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府〔2018〕67号
定安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定安县县级行政审批中介
服务事项清单目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署和要求,结合省物价局、省政务服务中心《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目录的通知》(琼价费管﹝2018﹞57号)文件精神,现将《定安县县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目录》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公布的《定安县县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目录》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共32项(详见附件),其中26项中介服务事项规范为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相关材料,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5项中介服务事项规范为审批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开展技术性服务;1项中介服务事项规范为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二、目录中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相关材料,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的中介服务事项,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选择编制方式;审批部门根据审批工作需要委托开展技术性服务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不得转嫁给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相关材料的中介服务事项,审批部门一律不得向申请人暗示或指定中介服务机构。
凡未纳入目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三、各有关单位要强化服务意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目录的贯彻落实工作;要深入推进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营造公平竞争、破除垄断、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
四、根据县政府工作安排,今后涉及行政审批的中介服务事项继续实行动态管理,调整工作由县发改委、县政务服务中心、县法制办等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进行,重要事项调整报县政府审批。
五、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定安县县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目录
定安县人民政府
2018年7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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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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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安县县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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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涉及的审批事项名称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设立依据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中介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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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编制 |
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 |
县发改委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 |
编制项目建议书收费 |
市场调节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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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
政府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县发改委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 |
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收费 |
市场调节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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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 |
政府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县发改委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 |
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报告收费 |
市场调节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估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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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 |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
县发改委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 |
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收费 |
市场调节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投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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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涉及的审批事项名称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设立依据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中介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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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编制 |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 |
县发改委 |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4年第7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 |
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收费 |
市场调节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编制技术评估、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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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评审 |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 |
县发改委 |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4年第7号)《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琼府〔2004〕55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 |
编制评审报告收费 |
市场调节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评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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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外商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编制 |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
县发改委 |
《国家发展改革委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4年第12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 |
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收费 |
市场调节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外商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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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实施方案编制 |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方案审批 |
县发改委 |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改进中央补助地方小型水利项目投资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农经〔2009〕1981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 |
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收费 |
市场调节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投资项目实施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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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实施方案评审 |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方案审批 |
县发改委 |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改进中央补助地方小型水利项目投资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农经〔2009〕1981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 |
编制评估报告收费 |
市场调节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实施方案评审,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实施方案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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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涉及的审批事项名称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设立依据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中介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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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节能专项报告书编制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县工科局 |
《海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琼府办〔2008〕53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
编制节能专项报告收费 |
市场调节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节能专项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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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融资性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
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审批 |
县财政局 |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总局等七部委令2010年第3号) |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 |
审计服务收费 |
市场调节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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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教育机构资产清算报告编制 |
民办初中、小学校设立的审批 |
县教育局 |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 |
编制变更与终止资产清算报告收费 |
市场调节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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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教育机构资产清算报告编制 |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及普通高中设立、变更、终止的审批 |
县教育局 |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 |
编制变更与终止资产清算报告收费 |
市场调节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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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教育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编制 |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及普通高中设立、变更、终止的审批 |
县教育局 |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
编制可行性论证报告收费 |
市场调节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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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涉及的审批事项名称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设立依据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中介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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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教育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编制 |
民办初中、小学、幼儿园及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学校设立的审批 |
县教育局 |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
编制可行性论证报告收费 |
市场调节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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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地质勘查报告编制 |
采矿权授予许可(第一阶段:划定矿区范围) |
县国土局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1998年第241号) |
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 |
编制勘查报告收费 |
市场调节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地质勘查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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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 |
采矿权授予许可(第二阶段:采矿权登记) |
县国土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
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 |
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收费 |
市场调节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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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编制 |
采矿权授予许可(第二阶段:采矿权登记) |
县国土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海南省人大常委会第103号) |
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和相关工作业绩的单位 |
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收费 |
市场调节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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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涉及的审批事项名称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设立依据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中介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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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地质勘查(储量核实)报告编制 |
采矿权延续许可 |
县国土局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1998年第241号) |
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 |
编制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及地质报告收费 |
市场调节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地质勘查(储量核实)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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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公路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预算)编制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 |
县交通局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 |
工程设计收费 |
市场调节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预算)技术评估、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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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涉路工程安全技术评价报告编制 |
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审批 |
县交通局 (县地方公路管理站)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593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
编制工程安全技术评价报告收费 |
市场调节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工程安全技术性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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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水利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 |
水利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县水务局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办水保〔2003〕168号) |
具有水利行业或水利专业设计资质的机构 |
工程设计收费 |
市场调节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利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评估、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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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涉及的审批事项名称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设立依据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中介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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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编制 |
水利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县水务局 |
《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水利部水保〔2013〕442号) |
具有相应规划设计或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的单位 |
工程设计收费 |
市场调节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实施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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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县水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具有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相应能力和水平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收费 |
市场调节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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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报告编制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 |
县水务局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第16号,2005年7月8日予以修改) |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
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报告收费 |
市场调节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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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水土保持监测报告编制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 |
县水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具有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相应能力和水平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
编制水土保持监测报告收费 |
市场调节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审批部门完善标准,按要求开展现场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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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涉及的审批事项名称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设立依据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中介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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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 |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
县水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 |
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设计资质的企事业单位 |
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收费 |
市场调节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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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水资源论证报告编制 |
取水许可 |
县水务局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6年第46号)《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2002年第15号) |
具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能力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
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收费 |
市场调节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资源论证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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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编制 |
临时占用或者征收林地审核审批 |
县林业局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2015年第35号) |
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 |
市场调节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技术评估、评审(1.建设项目使用林地面积在2公顷以上(含2公顷)的,或者涉及使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重点生态区域范围内林地的,编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2.建设项目使用林地面积在2公顷以下(不含2公顷)的,编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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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涉及的审批事项名称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设立依据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中介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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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伐区调查设计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省属国营林场除外) |
县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0年第278号) |
具有丁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 |
市场调节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伐区调查设计技术评估、评审(1.国有林地上个人所有的面积小于或等于5公顷的人工种植的林木(含公益林)采伐实行伐区简易调查设计。除此以外的林木采伐实行伐区调查设计;2.伐区调查设计由具有丁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伐区简易调查设计由县林业局委派或委托的两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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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许可 |
县环保局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8年第253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环境放射性监测机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等有关技术单位 |
环境监测服务收费 |
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依据:琼发改收费函〔2007〕1548号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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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许可 |
县环保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具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中介机构 |
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收费 |
市场调节 |
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