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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安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2016/01/13 1.6w 阅读 77 点赞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定安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修订)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国营农场,县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定安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定安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统一、高效、科学、规范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保障和防控体系,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全面履行政府职能,保障我县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县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1.2.1以人为本。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依靠各级领导、专家和群众,充分认识社会力量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健全组织和动员人民群众参与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有效机制。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和科学指挥。 

1.2.2依法规范。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尤其是专家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不断改进应急预案的全局性、规范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预防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科技水平。 

1.2.3属地管理。县政府统一领导,以属地管理为主,明确各镇政府、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实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2.4资源整合。按照条块结合,资源整合,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和权限,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要确保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及时准确传递,应急处置工作反应灵敏、快速有效;充分依靠和发挥人民解放军、武警消防部队在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中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 

1.2.5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登记管理,加大对重点污染防治设施、污染隐患、水源保护区、生态敏感区的现场监察监测力度,对重点污染源及其污染防治设施实施自动监控,防患于未然;要经常性地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做到常备不懈。 

1.2.6比例原则。行政机关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所采取的措施,应当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范围和阶段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措施。

1.2.7补偿原则。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返还为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征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不能返还或者财产毁损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行政机关为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征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的,应当按照被征收财产的实际价值给予补偿。

1.2.8救济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1.3编制依据 

1.31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环保总局《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件的暂行办法》等。 

1.3.2地方性法规、规章:《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海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海南省行政首长问责暂行规定》、《海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4现状 

1.4.1目前,我县存在突发环境事件隐患的主要有橡胶加工业、农副产品加工业、生态制药业等。随着我县工业的不断迅速发展,突发环境事件隐患也不断增加,但我县的事件应急能力建设仍相当薄弱,环境监测仪器设备落后,应急工作车辆和取证装备严重缺乏,难以为处理突发环境事件提供有效的物资保障和技术支持。 

1.4.2相关法规、规章尚未健全,各单位联动应急处理未能形成制度,对突发环境事件难以联动处理。 

1.5概念、分类与分级 

1.5.1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环境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遭受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1.5.2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突发环境事件根据程度划定为特别严重突发环境事件(Ⅰ级)、严重突发环境事件(Ⅱ级)、较重突发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等四级。 

1.5.2.1特别严重突发环境事件(Ⅰ级)。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别严重突发环境事件: 

    (1)死亡30人(含)以上,或危及5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 

    (3)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4)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境遭到严重破坏。 

1.5.2.2严重突发环境事件(Ⅱ级)。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严重突发环境事件: 

    (1)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或直接经济损失在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以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4)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境受到破坏。 

1.5.2.3较重突发环境事件(Ⅲ级)。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较重突发环境事件: 

    (1)死亡3至9人,造成中毒(重伤)5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 

    (2)因环境污染造成本地区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1.5.2.4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死亡2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2)因环境污染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1.5.3有关类别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业指挥机构。 

一般污染源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由县环境保护和城乡综合管理委员会组织协调。 

    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按照《海南省危化事故应急预案》执行。 

1.6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境内发生的陆域污染源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处理。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县政府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委员会,下设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简称县指挥中心),其主要职责是: 

    (1)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协调、部署有关突发环境事件的基础性工作; 

    (2)启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协调、指挥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4)负责向上级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查处情况; 

    (5)发布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 

2.1.2县指挥中心指挥长由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环境保护和城乡综合管理委员会主任担任,成员由县环境保护和城乡综合管理委员会、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卫生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旅游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水务局及县消防大队等部门的主管负责人担任。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指挥中心可适当增加相关单位负责人作为成员。 

2.1.3县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工作机构。办公室设在县环境保护和城乡综合管理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1)督促落实县指挥中心作出的决定和指示; 

    (2)拟订或组织和实施应急预案; 

    (3)督促检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预警工作情况,并给予指导; 

    (4)汇总有关突发环境事件的各种重要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并提出建议; 

    (5)督促、落实突发环境事件事件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理和事后恢复工作; 

    (6)根据应急预案的规定,明确相关部门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中的职责; 

    (7)落实县指挥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2.1.4县指挥中心办公室为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处理中心,负责应急信息收集、传递,对应急信息进行综合、调查、分析、评估与判定,逐步建立应急信息系统网络。办公室统一接收突发环境事件信息,传达命令,保证指挥的权威性。 

2.1.5各相关单位的职责 

    县环境保护和城乡综合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陆域污染源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提出污染处置方案。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协助对生产安全事件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县公安局:负责陆域发生环境污染事件时划定警戒区,维持现场秩序及提供其他警力配合,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隔离以及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 

县卫生局:负责事件救援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和事件应急人员身体健康;协助应急监测,负责对人员伤害进行鉴定;核实有关人员伤害救助费用。 

县消防大队:参与污染物泄漏、爆炸、燃烧等造成或可能造成众多人员急性中毒或较大社会危害的灾难事件的抢险救援。 

    县水务局:负责水域水源应急控制工作。 

    县交通局:负责应急救援交通保障工作;组织相关交通企业开展救援工作;负责道路设施的保护。 

    县农业局:负责协调农业环境保护,配合、协调农村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工作,核实有关污染清除和经济损失费用。 

    县发展和改革委:负责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国家投资支持,协调组织应急救援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县财政局:负责应急救援体系运行经费支持,为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提供资金保障。 

    县旅游委:负责协调旅游区保护,核实有关污染清除和损失费用。 

    县委宣传部:统一组织有关新闻单位及时报道应急处置工作情况;负责对事件现场媒体活动实施管理、协调和指导。 

    县人社局:配合县环城委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业人员培训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气象数据。 

2.2应急联动机制 

2.2.1建立部门应急联动制度,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实行24小时联动机制。 

2.2.2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驻定安部队、武警部队和预备役部队、省驻定安单位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参加和配合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救援工作。 

2.2.3应急预案启动后,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立即到达规定岗位,服从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积极配合事件现场调查处理组工作,采取有关的控制措施。

2.2.4各有关部门应当互相配合,联合行动;确需分别进行处理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做好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3信息报告 

3.1信息报告方式和内容 

3.1.1各有关部门、有关机构和人员报告获得的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客观、真实、及时,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 

3.1.2 Ⅰ、Ⅱ级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报告应采用适当方式,避免在当地群众中造成不利影响。 

3.1.3初报可用电话或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3.1.4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3.1.5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3.2信息共享 

    县指挥中心办公室收集各类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基础信息和动态信息后,应迅速进行信息处理,在2小时内上报县指挥中心,通报联动单位。 

3.3报告程序和时限 

3.3.1各有关部门应畅通信息交流渠道,做好事件报告工作。对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可能发生、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县人民政府(应急指挥中心)和县环城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可能发生、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的,有义务立即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或通过“110”、“12369”以及其他通讯渠道向有关部门报告。 

3.3.2县环城委(指挥中心办公室)在接到可能发生、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后,对可能或即将发生Ⅰ、Ⅱ级突发环境事件的,1小时内向县政府和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省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对已经发生Ⅰ、Ⅱ级突发环境事件的,1小时内向省生态环境保护厅报告,省生态环境保护厅向国家环保部和省应急指挥中心报告。 

3.3.3.县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对可能或即将发生Ⅰ、Ⅱ级突发环境事件的,1小时内向省政府报告。 

4预防与预警 

4.1预防工作 

4.1.1开展污染源调查,县环城委负责组织开展对全县重点陆域污染源的普查,掌握污染源产生、种类及地区分布情况。各相关部门负责了解国内外的有关技术信息、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 

4.1.2其他相关单位应根据职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 

4.2信息监测与预测 

4.2.1建立健全监测制度,根据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监测网络,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人员,做好事件预测和监测工作。 

4.2.2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各有关部门和专业机构应当开展对环境信息、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通过常规信息监测对事件易发地的信息监控,建立日常检查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监控,发现事件隐患及时处理。 

4.2.3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各类信息的分析、评估与判定工作,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4.3预警级别 

    预警级别由低到高,颜色依次为黄色、橙色、红色。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特别严重突发环境事件启动I级红色预警,严重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Ⅱ级橙色预警,较重和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Ⅲ级黄色预警。 

4.4预警期的措施 

4.4.1进入预警期后,县政府可以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需要,明确是否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黄色预警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发布;橙色、红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发布。 

   (3)及时组织有关部门采取应急控制措施,防止事态的发生、发展,并要求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4)涉及水源受到污染的及时通知污染区域群众停止用水,并保障群众的正常生活用水;危及人员和财产安全的,要及时组织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并进行妥善安置。 

(5)指令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6)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7)调集环境应急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 

   (8)确保通讯、交通、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设备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9)采取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措施。 

4.4.2进入预警期后,各有关部门要服从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采取更加严格的防范控制措施,防止事件发生、发展;组织有关专家对事件进行评估,初步判断事件级别,并按级别报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启动相应的响应程序和措施。 

4.5预警的调整 

    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事态的发展,在权限范围内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有关情况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已经宣布进入预警期的,应当立即宣布终止预警,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5应急响应 

5.1分级响应与基本应急 

5.1.1一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相应级别的响应进行处理。发生Ⅳ级、Ⅲ级事件,启动县级人民政府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发生Ⅱ级、I级事件,报告省人民政府,由省政府确定是否启动省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或报告国家环保部,由国家环保部和国务院相关部门确定是否启动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5.1.2跨市县的突发环境事件,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与受污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相互沟通和协调,通报相关处理信息。 

5.1.3县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Ⅱ级、I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县政府启动本级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全力进行处置,及时控制事态,同时向省人民政府和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先期处理情况。政府主要领导应赶赴现场,指挥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努力减少损失。同时组织力量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进行评估,并立即向省政府和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报告。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应对措施: 

   (1)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2)紧急调配辖区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3)依法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强制驱离、封锁、隔离、管制等措施; 

   (4)对现场实施动态监测,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5)向公众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 

   (6)县人民政府自身无法有效控制事态发展的,及时请求省人民政府给予支援。影响或可能影响其他市、县的,县人民政府应及时通报相关市、县人民政府; 

(7)其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5.1.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担任指挥长的分管副县长应迅速了解事件基本情况和先期处置情况,组织有关部门按预案部署行动方案,责成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及工作人员按照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和协作的职责分工,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应急保障等工作,保证组织到位、应急救援队伍到位、应急保障物资到位。 

5.2扩大应急 

    当突发环境事件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趋势,各有关单位应及时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报告;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根据现场情况,决定是否增派有关专家、人员、设备、物资赶赴现场增援,以及是否提高预警级别。 

5.3指挥与协调 

5.3.1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县指挥中心应当组成,同时成立县级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成立后,县政府各组成部门应服从现场指挥部指挥,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3.2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程度,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指挥中心指挥长授权的有关负责人担任;指挥部成员由县环境保护和城乡综合管理委员会负责人、有关单位负责人和事发地镇政府主要负责人组成。现场指挥部的具体名称和设置地点,根据处置工作需要,由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确定。现场指挥部一般设综合协调组、污染处理组、安全保卫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新闻报道组、专家技术组等工作组,由相关联动单位人员组成。 

5.3.3现场指挥部的职责: 

(1)执行县指挥中心的决策和命令; 

(2)组织协调治安、交通、卫生防疫、物资等保障; 

(3)迅速了解突发环境事件相关情况及已采取的先期处理情况,及时掌握事件发展趋势,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并组织指挥实施; 

(4)及时将现场的各种重要情况向县指挥中心报告; 

(5)迅速控制事态,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安抚民心,稳定群众。 

5.3.4现场指挥部工作组的牵头部门和职责。 

    综合协调组。牵头单位为县政府;责任人为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主要职责:对有关情况进行汇总、传递和向上级报告,协助指挥部领导协调各工作组的处置工作。 

污染处理组。牵头单位为县环境保护和城乡综合管理委员会或军队、武警、消防等有关单位;责任人为牵头单位主要负责人。主要职责:根据处置工作方案,接受指示,下达命令,组织处置,抢救伤员,排除险情,控制事态,事件调查。

安全保卫组。牵头单位为县公安局;责任人为县公安局负责人。主要职责:组织警力对现场及周边地区进行警戒、控制,实施交通管制,监控事件责任人员,保护现场。 

医疗救护组。牵头单位为县卫生局;责任人为县卫生局负责人。主要职责:组织有关医疗机构对伤员实施救治,对现场进行消毒防疫。 

    后勤保障组。牵头单位为当地镇政府;责任人为当地镇政府负责人。主要职责:落实现场应急物资、应急通信、交通运输、食品供应、供电、供水、生活等方面的保障措施。 

新闻报道组。牵头单位为县宣传部;责任人为县宣传部负责人。主要职责:统一组织有关新闻单位及时报道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专家技术组。牵头单位为县环境保护和城乡综合管理委员会;责任人为该局负责人。主要职责:组织有关专家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5.3.5现场指挥部设在污染事件现场周边适当的位置或具有视频、音频、数据信息传输功能的指挥通信车辆上。要保证情况掌握及时,信息通信顺畅,指挥迅速且不间断。要建立专门工作标识,保证现场指挥部正常工作秩序。 

5.3.6现场指挥部成立后,由县指挥中心总指挥长签发应急处置命令,通报现场指挥部名称、下设各工作组成员单位、设置地点、联系方式等。命令由县指挥中心传达到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有关职能部门、事发地镇政府和有关单位。 

5.4新闻报道 

5.4.1县指挥中心及其授权机构负责统一发布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县宣传部派员参加现场指挥部工作,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媒体活动的管理、协调和指导。 

5.4.2县指挥中心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撰写新闻稿、专家评论或灾情公告,报县指挥中心同意后向社会发布。 

5.4.3发布内容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的基本情况和等级;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和危害;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等。 

5.5应急结束 

5.5.1县现场指挥部确认突发环境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应向批准预案启动的县指挥中心提出结束应急的报告。县指挥中心综合各方面意见,报请县政府同意后,宣布应急结束。 

5.5.2接到应急结束指令后,由县指挥中心宣布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解散,善后工作由有关镇政府及有关部门继续完成。 

5.5.3应急结束后,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镇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2周内向县指挥中心提交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情况专题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概况、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情况、事件处置情况、引发事件的原因初步分析、善后处理情况及拟采取的防范措施等。县指挥中心负责撰写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总结报告,于应急终止后15天内报县政府备案。 

5.5.4县指挥中心办公室指导有关部门及事件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6.1.1人员安置。县政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以后的恢复和重建工作。要迅速调查、核实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制定救助方案,依法给予救助,及时解决受害群众的生产生活困难,维护社会稳定。对致残、致病、死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所需救济经费由县政府财政安排,必要时申请省财政给予支持。 

6.1.2污染物处理和现场清理。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的后期现场清理和污染物清除,由相关部门组织专业队伍实施。 

6.1.3恢复重建。事发地镇政府应当迅速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组织专家科学评估重建能力和可利用资源以及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制定恢复重建计划,落实资金、物资和技术保障,做好后期重建工作。 

6.1.4补偿。在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期间,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要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造成损毁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行政机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及时予以补偿。 

6.2社会救助 

6.2.1县政府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社会救济救助制度,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社会救助,逐步扩大社会救济救助的比重。 

6.2.2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在核实、统计和上报突发环境事件情况的基础上,做好管理、拨发救灾款物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协调、组织捐助和捐赠款物的分配、调拨。 

6.2.3突发公共事件受害人员权益受到侵害得不到合理解决的,根据受害人员的申请,司法行政部门要给予法律援助。 

6.2.4由县卫生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心理救助工作,组织心理咨询专家及时开展心理咨询、安抚救援。 

6.3调查和总结 

6.3.1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完毕后,由县指挥中心组织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开展调查工作,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6.3.2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及时、准确查清事件性质、原因和责任,总结教训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提出处理意见;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调查总结报告应报省指挥中心,必要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7保障措施 

7.1通信与信息保障 

7.1.1县通信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组织、协调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加强应急通信抢修队伍建设,保障重要通信设施、线路及装备的完好,建立备份和应急保障措施。一旦本地或长途通信干线中断,应当积极组织对通信故障区域的路由进行迂回调度和故障通信设施的抢修,必要时可对通信资源的使用进行限制,重点保障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通信指挥畅通。 

7.1.2构建全县统一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传输网络,加快互通互联的综合信息交流平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县通信管理部门应当迅速建立卫星、有(无)线或微波等机动通信方式,保障应急通信指挥。 

7.1.3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每年应当把收集整理的基础数据上报县指挥中心,由县指挥中心办公室建立应急管理基础数据库。数据库内容包括数字化地形图、人口及建筑物分布、危险品分布、主要厂矿企业分布等环境保护基础数据。基础数据库每年更新一次。 

7.2物资保障 

    县政府应当根据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与需要,建立与其他市县区物资调剂供应渠道,同时与本地方有关企业签订协议;必要时,可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以保证应急时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供应和应急所需服务的提供。 

7.3应急队伍保障 

7.3.1为提高我县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能力,要按照“平战结合、军地结合、专兼结合、专业对口、指挥灵便、反应快速、社会参与”的原则,立足现有资源,整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充分发挥解放军、武警、预备役部队和民兵等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骨干作用;注意发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志愿者队伍等的作用。 

7.3.2进一步优化、强化以消防等综合性专业队伍为主体、群众性志愿队伍为辅助的应急抢险救援队伍体系。县指挥中心要加强对各联动单位的组织协调和指导,保障应急联动工作的有效运行。 

7.3.3目前我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队伍建设较为落后。应积极参加省生态环境保护厅和相关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应整合训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队伍,包括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队伍;规模较大的重点污染企业,应当组建训练相应的专业应急队伍。 

7.3.4各专业队伍管理部门每年应定期向县指挥中心办公室提交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队伍整合训练报告,县指挥中心办公室负责检查督促。 

7.4 交通运输保障 

7.4.1完善应急运输保障协调机制,科学配置应急运输力量,形成快速、高效、顺畅的运输保障系统。 

7.4.2交通、建设部门负责公路畅通保障计划的制订和实施,做好应急交通工具的征集工作,进行交通线路防护和抢修的动员准备。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优先运送应急处置人员、物资和装备。交警部门及时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进行交通管制。道路、桥涵等设施受损时,应当迅速组织力量抢修。 

7.5医疗卫生保障 

7.5.1由县卫生部门制定相应的医疗救助应急准备措施、医疗卫生队伍组建和设备、药品供应、物资调度等方案,并负责应急处置救护工作的组织实施。要加强管理,定期上报县指挥中心办公室。 

7.5.2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根据“分级救治”的原则,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医救的不同环节和需要,安排医护人员,准备医疗器械和救助药品,组织救护。红十字会和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要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畜牧部门应当做好动物免疫、检疫、消毒等各项工作。 

7.6治安保障 

7.6.1公安部门承担应急处置治安保障任务,根据不同类别、级别突发环境事件,拟定维持治安秩序行动方案,明确警力集结、交通控制、执勤方式等相关措施。 

7.6.2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镇政府和村(居)委会组织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众联防,协助公安部门维持治安秩序。 

7.7经费保障 

7.7.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经费,应当明确动用资金的来源和筹集方式,在政府预算预备费、救灾救济资金以及部门不可预见费中优先安排,确应急保支出需要。特别紧急情况下,可由县财政部门按照政府批准的金额先予拨款,再按照规定程序办理预算变更或预算追加手续。 

7.7.2加强应急资金的监督管理,明确支出用途和处理程序,实行跟踪监控和内部审计,保证资金专款专用。 

7.8社会动员保障 

7.8.1县政府视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和处置工作需要,在本级政府管辖的特定区域范围内,发布社会动员令,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处置突发环境事件。 

7.8.2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社会动员机制,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提供物资、资金和人力支援,以城市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为基础,积极组织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公益组织。 

7.9避难场地保障 

7.9.1县政府把避难场所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乡镇建设规划,逐步形成布局合理、设施完备、能够满足人员紧急疏散的永久性避难场所。可以与公园、广场等市政设施和人防工程的建设、改造相结合,预留避难场所建设场地。农村可以结合本地地形、地貌特点,在方便生活并较为安全的地方开辟临时避难场所。为妥善安置紧急疏散人员,可以征用机关、学校、文化场所、娱乐设施。 

7.9.2应急疏散、避难场所和工程要符合“紧急撤离、就近疏散、避开危险、保障安全”的要求,同时确保疏散人员简易食宿、如厕、饮水、医疗等方面的需要得到满足。 

7.10其他保障 

7.10.1县发改、建设、人防部门负责规划建设突发环境事件的人员避难场所。现有的避难场所、防护工程要设立应急标志,并进行有效管理和维护。 

7.10.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科学研究工作,由县科技部门会同县指挥中心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对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的重大决策和行动,要进行科学论证和咨询。 

8宣传、培训和演习 

8公众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加强环保科普宣传教育工作,在全社会范围内广泛宣传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带来的危害和妥善处置、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重要性,普及发生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常识,编印、发放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公共防护“明白卡”,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8.1培训 

    8.1.1县政府应将突发环境事件业务培训课程列为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各应急处置职能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开设相应培训课程。对各级领导、应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重要目标工作人员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 

8.1.2培训内容由理论培训和操作培训两部分组成。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侧重于设施、设备和器材等的使用、操作和维护;对管理人员的培训要求理论操作并重,通过理论培训和模拟演习提高管理和应对能力。 

8.2演练 

    演练的目的是为了提高事件应急反应能力,检验应急反应中各环节是否快速、协调、有效运行。县指挥中心适时针对各自的救援任务组织实战或模拟演练,组织应急计划中一个或多环节演练。 

9附则 

9.1名词术语解释 

9.1.1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9.1.2应急监测: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9.1.3应急演习:为检验应急计划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习(演练)、综合演习和指挥中心、现场应急组织联合进行的联合演习。 

9.2预案审定和管理 

9.2.1本预案以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公布。 

9.2.2本专项应急预案一般每三年修订一次。特别严重、严重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结束后,县指挥中心办公室应当组织人员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情况和预案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对本应急预案进行修订。 

9.2.3本预案由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 

9.3责任追究 

9.3.1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的领导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机关领导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负责的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引咎辞职或者责令辞职,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未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对突发环境事件隐患不及时整治的; 

(2)不服从上级行政机关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统一领导和协调的; 

(3)不按规定报送和公布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或者瞒报、谎报、缓报的; 

(4)不按规定及时发布突发环境事件警报,采取预警措施,导致发生本可以避免的损害的; 

(5)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的; 

(6)不按规定公布有关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决定和命令的; 

(7)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贪污应急资金或者物资的; 

(8)不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的; 

(9)不及时归还征收、征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或者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 

9.3.2镇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机关责令改正;责任人是国家公务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未按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工作、宣传普及应急常识,造成严重后果的; 

(2)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人群密集场所等不按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方案、采取应急措施的; 

(3)不及时向行政机关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 

(4)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不服从行政机关决定、命令和指示,不听从调遣的; 

(5)不积极开展救助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的。 

9.3.3有关新闻媒体及其工作人员不按要求报道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情况和事态发展情况、擅自发布未经审查的报道材料或者报道虚假情况的,由有关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4监督检查与奖励 

9.4.1监督检查。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省指挥中心办公室备案。接受省指挥中心办公室对县人民政府和各行业部门、各大型企业预案落实工作进行检查。 

9.4.2奖励。对在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应急抢险过程中受伤、致残、遇难的救援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各种待遇。 

9.5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消防大队。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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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