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定安县定城镇烟尘控制区
管理办法的通知
定城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定安县定城镇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已经十四届县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定城镇烟尘控制区范围:东至东线高速,南至南一环,西至定海大桥,北至南渡江。面积约12.6平方公里。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2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定安县定城镇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防治烟尘污染,改善城镇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结合定城镇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烟尘控制区,系指以城市街道和行政区为单位划定的区域内,对各种锅炉、窑炉、茶炉、营业灶和食堂大灶(以下简称炉、窑、灶)排放的烟气黑度,各种炉窑、工业生产设施排放的烟尘浓度,进行定量控制,使其达到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第三条 本县烟尘控制区范围为本县县城老城区和塔岭新区,均执行国家《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依照本县功能区划,定城镇区域内执行二级标准。
第四条 定安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对烟尘控制区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按其职责进行管理,烟尘控制区的所有锅炉、窑炉、灶炉必须每年进行监测一次以上。
第五条 凡在烟尘控制区内新建的工业企业,不得使用以煤、重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作为燃料的锅炉。
现有的工业企业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必须在2014年12月31日前改为燃用清洁燃料的锅炉。
第六条 烟尘控制区内新建的饮食服务业,必须选用液化石油气、电能等相关的清洁能源。
第七条 烟尘控制区内,严格禁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鞋及垃圾等物品。
第八条 烟尘控制区内所有的烟(粉)尘排放单位,必须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炉、窑、灶的数量,燃料结构,处理设施,烟(粉)尘排放浓度和排放量,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达到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取得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排放单位必须按照排污许可证核定的种类、数量、浓度、方式、时间排放烟尘。
第九条 凡在烟尘控制区内新建、扩建、改建排放设施须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排放烟(粉)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培训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掌握消烟除尘设施的性能,操作规程和维修知识,方可上岗。
第十一条 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消烟除尘设施必须纳入企业的正常管理中进行维护,定期检修或更新,消烟除尘设备必须正常运行,不准擅自闲置或拆除。
第十二条 对在建设和管理烟尘控制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政府将给予表彰及奖励。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依法处理。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2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