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定安县2015年电子商务进农村
综合示范专项资金使用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定安县2015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专项资金使用办法》已经十四届县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定安县2015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
专项资金使用办法
为促进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更好、更快地发展,规范和完善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专项资金的管理,保障资金安全、高效运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5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5]60号)、《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商务厅关于做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函》(琼财建[2015]107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基本原则
(一)公平竞争,公开透明。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资金分配通过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公开项目招投标及申报评估等环节的工作,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二)政府引导,示范带动。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符合国家和省、县产业政策导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投入,调动企业和社会发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的积极性。
(三)择优扶持,鼓励规范。着重鼓励和引导全县电子商务及配套服务行业规范经营,诚实守信,做大做强。
(四)创新机制,高效科学。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基本导向,增强资金分配使用的绩效观念,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支持范围
本项目中央财政专项资金1850万元,用于县域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县、镇、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建设、品牌培育和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农村电子商务培训等方面。
(一)县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建设县域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打造办公场地、定安特产线下体验馆(不含土建)、创业孵化基地和培训场地。购买电脑、打(复)印机、音像(视频)设备、网络接入(输出、存储)设备、液晶显示系统、办公桌椅等设备设施和运营商的运营维护。
(二)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建设。整合村邮站的现有资源,对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进行统一标准化的装修,配备相应的设备和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电视、电脑、LED显示屏、POS机、扫码枪、收款机、点钞机、电子秤、包装机、室内外牌匾、WIFI、办公桌椅、产品展示货架等设备设施及开通网络宽带服务。在旅游服务区建设O2O(线上线下)体验馆,通过装修装饰、增加配备信息化设备、产品展示货架、休闲桌椅和空调、邮件寄存柜,扩大通信网络宽带等,打造集展销定安特产美食与宣传定安人文形象为一体的综合平台。
(三)农村电子商务物流体系建设。建设改造县级仓储配送中心、补贴网销网购商品(包裹)的配送(投递)等物流配送体系,逐步在公务大楼、大型生活小区、学校以及重点乡镇投放智能包裹柜,在具备条件的镇墟电子商务服务站或商贸企业建立镇级仓储冷链配送中心,保证生鲜农产品品质,着重解决由镇到村的“最后一公里”物流“瓶颈”,进一步完善县、镇、村三级物流体系。
(四)品牌培育推广和质量保障体系建设。支持企业购置有关环境监测、影像采集、网络传输、溯源等设备设施,开展农副产品资质认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农产品和农村特色产品的品牌培育和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加强品牌推广,充分挖掘各镇品牌特色,主打富硒系列品牌,宣传定安农业品牌、旅游资源等,通过电视、报纸传统广告媒体宣传及微信、网络、APP等新媒体广告宣传;借助美食节等节庆活动宣传推广定安农副产品品牌。
(五)农村电子商务人才培训。开展面向基层政府机关、村民委员会、涉农企业、农村合作组织、农村创业青年和农民的电子培训。重点培训大学生村官、农村青年、返乡大学生、退伍军人、乡(镇)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信息员等有志立足农村、通过电子商务发展创业的人员。
第三章 项目申报、审核和资金拨付
(一)项目的申报。实施单位将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向县商务局提出申请,并附承建项目的相关材料。递交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项目申请书(包括项目基本概况、项目总投入、产生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分析等);
2.实施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项目的预算书、结算报告(最终验收时提供);
4.项目实际支出发票及记账凭证复印件(此类凭证须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
5.对资金申报报告内容和相关资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6.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二)项目审核公示。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共同对实施单位所报项目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在材料审核后对承建项目进行实地调查评审,确定材料内容与实际项目实施内容的一致性。项目评审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通过实地评审和联合会审的方式,对每个项目给出“合格”或“不合格”的验收结论。对验收合格项目和拟补助资金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至少10个工作日以上的公示。
(三)项目资金的拨付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县商务局、县财政局汇总项目有关资料并形成资金拨付意见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方可按支持标准拨付补助资金。
(四)项目资金拨付方式。项目资金实行按进度拨付,由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对专项资金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督查,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五)项目验收。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完成后向县商务局、县财政局提交验收申请,收到实施单位验收申请后,县财政局严格按有关程序和实施方案,委托第三方中介审计机构对计划实施的项目进行财务审计,组织相关验收审核,确保项目执行效果和示范目标的实现。
(六)建立项目档案。县商务局、县财政局负责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对项目评审、建设、验收、补助等各环节的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和归档,做到资料详实、手续齐备、程序合规。
(七)确保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前期策划、设计、宣传等工作,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按资金支出规定报分管领导同意后支出。
第四章 工作职责和监督管理
(一)县人民政府主要研究解决专项资金立项、分配、使用、监管过程中的重要事项。
(二)县商务局负责编制专项资金预算,组织项目申报和审核,会同县财政局下达项目及项目资金计划和开展项目验收工作;对项目评审、建设、验收、补助等各环节的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和归档;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扶持情况。
(三)县财政局负责审核专项资金的预算;会同县商务局下达项目及项目资金计划和开展项目验收工作;按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拨付资金;会同县商务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如实提供相关的审批资料;制定项目投资预算和结算,落实项目实施的条件;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具有健全财务管理机构、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配备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商务、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按要求提供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及附属材料。
(五)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和审核资料,以备核查。
(六)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的行为,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商务局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通报、停止拨款、取消再审资格及追究其他违法责任。
第五章 有关说明
(一)本办法第三章适用于非公开招投标的项目,属于公开招投标的项目,资金拨付按合同约定办理。
(二)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的资金由县财政局下达资金指标给各镇政府,各镇政府作为责任实施主体,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执行,自行组织验收和建立项目档案,并将验收结果及相关资料上报县商务局备案。
(三)农村电子商务物流体系建设的网销网购商品(包裹)的配送(投递)补贴仅限于农副产品的上行补贴,且必须由县级仓储配送中心的实施单位提出申请,由办公室审核并按规定核付。
(四)品牌推广营销和质量追溯体系建设中对专营店的租金进行差额补贴,由运营单位提出申请,办公室审核并报分管领导同意后按规定核付。
第六章 实施期限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由县财政局、县商务局负责解释。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省驻县有关单位。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