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20日10时20分许,在定安县岭口镇大塘村发生一起私人建房工人高处坠亡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据定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成立2025年“11.20”定安县岭口镇在建房装修人员坠亡事故调查组的批复》文件要求,成立事故调查组,依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22条第二款“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有关规定,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调查中,调查组按照《安全生产法》“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四不放过”的原则,深入现场勘验,走访知情人,询问相关人员,查阅有关资料等搜集证据。在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支持下,及时、准确地查清了事故原因,查明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陈**农村自建房概况
(一)自建房概况
1.基本情况
定安县岭口镇大塘村村民陈**于2025年3月19日向定安县岭口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农村村民建房报建审批手续,申请内容:土地权属面积120.36㎡,拟建建筑占地面积90㎡,总建筑面积180㎡,层数二层,高度8m,砖混结构框架。
2.建设规划用地和施工审批的内容
(1)陈**出具了农村宅基地建房承诺书;
(2)陈**出具了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3)定安县岭口镇大塘村民委员会出具了岭口乡(镇)大塘村委会会议记录;
(4)定安县岭口镇自然资源和规划所作出了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意见:“拟同意上报审批”;
(5)定安县岭口镇农业服务中心作出了农业农村部门意见:“拟同意上报审批”;
(6)定安县岭口镇人民政府作出了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意见:“同意。”并于2025年11月26日颁发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二、事故相关人员概况
1.熊**(事故遇难者),男,身份证号码:5130311976********,籍贯: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人。
2.陈**,男,身份证号码:4600251966********,籍贯:定安县岭口镇大塘村委会第八村,房主。
3.王**,男,身份证号码:5136241983********,籍贯: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事故现场工人(是此次事故建房业务联系实际对接人)。
4.熊**,男,身份证号码:5130311973********,籍贯: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事故现场工人。
5.彭**,女,身份证号码:5130311973********,籍贯: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事故现场工人(事故遇难者爱人)。
三、事件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置情况
(一)事件发生经过
2025年11月20日10时20分左右,熊**在陈**自建房二楼顶部高空作业时,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带和安全帽等劳动防护用品,在搬运材料时,身体重心失稳脚下踩空,从二楼顶楼梯间部坠落到一楼楼梯地面。接到事故讯息后,陈**立即拨打了120急救和110报警电话,10时30分左右岭口派出所民警和镇卫生院医务人员赶到现场,经医务人员检查(与120急救电话沟通)后,确认熊**当场死亡。

(熊**、王**工作点)

(熊**递给王**木板处)

(熊**滑落处)

(二楼顶俯视图,无防护挡板)

(二楼顶俯视图,无防护挡板)

(熊**、彭**砌砖点)

(熊**、彭**砌砖点)

(现场整体概览照片)
(二)已经采取的措施及事件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属地的岭口镇政府会同县住建局、应急管理局、公安局、资规局等相关部门前往事发现场开展调查和善后工作。
县公安局岭口派出所开展前期的事故调查后,出具的《询问笔录》,初步排除是刑事案件。
(三)调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
在事故发生后,定安县人民政府十分重视,批准成立了“ 2025年‘11.20’定安县岭口镇在建房装修人员坠亡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县住建局、应急管理局、纪委监委、公安局、综合执法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总工会、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人民检察院、岭口镇人民政府派员组成,调查组还聘请相关专家参加事故调查。
四、事件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双方未达成赔偿协议。
五、事件原因及性质认定
(一)事件原因
1.直接原因
熊**无施工和高处特种作业资质,在陈**自建房二楼楼顶的高空作业时,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带和安全帽等劳动防护用品,在搬运材料时,身体重心失稳脚下踩空,从二楼楼梯顶坠落到一楼楼梯地面,是造成熊**坠亡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1)房主陈**在未确定王**是否具备施工资质,仍口头约定并付款五百元定金,将其自建房装修的工程交给王**等四人承建,且未对施工过程进行有效监督,没有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没有规定在施工过程当中发生事故时双方应承担的责任,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
(2)王**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无建筑施工资质,非法承揽陈**自建房的装修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混乱,作业现场没有设置临边防护栏,未能发现纠正并制止熊**未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作业的行为,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事故调查组认为相关部门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追究王**责任。
(3)岭口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农村自建房装修工程的安全监管存在薄弱环节,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行为。
(二)事件性质
这起事故的性质为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人及处理建议
1.熊**无施工和高处特种作业资质,在陈**自建房二楼楼梯顶部高空作业时,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带和安全帽等劳动防护用品,在搬运材料时,身体重心失稳脚下踩空,从二楼顶部坠落到一楼楼梯地面,是造成他坠亡的直接原因。应负主要责任。鉴于熊**已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责任。
2.王**,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无建筑施工资质,非法承揽陈**自建房的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力,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建议县综合执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的结果报县防灾减灾救灾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3.陈**,将自建房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无任何施工资质的王**承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自建房施工过程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以包代管,对事故发生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建议县综合执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的结果报县防灾减灾救灾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事故责任单位及处理建议
岭口镇人民政府作为农村自建房报建的审批单位,对农村自建房施工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依据《海南省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琼建村〔2024〕205号〕,第三章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房宅基地审批、规划报建、地质灾害防治、风貌管控、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变更用途管理、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管理工作。建立批前审查、现场检查、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监督机制。”建议岭口镇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落实自建房监管责任,确保自建房全过程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七、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管。严格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的要求,依据《海南省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琼建村〔2024〕205号〕进一步履行好安全监管职责。及时消除各类隐患,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二)各镇人民政府在受理农村村民建房施工审批中,应将工匠证明、施工合同列入实质审查,并加强日常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