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认真落实国家土地督察广州局对我县2015年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的例行督察意见,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正确引导农村农民住宅建设合理、集约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海南省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农村宅基地问题,面广量大,情况复杂,涉及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长期以来一直是农村基层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也是加强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环节。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对于有效节约和保护土地,维护农村住宅建设的正常秩序,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意义。为此,各镇政府、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管理,将农村宅基地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常抓不懈,管理到位。
二、严格依法批准审批农村居民宅基用地
(一)全面实施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和集镇建设规划、村庄建设规划。
农民建房安排宅基地,要本着有利于保护耕地、有利于实施规划、有利于综合治理“空心村”和改善村容村貌、提高农民生活居住的环境质量的原则来进行。农村宅基地用地要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荒坡地和废弃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农村宅基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必须纳入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二)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用地面积最多不得超过175平方米。
(三)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当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提交宅基地使用申请书,宅基地使用申请应包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理由以及拟申请宅基地的位置、面积等内容。宅基地具体审批程序参照《海南省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三、加强农村宅基地的日常监管力度,从严执法。
建立宅基地的巡回检查制度,做好预防为主,防处结合。加大执法力度,严禁擅自转让、非法买卖农村宅基地。对擅自转让、非法买卖农村宅基地的一律不予办理土地登记,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查处。
强化舆论引导,加强对农村干部、群众的法制宣传,提高农民守法、用法的自觉性,保持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发展。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