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
定安县2021-2022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
奖励实施办法相关内容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做好我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经十五届县政府同意,对《定安县2021-2022 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奖励实施办法》(定府办规〔2021〕3号)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如下:
一、在本年度新能源汽车奖励总量400辆不变的前提下,资金奖励对象中“在我县注册登记的汽车销售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的新能源汽车个人和单位除外)”调整为“在海南省汽车销售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的新能源汽车个人和单位除外)”。
二、资金奖励要求中“购买及初次登记新能源汽车的日期均须在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调整为“购买或销售新能源汽车的日期须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并在2022年1月15日前完成初次登记上牌”。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