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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安县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2014/11/13 1.5w 阅读 532 点赞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定安县信访事项复查复核

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定安县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细则(试行)》已经十四届县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定安县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细则(试行)

为规范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依法终结信访事项,使信访事项有序退出信访渠道,保障信访人合法权益,依据《信访条例》有关规定和国家信访局《关于完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的意见》(国信发<2013>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来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国信发<2014>4号),以及《海南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琼府办<2010>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的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各级行政机关开展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适用本工作细则。

二、基本原则

(一)公正合理,就地解决。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意见应做到依法、公正、合理,就地解决,促使信访事项依法终结,有序退出信访渠道。

(二)查明事实,案结事了。开展复查复核工作要查明事实真相,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做到案结释明,案结事了。

(三)尊重事实,依法办理。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要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在充分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作出复查复核意见,使信访事项依法终结工作做到实体规范、程序合法,经得起时间和历史的检验。

三、责任主体

县人民政府是复查复核和依法终结信访事项工作的主体。各镇人民政府和县职能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开展工作,促使信访事项依法有序退出。

信访人不服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终结意见的,可向省人民政府申请复核。省人民政府的复核意见为信访事项最终意见。

办理机关是实行中央垂直领导的国家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则复查复核机关为其上一级主管部门。

四、复查复核流程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信访人对镇人民政府或县职能部门作出的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复查复核,县人民政府复查复核意见为信访事项终结意见,作为信访事项依法退出的主要依据,上报备案。信访人对县人民政府复查复核意见不服的,可向省人民政府申请复核。

县人民政府和职能部门复查或复核意见的做出可引入业务对口的省级职能部门的意见或邀请律师参与,对重大疑难复杂、久拖不决的信访事项可引入听证、公开评议、第三方介入等程序。

五、工作程序

(一)办理机关工作程序。办理机关(即责任单位)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经调查核实后作出处理意见,填写《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并送达信访人,要求签署意见。

(二)复查机关工作程序。复查机关(即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国家机关)对信访人不服办理机关的复查申请。经审查,对属于不予受理的六类情况之一的,填写《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并送达信访人,要求签署意见;对属于不再受理的三类情况之一的,填写《信访事项不再受理告知书》,并送达信访人,要求签署意见;对属于受理的复查申请,填写《信访事项申请复查受理告知书》,并送达信访人。同时向原办理机关下达《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答辩通知书》,如需延长办理期限的,填写《信访事项延长办理期限告知书》,并送达信访人。在作出复查意见后,填写《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最后送达信访人,要求签署意见。

(三)复核机关工作程序。复核机关(即复查机关的上一级国家机关)对信访人不服复查机关的复核申请。经审查,对属于不予受理的六类情况之一的,填写《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并送达信访人,要求签署意见;对属于不再受理的三类情况之一的,填写《信访事项不再受理告知书》,并送达信访人,要求签署意见;对属于受理的复查申请,填写《信访事项申请复查受理告知书》,并送达信访人。之后向复查机关下达《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答辩通知书》,如需延长办理期限的,填写《信访事项延长办理期限告知书》,并送达信访人。在作出复核意见后,提交县人民政府复查复核委员会会议审定,提请复查复核委员会副主任、常务副主任、主任签署意见,并填写《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最后送达信访人,要求签署意见。

六、工作要求

(一)信访事项依法终结工作是一项崭新的工作,其法规政策性强,要求比较高。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把复查复核工作做好、做实,保证信访事项依法终结并有效退出信访渠道。

(二)开展信访事项依法终结工作,要规范管理,严格按程序来开展工作。可根据工作实际创新机制,积极探索引入听证、公开评议、第三方介入等机制,努力使我县信访事项依法终结工作做到依法、公开、公正,具有法律效力。

(三)县职能部门作出的复查意见,要盖行政公章,不能用业务公章代替,确保复查意见具有法律效力。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作出的复查复核意见,要盖“定安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专用章”。专用章明确为:“定安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专用章”。

(四)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应严格按照国家信访局的有关要求,切实做到“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规范、档案完备”。对经过听证、公开评议、第三方介入等程序形成的复查复核意见,应依法在原信访事项的责任单位、信访人户籍所在地或常驻地进行公示。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复核意见严格执行向信访人反馈、送达程序,并履行签字手续。如因不履行手续,未将意见送达信访人而引起的纠纷,其责任由责任人和有关领导负责。

七、本工作细则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省驻县各单位。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15日印发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