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定安县登革热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国营农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定安县登革热疫情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定安县登革热疫情应急预案
登革热是由登革病毒引起的急性虫媒传染病,主要通过埃及伊蚊和白纹伊蚊传播。此病主要发生在热带和亚热带地区,近30年来已成为重要的国际公共卫生问题。今年在我国广东省登革热疫情近日呈暴发式增长。据广东省卫生计生委网站9月28日通报;9月27日全省报告新增登革热确诊病例777例;9月26日全省报告新增登革热确诊病例834例。截至2014年9月28日零时;广东省共有20个地级市报告登革热临床诊断和实验室确诊病例10743例;累计病例数较去年同期(649例)上升1555.32%。近年来卫生监测,我县登革热媒介伊蚊布雷图指数超过甚至严重超过警戒线水平,已经具备了登革热暴发和流行的自然环境。只要有传染源输入即可引起暴发流行,在我县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及早发现疫情,以便尽快采取控制措施,应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登革热在我县暴发流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明确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职责;落实各项登革热预防和控制措施,有效地预防、控制登革热在我县流行,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卫生部《登革热防治方案》、《登革热诊断标准和处理原则》《登革热监测方案(试行)》等规定。
1.3工作原则
防治结合,以防为主;平战结合,应急为主;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群专结合,以专为主;明确责任,加强督查;科学防治,依法管理。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指挥机构
县政府成立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卫生局,由卫生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和检查督导全县登革热暴发流行的应急处置工作。
各镇政府、各国营农场也要相应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机构,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在县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登革热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2.2日常管理机构
县卫生局应急办公室负责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并可根据登革热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县人民政府提出成立应急指挥部专业工作组的建议。专业工作组可分为:
(一)综合协调组:承办和指导全县防治工作中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协调解决防治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协调安排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有关重要活动;加强与上级有关部门和兄弟县的联系与沟通,协调涉外及港澳台同胞登革热疫情的预防控制工作;监督检查领导指示和部署的重大问题、重大事项和重点工作的落实,做好防治工作信访、案件查办工作;做好日常值班,完成办公室领导交办的有关工作事项。
(二)宣传教育组:收集上级和我县登革热防治工作信息,编报有关信息、工作简报及情况专报;各类文电、信息和有关会议材料起草、编发及管理;组织开展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和登革热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报道登革热防治工作,宣传抗击登革热工作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编发各类预防控制登革热宣传资料;组织协调新闻媒体采访等有关事宜;防治工作情况资料汇总整理、归档。
(三)预防保健组:指导协调全县登革热预防、控制等疫情防治工作,了解掌握全县疫情动态和防治工作进展;督促检查县防治登革热预案中各项防治措施的落实,检查指导各乡镇、各有关部门疫情预防控制工作,督办落实办公室下达的防治工作任务;指导各医疗机构疫情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指导全县各乡镇、部门消杀工作的开展;组织、管理疾病预防控制人员业务培训;汇总全县每日疫情,编报疫情专报。
(四)医疗救治组:组织制定、落实医疗救治工作各种相关技术方案;组建联合医疗救治组,组织协调病人诊断、救治工作,负责调配医疗救治资源;指导监测点、留验站、发热门诊的设置和救治工作,负责病人病情动态的信息编报;协调、指导实施强制隔离、留验等现场控制措施;组织、管理医护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
(五)后勤保障组:组织落实登革热防治经费,及时汇报经费需求情况;协调组织防治物资的供应、发放、储备和资金使用监管,指导物资采购;协调、监控、调度登革热防治使用的物资生产企业的生产情况,做好物资调拨调配工作;收集整理物资储备、供应、需求信息,负责提供全县应急医药用品和物资储备等相关目录;协调开展防治期间全县物价监督管理工作。
2.3专家咨询机构
由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专家组承担,负责提供技术咨询,并随时根据登革热疫情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补充、完善各类应急处理技术方案;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判定疫情的分级类型,提出发布疫情警报以及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2.4 相关部门
县卫生局:制定登革热的预防控制、医疗救治等实施方案及技术规范;负责组建防治专家组;组织开展卫生宣传教育,向社会和有关部门提供宣传资料;负责确定监测点及监测网络,掌握疫情动态和分析疫情趋势,及时准确地向政府报告,提出预防控制对策和措施;必要时,提请县人民政府对疫区采取疫情紧急控制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物资和经费储备计划;积极指导有关部门,做好社会群体性活动的卫生保障工作。
县委宣传部: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突出新闻报道的主旋律;实施登革热疫情信息报道审核制度,依法按规定程序进行报道,准确、及时发布疫情信息和疾病预防控制的措施;充分发挥大众传播媒介广覆盖、高效率的宣传优势,做好群众防病知识宣传,提高县民自我防范能力;切实加强对广播、电视、报刊的管理,严禁盲目报道,任意炒作。
县爱卫会:制订全县防蚊灭蚊计划,积极发动群众和机关团体单位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组织全县统一防蚊灭蚊行动,督促检查各镇、各国营农场及各单位落实防蚊灭蚊措施;疫情发生时与县卫生部门一起组织各镇、农场、居委(村)积极做好疫点及邻近范围的灭蚊工作。
县住建局:加强建筑工地的环境卫生管理,制订建筑工地的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定期监督检查建筑工地特别是停建工地灭蚊和清除蚊虫孳生地工作,配合街道落实建筑工地的防蚊灭蚊措施。
县城管局:做好县政设施及公园的防蚊灭蚊工作,搞好公园环境卫生,清理公园、广场、花圃、苗圃的垃圾,清除废弃和闲置的积水容器,水池、水景、沟渠等积水;做好下水道的清疏工作,保障排水通畅,防止形成蚊虫孳生地;掌握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状况,做好二次供水防蚊管理;加强环境清扫及垃圾的清运工作,及时清除地面积水及各类积水容器。
县教育局:督促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开展环境卫生整治行动,清除蚊虫孳生地;Ⅲ级及以上预警后,组织实施疫区内学校学生和托幼机构儿童的体温晨检制度,及时向医疗卫生机构报告可疑病人;利用校内、校外的各种活动,课内、课外的不同形式,组织开展对学生和教职员工的登革热和其他传染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防病科学知识。按疫情分级控制措施的相关要求,落实学校停课、停学等措施。
县财政局: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根据登革热疫情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制定经费保障方案及相关政策,保证登革热应急处理的药械、医疗救治、疫情处理等所需经费,保证登革热应急所需要的日常工作和运行经费。
县公安局:及时协助做好登革热疫点、疫区的隔离封锁,做好疫点、疫区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做好交通疏导工作,保障疫情处理车辆、人员迅速抵达疫区。对病人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不予配合的,依法协助采取强制隔离措施;严格互联网信息管理。
县交通局:依据《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建立交通检疫机制,在县人民政府的支持下,在卫生、公安部门配合下,具体组织对交通工具定期灭蚊和查验工作;优先安排疫情控制所需物资运送等工作;对发现的有可疑症状的病人及时报告卫生部门。
县食药监局:督促药品、试剂的贮备,根据需要及时提供药品生产和储备信息;加强对登革热防治药品和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
县民政局:制定低收入人群及外来民工的医疗救助政策,负责国内外团体、个人捐助用于登革热应急处理经费和物资的管理和使用。
县人社局: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密切接触者在留验观察期间的各项工资待遇;制定参与应急处置队伍和人员的补贴、奖励政策。
县农业、林业局:配合做好广大农民卫生知识登革热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和普及;配合做好灭蚊工作。
县文体局:制定文化娱乐场所以及文艺、文化活动防治登革热应急预案;配合卫生部门,加强对经营性文化娱乐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宣传有关卫生防病知识,保证场所内环境整洁、地面干燥;配合做好登革热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县工商局、物价局:加强对县场经营秩序的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活动,加大物价监管力度,维护正常的县场秩序。
县文体局、旅游委:根据行业特点和各自的工作职责,在县卫生局指导下,切实做好重要赛事和重要旅游节日的卫生保障工作,确保各项活动顺利进行。旅游部门要负责做好外出旅游人员的健康教育,必要时劝阻或限制旅游者到疫区旅游。督促宾馆、饭店做好日常性预防消杀等工作。
各镇、农场:在县卫生局、爱卫办等部门指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做好属地的环境卫生整治工作,重点对公厕、食堂、农贸市场等重要部分进行消杀,加强对疫点(区)监测,发现新疫点及时上报,同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2.5卫生专业技术机构职责
2.5.1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负责疫情的监测信息收集、汇总和分析,及时掌握、分析、报告疫情动态,提出预警。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判定疫情性质。负责疫情现场处置、控制和评价,做好疫点的卫生处理工作。推行健康促进和健康教育。开展相关实验室检测工作。做好应急处置的技术与物资储备。对有关人员开展预防控制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并对基层医疗卫生单位业务技术进行指导。
2.5.2县卫生监督所
在卫生行政部门的组织领导下,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学校和托幼机构及公共场所等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者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提出行政处分的建议。
2.5.3医疗机构
负责登革热疫情的监测,及时发现和报告疫情;在我县发出Ⅲ级及以上预警时,在疫点、疫区内或附近医疗机构要在门(急)诊区域前设立体温测量站,对每位就诊病人进行体温监测,引导发热病人到相对隔离的预检分诊点进行初诊;全力做好病人、疑似病人的医疗隔离治疗,向医疗卫生人员提供必要的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和设施,并做好重点科室、重点场所的消杀和院内感染控制工作。
各镇卫生院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做好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及病人出院后的随访工作。指导开展环境消杀和个人防护,开展居民健康教育。必要时在各镇人民政府、各国营农场的领导下,组织对辖区内的从疫区来瑞、返瑞人员实行健康检测、居家医学观察。并负责对村(居民区)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报告工作的检查指导和上报信息的初步核实。
3.监测和预警
3.1监测
3.1.1建立监测网络
建立以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中心,以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为依托,以村(居民区)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为基础的预防控制登革热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
3.1.2疫情监测
发生疫情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坚持实行疫情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紧急情况随时报告。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全县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登革热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和医学观察病例的诊断、报告、流行病学调查和门诊登记情况进行监测;对病例的发病与就诊时间分布、病例的性别、职业、年龄及地区分布等进行监测;对城乡社区及医疗单位的各种登革热可疑的输入性、续发性及群体性发热疫情开展流行病学主动搜索与侦查。
3.1.3病情监测
设立规范的发热门诊,建立门(急)诊预检分诊制度,对有发热症状的病例、登革热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测。设立监测哨点的医院,开展发热病人的症状(包括体温、头痛、关节酸痛、眼眶痛(三痛征)监测。
3.1.4重点人群监测
各医疗卫生机构对本单位从事登革热防治工作人员的健康情况进行监测。
长途汽车站必要时对出入本县人员执行健康申报制度,测量体温。
各镇人民政府、各国营农场必要时组织社区(居民区、村)对辖区内的返乡人员实行健康监测;宾馆及有客房部的饭店等服务行业应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对入住的人员进行健康监测。
学校、托幼机构、建筑工地、外来民工集中的企业等集体单位必要时实行晨检,主要是测量体温等。
上述开展重点人群监测的地方和单位应每日向上级单位和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监测情况,一旦发现可疑症状病人或出现群体性发热事件应立即报告。
3.1.5监测信息报告
各级各类监测单位开展相关监测工作后,及时向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各类监测资料,汇总后逐级上报。在我县发出Ⅲ级疫情预警及以上后,各项监测资料应实行日报告制度。
3.1.6监测资料的分析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收集全县各类监测资料,对收集的数据进行整理、汇总,定期分析疫情的动态变化趋势;发现同类症状病例异常增加或其他异常情况时,及时调查分析原因;分析发热、登革热等的流行特征,向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专家组提供预测、预警背景资料,以便及时对疫情作出预警。
3.2预警
根据疫情监测和分析,按可能发生的疫情级别,预警级别分为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Ⅰ级)。预警信息由县人民政府统一对外发布。
4.应急响应
4.1疫情分级
根据登革热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分为重大(Ⅰ级)、较大(Ⅱ级)、一般(Ⅲ级)三个级别。
Ⅰ级疫情:一周内出现25例以上本地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Ⅱ级疫情:一周内出现5例以上本地病例。
Ⅲ级疫情:本县出现首例本地病例。
4.2应急措施
4.2.1疫情报告
各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疫情必须按照《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及时上报并调查处理。疫情证实后,应通报邻近县(市、县、区),必要时组织联防。及时统计分析登革热病人的三间分布。疫情确定后,对临床病例不需要每例均作病原学和血清学诊断,可作临床诊断病例报告。出现Ⅱ级及以上疫情时,全县医疗卫生机构启动登革热疫情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
4.2.2流行病学调查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急机动队到达现场后,应按照卫生部《登革热病例流行病学调查指导原则》规定,立即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并做好记录。进行密切接触者的追踪调查。
对所有登革热病例进行个案流行病学调查,追踪传染来源,查明流行分布特点,确定疫区范围。
详细查清疫区中的自然条件,人群居住条件和环境卫生、卫生设施、卫生习惯,分析流行的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
流行期间随时对埃及伊蚊或白纹伊蚊的孳生地和布雷图指数(调查户数不得少于50户)、房屋指数进行调查,有条件时也可对成蚊叮刺时停留率、室内栖息率、季节消长以及抗药性等进行调查。
病源学监测:从病人或疑似病人的血清及定期扑捉的伊蚊分离病毒,鉴定型别。
4.2.3疫点划定
已证实登革热发生或流行时,划定以病人居住点为中心半径100米周围的区域作为疫点。大村、乡镇或居委会内有多个疫点划为疫区。
4.2.4病人和接触者管理
新发疫点的病人住院隔离期限从发病日起不少于6天。隔离室应有防蚊措施,如纱窗、纱门、蚊帐,并在隔离室周围100米范围内定期杀灭伊蚊和清除伊蚊孳生地。在病人较多的疫区,应就地设置临时隔离治疗点,尽量避免远距离就医,减少传播机会,降低病死率。对疫点、疫区内不明原因发热患者做病家访视,接触者要进行15天医学观察。
4.2.5防蚊灭蚊
对疫点、疫区必须进行室内、外的紧急杀灭成蚊,尤其要作好流行区内医院和学校范围内的灭蚊工作,在灭蚊的同时采取各种措施消灭蚊媒孳生地,限期将疫点范围内布雷图指数降至5以下。
各镇政府、各国营农场要充分发动群众开展以灭白纹伊蚊为中心的爱国卫生运动。白纹伊蚊主要孽生于盆、罐、竹节、树洞、废轮胎、花瓶、壁瓶以及建筑工地容器积水中,消灭和控制白纹伊蚊一般以消灭孽生地和幼虫为主。必要时可实施对交通工具灭蚊。
(1)消除孽生地和幼虫:翻盆倒罐,填堵竹节、树洞,对饮用水容器勤洗刷,勤换水,加盖防蚊,也可采取水缸内放养食蚊幼虫的鱼类或其他生物灭蚊方法消除蚊幼虫。对难于彻底清除的非饮用容器积水,可投洒废油类或缓释杀虫剂。
(2)杀灭成蚊:室内用喷洒或施用对人无毒的杀虫剂(如溴氰菊酯)消灭成蚊。室外在搞好环境卫生的基础上重点对成蚊较多的竹、树林、陶器场、废轮胎堆积站等场所使用杀虫剂滞留喷洒处理。
4.2.6保护易感人群
各镇政府、各国营农场和各有关部门要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和多种宣传形式及健康教育网络体系,大力开展预防登革热的科普宣传和政策法规宣传;有使广大群众特别是外来流动人员了解登革热的特征和正确的预防方法,提高群众的防病意识和能力。重点是教育公众做好个人防护(进入疫区人员使用驱避剂),正确使用蚊帐、纱门、纱窗及驱蚊剂,防止蚊子叮咬。
在疫情流行时尽量减少群众集会,减少人群流动。控制到疫情流行地区的旅游及公务活动,并实行向主管部门报告和登记制度。
4.3疫情控制效果评价
在登革热暴发流行控制期间,可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和人群血清登革热抗体的监测,对疫情的发展趋势和防控措施实行动态分析。疫区在实施控制暴发流行应急措施后,新发病例显著减少,可视暴发流行已得到初步控制。
4.4应急终止
经采取控制措施,疫情得到积极有效控制,并维持15天,相关密切接触者经15天留验观察后,未出现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终止本次应急响应。
5.保障措施
5.1物资与经费保障
县政府建立紧急疫情控制物资储备库,储备消杀药品、检测试剂、器械设备和防护用品等,保证控制疫情所必需的物资供应。登革热定点诊治医院和后备诊治医院应按照卫生部推荐的治疗方案备足相关的急救药品和救治设备。
县财政部门划拨专款,保障预防控制登革热所需药物、医疗器械、消毒药械、应急物资的准备以及病人诊断、治疗、医学观察相应的诊疗费用。社会保障部门协助落实参保病人的诊断、治疗、医学观察期间的医疗费用。
5.2业务培训与演练
县卫生局和卫生专业机构要组织开展卫生行政、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业务人员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技能的培训工作,提高医疗卫生人员的现场预防控制和临床诊治水平,强化自我保护意识。经常组织开展现场模拟疫情的应急演练,不断提高医疗卫生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和水平。
6.善后处理
6.1后期观察和评估
登革热暴发流行疫情应急处理结束后,为了防止再次发生疫情,必须继续做好卫生宣传教育、灭蚊、以及伊蚊的布雷图指数监测等工作。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有关人员对疫情的现场调查处理、患者救治、防制措施效果、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等情况进行评估,对防治工作提出改进建议和意见。
6.2补助、补偿
县人民政府对参加登革热防治工作的各类有关人员,应当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防治工作发生疾病、残疾、死亡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6.3奖励和责任
县人民政府对参加登革热暴发流行疫情控制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登革热暴发流行疫情的应急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人员和单位,将启动问责机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7.附则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登革热防控有关技术方案更改、调整时,县卫生局及有关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对本预案作相应修订。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省驻县各单位。 |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3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