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提高“精准扶贫”对象大病医疗
救助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国营农场,县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了扎实推进我县“精准扶贫”工作,切实解决精准扶贫对象医疗保障问题,根据《定安县城乡医疗救助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定府办[2013]2号)规定和“精准扶贫”工作要求,现就“精准扶贫”对象大病医疗救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精准扶贫”大病医疗救助对象,是指全县符合“精准扶贫”条件,并已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中,因患重特大疾病住院且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对象。
二、提高“精准扶贫”对象大病医疗救助水平。取消“精准扶贫”对象大病医疗救助起付线,即“精准扶贫”对象大病救助不受“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在8000元以上”的限制。
三、“精准扶贫”对象医疗救助比例。符合条件的“精准扶贫”对象大病医疗救助比例为:五保户对象100%,其他对象为50%。
四、实施“精准扶贫”对象大病救助工作要求。
(一)对2016年1月1日后申报,并已实施大病医疗救助的“精准扶贫”扶贫对象,本次取消起付线提高救助标准后,重新计算其应救助金额,并及时补发,无需重新申请申批。
(二)2016年1月1日后因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在8000元以内未申报医疗救助的“精准扶贫”对象,可以重新申请救助。
(三)从2016年1月1日起至“精准扶贫”工作结束期间,凡属“精准扶贫”对象的大病医疗救助标准,按本通知执行。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