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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划定定安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域的通知

2016/01/11 1.0w 阅读 241 点赞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划定定安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域的通知

定城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等要求,县政府决定在定城镇建成区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域(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燃区范划定范围:

定安县定城镇禁燃区范围:东起东线高速,西至沿江路,南至南一环路,北至南渡江,包括老县城和塔岭新区共12.6平方公里(占建成区的100%)。

二、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高污染燃料类型

(一)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等燃料。

(二)禁止在建成区范围直接燃烧生物质燃料(如秸秆、锯末、稻壳等)。

(三)硫含量大于0.3%的固硫蜂窝型煤(基准热值5000千卡/公斤);硫含量大于0.5%、灰分含量大于0.01%的轻柴油、煤油(基准热值10000千卡/公斤);硫含量大于30毫克/立方米、灰分含量大于20毫克/立方米的人工煤气(基准热值4000千卡/公斤)。

(四)国家、省、县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三、禁燃区管理规定

(一)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禁燃区内禁止使用、销售高污染燃料。

(二)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禁燃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任何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备。

(三)本通告实施前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备应于2016年6月30日前拆除,或改用液化石油气、电、生物质燃料等清洁能源。

(四)禁燃区内燃煤锅炉,按规定安装除尘设施,废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鼓励各企业使用清洁能源替代。

四、禁燃区的监督管理由塔岭管委会、发改、环城委、工信、住建、国土等部门负责,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各监督管理部门要大力推广清洁能源,依法查处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用设施及各类违法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行为,引导燃煤生产企业推进清洁能源,共同做好禁燃区实施与监管工作。

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监督职能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12日印发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