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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 定安县2021-2022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奖励实施办法相关内容的通知

2021/12/14 1.3w 阅读 322 点赞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

定安县2021-2022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

奖励实施办法相关内容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做好我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经十五届县政府同意,对《定安县2021-2022 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奖励实施办法》(定府办规〔2021〕3号)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如下:

一、在本年度新能源汽车奖励总量400辆不变的前提下,资金奖励对象中“在我县注册登记的汽车销售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的新能源汽车个人和单位除外)”调整为“在海南省汽车销售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的新能源汽车个人和单位除外)”。

二、资金奖励要求中“购买及初次登记新能源汽车的日期均须在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调整为“购买或销售新能源汽车的日期须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并在2022年1月15日前完成初次登记上牌”。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10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