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定安县2015-2017年农业机械
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定安县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定安县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
补贴实施指导意见
为确保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规范廉洁实施,促进我县农机化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省农业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琼农字〔2015〕7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调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为主要任务,通过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调动农民购买使用农机积极性,促进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向优势农作物机械化生产关键薄弱环节倾斜,推动我县农机装备结构进一步优化,提升我县农业机械化水平。
二、补贴原则和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补贴原则。优化制度设计,强化岗位职责,加强过程监管,强化绩效管理和廉政风险防控,体现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惠民公平、廉政高效”方针。
三、组织领导
成立定安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莫汉博(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莫启顺(县农机局副局长)
吴九艺(县财政局主任科员)
成 员:王冬娇(县纪委常委、监察局副局长)
王孝东(县审计局局长)
谢世武(县农业局副局长)
蔡谟先(县农机局科员)
符雄敏(县财政局农财股股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机局,办公室主任由莫启顺同志兼任。
四、实施范围资金规模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范围覆盖全县各镇及国营农垦系统。农机补贴资金由省农业厅综合我县(含农垦系统)耕地面积、农业人口、农作物播种面积和产量、购机需求、农机装备结构和区域布局调整需要等因素,综合上年我县补贴工作绩效情况,采用因素分配法拟定年度补贴资金分配计划,送省财政厅审核下达。上年结转资金可继续在下年使用,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补贴机具产品资质及种类范围
(一)补贴机具产品资质要求
补贴机具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已获得部级或省级有效推广鉴定证书的合格产品。
补贴机具产品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二)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规定,由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综合全省农机化发展需求和近年农机购置补贴实际情况,在征求市县、农垦系统、农业各行业专家意见基础上,研究确定我省农业机械补贴机具种类范围(见附件1),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根据全省农机化发展及农民需求变化情况对补贴范围进行适当调整。
我县不得随意缩小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确保全县行政区域内的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保持一致。
六、补贴标准及有关规定
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全省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按照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公布的《海南省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执行,补贴额一览表机具品目范围与公布的补贴机具范围一致。
县农机管理部门在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发布的《海南省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基础上,按照农业部和省农业厅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归档工作要求,对需要我县自行归档的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进行归档,并及时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执行。同时建立补贴机具市场动态跟踪机制,及时了解补贴产品市场销售情况,对短时间内集中暴发式申请和市场售价变动幅度较大的补贴机具要设立警戒线(具体台数、金额数县自定),及时启动调查,对于同一档次内大多数产品市场售价普遍偏离补贴政策的,要及时报告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适时调整此档机具补贴额。
在我县归档的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生产厂家应按照农业部和省农业厅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归档工作要求,提供补贴机具产品推广鉴定证书、配置参数、价格鉴定(审计)报告、机具照片等真实完整信息,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性负责,由于生产厂家弄虚作假原因导致补贴产品归档有误、补贴额偏高的,按农业部农机化司农机产〔2015〕19号文有关规定处理。
七、补贴对象与经销商
(一)补贴对象。在我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含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居民)或在定安行政区域范围内直接从事农业生产并工商注册管理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含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和涉农企业)。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坚持普惠性原则,公平、公正确定补贴对象,补贴资金保障农牧渔民(农/林场职工)和农业专业合作社需求,县农机管理部门应细化实施方案,科学合理控制各补贴对象资金占用比例,对规模以上购机建立相应的受理审核制度,确保补贴资金精准投放和安全使用。
规模以上购机是指以个人名义一次性购买同一品目机具产品5台(或一次性购买占用补贴资金5万元)以上的购机行为,以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名义一次性购买同一品目机具产品10台(或一次性购买占用补贴资金10万元)以上的购机行为。县农机管理部门应对规模以上购机申请进行审核。
不同身份补贴对象年度内享受补贴资金总额上限或比例由县农机管理部门根据资金规模情况自定。
(二)经销商的确定和公布。补贴产品经销商由补贴产品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补贴产品生产企业要按照产品“三包”服务管理规定合理选择指定经销商,已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不得参与购机补贴活动。根据“谁指定、谁负责”的原则,生产企业对所指定经销商违法违规经销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农机生产企业应督促和指导补贴经销商守法诚信经营、严格规范操作、强化售后服务。
经销商要在经营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张贴补贴产品信息表,标明销售的补贴机具名称、主要配置、销售价格、补贴额等内容。按时操作录入《全国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要求填写上传的购机人相关资料信息。对购机人信息单独建档保存,做好购机售后指导和服务。
八、补贴操作程序及资金兑付方式
遵循“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原则。补贴资金先申请先补贴,后申请后补贴,不申请不补贴,补贴资金补完为止。县农机管理部门充分发挥“一站式”便民服务窗口作用,公开公正阳光操作,方便购机人办理补贴手续。
购机申请人可以在全省范围内任何一家农机生产企业指定的经销商处自主选购补贴机具。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购机人应对自主购机行为和所购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风险和法律责任。
补贴资金操作流程:申请和确认→验机→公示→结算。
(一)申请和确认
申请人凭有效证明材料向户籍或工商注册所在地农机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购机申请人填写《海南省农机购置补贴申请表》,县农机部门对购机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向符合补贴条件的购机人出具《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资金用完为止。
县农机管理部门要建立购机人申请受理和指标确认管理制度,明确购机申请人申请地点、申请方式、指标确认审核程序,特别要明确规模以上购机申请人指标确认审核程序,责任到人,确保购机补贴政策依法依规执行。申请人有效证明材料清单详见农机购置补贴申请表。
(二)验机
购机申请人申请成功获得指标确认书后应尽快购机,并于20天内持相关资料到“补贴受理点”申请验机,主动配合农机管理部门核查机具。验机过程要求做到见人(申请人)见机(申请人购置的机具)见票(购机发票)核查参数,确保申请核查机具信息与《补贴机具供货与核实表》填写机具信息一致,主要配置参数与公布的《海南省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分档及补贴额一览表》中配置参数一致。
县农机管理部门要建立机具核验岗位责任制,明确验机人员,规范验机方式和验机流程,做到购机必验,对规模以上购机、购机大户、补贴额5000元以上机具要重点查验。购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牌证管理机具的应由农机监理部门按规定办理牌证登记手续。
(三)公示
县农机管理部门要在县政府网、农机化网、购机补贴“一站式”服务窗口醒目位置分期分批公示购机申请人信息,并同时公布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后生效,如有异议县农机管理部门及时启动调查,对确认不符合购机补贴政策的,则取消补贴资格。
(四)结算
补贴资金实行“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补贴受益对象信息经县农机管理部门公示无异议后,由县农机管理部门向县财政部门出具补贴资金发放意见和结算明细表(系统导出)。县财政部门对县农机管理部门报送的补贴资金发放意见进行审核无异议后,将受益对象补贴资金通过惠农补贴“一卡通”发放到卡,或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开户行帐户。补贴资金争取每月发放一次,当月农机部门未通过审批,或财政部门未通过审核发放的,转下月发放。
县农机管理部门对购机人补贴资金占用合规性负责,县财政部门对资金发放合规性负责。
九、资料管理及退货规定
(一)资料管理。完成补贴机具结算后,县农机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经销商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要求,分别整理归档购机人资料,妥善保管至少五年,确保随时查阅,购机人(申请人)的信息等发生变化时要及时变更。
(二)退货规定。购机申请人购买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因机具配置不全、参数与公布的补贴品目参数不符、铭牌编码等标志标识不规范、以小套大、以非补贴产品冒充补贴产品等不符合海南省购机补贴政策规定的,不能通过购机补贴验机程序,补贴资金不予结算,购机人可与厂家经销商协商退机。
因举报投诉被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的产品,按照调查处理意见执行。
十、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农机、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监察、审计、农业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各部门工作协调机制,分工合作,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加强监管。县农机管理部门加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和廉政警示教育,具体组织实施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做好政策宣传、受理审核、机具核查、过程监管、信息公开、档案管理等工作,同时建立岗位工作责任制,按照绩效管理有关要求明确责任,抓好落实。农机购置补贴重要工作事项,须由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并报省农业厅审核备案。县财政部门负责及时审核和兑付补贴资金。
(二)信息公开,做好宣传。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册、明白纸、挂图等形式,积极宣传补贴政策,建立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机制,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一站式”服务窗口作用,公开公平透明操作,主动接受群众监督。重点公开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各项管理制度、办理流程、举报监督机构、投诉咨询方式、资金规模和使用进度、补贴受益对象、违规查处情况等;县农机管理部门要确保信息公开载体有效运行,切实发挥政策宣传和公众监督作用。
(三)规范操作,严惩违规。使用全国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全面实现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网络化管理。严格遵守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按照农财两部的《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和本实施指导意见要求,县农机局要认真细化工作实施方案,做到“岗位分清、职责到人、流程清楚、监督到位”,公平公正确定补贴对象,规范完成购机补贴工作各项流程。要全面履行监管职责,建立完善动态抽查制度和举报投诉处理制度,做到有人负责、有本记录、有诉有查,对投诉集中、“三包”服务不到位、不正当竞争、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未按规定使用辅助管理系统、虚假宣传、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的投诉进行重点调查核实,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切实加强监管,严惩违规。
县农机管理部门可视调查情况对违规经销商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等措施,有关情况和进一步处理建议报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视调查情况及县农机管理部门建议,对违规企业和经销商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暂停补贴、取消补贴资格及列入黑名单等措施,并视情况抄送移交相应部门。处理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送农业部。
农机生产和经销企业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补贴产品的资格被暂停、取消,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农机生产或经销企业自行承担。
(四)保障经费,做好服务。县财政部门要增加资金投入,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顺利实施提供不少于本年度中央财政补贴资金规模3%~5%的组织管理经费保障,农机购置补贴组织管理工作经费主要用于政策宣传、建档、公示、监督检查、机具核查检查劳务等组织管理方面的支出。县农机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补贴机具的质量监管,及时了解补贴机具的质量状况、企业承诺落实情况和查核购机者的举报投诉反映,督促和协调企业和经销商做好补贴机具的供货和售后服务工作。县财政部门加强专项资金监管,严禁挤占挪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用于工作经费。
十一、方案形成及总结报送
县农机管理部门切实加强购机补贴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按时报送有关材料,报送情况将作为年终绩效考核依据,考核结果与下年资金分配挂钩,并向社会通报公布。
一是制定县级购机补贴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突出操作性。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备案。
二是建立补贴机具抽查检查制度,每季度对农民购机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抽查检查,重点检查补贴机具在用情况、产品售后服务情况、机具购买价格、经销商经营及售后服务等情况,填写《海南省补贴机具抽查检查情况报告表》并及时上报省农机化管理局。对检查中发现的重要情况要形成书面材料及时上报。对农民投诉量大的产品和经销商要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对经销商进行约谈告诫整改处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
三是应于12月15日前对本年度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形成文字材料报送至省农机化管理局、省财政厅农业处。实施情况总结应包括中央、省级和地方财政安排的资金。
四是及时结算补贴资金。结算资金明细表和汇总表(系统导出)及时上报省农机局备案。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要以公告的形式将年度内所有享受补贴的购机人信息(系统导出)及落实情况在当地政府网站或农业、农机网上公布(注意保护个人隐私),同时报送省农机化管理局。
附件:1.海南省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2.海南省农机购置补贴申请表
3.海南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实表
4.海南省补贴机具抽查检查情况报告表
附件1:
海南省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11大类33小类78品目)
|
大类 |
小类 |
品目 |
|
1.耕整地机械 |
1.1耕地机械 |
1.1.1翻转犁 |
|
1.1.2旋耕机 |
||
|
1.1.3耕整机(水田、旱田) |
||
|
1.1.4微耕机 |
||
|
1.1.5田园管理机 |
||
|
1.1.6开沟机(器) |
||
|
1.1.7深松机 |
||
|
1.2整地机械 |
1.2.1圆盘耙 |
|
|
1.2.2驱动耙 |
||
|
1.2.3起垄机 |
||
|
1.2.4灭茬机 |
||
|
2.种植施肥机械 |
2.1播种机械 |
2.1.1条播机 |
|
2.1.2穴播机 |
||
|
2.1.3小粒种子播种机 |
||
|
2.2育苗机械设备 |
2.2.1秧盘播种成套设备(含床土处理) |
|
|
2.2.3种子处理设备(采摘、调制、浮选、浸种、催芽、脱芒等) |
||
|
2.3栽植机械 |
2.3.2水稻插秧机 |
|
|
2.3.4甘蔗种植机 |
||
|
2.4施肥机械 |
2.4.1施肥机(化肥) |
|
|
2.4.2撒肥机(厩肥) |
||
|
2.4.4中耕追肥机 |
||
|
2.5地膜机械 |
2.5.1地膜覆盖机 |
|
|
2.5.2残膜回收机 |
||
|
3、田间管理机械 |
3.1中耕机械 |
3.1.1中耕机 |
|
3.1.2培土机 |
||
|
3.2植保机械 |
3.2.3喷杆式喷雾机(含牵引式、自走式、悬挂式喷杆喷雾机) |
|
|
3.2.4风送式喷雾机(含自走式、牵引式风送喷雾机) |
||
|
3.3修剪机械 |
3.3.1茶树修剪机 |
|
|
4、收获机械 |
4.1谷物收获机械 |
4.1.1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
|
4.1.2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
||
|
4.1.3半喂入联合收割机 |
||
|
4.4.4割晒机 |
||
|
4.2玉米收获机械 |
4.2.1背负式玉米收获机 |
|
|
4.2.2自走式玉米收获机 |
||
|
4.2.3自走式玉米联合收获机(具有脱粒功能) |
||
|
4.4花卉(茶叶)采收机械 |
4.4.1采茶机 |
|
|
4.6根茎作物收获机械 |
4.6.2甘蔗收获机 |
|
|
4.6.3甘蔗割铺机 |
||
|
4.7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
4.7.3割草机 |
|
|
4.7.6压捆机 |
||
|
4.8茎秆收集处理机械 |
4.8.1秸秆粉碎还田机 |
|
|
4.8.2高杆作物割晒机 |
||
|
5、收获后处理机械 |
5.1脱粒机械 |
5.1.2玉米脱粒机 |
|
5.2清选机械 |
5.2.1粮食清选机 |
|
|
5.4干燥机械 |
5.4.1粮食烘干机 |
|
|
5.4.3果蔬烘干机 |
||
|
5.5仓储机械 |
5.5.1简易保鲜储藏设备 |
|
|
6、农产品初加工机械 |
6.1碾米机械 |
6.1.1碾米机 |
|
6.3果蔬加工机械 |
6.3.1水果分级机 |
|
|
6.3.2水果打蜡机 |
||
|
6.3.3果蔬清洗机 |
||
|
6.4茶叶加工机械 |
6.4.1茶叶杀青机 |
|
|
6.4.2茶叶揉捻机 |
||
|
6.4.3茶叶炒(烘)干机 |
||
|
6.6天然橡胶初加工专用机械 |
||
|
7、排灌机械 |
7.1水泵 |
7.1.1离心泵 |
|
7.1.2潜水泵 |
||
|
7.2喷灌机械设备 |
7.2.1喷灌机 |
|
|
7.2.2微灌设备(微喷、滴灌、渗灌) |
||
|
7.3其他排灌机械 |
7.3.1抗旱机泵 |
|
|
7.3.2水井钻机 |
||
|
8、畜牧水产养殖机械 |
8.1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 |
8.1.1青贮切碎机 |
|
8.1.5饲料粉碎机 |
||
|
8.1.6饲料混合机 |
||
|
8.1.7饲料搅拌机 |
||
|
8.1.8颗粒饲料压制机 |
||
|
8.2畜牧饲养机械 |
8.2.1孵化机 |
|
|
8.2.2喂料机 |
||
|
8.2.3送料机 |
||
|
8.2.4清粪机(车) |
||
|
8.2.5水帘降温设备 |
||
|
8.4水产养殖机械 |
8.4.1增氧机 |
|
|
9、动力机械 |
9.1拖拉机 |
9.1.1轮式拖拉机 |
|
9.1.2手扶拖拉机 |
||
|
9.1.3履带式拖拉机 |
||
|
10、设施农业设备 |
10.2连栋温室设施设备 |
10.2.2灌溉首部(含灌溉水增压设备、过滤设备、水质软化设备、灌溉施肥一体化设备以及营养液消毒设备等) |
|
11、其它机械 |
11.1废弃物处理设备 |
11.1.1固液分离机 |
|
11.1.2沼液沼渣抽排设备 |
||
|
11.1.3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 |
附件2: 编号:
海南省农机购置补贴申请表
|
购机申请人基本信息 |
姓名/组织 |
申请人身份 |
个人/农机大户/农业种养大户/合作社 /居民/涉农企业 |
||||||
|
居住地址 |
联系电话 |
||||||||
|
身份证号码 (机构代码证号/营业执照注册号) |
|||||||||
|
购机作业生产基地种养、加工情况 (如基地面积、种养品种、年生产或年加工量等情况) |
(规模以上购机申请人必须填) |
||||||||
|
生产基地地址 |
(规模以上购机申请人必须填) |
||||||||
|
申购机具情况 |
产品名称 |
产品型号 |
购买数量 |
申请财政补贴资金(元) |
合计 |
||||
|
中央 |
|||||||||
|
省级 |
|||||||||
|
市县 |
|||||||||
|
提交资料清单 |
1、申请人填写的《农机购置补贴申请表》 (所有申请人均须填写) □查核原件 □存 档 2、个人身份证或户口本(个人申请者提供) □查核原件 □复印存档 3、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申请人提供) □查核原件 □复印存档 4、“一卡通”帐号或开户银行账号(所有申请人均须填写) □查核原件 □复印存档 5、土地承包合同(规模以上购机申请人提供) □查核原件 □复印存档 6、当地实施方案规定的购机需求证明材料(规模以上购机申请人提供) □查核原件 □存 档 |
||||||||
|
市县(农垦)农机管理部门意见 |
(受理经办人负责告知购机申请人政策告知条款,按规定审查申请人资料原件和复印存档,规模以上购机需按规定程序审核确定) 同意办理购机补贴。 申请财政补贴资金合计 元,其中中央资金 元,省级资金 元,市县资金 元。 经办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本表统一格式印制,一式二份,农机部门和申请人各存一份。
政策告知条款
一、注意事项
1.补贴申请人购买的机具必须是已列入本年度海南省农机购置补贴范围内的产品,购买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之外产品的不能享受补贴。
2.补贴申请人在全省范围内厂家指定授权的经销商处自主选择信誉好、质量可靠的产品购买,并对自己的购机行为和后果负责,如发生质量纠纷,由买卖双方协商解决。
3.补贴申请人成功申请后应尽快购机,并于20天内持相关资料到市县农机购置补贴服务窗口(农垦系统)申请验机,逾期失效。
4、补贴申请人必须配合农机管理部门查验机具,跨区作业机具必须按照申请所在地农机管理部门要求接受验机核查,逾期未按规定接受机具查验的,如无特殊情况,视为主动放弃补贴。
5.购机申请人购买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因机具配置不全、参数不符、标志标识不规范、以小套大、以非补贴产品冒充补贴产品等不符合海南省购机补贴政策规定的,不能通过购机补贴验机程序,按海南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有关规定处理。
6. 购置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牌证。
7. 本申请表由申请人亲自填写(或提供信息),经申请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二、违规风险提示
申请补贴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海南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真实购机,诚信购机,不得利用他人身份证件办理补贴手续,不得用本人身份证件替他人申办补贴手续,不得联合生产、销售企业虚假购机、以小报大骗取国家补贴。否则,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申请补贴人违规申办补贴应该承担风险包括:被取消补贴资格、列入黑名单、退回补贴款、视情况移送司法机关;购机者不诚信行为记录进个人征信系统,可能对享受其他财政补贴或申请项目等产生负面影响。
三、申请人承诺
本人已阅读以上条款内容,并了解海南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本人承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海南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自主购机,自担风险,对购买机具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本人已阅知以上条款) 。
申请人(签字、手印)
年 月 日
附件3:
海南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实表
指标确认书编号: 核实日期: 年 月 日
|
购机情况 |
购机人姓名 |
购机人与申请补贴人是否一致 |
是□ 否□ |
|||
|
购买机具分档名称 |
||||||
|
机具核实 情况 |
验机人员在相应处打“√” |
备注 |
||||
|
1、是否与《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的品目相符 |
是□否□ |
|||||
|
2、机具铭牌等标志标识是否符合规定(内容、印制、材质、固定方式等) |
是□否□ |
|||||
|
3、出厂编号、发动机号是否合规,且与系统中《补贴机具供货与核实表》一致 |
是□否□ |
|||||
|
4、发票号是否与《补贴机具供货与核实表》一致,且规范准确 |
是□否□ |
|||||
|
5、机具配置和参数是否与海南省年度《补贴额一览表》中一致 |
是□否□ |
|||||
|
6、是否规模以上购机申请 |
是□否□ |
|||||
|
购机人确认情况 |
农机部门是否按规定查验了机具(是□ 否□)。 签名(手印) 年 月 日 |
|||||
|
验机意见 |
(现场验机人员不少于2人到场,做到见人、见机、见票、查参数) 申请台,实际验机台,实际购机信息与申请信息(一致□ 不一致□)。建议(通过□ 不通过□)验机, 按台核发补贴。 验机员:签名 验机组长: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
农机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
(单位按规定组织验机,审查验机过程规范性,对验机人员意见审核,提出最终检机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
附件4:
海南省补贴机具抽查检查情况报告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
第几结算批次 |
本批结算金额(万元) |
农户总数(户) |
补贴机具总数(台) |
其中抽查农户数(户) |
抽查补贴机具数(台) |
涉及经销商(家) |
|
|
说明:每结算批次补贴机具抽查比例不得低于10%。 |
|||||||
|
存在的主要问题 |
补贴机具在用情况 |
||||||
|
补贴机具补贴额有关情况 |
|||||||
|
经销商售后服务、规范经营情况 |
|||||||
|
有无补贴机具、经销商举报查处情况 |
|||||||
|
采取的主要措施 |
|||||||
领导审核: 填报人及联系电话: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