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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安县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5/10/25 7.2k 阅读 538 点赞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定安县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定安县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定安县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关于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要求,以及中编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3>134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77号)精神,切实开展我县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

认真贯彻落实《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扎实做好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机构组建、地方立法、档案移交、数据衔接、信息管理等各项工作,加快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不动产登记体系,完善制度机制,提高行政效能,更加便民利民,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有效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夯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

二、工作原则

(一)统一登记原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及“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由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即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的登记工作,以及登记机构、依据、簿册和信息平台“四统一”为重点,使用统一的登记簿册、证书,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及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统一规范记载不动产归属和权利内容。所有不动产信息统一建设在一个共享应用基础信息平台上,有效监管查询,做到基本信息公示、隐私信息保密,维护交易安全。

依据中央编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3>134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予以五年过渡期。《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过渡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便民利民原则

     按照同一件事由一个部门负责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职能,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通过建立健全的行政服务配套措施,方便群众、企业申请和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平衡过度有效衔接原则

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及时交流有关情况,协调相关事宜,坚持新制度建设方向,兼顾新机制和老办法,切实优化工作流程,做到便民高效服务,保持不动产登记工作平稳过渡和有效衔接。条例施行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随着不动产等级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逐步替换旧证书,不增加群众和企业的负担。

三、工作内容

(一)完成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和机构建设

由县国土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完成我县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和机构建立。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市、县政府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海域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等职责整合到不动产登记机构(五年过渡期内土地承包经营权仍由农业部门负责)。测算不动产登记的工作量和所需工作人员数量,按照“人随事走”原则,适当将各部门的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划到不动产登记机构,落实工作经费和办公场所,确保不动产登记机构成立后能正常开展工作,实现平稳交接。同时设立隶属不动产登记机构的不动产登记业务支撑单位,将各有关部门下属单位部分涉及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整合到业务支撑单位,承担不动产登记工作相关政策、业务和技术等方面支撑工作。(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二)认真做好各类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整合

不动产登记资料是证明不动产权利归属的重要依据,是依据开展不动产登记和信息查询的基础。国土、房产、农业、林业等部门要结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加强沟通协调,制定详细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方案,明确原来保存在有关部门的各类不动产登记图、表、卡、册等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的移交、整理、保存的方式及时间要求等,指派专人按计划开展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工作,要全面清理和整理我县不动产登记历史资料,对我县土地、房屋、林地、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数据进行整合,按照国家规定的数据库标准和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程,健全完善我县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库,并将纸质成果和信息化成果移交到同级不动产登记机构。(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三)加快梳理形成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业务流程

梳理各类不动产审批、交易、流转、登记、纠纷调处等业务工作流程,分清各部门管理和登记在工作流程中各自负责的具体事务,将不动产登记的申请、受理、审核、登记簿以及发证、登记资料和信息管理、查询等属于不动产登记的职责统一起来,明确职责的完整性。《条例》实施和统一的簿册证启用前,原有各类不动产登记工作流程可保持不变,通过对登记工作人员的培训,逐步熟悉和掌握各类不动产登记办理流程,为统一业务流程做好准备。《条例》实施和统一的簿册证启用后,要合并相同的业务环节和人员,科学设置工作岗位,形成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业务流程。(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四)加强制度建设

制定我县的有关工作制度和操作规范,建立健全不动产登记制度。(2015年12月底前)

(五)建设共享应用数据平台

建立我县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数据库,使用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开发的不动产统一登记操作软件开展登记,不动产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实现登记信息与省互联互通。(2015年12月底前)

(六)尽快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受理窗口

统筹安排,充分利用现有的资源,在县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窗口,实现“一个窗口进、一个窗口出”。按照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标准和规范,制作便民办事指南和手册,统一窗口受理,颁发统一的证书。(2015年12月底前)

(七)全面实施不动产登记业务

贯彻执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规范和技术标准,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开展不动产登记业务,颁发统一证书。按照便民利民的原则,建立健全的“首问负责”,“一站式”服务等配套制度,方便群众,服务大众。(2015年12月底前)

(八)启用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

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之日起,应启用国土资源部门制定的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印制和发行,我县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统一的样式自行印制《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启用后,以前已经依法制作并记载登记内容的各类不动产登记簿册继续有效,已经依法发放的各类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继续有效。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权利不变动,簿证不更换,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登记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不强制要求当事人更换不动产权证书和证明,不增加企业和群众负担。(2015年12月底前)

(九)实现信息共享和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系统

不动产登记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将各级不动产登记业务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实现不动产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的部门互通、上下互联。通过数据交换接口、数据抄送等方式,与我县国土、房产、农业、林业等管理部门实现业务协同和数据共享,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以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为依托,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系统,提供我县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服务,方便有关人员和单位依法查询。(2017年12月底前)

四、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按照国家和省的安排,我县于今年12月底前完成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设立,并完成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整理、建库、移交和保存,用3年左右时间运行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实现不动产交易、受理、审批和登记信息实时互通共享及查询,形成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

五、组织保障

(一)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领导小组

为推动我县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县政府决定成立县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督查我县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研究和协调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设立中的重大问题。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国土工作的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县编办、县法制办、县财政局、县地税局、县国土局、县房管局、县农业局与县林业局等主要负责人任成员,各成员单位应明确专人负责日常联系工作。领导小组在县国土局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县国土局局长王三觉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各成员单位的副职领导兼任,成员由各成员单位联系人组成。

(二)各司其责,分工合作

将不动产登记工作纳入我县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工作重点,将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各有关部门,各有关部门要主动沟通、大力配合、协同推进,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县编办会同县国土局负责指导我县不动产登记机构设立和职责整合,起草职责整合文件,指导设立技术支撑单位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提供不动产登记相关工作经费保障;法制办负责指导梳理不动产登记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提出“立、改、废”意见建议;县国土局、房管局、农业局、林业局在领导小组的统一指导下,负责本部门现有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整理、信息化建库和档案资料的移交,倒排时间表、制定路线图、明确责任人,衔接部门间有关不动产登记过渡和移交等相关事宜,提出解决问题和完善政策措施的意见建议,制定有关工作衔接方案,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县国土局负责指导有关技术单位开展技术标准制定、信息平台建设工作。

六、经费保障

为保障我县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的及时设立,不动产登记档案资料的整理、建库、移交,登记场所和数据平台的建立,确保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正常运行,县政府落实专项工作经费。

七、加强培训和舆论宣传

组织做好《条例》等法规、规章的学习和培训工作,确保不动产登记人员能够全面掌握《条例》的主要内容,并落实到工作中。组织做好《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舆论宣传和引导,通过各种新闻媒介开展不动产登记的政策解读、各类问题解答等舆论宣传活动,广泛宣传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重大意义和积极作用,提高全社会对不动产登记工作的认识和理解,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15日印发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