任工程进行全面具体检查,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组织加固处理和落实安全度汛措施。发生险情要及时组织抢险,组织下游群众安全转移,并向县“三防 ”指挥部报告。
(18)防汛防风抢险救灾队伍做好待命准备。
(19)其他“三防”各成员单位应加强值班,按照职责分工和县“三防”指挥部部署,继续落实Ⅳ级响应规定的防汛防风抢险救灾工作,并及时将防汛防风工作部署落实情况报告县“三防”指挥部。
(20)相关单位及镇政府根据县“三防”总指挥部的部署,切实做好防灾救灾相关工作,并及时将行动、落实等相关情况上报县“三防”指挥部。
4.2.4.1 防汛防风Ⅱ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当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可启动防汛防风Ⅱ级应急响应:
(1)多个镇同时发生大洪水;
(2)某个镇发生严重洪水;
(3)南渡江、龙州河定安境内任一河段发生 50 年一遇以上洪水或其堤防发生决口;
(4)中型或重点小⑴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有可能发生垮坝;
(5)强热带风暴将于 48 小时内严重影响我县;
(1)县“三防”总指挥部指挥在县“三防”指挥部坐镇指挥,主持召开会商会议,县“三防”指挥部副指挥、县“三防”办主任协助指挥,县“三防”指挥部全体成员和专家、新闻记者参加。县“三防”指挥部密切监视风情、汛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分析汛情、风情、工情和险情,作出防汛防风抢险救灾决策,全面部署防汛防风工作;根据灾区防汛防风抢险救灾的需要,及时调拨物资、器材给予支持。根据情况的变化、发展和防汛防风工作实际,视情发出紧急通知。
(2)县气象局及时对强热带风暴作出预报,每 1 小时将情况向县“三防”指挥部和有关部门报告,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强热带风暴消息。在强热带风暴即将登陆本岛时,要在登陆前向县“三防 ”指挥部报告强热带风暴登陆的时间、位置、风力、移动方向、速度等信息。
(3)水文(位)站要每 3 小时向县“三防”指挥部报告一次雨情、水情。
(4)县水务局全体干部参加防汛、防风工作,值班工作按照《海南省防汛防风防旱值班细则》执行。
(5)县“三防”办继续跟踪检查各镇、各部门的防汛防风工作部署与措施落实情况,并及时报告县“三防”指挥部;及时综合全县防汛防风部署行动情况,报告县“三防”指挥部,并向县委 、县政府、省防总报告。
(6)县水务局指导各镇做好防汛防风应急抢险工作;工程发生重大险情时,要紧急动员和组织群众撤离;切实做好防汛防风期间在建水务工程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应急处置方案和各项重点防护措施 。指导做好城市防洪排涝工作。
(7)县教育局要根据县“三防”指挥部的部署,及时发出停止上课通知;及时转移在危险教室和宿舍里的学生和教职员工。
(8)县交通局负责交通保障,对因暴雨、洪水或台风造成损毁或交通中断的道路,应迅速设置交通标志和防护设施,组织力量及时进行抢修。
(9)县电信、电力部门要组织好突击抢险队伍,及时检修和排除电信、供电线路故障;对通信受破坏地区,电信部门要立即启动应急通信保障系统。
(10)县委宣传部督促指导新闻媒介加强防汛防风抢险救灾工作报道。电视台、广播电台要在播放节目时,通过插播或字幕滚动播放县“三防”指挥部的工作部署、应急措施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等,加强防汛防风工作部署的报道。
(11)其他成员单位按照本单位职责和县“三防”指挥部部署,继续落实Ⅲ级响应规定的各项防汛防风抢险救灾工作,并及时将防汛防风工作部署落实情况报告县“三防”指挥部。
(12)各镇政府主要领导和成员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坚守岗位,亲自部署防汛防风工作,检查防汛防风措施落实情况。政府主要领导要在镇“三防”指挥部值班,指挥防汛防风抢险救灾工作。根据县“三防”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切实做好防汛防风抢险救灾工作,并及时将行动、落实等相关情况上报县“三防”指挥部。
(13)省驻县企、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要坚守岗位,组织本单位、行业广大干部职工投入抗灾救灾工作。
(14)县“三防”指挥部视情派出工作组深入重点市县加强指导防汛防风抢险救灾工作,工作指导组每 2 小时向县“三防”指挥部报告一次情况。
(15)根据需要,县“三防”指挥部派出前线指挥部到受灾地区指导防汛防风抢险救灾工作。
当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经会商后可启动防汛防风Ⅰ级应急响应:
(1)多个镇同时发生同时发生严重洪水;
(2)某个镇发生特大洪水;
(3)南渡江、龙州河定安境内河段发生 100 年一遇以上特大洪水或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4)中型、重点小一型水库已经发生垮坝;
(5)台风及以上热带气旋将于 48 小时内严重影响我县;
(6)多个镇发生特大干旱。
(1)县政府县长在县“三防”指挥部坐镇指挥,主持召开防汛防风会商会议(或全县防汛防风工作紧急动员会议),县“三防 ”指挥部全体成员和专家、新闻记者参加。县“三防”指挥部指挥协助指挥,县“三防”指挥部全体成员单位领导到县“三防”指挥部参加值班。县“三防”指挥部密切监视风情、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分析预测相关情况,根据台风的变化、发展和防汛防风工作实际,县政府宣布全县进入防汛防风紧急状态,全面动员和部署防汛防风工作。县政府(或县“三防”指挥部),根据各阶段防汛防风的需要和县领导对防汛防风工作的要求发出紧急通知,对各阶段的防汛防风工作进行具体部署。
(2)县“三防”办继续跟踪检查各镇、各部门的防汛防风工作部署与措施落实情况,并及时报告县“三防”指挥部,及时综合全县防汛防风部署行动情况,县“三防”指挥部并向县委 、县政府和省防总报告。
(3)县水务局全体干部参加防汛、防风工作,值班工作按照《海南省防汛防风防旱值班细则》执行。
(4)县气象局及时对台风做出预报,并实时将台风登陆的时间 、位置、风力、移动方向、速度、影响范围等信息实时报告县“三防 ”指挥部和有关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台风消息。
(5)水文(位)站要每 1 小时向县“三防”指挥部报告一次雨情、水情。
(6)县水务局及时了解台风的动态和降雨预报,按照县政府的部署,及时派出工作组,指导各镇,海南农垦南金农场、母瑞山农场有限公司做好水务防汛防风工作。对水库 、山塘、堤防、涵闸、防洪排涝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抢修。对险库、险堤、险闸等危险工程要指派专人进行防守、巡查,发现情况有新变化,要及时抢修或采取特殊防护措施。严格执行水库防洪运用计划,做好水库科学调度。对高水位蓄水的水库要提前进行预泄洪,留有足够的库容拦蓄洪水,削峰错峰。水利工程发生险情时,要及时组织抢险,并做好下游群众安全转移。工程管理单位要加强 24 小时防汛防风值班,领导要带班值班。供、排水保障 24 小时值班,领导要带班值班,对城镇供、排水系统设施要进行全面检查,对已经损坏或有可能损坏的要及时组织抢修和加固;出现水浸的地区,及时派出人员、设备进行强排。
(8)全县各类抢险队伍按照县“三防”指挥部要求,迅速投入抢险救灾。各级、各部门的抢险物资器材准备就绪,做到随调随到。
(9)其他成员单位按照本单位职责和县“三防”指挥部部署,继续落实Ⅱ级响应规定的各项防汛防风抢险救灾工作,并及时将防汛防风工作部署落实情况报告县“三防”指挥部。
(10)镇政府主要领导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坚守岗位,亲自研究和部署防汛防风工作,检查防汛防风措施落实情况。镇政府主要领导要在“三防”指挥部值班,指挥防汛防风抢险救灾工作,必要时要亲临一线指挥。根据县“三防”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切实做好防汛防风抢险救灾工作,并及时将行动、落实等相关情况上报县“三防”指挥部。
(11)根据台风发展趋势,县“三防”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根据职责作出以下应急措施:
①风景名胜区、城市公园、旅游景点等适时关闭;
②对部分地区适时实行交通和电力管制。
(12)县“三防”指挥部视情派出工作组深入重点镇加强指导防汛防风抢险救灾工作,工作指导组每 2 小时向县“三防”指挥部报告一次情况。
(13) 县政府向台风可能严重影响的镇派出前线指挥部,加强对重点地区防汛防风工作的领导。同时,其他有关部门也要对口派出工作指导组,指导本系统做好防汛防风工作。前线指挥部每 1 小时向县“三防”指挥部报告一次工作情况。
4.2.6 强台风或超强台风应急响应行动
当超强台风将于48小时内严重影响本县、强台风将于24小时内登陆本省并中心经过本县时,除做好防风I级应急响应行动内容外,还需达到以下要求:
(1)县政府发布紧急动员令,宣布全县进入防御超强台风应急响应紧急状态。
(2)县“三防”指挥部随时掌握超强台风实时监测预测预警信息,迅速划定超强台风防御区。进一步加强对台风防御工作的统筹协调。明确各地相关抢险救灾队伍的配备和分布情况,进一步统筹全县各级的防御和救援力量,确保快速有效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及时汇总并向公众发布酒店营业、交通道路等相关信息。
(3)县和镇参与一线指挥的领导,必须携带卫星电话,保证联络畅通和指挥顺畅。
(4)在超强台风中心登陆的前 12 小时,预计超强台风中心经过的地区30km范围内,住瓦房的群众必须全部转移。
当同时达到以下指标时,可启动防旱Ⅳ级应急响应:
(1)指全县大面积连续 25 天以上无有效降雨;30 天降水量比多年平均值减少 75%,或者 60 天降水量比多年平均值减少40%,或者 90 天降水量比多年平均值减少 20%以上;
(2)受旱面积占全县耕地面积 15~30%,旱情对农作物正常生长造成影响;
(3)因旱造成的饮水困难人口大于 0.17万人小于0.5万人。
(1)县“三防”办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由气象、农业、水务、水文等部门有关人员参加的会商会议,预判旱情的发展态势,部署抗旱工作。
(2)县“三防”指挥部密切监视旱情的发展,并及时将情况报告县委、县政府和通报县“三防”指挥部成员单位;分析了解社会各方面的用水需求,做好抗旱水源的管理和调度工作;根据旱情的发展,及时组织有关单位会商分析,适时部署抗旱工作。组织实施节水、控水、调水、送水、人工增雨和打抗旱井等各项措施,视情实施。
(3)各镇及时向县“三防”指挥部上报有关旱情和抗旱情况,县“三防”指挥部办公室对出现旱情地区进行调查核实、汇总向县政府报告,并提出下一步抗旱工作建议。
(4)县气象局每天 9 时向县“三防”指挥部报告近 24 小时降雨、天气情况和长期降雨预测情况。
(5)县水务局负责做好水库蓄水和江河来水量等水文情况的监测和预报,每天 9 时报告县“三防”指挥部;制定水库调度方案 、调水工作方案、供水方案和控制用水工作方案并实施;根据灾情适时制定打抗旱井方案并实施;行动情况及时报告县“三防”指挥部。
(6)县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媒体进行公众节水宣传,增强公众的节水意识,组织开展全民节水行动;组织新闻媒体播放县“三防”指挥部统一发布的应急响应级别及注意事项。
(7)县农业局负责土壤墒情监测和预报,组织核实灾情,并报告县“三防”指挥部。
(8)县民政局负责做好受灾地区的生活保障工作。
(9)定安县供电局负责抗旱工作用电保障;县水利工程管理处(所)负责向县“三防”指挥部提供管辖范围内水库的蓄水情况。
(10)相关镇根据县“三防”指挥部的部署,切实做好防灾救灾相关工作。
(11)其他“三防”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本单位职责和县“三防 ”指挥部部署,做好抗旱救灾工作,并及时将抗旱工作部署落实情况报告县“三防”指挥部。
当同时达到以下指标时,经会商后可启动防旱Ⅲ级应急响应:
(1)指全县大面积连续 40 天以上无有效降雨;30 天降水量比多年平均值减少 85%,或者 60 天降水量比多年平均值减少60%,或者 90 天降水量比多年平均值减少 30%以上;
(2)受旱面积占全县耕地面积 30~45%,旱情对农作物的生长造成较大影响;
(3)因旱造成的饮水困难人口大于0.5万人小于0.85万人。
(1)县“三防”指挥部副总指挥主持召开由气象、农业、水务、水文等部门有关人员参加的会商会议,预判旱情的发展态势,部署抗旱工作。
(2)县“三防”指挥部密切监视旱情的发展,并每天将情况报告县委、县政府和通报县“三防”指挥部成员单位,视情派出工作组指导受灾镇做好抗旱救灾工作;及时分析供水情况和用水需求,加强抗旱水源管理和统一调度;督促落实节水、控水、调水、送水、人工增雨和打抗旱井等各项措施;科学编制供水计划,鼓励节约用水 。必要时,经县“三防”指挥部办公室核实情况后,根据需要协调组织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3)县委宣传部进一步加强节水宣传力度,加强旱情和抗旱工作的宣传。
(4)县农业局负责土壤墒情监测和预报,提供全县土壤干旱情况和现阶段农业受旱及农业需用水情况、下一阶段农业抗旱、需用水预测情况,并报告县“三防”指挥部;引导农民做好抗旱工作,做好农作物种植调整。
(5)县水务局按照“统一调度、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对水源进行调配;科学实施供水计划,实行分时段分区供水,限制高耗水项目生产用水;对出现临时饮水困难的村庄组织应急送水、启动城镇原有的备用水井、抽取死库容等应急措施,确保供水安全。
(6)县林业局负责做好林区的抗旱保苗工作,指导林区做好抗旱工作。
(7)县民政局负责做好中央、省、县级救灾款物的管理及受灾地区的生活保障工作。
(8)县工科局负责根据县“三防”指挥部的指令协助做好高耗水工业项目控制用水工作。
(9)定安县供电局及时采取措施保证抗旱工作用电。
(10)相关镇加强旱情监测,密切注视旱情的发展,定期分析预测旱情变化趋势,及时向县“三防”指挥部报告有关旱情信息和抗旱工作情况;根据县“三防”指挥部的部署,进一步做好抗旱救灾工作,及时向县“三防”指挥部报告;每月向县委 、县政府报告一次全县旱情及抗旱工作情况。
(11)其他成员单位按照本单位职责和县“三防”指挥部部署,继续落实Ⅳ级响应规定的各项抗旱救灾工作,并及时将部署落实情况报告县“三防”指挥部。
当同时达到以下指标时,经会商后可启动防旱Ⅱ级应急响应:
(1)指全县或区域内大面积连续 60 天以上无有效降雨;60 天降水量比多年平均值减少 75%,或者 90 天降水量比多年平均值减少50%以上;
(2)受旱面积占全县或区域耕地面积 45~60%,旱情对农作物的正常生长造成严重影响、局部出现农作物枯死,部分地区的农村人畜饮水发生临时困难;
(3)因旱造成的饮水困难人口大于0.85万人小于1.36 万人。
(1)县“三防”指挥部指挥主持召开由全体成员单位和专家参加的会商会议,及时会商分析和研判旱情的发展态势,部署抗旱工作救灾工作。
(2)县“三防”指挥部实时掌握天气情况、水库蓄水、江河来水量和农业用水等信息,对灾情进行研判;密切监视旱情的发展 ,并每天将情况报告省防总、县委、县政府和通报县“三防”指挥部成员单位,视情派出工作组指导受灾镇抗旱救灾工作;按照抗旱工作原则,动员全镇人民投入抗旱保收工作,督促落实抗旱责任和措施。县“三防”指挥部每半个月向县委、县政府、省防总报告一次全县旱情及抗旱工作情况。
(3)气象、水文部门加强降雨、干旱天气及江河来水量的监测预报。
(4)县农业局加强引导农民做好抗旱工作,做好农作物种植调整,推广种植耐旱、节水作物和节水技术。
(5)县水务局要严格执行供水计划,强化供水管理,积极推广节水技术和设备;全面落实应急送水、新打抗旱井、抽取死库容等应急措施,确保居民生活用水安全。
(6)镇所辖水库、水电工程由县水务局统一调度。
(7)县财政局按照县政府的要求,筹措资金,及时拨付,支持全县性抗旱救灾。
(8)县委宣传部进一步加强节水宣传力度,加强旱情和抗旱工作的宣传,开设抗旱专栏。
(9)各镇加强旱情监测预警,及时会商分析和掌握旱情信息及其发展趋势,根据县“三防”指挥部的统一部署,进一步做好抗旱救灾工作,并及时将部署落实情况报告县“三防”指挥部。
(10)其他成员单位按照本单位职责和县“三防”指挥部部署,继续落实Ⅲ级响应规定的各项抗旱救灾工作,并及时将部署落实情况报告县“三防”指挥部。
当同时达到以下指标时,经会商后可启动防旱Ⅰ级应急响应:
(1)指全县大面积连续 80 天以上无有效降雨;60 天降水量比多年平均值减少 90%,或者 90 天降水量比多年平均值减少80%以上;
(2)受旱面积占全县耕地面积 60%以上,旱情使农作物大面积发生枯死或需补种改种、较大范围农村人畜饮水面临严重困难、经济发展遭受重大影响;
(3)因旱造成的饮水困难人口大于1.36万人。
(1)县长主持召开由全体成员单位和专家参加的会商会议,宣布全到进入紧急抗旱状态,及时掌握旱情的最新信息,分析研判旱情的发展态势,继续全力推进各项应急抗旱措施。县“三防”指挥部根据有关规定适时向社会发布旱情信息。
(2)坚持三个原则:“先保生活用水,后保生产用水”;“先用江河水,后用水库水”;“计划供水、节约用水”;县“三防”指挥部视情派出工作组对重灾区的抗旱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慰问受灾群众。县“三防”指挥部每周向县委、县政府、省防总报告一次全县旱情及抗旱工作情况。
(3)气象、水文部门加强降雨、干旱天气及江河来水量等的监测预报,并及时向县“三防”指挥部报告。
(4)县水务局全面落实抗旱应急措施。组织和发动广大群众进行封江堵河、挖塘打井、清理维修灌溉渠道、修建拦水坝、蓄水池 、泵站及抽水引水等;充分发挥抗旱服务组织的作用,深入村庄、田洋,为群众提供机具维修及抽水抗旱服务;强化水资源统一调度管理,建立供水用水保障机制,制订供水用水方案;增加抗旱工作资金投入;抓住有利时机开展人工增雨作业;必要时,应采取一切强有力措施应急调水、运水、送水,确保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安全;组织动员社会各界捐助,支持抗旱救灾。
(5)县工科局负责协调调运油料支持旱区抗旱,保障抗旱用油需要。
(6)各镇政府要把抗旱工作作为第一任务来抓,动员社会各界投入抗旱工作,加强抗旱工作的组织领导,增加抗旱投入,组织抢修抗旱应急工程或增建临时抗旱设施。积极配合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7)相关镇及时向县“三防”指挥部报告有关旱情监测预警信息以及抗旱救灾工作情况;根据县“三防”指挥部的统一部署,进一步做好抗旱救灾工作;各镇政府要加强对抗旱工作的领导,组织发动广大群众投入抗旱工作。
(8)其他成员单位按照本单位职责和县“三防”指挥部部署,继续落实Ⅱ级响应规定的各项抗旱救灾工作,并及时将部署落实情况报告县“三防”指挥部。
启动应急响应后,县“三防”指挥部根据水、风、旱灾害的形势变化发展,可按相应的标准提高或降低防汛、防风和抗旱应急响应级别。
水、风、旱灾害及次生衍生危害基本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时,县“三防”指挥部视情按程序结束应急响应。
灾害发生后,各“三防”成员单位和县“三防”指挥部、县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规定,尽快收集灾情信息,及时报告县“三防”指挥部;对于重大灾情,应在灾害发生后 2 小时内向县“三防”指挥部报告初步情况,并收集动态灾情及时续报,原则上应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以采用电话或其他方式报告,并以书面形式及时补报。
县“三防”指挥部向县委、县政府、省防总报告受灾及整个防台风工作情况,并为县政府代拟向省政府报告受灾情况的报告。同时,向省防总、财政厅申请支持救灾资金。
在开展应急处置时,要切实做好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县安全生产监督局负责督促抢险救灾人员按章操作,注意安全;一旦工程抢险无效时,要及时撤离人员并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根据气象、水文的预报和预警,提前通知并做好受灾群众的安全转移安置工作;当群众遭受洪水围困时,及时组织人员和冲锋舟、救生船、救生衣等救生器材,并做好群众的安全转移和生活安置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灾害发生时,要积极动员和发动广大群众和社会力量,投入抢险救灾。对防洪抢险期间参与抢险的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的补助。同时,积极组织发动社会各界募集募捐,支援灾区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全县汛情、风情、旱情、灾情相关信息,由县“三防”指挥部统一审核和发布。对重大事件的报道,内容须经县“三防”指挥部核准后并报县政府审核。媒体要及时、准确、真实地做好防御、灾情、抢险、救灾、重建等过程情况的报道。
(1)灾害发生后,各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迅速组织人员,对受灾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和救灾救济,安排好灾民生活;各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尽快落实资金、物资和技术保障,组织发动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并动员社会各界支持灾区的恢复重建工作。
(2)在防汛防风抗旱工作中,对紧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备、财产等要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造成损毁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对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伤亡人员,应按照规定给予褒奖和抚恤。
(3)超强台风过后,县政府召开全县电视电话救灾动员大会(或发出通知),号召全县人民、社会各界投入风后救灾救济、恢复生产、重建家园。
各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迅速调查、核实和上报灾害损失情况,制定救灾救济方案,落实资金、物资,依法对灾民给予救助救济和慰问,及时解决受灾群众的生产、生活困难问题,维护社会稳定。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报道,组织赈灾义演和募捐活动,发动社会各界捐款捐助,帮助灾区迅速恢复生产、重建家园。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县“三防”指挥部的物资补充由县级财政在年度预算安排资金,企业单位的物资补充由主管单位或管理单位负责安排资金。
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的水毁工程,以及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农田水利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各部门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主体功能。
鼓励、扶持开展水、风、旱灾害保险。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财产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水、风、旱灾害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尽快深入调查,迅速开展理赔工作。
由县“三防”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和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对水、风、旱灾害进行调查;对防洪工程发生的险情进行检测、监控,分析原因,提出除险加固方案;总结“三防”工作和在应急处置工作中的经验与不足,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对灾害影响和后果进行评估。
视情召开灾情分析会议,县“三防”指挥部领导主持,县“三防”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部门领导参加,研究部署下一步的救灾和重建工作,总结“三防”工作经验教训。
各镇应对本次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定性、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汲取教训,形成书面评估报告报县“三防”办。
(1)各镇和县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建立完善两种以上应急通信手段,建立健全“三防”信息系统和“三防 ”指挥管理系统,保障灾害前线与县“三防”指挥部及有关部门的联系。必要时可调用驻军、武警、消防、电信等部门配备的应急移动通信系统和县公安 110 通信系统作为应急指挥通讯工具。
(2)县通信管理部门建立反应快速、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的全县通信系统和应急移动通信系统;组建应急机动通信保障队伍,及时抢修和排除故障,保障应急指挥通信畅通。
(3)县“三防”办做好县防汛指挥决策支持系统的保障工作,确保洪水预警预报、远程视频监视、卫星云图接收等系统通信畅通和正常运行。
(1)县“三防”指挥部应储备防汛抢险指挥专用车和工程抢险车及抢险机械设备,建设抢险物资仓库,储备防汛物资和救生器材,配备抗旱人工增雨设施,做好登记造册管理。定期开展抢险演练和设备维护,确保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的有效开展。
(2)紧急时,可根据抢险的需要,调用有关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救援、抢险设备、装备等投入抢险救灾。同时,加强防洪工程建设,提高工程的防洪能力。
(3)各镇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好规划,按照需求建设防洪楼,已建的防洪楼应加强管理和进行设施完善。
(1)县“三防”指挥部组建防汛机动抢险队;各镇和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等落实以当地驻军、武警、消防、预备役部队为骨干的“三防”抢险救灾队伍,探索组织志愿者应急抢险队伍,鼓励社会公众参加应急抢险志愿者队伍。
(2)各成员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组建相应的专业抢险队伍。
(1)受灾地区镇人民政府和交通部门协调指挥和负责灾害发生时人员安全转移所需车辆的调配,优先保障“三防”抢险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和通行;公安部门及时进行交通管制,维护抢险交通秩序。
(2)遇到重大、特别重大的水、风、旱灾害时,由县“三防”指挥部会同县有关单位负责协调。在紧急情况时,可调用驻军、武警部队和社会的交通运输工具、设备等投入抢险救灾。
医疗卫生保障主要由受灾地区镇人民政府协调指挥,卫生部门负责医疗卫生保障和应急处置救护工作的组织实施,灾害发生后,及时组织医疗队伍和调运药品深入灾区救治伤病员,并做好灾区防疫工作;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要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
公安、武警部门负责应急治安保障工作,制订警力集结、布控方案、执勤方式和行动措施,及时组织警力、设备参加抢险救灾,做好灾区社会治安保卫工作,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1)县“三防”指挥部按国家物资储备定额、标准进行储备,并及时掌握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情况,调整储备物资品种。
(2)各镇“三防”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应按规范储备“三防”物资,必要时,可向县“三防”指挥部申请调用县级储备物资,或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动员和调用社会物资。
(3)各镇,尤其是缺水地区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加大应急后备水源的建设力度,建立应急供水机制,确保地区供水安全。
(1)处置水、风、旱灾害应由地方财政负担经费。各镇政府在财政年度预算中安排“三防”专项经费,保障抢险救灾和水毁工程修复工作。各镇人民政府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的监督管理,做好资金分配、拨付、管理和评估工作,保证资金专款专用。
(2)鼓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受灾地区、集体、个人进行捐赠和援助。
各级“三防”指挥机构应根据灾情的发展,组织社会力量投入抗灾救灾与灾后重建工作。发生水、风、旱灾害后,各镇政府、各部门要广泛发动社会各界支援灾区,帮助灾区恢复生产、灾后重建。
各镇人民政府应指定或建立与人口密度、城镇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险场所,完善相关规划、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相关责任人。机关,学校,文化、体育场所,娱乐设施以及经营性宾馆、招待所、酒店等可作为临时避难场所。
根据“三防”工作需要,从有关部门抽调技术人员,成立“三防 ”工作专家组,为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提供技术支持。必要时,可报请县“三防”派出专家组给予技术支持。重大决策和行动,要进行科学论证和技术咨询,并征求专家组意见。
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多种形式,在全社会广泛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等普法宣传教育,普及防灾避灾知识,提高广大民众的灾患意识,增强避险自救能力。
加强培训和实战演练工作。县“三防”指挥部要组织专业人员在每年汛期前对“三防 ”工作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进行岗位培训,确保能够准确、完整、及时地完成“三防”工作任务。水务与渔业、国土资源、气象、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民政、林业等部门要根据“三防”工作的形势,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方案,重点组织本系统基层“三防 ”责任人开展培训、演练,切实提高培训、演练的实效性。各专业抢险队伍要定期进行防汛抢险培训和演练,提高实战能力。
县“三防”指挥部对各镇和各部门的“三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要求严格按照预案规定,做到资金、物资、人员三保障,对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本预案管理与更新由县“三防”办负责,每3年视情进行修订,并报县政府批准。
各镇和其他相关部门、单位、企事业单位要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应的“三防”应急预案。
对在“三防”应急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抢险救灾过程中受伤、致残、遇难的救援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落实有关待遇;对玩忽职守、不听指挥、不负责任或拒绝参与救援、临阵脱逃、擅离职守、延误救援时机、救援不力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对防汛防风应急响应期间,带班值班领导擅自脱岗、不坚守岗位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追究责任。
《定安县防汛防风抗旱应急预案》由县“三防”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定安县防汛防风抗旱应急预案》经定安县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实施。
附录 1 定安县“三防”指挥部组织体系框架图
附录 2 定安县“三防”预警信息报送分工
附录 3 防汛防风抗旱应急报告内容
附录 4 “三防”应急事件信息报告表
附录 5 水库工程防洪标准
附录 6 堤防工程防洪标准
附录 7 海南省干旱指标及等级划分
附录 8 应急工作流程图
附录 9定安县定城镇防洪风险示意图
附录 10定安县水利防洪工程布置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