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府办〔2018〕15号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定安县职业病防治规划
(2017—2020年)》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定安县职业病防治规划(2017—2020年)》已经十五届县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定安县职业病防治规划(2017—2020年)
为加强全县职业病防治工作,确保广大劳动者身心健康,促进我县经济社会稳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海南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7—2020年)》等法律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我县职业病防治现状与问题
多年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各有关部门加大工作力度,密切配合,积极开展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宣传教育、组织开展职业健康体检、监管执法、基础建设、专项治理等工作,职业病防治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全县职业病防治意识不断增强,新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体系及机制正在建立,职业病防治管理和技术服务体系日益完善,职业健康检查持续推进,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得到进一步落实,企业作业场所职业病防治设备设施进一步改善。但从整体上看,我县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压力仍然较大,职业病防治形势依然严峻,突出表现为:
(一)监管力量不足,技术力量薄弱,全面落实职业卫生监管责任压力较大。一是职业卫生监管职能职责划转安监局后,县安监部门的监管人员、执法队伍、技术装备目前未得到相应配置。目前,县安监局无专业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技术力量严重不足,各乡镇都未成立专门的职业卫生监管站,基层职业卫生监管力量严重不足。
(二)企业认识滞后,落实主体责任的主动性不强。大部分企业管理粗放,重经济效益轻职业健康管理,职业卫生管理主体责任措施不落实,投入不足、机构人员缺乏、管理滞后,落实职业卫生“三同时”规定,定期开展职工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和现状评价等工作措施落实不力,依法管理、主动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严重缺失。
(三)职工维权意识不强,缺乏主动监督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自觉性。从目前企业用工情况看,大部分从业人员文化水平普遍偏低,学法、知法、用法意识不强,对自身的基本权利和企业应尽的义务了解不多。加之,工人流动性较大,重就业轻维权、重眼前利益忽视身体健康现象突出,多数从业人员缺乏主动监督企业职业卫生管理的积极性。
(四)部门联动机制尚未形成,易出现监管短板或漏洞。目前从全县情况看,很多企业从项目审批落地到投入生产运行,有关部门在项目审核、备案和监管过程中,相互联动、信息互通机制尚未形成,职业卫生“三同时”规定得不到有效落实。在日常依法监管过程中,行业监管部门和综合监管部门之间没有形成合力,违法违规现象仍未得不到根本解决。
(五)职业病防治经费投入不足。随着经济社会的加快发展,职业卫生工作任务不断加大,我县在职业卫生监管、职业病防治和职业病法律法规宣传等方面投入不足,各项工作措施没有得到有效推进实施,职业病防治人均经费、装备投入等方面还存在较大差距。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规划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坚持以人为本、绿色发展的理念,坚持保障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着力加强政府领导,落实用人单位责任,强化监管措施,提高职业病防治能力和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提升职业病防治水平,有效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1、依法防治,强化监管。推动职业病防治工作法制化建设,依法依规开展工作。落实法定防治职责,坚持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的同时必须管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县安监、卫生、人社、工会等部门要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尤其是要强化粮食加工、木材加工、石材加工、水泥(搅拌站)等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领域的监督执法和专项治理,控制和淘汰严重危害劳动者职业健康的落后工艺、技术、设备和材料,严厉查处职业卫生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2、预防为主,综合防治。坚持标本兼治、防治结合、重在治本,推动用人单位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加大投入,改进工艺,依法落实劳动过程中职业病危害的防护和管理,控制职业病危害源头。
3、政府主导,统筹发展。加强政府领导,总体统筹和谋划全县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落实职业病防治目标与考核责任制,强化部门联动和协调,不断推进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和鉴定、职业病救治、工伤认定和社会救助等工作,凝聚职业病防治合力,形成职业病防治工作信息互通、齐抓共管的良好格局。
(三)规划目标
——到2020年,建立健全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格局。职业病防治体系基本完善、救治救助和工伤保险保障水平不断提高;职业病源头治理力度进一步加大,用人单位主体责任不断落实,工作场所作业环境有效改善,职业病健康监护工作有序开展,劳动者的执业健康权益得到切实保障全面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基本实现粉尘、毒物等主要职业病危害源有效控制,严格控制重大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慢性职业性化学中毒、急性放射性疾病得到有效控制。
——到2020年,全面掌握产生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人员总数及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情况、享受职业病工伤保障待遇和救助等相关信息。
——到2020年,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85%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率达到80%以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率达到85%以上;用人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达到95%以上;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卫生培训率均达到95%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达到90%以上。
——到2020年,劳动者健康权益得到保障,劳动者依法应参加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80%以上,逐步实现工伤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社会慈善、商业保险等有效衔接,切实减轻职业病患者负担。
三、主要任务
(一)强化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和前期预防
1、加强职业病源头治理和前期预防。建立职业病危害防治落后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的淘汰、限制名录管理制度,引导职业病危害较严重的企业主动进行工艺改造和转型升级,淘汰落后产能,推广应用新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实施水泥、石材、建材、农产品加工等职业病危害严重用人单位的技术和工艺改造、设备更新、材料替代以及关闭退出等治理活动。
2、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及现状评价管理。加强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核、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管理,严控用人单位不经审查“带病运行”。定期开展已投产运行的职业病危害严重项目职业病防护状况评估,推动用人单位加强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运行监测、维护和管理,提升职业病防治工程控制水平。
3、深入开展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领域专项治理。以矽尘、电焊、烟尘、水泥尘、噪声等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为防治重点,深入开展水泥、石材、建材、农产品加工等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领域专项治理,推动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实施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及关闭退出,逐步淘汰职业病防治落后的工艺、技术、材料和设备。
4、严肃查处职业病防治违法行为。一是建立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黑名单”制度。依据执法检查、群众举报、事故调查等掌握的情况,建立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黑名单”制度,将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严重、防护条件恶劣、对劳动者职业健康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纳入“黑名单”,定期向社会公布,并向发改、工信、市场监管、税务、银行等部门通报。二是大力开展职业病防治监督执法。进一步严格执法程序、统一执法标准、规范执法行为,公开、公正和公平执法。针对我县职业病危害特点,加大水泥、石材、建材、农产品加工等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领域用人单位、农民工和劳务派遣人员等高风险人员的监督管理。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的监督检查,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二)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1、 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要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职业健康法人负责制,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设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建立岗位责任体系,做到责任到位、投入到位、监管到位、防护到位、应急救援到位、层层落实职业病防控责任。推动企业依法设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通过经验推广、示范创建等方式,引导用人单位发挥主体作用,自主履行法定义务。帮助用人单位有针对性地开展职业卫生培训,提高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劳动者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意识。
2、落实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制度。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制度,加强对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控制效果评价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管理。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改善作业环境,做好工作场所危害因素申报、日常监测、定期检测和个体防护用品管理等工作,严格执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和防护措施公告制度。为劳动者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在产生严重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危害因素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要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救援器材、设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安监部门要督促用人单位建立完善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组织劳动者开展职业健康检查,配合开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工作。
3、加强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依法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及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本人,并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做好职业病病人的治疗、康复、定期检查和妥善安置工作。
4、规范用工行为。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依法履行《劳动合同法》,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等内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落实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和女职工特殊保护政策,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在企业推行集体合同制度。
5、提高劳动者防护水平。安监部门要督促用人单位应在劳动者上岗前和在岗期间定期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和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要求为从业人员配置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督促劳动者遵守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
(三)加大职业卫生监管执法力度
加强职业卫生监管网络建设,逐步健全监管执法队伍。大力提升基层监管水平,重点加强我县县级职业卫生监管执法能力和装备建设。安监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对农民工、劳务派遣人员等职业病危害高风险人群的职业健康管理。扩大监督检查覆盖范围,加大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职业病危害严重、改造后仍无法达标的用人单位,严格依法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依照法定程序责令停建、关闭。建立用人单位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并通报有关部门。注重发挥行业组织在职业卫生监管中的作用。
(四)提升职业病防治服务能力
强化职业卫生监管能力建设,健全职业病防治体系。县安监部门要筹划建立起县、镇二级职业卫生监管机构,配备县、镇专兼职职业卫生监管人员。各镇人民政府、县级财政部门要把职业卫生监管执法装备配备、宣传培训、职业病危险因素监测等等相关工作费用等纳入财政预算,从而提升职业卫生监管执法的技术装备水平,推动安全监管部门职业卫生与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建设,推动多部门联合执法,提升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效能和水平。
(五)落实救助保障措施
人社部门要督促用人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规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督促用人单位在合同中明确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病危害防护等内容;督促用人单位切实落实劳动合同的职业病危害告知管理,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在重点行业中推行平等协商和签订劳动关系双方认真履行防治责任。推行工伤保险费率与职业病危害程度挂钩浮动制度。做好工伤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社会慈善、商业保险等有效衔接,及时让符合条件的职业病病人按规定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和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减轻病人医疗费用负担。将符合条件的尘肺病等职业病病人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的,按规定及时给予救助。
(六)推进职业病防治信息划建设
1、加强职业病防治信息监测统计。按照国家、省职业病防治工作要求,开展职业病危害状况摸底调查和职业病危害定期申报、统计工作,继续加强重点职业病的监测和专项调查,持续、系统收集相关信息。规范职业病报告信息管理,提高上报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掌握重点人群和重点行业发病特点、危害程度和发病趋势。
2、加强职业病防治信息互通与共享。建立安全监管、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会等职业病防治责任部门之间职业病防治信息互通和共享机制,明确信息互通和共享的方式、方法和具体要求,充分发挥互通和共享信息在职业病危害风险评估、监控和预测预警中的作用,及时交流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劳动者职业健康和工伤保障等等相关信息 。
(七)大力宣传,增强职业病防治意识
1、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营造全社会关注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良好氛围。安监部门要以“《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安全生产月”等宣传活动载体,大力宣传“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和广泛宣传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普及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提高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弘扬关注职业病防治工作、关爱劳动者职业健康的良好文化,增强全县职业病防治意识。
2、加强职业病防治分类培训和重点培训。以安监部门培训为依托,重点抓好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员及从事职业病危害严重岗位作业人员的分类培训和考核工作,切实提升主要负责人职业病防治的责任意识、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及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意识和技能。
(八)健全完善职业病防治长效机制
建立健全我县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明确安监、卫计、人社、发改、民政、财政、工会等部门的职业病防治监管职责和责任追究机制。把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工作目标与责任考核体系。完善安全监管、卫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会等部门职业病防治联席会议制度,确立职业病防治部门联动协同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强化行业自律,建立“管行业必须管职业病防治、管业务必须管职业病防治、管生产经营必须管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体系。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府领导。县政府有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把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县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一负责、领导本地县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涵盖县、镇两级政府和责任部门的职业病防治目标与责任考核制度,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责任体系。安监部门要牵头完善各级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设,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共同研究、决策、部署和行动,构建政府、部门、用人单位、社会之间紧密配合的职业病防治长效机制。
(二)落实部门责任。县相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要求,切实履行责任,加强职业病防治的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确保规划目标任务落实到位。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对职业病报告、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化学品毒性鉴定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专项调查,开展医疗卫生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加强源头治理,负责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管,调查处置职业卫生事件和事故,以及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做好职业病防治宣传、舆论引导和监督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积极调整产业政策,限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落后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的使用,支持职业病防治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发挥行业管理职能作用,在行业规划、标准规范、技术改造、推动过剩产能退出、产业转型升级等方面统筹考虑职业病防治工作,促进企业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民政部门负责将用人单位不存在或无法确定劳动关系,且符合救助条件的职业病病人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将符合救助条件的职业病病人及其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职业病防治的财政补助政策,保障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职业病病人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参加工伤保险人员有关待遇保障工作落实,以及落实劳动合同、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和职业病人保障等工作。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三)加大资金投入。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合理安排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加强对任务完成情况和财政资金使用考核,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督促用人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保障生产工艺技术改造、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工作场所检测评价、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
(四)加大监督执法力度。职业卫生各监管部门联合开展调研、督导检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切实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严肃查处损害劳动者健康的违法行为,对不履行工作职责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加大对重点行业领域、重点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五)健全法制保障,加大监管力度。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省里制定出台的职业病相关等法律制度实施细则,我县相应制定并完善职业病报告、职业健康管理等工作规范。不断完善重点职业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等监测和职业健康风险评估技术方案。安监部门要督促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职业病危害因素工程控制、个体职业防护、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指南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职业病防治监管职责,加强信息沟通与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卫生计生、安全监管等部门要针对本地区职业病危害特点,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人群职业病危害的监管与治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劳动用工和劳动合同管理,依法对不签订劳动合同和不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的行为从严处罚,从源头上规范用工行为;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把所有企业,尤其是将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都纳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协助政府其他部门掌握企业注册登记和变更的基本信息,依法打击、取缔无照违法生产经营和擅自扩大经营范围从事生产活动的违法行为。
(六)加强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综合性医院职业病科等梯队建设,提高我县职业卫生服务能力。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多、危害程度严重的用人单位,要强化专(兼)职职业卫生技术人员储备,加大对单位职工的培训力度。
(七)实施目标考核,定期评估规划落实情况。各镇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域职业病防治规划阶段性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将规划要求的各项指标、任务分解细化,明确分工和具体配套措施。针对规划实施情况,有关部门要加大督导检查力度,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加强规划落实情况的自查和总结,确保各项目标和任务落实到位,并开展规划落实情况的阶段性检查、总结和评估。2018年,对本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评估,督促规划顺利实施;2020年组织开展本规划实施效果的终期评估。
定安县职业病防治规划指标和任务分解表
序号 | 指标和任务 | 牵头 部门 | 配合部门 |
1 | 具体目标 | ||
1.1 |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85%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率达到80%以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率达到85%以上;用人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达到95%以上;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卫生培训率均达到95%以上。 | 县安监局 | 县卫计委、 县人社局、县总工会 |
1.2 | 到2020年,劳动者健康权益得到保障,劳动者依法应参加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80%以上,逐步实现工伤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社会慈善、商业保险等有效衔接,切实减轻职业病患者负担。 | 县人社局 | 县民政局、县卫计委、县总工会、县安监局 |
1.3 | 到2020年,全面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全面落实用人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全面落实职业病危害严重用人单位现状评价制度;全面落实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制度。 | 县安监局 | 县人社局、县总工会、县财政局 |
1.4 | 符合救助标准的职业病病人救助覆盖率达到90%以上,职业病患者得到及时救助,各项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 县民政局 | 县卫计委、县人社局、县总工会 |
1.5 | 基本控制高危粉尘、高毒危害重大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和急性职业中毒事故发生。 | 县安监局 | 县卫计委、县工科局、县总工会 |
2 | 主要任务 | ||
2.1 | 健全职业卫生监管体制 | ||
2.1.1 | 健全职业卫生监管体系 | 县安监局 | 县卫计委、 县人社局、县总工会、各镇政府 |
2.1.2 | 提升职业卫生监督执法能力 | 县安监局 | 县卫计委、 县人社局、县总工会、各镇政府 |
2.1.3 | 健全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 | 县安监局 | 县卫计委、 县人社局、县总工会、 各镇政府 |
2.2 | 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 ||
2.2.1 | 深入开展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 | 县安监局 | 县卫计委、 县人社局、县总工会 |
2.2.2 | 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措施 | 县安监局 | 县卫计委、 县人社局、县总工会 |
2.3 | 推进职业病防治信息化建设 | ||
2.3.1 | 开展职业病危害摸底调查 | 县安监局 | 县卫计委、 县人社局、县总工会 |
2.3.2 |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 县安监局 | 县卫计委、 县人社局、县总工会、 县民政局 |
2.4 | 加强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 | 县安监局 | 县卫计委、县人社局、县总工会、 县民政局 |
2.4.1 | 引导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升级 | 县安监局 | 工科局、县卫计委、县人社局、县总工会 |
2.4.2 | 开展重点职业危害专项治理 | 县安监局 | 县卫计委、县人社局、县总工会 |
2.4.3 | 小微企业职业危害治理 | 县安监局 | 县卫计委、县人社局、县总工会、县工科局、县财政局 |
2.5 | 完善劳动者社会保障救助措施 | 县民政局 | 县安监局、县卫计委、县人社局、县总工会 |
2.5.1 | 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 | 县人社局 | 县安监局、县卫计委、县民政局、县总工会 |
2.5.2 | 落实职业病患者工伤待遇 | 县人社局 | 县安监局、县卫计委、县民政局、县总工会 |
2.5.3 | 完善职业病病人社会救助 | 县民政局 | 县安监局、县卫计委、县人社局、县总工会 |
2.5.4 | 加强重点人群的保障救助 | 县民政局 | 县安监局、县卫计委、县人社局、县总工会 |
2.6 | 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和培训 | ||
2.6.1 | 加强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 县安监局 | 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卫计委、县人社局、 县总工会 |
2.6.2 | 广泛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 | 县安监局 | 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委宣传部、县卫计委、县人社局、 县总工会 |
3 | 重点项目与工程 | ||
3.1 | 职业卫生执法装备建设项目 | 县安监局 | 县财政局、 县卫计委 |
3.3 | 小微型用人单位企业职业危害治理援助 | 县安监局 | 县财政局、县卫计委、县人社局、县总工会、 县工科局 |
抄送:县委有关部门,县人大办,县政协办,省驻县有关单位。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