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定安县扶贫小额贷款风险补偿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定安县扶贫小额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十五届县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定安县扶贫小额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扶贫小额信贷业务发展,重点解决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难、贷款贵”,提高建档立卡贫困户自身发展内生动力,增强造血功能,加快贫困人口脱贫致富步伐,规范开展风险补偿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精神,结合海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意见》(琼开办发<2016>2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小额贷款(以下简称扶贫贷款)是指以户为单位、为建档立卡贫困户(含3年内脱贫户)提供、由金融机构发放、额度在5万元以下、免担保免抵押、财政全额贴息、县级给予风险补偿的信用贷款。建档立卡贫困户范围由县扶贫办确定并解释。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小额贷款风险补偿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是指由县扶贫办会同县财政部门统筹安排、对全县扶贫贷款进行风险补偿所设立的专项资金。风险补偿金要单独设立、专款专用。不能将农民小额贴息贷款奖补资金或者政府出资给担保公司的担保金混同为扶贫小额贷款风险补偿金。
第四条 扶贫贷款合作银行由县扶贫办与各金融机构协商确定,以服务三农银行机构为主。
第五条 合作银行应建立扶贫贷款档案和扶贫贷款台账,对扶贫贷款进行专项管理。
第六条 风险补偿金来源包括县级财政资金和风险补偿资金专户存款利息。
第七条 扶贫小额贷款风险补偿金存续期从本办法实施至扶贫贷款全部还清为止。
第八条 风险补偿金存放在合作金融机构,按照“机会均等”的原则进行分配。即根据各银行机构发放扶贫贷款的规模按比例进行分配,风险补偿金不低于合作金融机构扶贫贷款投放额度的20%。
第九条 风险补偿金由县扶贫办开设专户负责日常管理,初始规模为300万元,存量风险补偿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可根据扶贫贷款实施情况分批存入,即首批存入300万元,待合作金融机构扶贫贷款投放总额度达到最低比例后,再存入下一笔贷款风险金,每笔存入金额不低于300万元。风险补偿金专户应开设在扶贫贷款主导金融机构(定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然后根据各合作金融机构扶贫贷款发放情况按对应比例划拨至涉及的合作金融机构风险补偿金专户。风险补偿资金实行封闭运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资金存放按照存放银行活期存款挂牌利率计息。
第十条 合作银行负责对有贷款意愿、就业创业潜质、技能素质和一定还款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发放扶贫贷款。
第十一条 扶贫贷款上限为5万元,超过5万元的以5万元为基数计算补偿金额,低于5万元的以实际贷款金额计算补偿金额。
第十二条 扶贫贷款年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实行免抵押免担保、财政给予全额贴息政策。
第十三条 合作银行负责扶贫小额信贷风险防控和贷款主体经营活动的监管、检测,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有效控制不良率。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本付息的,合作银行应认真按照本行不良贷款催收程序进行催收,每笔不良贷款至少上门催收3次,经合作银行二次催缴后贫困户仍无法还本付息的,合作银行应及时通知县扶贫办、当地镇政府(农场)及村委会共同进行催收,每次均提供催收证明。经上述三次催收后在15日内借款人仍无法及时足额还贷,由风险补偿金进行贷款损失补偿。扶贫贷款损失由风险补偿资金和金融机构按90%、10%的比例分别承担。
第十四条 贫困户因经营不善、市场及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无力偿还贷款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扶贫贷款。恶意欠款的,不得发放贷款。
第十五条 合作银行在每个季度首月对上季度扶贫贷款损失风险补偿资金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风险补偿金报告;
2.借款合同;
3.贷款催收证明。
申请风险补偿金报告应包括损失贷款的基本情况、损失原因,批量提交的申请要提交批量表及相关贷款台账。
第十六条 县扶贫办收到合作银行申请报告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批准放贷银行划转风险补偿金用于偿还损失贷款本息。
第十七条 损失贷款经风险补偿资金补偿后,金融机构应继续追偿本息。收回贷款本息,首先偿还放贷银行所有剩余债权,其次划回至风险补偿资金专户。
第十八条 各合作银行对基层信贷员实行尽职免责制度,基层信贷员无重大过失的,实行尽职免责。
第十九条 县扶贫办按年度在政府门户网站或主要媒体对风险补偿资金使用情况、欠贷贫困户进行公告公示,公布举报电话,引导扶贫对象自我监督、自主管理,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对虚假、冒领、套取、挪用风险补偿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严肃查处。
第二十条 人民银行定安县支行负责按照《人民银行金融精准扶贫贷款专项统计制度》对全县扶贫贷款进行统计分析,提出改进意见。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追溯至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