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定安县2014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缴费和扩面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国营农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定安县2014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和扩面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定安县2014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缴费和扩面工作方案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海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精神,切实做好我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和扩面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坚持以人为本,不断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努力实现城镇居民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
二、工作目标
按照我省医疗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要求,继续加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宣传力度,不断扩大参保覆盖面,确保完成2014年度城镇居民当年参保率达到95%以上。
三、参保对象
1、具有本县非农业户籍,未纳入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非从业人员,以家庭户为单位参保。
2、具有本地学籍的中小学校(含职业中学)在校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均可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3、我县行政区域内的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困难企业职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和城镇就业农民工,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可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四、筹资标准与补助办法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个人和政府共同负担,具体缴费标准为:
(一)成年人每人每年筹资标准为370元,其中个人缴费90元,财政补助280元。
(二)未成年人每人每年筹资标准为310元,其中个人缴费30元,财政补助280元。(未成年人是指学生和18岁以下居民)。
(三)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人群参保所需的个人缴费部分全部由财政补助。
未纳入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镇优抚对象个人缴费部分全部由财政补助。
五、医疗待遇
2013年度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的人员从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我县城镇居民医疗按年度计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管理,参保人员必须在所属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就医(急诊除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自付。
城镇居民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在一个结算年度内,起付标准以下的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支付比例承担。
(一)起付标准
一级医院150元,二级医院400元,三级医院600元。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的,起付总额不超过600元。
(二)支付比例
一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85%,个人负担15%;二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负担30%;三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负担40%;
使用《海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乙类目录和《海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规定》中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先由参保人员自付10%后,再按本办法规定支付。
(三)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8万元。
(四)其他相关政策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已领取生育服务证(手册)的参保产妇,在住院分娩时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住院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支付。
因交通事故和其他意外伤害死亡的未成年人,经辖区公安机关确认为非违法犯罪的,由统筹基金一次性支付2万元,不计入封顶限额。
符合城市医疗救助条件的参保困难居民按有关规定向县民政部门申请补助。
六、工作安排
为确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和扩面工作顺利开展,具体分为三个阶段开展征收工作:
(一)成立机构阶段。(2013年8月31日前完成)
1、为加强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和扩面工作的领导和协调,保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作稳步推进,成立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和扩面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联系地税工作的副县长任组长,定安地税局、人社局、卫生局、财政局、公安局、发改委、审计局、民政局、文体局、教育局、药监局、残联、社保局、社会保险费征管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社保费征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冯学波同志担任,副主任由王峻宇同志担任,(办公室联系电话:6383062263831039)。领导小组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和扩面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监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和扩面工作由地方税务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2、各镇也要相应成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和扩面工作领导小组,由各镇主要领导任组长,成员由镇分管领导、镇卫生院院长、社会事务中心主任和参保城镇居民代表组成,主要负责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征缴的宣传、发动、引导,组织辖区内城镇居民参保缴费、扩面工作,收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协调处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其他相关事宜。
3、国营农场也要相应成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和扩面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做好本辖区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作的宣传、引导、动员、筹集,上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资金和参保人员的信息录入工作。
各级机构成立后,2013年8月31日前将机构成立情况书面上报定安地税局社保费征管局,同时,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和安排工作,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层层落实任务。
(二)宣传发动阶段(2013年9月1日至10月31日)
一是召开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和扩面动员会议;二是发动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宣传单及历年受益居民典型事例等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让广大城镇居民了解政策、掌握政策,广泛发动城镇居民,踊跃自愿参保、续保;三是动员城镇居民在2013年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确保参保率达到95%以上工作目标。
(三)参保缴费阶段(2013年9月1日至12月31日)
在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参保缴费和扩面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和指导下,责任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参保目标任务分解(见附表),真抓实干,共同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和扩面工作。
(四)参保信息录入核对阶段(2013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
参保缴费信息录入直接关系到享受支付待遇,征收录入单位要本着高度为参保人负责的责任感,认真做好参保人信息核对录入,做到一人不漏。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各单位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办公室,要明确各单位负责人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和扩面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社区居委会干部专门抓,各职能部门配合抓”的齐抓共管工作局面。各主要部门的职责是: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政策的宣传、编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预算、决算,组织牵头政策业务培训。
2、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足额安排配套基金,做到不留缺口,并确保必要的工作经费,保证经办机构的正常运转。
3、民政、残联部门要及时准确提供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特困群体的基本情况等信息,认真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城市医疗救助的衔接工作。
4、卫生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不断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并加强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服务行为,为城镇居民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服务,促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
5、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监管,积极推行基本药物管理制度,促进安全用药、合理用药。
6、审计部门负责定期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7、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城镇居民医疗费用审核和支付、报送资金使用计划、编报基金的决算等相关工作。
8、社会保险征收机构负责做好征缴工作方案,下达征收任务指标,与各镇签订征缴责任状,依托各级政府做好发动工作,组织业务培训。督促各镇、社区发动并办理本辖区居民参与缴费,收取征收费并开具征收专据,核对征缴专用收据及征缴金额。做好统计报表及工作简报,同时及时为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提供可靠的数据。
9、各镇(社区)、各国营农场负责做好本辖区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和扩面工作的宣传、引导、动员、筹集,上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资金和参保人员的信息录入工作。
10、为了便于征收工作的管理,定城镇不再以机关各口为单位征收,统一由定城镇组织社区进行征收、核对和录入,避免多头征收人员流动性大,增加信息核对的难度。
(二)沟通协调,通力配合
全县各部门要全力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宣传工作,让广大城镇居民充分认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意义、覆盖范围、基本原则、筹资标准和补偿待遇等,自觉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三)严格督查、强化考核
在规定的参保缴费时间内,各单位要千方百计完成政府下达的参保目标任务。县政府将抽调相关单位人员组成专项督查小组对全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和扩面工作进行检查督办,并将完成情况予以通报。对进展缓慢的单位要专门检查、专项督办,每周一次。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考核制度,对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奖励方案另行制定),对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通报批评,确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和扩面工作的顺利实施。
附:2014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收任务分解表
附件:
2014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收任务分解表
|
序号 |
单位 |
2014年征收人数(人) |
|
1 |
定城镇政府 |
16660 |
|
2 |
新竹镇政府 |
715 |
|
3 |
龙湖镇政府 |
725 |
|
4 |
雷鸣镇政府 |
724 |
|
5 |
富文镇政府 |
387 |
|
6 |
龙门镇政府 |
1040 |
|
7 |
龙河镇政府 |
499 |
|
8 |
岭口镇政府 |
605 |
|
9 |
翰林镇政府 |
435 |
|
10 |
黄竹镇政府 |
889 |
|
11 |
金鸡岭农场 |
2582 |
|
12 |
中瑞农场 |
4319 |
|
13 |
南海农场 |
9420 |
|
合计 |
39000 |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省驻县各单位。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