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高污染排放机动车管理的通知
县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生态立省战略,保持我县环境空气质量持续优良,保障公众健康,全面完成我县2016-2017年度黄标车淘汰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海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污染排放机动车管理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高污染排放机动车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快落实高污染排放机动车淘汰工作。高污染排放机动车原称黄标车是指低于国家第一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低于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柴油车。各有关单位要尽职尽责,积极作为,全面完成高污染排放机动车淘汰任务,即: 2016年淘汰652辆、2017年底车淘汰655辆(责任单位:县交警大队,配合单位:县环城委)
二、对高污染排放机动车实行全县全区域全时段禁止通行。自2016年11月1日起,全县实行高污染排放机动车所有道路全时段、全区域禁行。对于违反禁行的高污染排放机动车,由县交警大队依据违反交通标志行驶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排放明显可视污染物的机动车,县交警大队应当按照《海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及相关法律进行处罚。(责任单位:县交警大队)
三、严格机动车登记注册。机动车所有人名下登记的机动车状态信息为达到报废标准或公告牌证作废的,或所有人名下登记有尚未注销淘汰高污染排放机动车的,县交警大队应要求机动车所有人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否则,县交警大队不予办理该机动车所有人新购置机动车注册登记业务。(责任单位:县交警大队)
四、清理淘汰“失联”高污染排放机动车。“失联”机动车是指经排查无法找到机动车车主或者车身的情形。县交警大队要开展“失联”高污染排放机动车排查,发布公告要求“失联”高污染排放机动车车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机动车排气检测和安全检验手续,逾期未办理并在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由县交警大队实行强制报废。(责任单位:县交警大队;配合单位:县环城委)
五、淘汰财政供养的高污染排放机动车。结合公车改革工作,根据公车改革时间安排,必须在2017年底前全面淘汰财政供养的高污染排放机动车。属于财政供养的高污染排放机动车,不得进入拍卖,由高污染排放机动车所属单位统一交由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进行拆解,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做好有关国有资产的核销工作。(责任单位:县机关事务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县环城委、县交警大队、县商务局)
六、淘汰高污染排放营运机动车。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县交通局对营运类高污染排放机动车不予核发《道路运输证》;对已办理《道路运输证》的营运类高污染排放机动车不予通过年审,并限期收回其《道路运输证》。逾期未收回的,依法注销其《道路运输证》。(责任单位:县交通局;配合单位:县交警大队、县环城委)
七、实施高污染排放机动车提前淘汰补贴奖励机制。在原有黄标车提前淘汰财政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对各类高污染排放机动车提前淘汰实施奖励,奖励时间从2015年实施补贴之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补贴及奖励标准见附表2)。(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环城委、县交警大队、县商务局)
八、简化高污染排放机动车提前淘汰办理程序。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对于申请提前淘汰的高污染排放机动车,简化办理程序,对补贴实行“绿色通道”,车主只需先后填写认定申报表、资金申报表和奖励申报表,各相关部门收到申报表后应立即审批、内部流转审批,鼓励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为车主代办补贴申请业务。(责任单位:县环城委;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交警大队、县商务局)
九、落实淘汰措施,严格责任追究。各相关部门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开展高污染排放机动车的淘汰工作,逾期未完成本通知相关工作任务的,将根据《海南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予以追责。
附件:1、海南省高污染排放机动车提前淘汰财政补贴及奖励标准表
2、定安县高污染排放机动车淘汰任务表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海南省高污染排放机动车提前淘汰
补贴及奖励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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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类型 |
2016年补贴单价(元/辆) |
2017年补贴单价(元/辆) |
奖励单价 (元/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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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升及以上排量轿车 |
16000 |
14000 |
9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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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升-1.35升排量轿车 |
9000 |
8000 |
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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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升及以下排量轿车、专业作业车 |
5000 |
4500 |
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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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型载客(不含轿车) |
4000 |
3500 |
2500 |
|
小型载客(不含轿车) |
6000 |
5500 |
3500 |
|
中型载客 |
10000 |
9000 |
5500 |
|
大型载客 |
16000 |
14000 |
9000 |
|
微型载货 |
5000 |
4500 |
3000 |
|
轻型载货 |
8000 |
7000 |
4500 |
|
中型载货 |
12000 |
11000 |
6500 |
|
重型载货 |
16000 |
14000 |
9000 |
附件2:
定安县高污染排放机动车淘汰任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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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安县 |
2016年淘汰任务 |
2017年淘汰任务 |
总计 |
|
高污染排放机动车 |
652 |
655 |
1307 |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