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定安县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定安县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定安县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
为了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琼府<2014>7号),加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结合我县实际,本着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注重实效的原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把良好的生态环境作为改善民生的重点目标,坚持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协调、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总量减排与质量改善相同步,转变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着力解决以细颗粒物(PM2.5)为重点的大气污染问题,突出抓好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污染治理,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创新驱动、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着力构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大格局。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到2017年底,我县环境空气质量持续保持优良,年度优良天数达95%以上。
(二)具体指标。到2017年底,我县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13年下降5%以上。
三、重点工作
(一)加大治理力度,减少污染物排放
1、严格执行准入标准,控制燃煤锅炉。原则上不新建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到2017年底,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35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区域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严格执行《定安县定城镇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定府办<2014>26号)的管理要求,在烟尘控制区内新建的工业企业,不得使用以煤、重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作为燃料的锅炉。(责任单位:县发改委;配合单位:县工信局、县住建局、县国土局)
2、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在石化、塑料制品等重点行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到2014年底,完成全县所有加油站、储油站和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责任单位:县国土局;配合单位:县商务局)
(二)深化面源污染治理,严格控制扬尘污染
1、强化施工和道路扬尘环境监管。加强房屋建筑、拆除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将全封闭围挡、堆土覆盖、洒水压尘、料场密闭、道路裸地硬化等扬尘控制措施纳入建筑施工管理。推行绿色文明施工管理模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合同中依法明确扬尘污染控制实施方案和责任,并将控制费用列入工程成本,单独列支,专款专用。将施工扬尘污染控制情况纳入建筑企业信用管理系统,对违法情节严重的,限制参与招标活动。从2015年起,定城镇建成区的渣土运输车辆全部采取密闭措施,逐步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各种煤堆、料堆实现封闭存储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干旱季节强化道路洒水降尘措施,减少道路扬尘污染。扩大我县建成区绿地规模,到2015年底基本消除建成区裸地。(责任单位:县城管局;配合单位:县住建局)
2、严厉整治矿山扬尘。依法取缔我县非法采矿、采石和采砂企业。各采石、采砂场等产生的扬尘污染企业必须采取更严格的防治扬尘措施,减少扬尘污染。(责任单位:县国土局;配合单位:各镇政府)
3、严格治理餐饮业排污。严格新建饮食服务经营场所的环保审批;推广使用管道煤气、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到2017年底,城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全部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并强化运行监管,推广使用净化型家用抽油烟机。严格限制城区露天烧烤。(责任单位:县商务局;配合单位:县食药监局、县城管局)
4、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加强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整治,推广应用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和耕地地方保育技术,减少农药、化肥的使用。积极开发缓释肥料新品种,减少化肥使用过程中氨的排放。以沿高速公路两侧2公里及国道、省道公路干线两侧各1公里的地带全面禁止秸秆焚烧,推广秸秆综合利用示范工程。严禁城镇及周边地区废弃物露天焚烧。开展槟榔熏烤小炉灶清理专项行动,积极扶持大型槟榔熏烤加工企业的建设,通过工艺改进和污染防治等途径解决槟榔熏烤污染问题。(责任单位:县农技中心、县农业局、县国土局;配合单位:各镇政府)
(三)强化移动源污染防治,减少机动车污染排放
1、加强城市交通管理。优化城市功能和布局规划,推广城市智能交通管理。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加强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通过鼓励绿色出行等措施,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责任单位:县交通局;配合单位:县住建局)
2、提升燃油品质。到2017年底前,全县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加油站不得销售和供应不符合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加强油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要求车用油品的行为,全面保障油品质量。(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3、加快淘汰黄标车。继续推进机动车黄绿标发放,增加尾气排放监测频次,加强行业管理和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到2015年底,基本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责任单位:县交管大队;配合单位:县国土局)
4、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加强检测数据质量管理和环保检验信息网建设,推进环保检验机构规范化运营。加强在用车年度检验,不达标车辆不得发放环保和安全合格标志,不得上路行驶。鼓励出租车每年更换高效尾气净化装置。(责任单位:县国土局;配合单位:县交管大队)
5、加大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政府机关率先推广使用纯电动等新能源汽车,鼓励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并逐步推进加汽站、充电站(桩)等配套设施建设,满足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汽车发展需求。(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工信局;配合单位:县商务局)
(四)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推广产业转型升级
1、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严格执行新建项目产业政策关,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不再审批钢铁、水泥(熟料)、电解铝、平板玻璃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新建项目。(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工信局;配合单位:县住建局、县国土局)
2、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提前一年完成“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2015年至2017年,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和空气质量状况,制定范围更宽、标准更高的淘汰政策,再淘汰一批落后产能。
3、加强小型企业环境综合整治。结合我县经济发展和各镇实际情况,重点加强对环保治理设施差的橡胶加工、农副产品加工、槟榔熏烤等小型工企业进行全面治理整顿。(责任单位:县国土局,县工信局;配合单位:各镇政府)
(五)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强化清洁能源供应
1、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加大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供应。优化天然气使用方式,新增天然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或用于替代燃煤。
2、控制煤炭消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进煤炭清洁利用。按照国家要求,到2015年,实现全县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比2010年下降的节能目标。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从2015年起,禁止销售和使用灰分高于20%、硫份高于1.5%、热值低于4000千卡/千克的劣质煤炭和含硫率高于4%的石油焦。(责任单位:县发改委;配合单位:县工信局)
3、积极发展绿色建筑。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要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热-电-冷”三联供等技术和装备。(责任单位:县发改委;配合单位:县住建局)
(六)严格节能环保准入,优化产业空间布局
1、调整产业布局。所有新建、扩、改建项目,须全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违规建设的,要依法进行处罚。加强产业政策在产业转移过程中的引导和约束作用,严格控制生态脆弱或环境敏感地区建设“两高”行业项目。(责任单位:县国土局;配合单位:县工信局、县发改委、县住建局)
2、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提高节能环保准入门槛,健全重点行业准入条件,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校准、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和贷款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对违规建设的污染项目要坚决清理、依法关闭。(责任单位:县国土局;配合单位:县发改委、县住建局)
3、优化空间格局。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城市规划,强化城市空间管制要求和绿地控制要求,将城市森林建设和城郊湿地修复、保护纳入城市发展规划,严禁随意调整和修改城市规划,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责任单位:县住建局;配合单位:县城管局)
(七)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1、强化科技研发和推广,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围绕大气污染治理重点工作需求,加强高效除尘、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柴油机(车)排放净化、环境监测,以及新能源汽车、智能电网等方面技术研发,推广技术成果转化应用。(责任单位:县发改委;配合单位:县工信局)
2、全面推进清洁生产。强化源头污染预防,针对节能减排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采用先进适用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装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鼓励发展节能、降能、减排的清洁生产项目。(责任单位:县工信局;配合单位:县发改委)
3、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产业集聚发展,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能源阶梯利用,水资源循环利用,废物交换综合利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企业循环式生产,园区循环式发展,产业循环式组合,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责任单位:县工信局;配合单位:县发改委、县国土局)
(八)建立监测预警预报应急体系,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1、建立健全监测预警预报体系。环保部门要加强与气象部门的合作,建立会商机制和大气环境质量监测预警预报体系。(责任单位:县国土局;配合单位:县气象局)
2、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将重点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县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到2014年底,按环境空气质量新标准完成城镇的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建设,实现省级联网和信息发布。要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引导公众做好防范。(责任单位:县国土局)
(九)积极实行环境信息公开
将空气质量改善的年度目标任务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发布城市空气质量状况,应急方案、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企业污染物排放状况,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涉及群众利益的建设项目,要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建立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责任单位:县国土局;配合单位:县新闻办)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了推进我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县政府成立大气污染防治行动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符立东(县政府县长)
副组长:吴坤江(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王三觉(县国土局局长)
王明干(县监察局局长)
吴淑深(县发改委主任)
肖 巨(县财政局局长)
孙 武(县住建局局长)
洪直锋(县水务局局长)
李庆荣(县城管局局长)
杜 飞(县公安局副局长)
吴 烽(县交管大队长)
莫朝伟(县交通局局长)
王家春(县工信局局长)
郑义博(县农业局局长)
王锡仁(县畜牧局党组书记)
黄冠慈(县食药监局局长)
程 媚(县商务局局长)
钟起海(县气象局局长)
各镇政府镇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国土局,由吴英艳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我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日常事务工作。各成员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明确专职人员。
(二)明确责任
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制定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投资、财政、税收、金融、价格、科技等政策,依法做好各自领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形成大气污染防治的强大合力。
排污企业要按照环保规范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增加资金投入,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要自觉履行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
(三)切实完善有利于改善大气环境的经济政策
发挥市场机制调节作用。建立企业“领跑者”制度,对能效、排污强度达到更高标准的先进企业给予鼓励。全面落实“合同能源管理”的财税优惠政策。加强环境保护、工商、银行、质监和安全监管部门的沟通配合,实行红黑牌和黑名单制,完善绿色信贷和绿色证劵政策,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和上市融资。推广排污权交易,完善大气污染物排污许可制度,强化污染物总量控制,对超出许可排污的企业,其超出部门要实行有偿使用。
拓宽投融资渠道。深化节能环保投融资体制改革,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探索排污权抵押融资模式,拓展节能环保设施融资、租赁业务。对涉及民生的“煤改气”、“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轻型载货车替代低速货车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对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示范工程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将大气污染防治专项工作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优先支持列入规划和行动计划的污染治理项目。加大对重点区域大气污染治理的支持力度,按照治理成效实施“以奖代补”。并将环境监测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四)提升环境监管能力
继续推进我县环境空气质量预警预报能力建设。到2015年底,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新标准完成我县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建设,配齐运行管理人员,实现省级联网和信息发布。到2017年底,环境监测、环境信息、环境监察执法、宣教能力应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加强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建设,实现环境保护和公安部门的机动车信息共享。
(五)加大环境执法力度
创新环境监管机制,强化地方政府环境管理主体责任,各镇政府与县政府签订责任状,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格化环境监管模式。深入连续开展环保专项行动,推进联合执法、区域执法等执法机制创新,明确重点,加大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违法企业,要依法停产关闭。对涉嫌环境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落实执法责任,对监督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为,监察机关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六)加强环境信息公开
构建各部门协调一致的信息联合发布平台,规范发布模式。涉及群众利益的建设项目,要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建立重点污染行为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按时发布我县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应急方案、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企业污染物排放状况、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七)严格考核奖惩
将细颗粒物目标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构建以空气质量为核心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完成省政府对我县的2015年进行中期评估和2017年进行终期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要对各部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履职情况进行年度评价考核,考核结果上报县政府,由县政府予以通报。各部门和重点企业,要对年度工作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并将总结报告和相关材料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考核结果抄报县委组织部,作为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期绩效综合考评、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县政府进行表彰奖励,奖励资金从财政预算中专项安排。对工作不得力、不作为的单位及主要领导进行通报批评;由环境保护部门会同监察、组织部门约谈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对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以及干预、伪造监测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严格进行责任追究,由监察机关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八)鼓励公众参与
环境治理,人人有责。要积极开展以防治细颗粒物为重点的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建立污染有奖举报制度,落实奖励资金,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监督排污企业偷排偷放、车辆“冒黑烟”、渣土运输车辆遗撒、秸秆露天焚烧、非法熏烤槟榔等环境违法行为。倡导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引导公众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在社会树立起“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努力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各镇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结合实际,狠抓贯彻落实,确保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如期实现。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省驻县各单位。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