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定安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修订)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国营农(林)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定安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修订)》已经十四届县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定安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修订)
一、总 则
(一)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民群众因灾造成的损失,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海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自然灾害统计制度》及国家有关救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原则制定。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境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本预案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四)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其职责
(一)定安县减灾委员会
县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减灾委)为我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县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县减灾委主任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县民政局局长、县政府办1名副主任担任,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县减灾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县民政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县减灾委办公室负责与相关部门、各镇、国营农场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
由县政府统一组织的抗灾救灾,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在灾害救助应急工作中的职责
县政府办:负责协调抗灾救灾相关工作,收集灾情信息和救灾工作情况及时向县领导汇报,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协调、沟通、联络减灾委成员单位,组织开展灾情会商,发布灾情信息。
县发改委:负责将减灾救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重大抗灾救灾项目;负责灾区市场物价管理,必要时实施价格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开展价格监督检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保持灾区市场物价稳定。
县农业局:负责组织重大农作物病虫害、鼠害、有害生物以及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指导灾后恢复农业生产。
县国土局:负责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协助抢险救灾,协调重大地质灾害的防治和监督管理。
县卫生局:负责抢救伤病员,开展疫情和环境卫生监测,对灾区可能出现的重大传染病疫情进行预警,实施卫生防疫和应急处理措施,预防控制疫情的发生、扩散和蔓延,保证饮水和食品、药品卫生安全,做好救灾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组织心理卫生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救助。
县教育局:负责组织转移受灾学校师生员工;做好灾后学校复学等的教学组织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工作;组织学校开展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工作;负责做好受灾地区学生安抚教育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抗灾救灾资金安排、拨付和监督检查,协调落实以工代赈资金。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破坏、哄抢救灾物资、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灾区治安、交通秩序,保障救灾指挥和抢险救灾车辆以及救灾物资的运输畅通,及时组织警力、设备参加抢险救灾,协助做好危险地区群众的安全撤离和转移。
县民政局:负责承担县减灾委的日常工作;核定、报告全县灾情;指导各镇、国营农场做好转移安置、慰问灾民以及因灾遇难人员亲属抚慰工作;督促指导受灾镇、农场做好受灾困难群众吃、穿、住、医等生活救助;申请、分配、管理救灾款物;指导做好灾后生活救助和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储备县级救灾物资;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
县住建局:协助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以及帮助、指导灾后房屋的鉴定、修复、重建工作。
县环城委:负责对城区因灾被毁坏的道路、排水等市政基础设施进行抢修和排险,尽快恢复城区基础设施功能。负责灾区环境污染的监测和处置工作。
县交通局:负责抗灾救灾人员、物资的公路运输和组织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抢修被毁公路。
县水务局:负责掌握和发布风情、汛情、旱情,组织、协调、指导全县防风、防汛、抗旱、抢险工作,对主要河流、水库实施调度,负责灾后水利设施、供排水设施的修复。
县地震局:负责地震监视、监测和震情分析会商及震灾损失评估,协助抢险救灾。
县林业局:负责重大林业有害生物以及森林火灾的监测和防治工作。
县商务局:负责建立健全重大灾害发生时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负责组织协调商业企业恢复灾区的应急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必要时动用相关储备商品稳定灾区市场。
县粮食局:负责落实应急粮源,协同民政部门做好救灾粮调拨和供应的组织、协调工作。
县文体局:负责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协调做好新闻报道工作。
县统计局:负责指导灾害信息汇总、整理及统计分析工作。
团县委:负责培育、发展志愿者队伍,指导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志愿服务活动。
县红十字会:负责组织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和抗灾救灾社会募捐活动,参与组织群众、志愿者参加灾害现场救护;向上级红十字会报告灾情,争取援助。
县人武部:根据县减灾委要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必要时协助运送和发放救灾物资。
定安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和预报,提供气象灾害鉴定评估和有关资料分析,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
定安供电局:负责帮助灾区抢修和恢复供电设施,保证灾区电力供应。
定安电信局:负责指导全县公共通信设施的规划建设和应急通信保障。灾害发生后,及时组织和协调电信企业检修和排除通信网络故障,维修通信设施。根据抗灾救灾需要调度相关电信企业的网络资源、应急通信器材,做好应急通信保障,确保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以及灾情信息的优先传递。
三、应急准备
(一)资金准备
1、财政部门应根据经济发展计划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有关规定,安排本级财政年度救灾资金预算,并视灾情轻重及时调整。安排救灾物资储备建设经费、救灾人员队伍建设经费、救灾装备经费、防灾减灾活动经费,保障救灾工作高效运行。
2、县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及地方救灾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3、救灾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保证快速拨付和及时兑现。
4、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各级财政安排的预备费应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确保困难灾民生活得以保障。
5、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减灾宣传活动、预案演练和网络通讯经费,城乡避难、疏散场所建设费和维护费。
6、救灾应急资金可以通过财政补助、部门支持、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集。
(二)物资准备
1、逐步建立县级救灾物资储备库、镇级救灾物资储备点的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储备库(点)应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主要包括救灾帐篷、衣被等。
2、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和调拨制度,必要时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
3、卫生部门负责储备、采购救灾所需的药品、疫苗和医疗器械等。
4、各相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及救灾所需物资。
(三)通信和信息准备
1、各镇政府、国营农场要加强镇(农场)、村(居)委会灾情信息管理队伍和网络建设,确保灾情及时准确报送。
2、县减灾委建立自然灾害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健全灾情会商核定机制,加强信息交流,及时互通自然灾害信息。
(四)救灾装备准备
1、县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2、镇政府、国营农场应配备救灾必需的车辆、通讯、办公设备等装备。
3、镇、农场、村(居)委会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五)人力资源准备
1、加强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镇、国营农场、村(居)委会灾害信息员队伍体系。镇、国营农场、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兼职灾害信息员。加强减灾救灾业务培训,提高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
2、驻军部队、武警、消防和公安、卫生等部门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
3、培育、发展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六)社会动员准备
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七)宣传培训
1、开展城乡社区减灾活动,宣传自然灾害知识、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基本常识,增强公众防灾减灾意识。
2、组织开展基层灾害管理人员、各类专业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四、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一)灾害预警预报
1、县气象局、县水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林业局、县工科局、县地震局等有关部门要将各类灾害预警信息及时向县减灾委报告。
2、县减灾委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情况,决定启动救灾预警响应,向县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镇、国营农场通报。
3、根据灾情预警,如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时,县有关部门和有关镇、国营农场应提前做好应急准备,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二)灾情管理
镇政府、国营农场要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工作。
1、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需求等。
(1)灾害损失情况包括以下指标: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因灾受伤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被困人口、饮水困难人口。农作物受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倒塌房屋、损坏房屋、直接经济损失、农业直接经济损失等。
(2)因灾需救助情况包括以下指标:需口粮救助人口、需救助粮数量、需衣被救助人口、需救助衣被数量、需救助伤病人口、需恢复住房间数、需恢复住房户数等。
(3)已救助情况包括以下指标:集中安置人口数量、分散安置人口数量。已救助口粮人口、已安排救助粮数量、已救助衣被人口、已安排衣被救助款、已救助衣被数量、已救助伤病人口、已安排治病救助款、已安排恢复住房款人口、已恢复住房间数、已恢复住房户数等。
2、灾情信息报告
(1)灾情初报。村(居)委会应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灾害发生、损失和救灾工作情况上报给镇政府(农场),镇(农场)应在接到灾情后半小时内汇总上报到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应在灾情发生后2小时内向县政府和省民政厅报告。
(2)灾情续报。在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即灾害发生后,每24小时必须上报一次灾情。村(居)委会每天8时之前将最新灾情上报镇(农场),镇(农场)每天8时30分之前汇总上报到县民政局,县民政局10时之前将最新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及请求上级支持的意见上报省民政厅。
(3)灾情核报。灾情稳定后,镇(农场)应在1日内核定灾情,上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在接到镇(农场)报告后,应在5日内核定灾情和救灾工作及需上级支持的相关数据向省民政厅报告。
(4)对于干旱灾害,镇政府、国营农场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上报核报。
3、灾情核定
(1)镇、国营农场要协调农林、水务、国土资源、气象、地震等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2)县减灾委建立灾情会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会商、核定灾情数据。
(3)镇政府、国营农场、村(居)委会在灾情核定后,都要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救助人员台账(花名册),为灾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五、预警响应
(一)启动条件
相关部门发布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
(二)启动程序
县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预警信息,提出预警响应的建议,报县减灾委主任决定并启动救灾预警响应。
(三)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响应启动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立即启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预警响应工作。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及时向县政府和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并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向相关镇、国营农场发出灾害预警响应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值班,落实24小时零报告制度。
3、做好救灾物资调拨、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5、及时向县政府报告预警响应工作情况,落实县政府领导的相关要求。
6、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四)预警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县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县减灾委主任决定预警响应终止。
六、应急响应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灾害救助工作以镇政府(农场)为主。灾害发生后,各镇政府、国营农场及相关部门要根据灾情,启动相关层级和部门应急预案,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及生活安排、抗灾救灾、灾害监测和灾情调查、评估、报告工作,最大程度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设定四个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等级。应急响应由县减灾委统一组织、领导。县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好本部门的职责。
(一)Ⅰ级响应
1、启动条件
(1)本县辖区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
②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万人以上;
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0间以上;
④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县农业人口25%以上,或8万人以上。
(2)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会商,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报县减灾委主任审核,由县减灾委主任决定进入Ⅰ级响应状态。
3、响应措施
(1)县民政局在接到灾情报告后,2小时内向县政府和省民政厅报告,之后及时续报有关情况。与灾区保持24小时联系,随时掌握灾情动态信息,报送县政府和省民政厅,并向县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情况。从灾害发生开始,灾区镇、农场每日8时30分前要向县民政局上报相关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2)灾害发生24小时内,县减灾委向县委、县政府建议:
①县委、县政府派出县领导带队的工作组或慰问团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指导开展救灾工作;
②县政府组织召开抗灾救灾综合协调会,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部署;
③县政府批准开展全县性救灾捐赠活动;
④根据灾害损失情况,县政府报请省政府呼吁全省救灾援助。
(3)县减灾委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国土资源、水务、农业、商务、安全监管、林业、地震、气象等部门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县减灾委成员单位每日9时前向县减灾委办公室通报一次救灾情况。
(4)灾害发生24小时内,县减灾委领导率领有关部门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及需求,指导开展救灾工作。
(5)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民政局、财政局紧急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及时联合向省民政厅、财政厅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根据灾区需求,县民政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县交通局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
(6)县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参与配合有关救灾工作。县人武部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
(7)县发改委、农业局、商务局、粮食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县工科局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救援设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县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设施的质量安全鉴定等工作。县卫生局及时组织医疗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8)县民政局视情组织开展全县性救灾捐赠活动,及时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公布灾情、灾区需求、接受捐赠的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定期对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向社会进行公告。县外事侨务办协助做好救灾募捐的涉外工作。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9)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赴灾区进行现场评估、核定灾情,形成评估报告报县政府和省民政厅,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组织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10)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县减灾委主任审核,由县减灾委主任决定终止Ⅰ级响应。
由县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抗灾救灾,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Ⅱ级响应
1、启动条件
(1)本县辖区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死亡6人以上,10人以下;
②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2000间以下;
④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县农业人口20%以上,25%以下或5万人以上,8万人以下。
(2)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会商,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报县减灾委主任审核,由县减灾委主任决定进入Ⅱ级响应状态。
3、响应措施
(1)县民政局在接到灾情报告后,2小时内向县政府和省民政厅报告,之后及时续报有关情况。与灾区保持24小时联系,随时掌握灾情动态信息,及时报告县政府和省民政厅,并向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情况。从灾害发生开始,灾区镇、农场每日8时30分前向县民政局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2)县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国土资源、水务、农业、商务、安全监管、林业、地震、气象等部门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县减灾委成员单位每日9时前向县减灾委办公室通报一次救灾情况。
(3)灾害发生24小时内,县减灾委领导带队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了解灾区救灾工作情况及需求,指导开展救灾工作。
(4)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民政局、县财政局紧急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及时联合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根据灾区需求,县民政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及时组织召开抗灾救灾协调会,落实县委、县政府和省民政厅关于抗灾救灾工作指示,协调有关部门解决抗灾救灾工作有关事宜,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县交通局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县卫生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赶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5)县民政局视情组织开展全县性救灾捐赠活动,及时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定期对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向社会进行公告。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6)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赴灾区进行现场评估、核定灾情,形成评估报告报县政府和省民政厅,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组织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7)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县减灾委主任审核,由县减灾委主任决定终止Ⅱ级响应。
(三)Ⅲ级响应
1、启动条件
(1)本县辖区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死亡3人以上,6人以下;
②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10000人以下;
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以上,1000间以下;
④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省农业人口10%以上,20%以下或2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2)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会商,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报县减灾委主任审核,由县减灾委主任决定进入Ⅲ级响应状态。
3、响应措施
(1)县民政局在接到灾情报告后,2小时内向县政府和省民政厅报告,之后及时续报有关情况。与灾区保持24小时联系,随时掌握灾情动态信息,及时报告县政府和省民政厅,并向县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情况。从灾害发生开始,灾区镇、农场每日8时30分前要向县民政局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2)灾害发生24小时内,县减灾委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开展救灾工作,了解灾区救灾情况及需求,必要时建议县政府派工作组赴灾区。
(3)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及时联合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根据灾区需求,县民政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县交通局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县卫生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赶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4)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赴灾区进行现场评估、核定灾情,形成评估报告报县政府和省民政厅,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根据需要开展灾害社会心理评估,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5)县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县减灾委主任审核,由县减灾委主任决定终止Ⅲ级响应。
(四)Ⅳ级响应
1、启动条件
(1)本县辖区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
②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 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间以上,500间以下;
④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县农业人口5%以上,10%以下或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2)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会商,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报县减灾委主任审核,由县减灾委主任决定进入Ⅳ级响应状态。
3、响应措施
(1)县民政局接到灾情报告后,2小时内向县政府和省民政厅报告,之后及时续报有关情况。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定期报告县政府和省民政厅,并定期向县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情况。从灾害发生开始,灾区镇、国营农场每日8时30分前要向县民政局上报相关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2)灾害发生24小时内,县减灾委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开展救灾工作。
(3)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根据灾区需求,县民政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县卫生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赶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4)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赴灾区进行现场评估、核定灾情,形成评估报告报县政府和省民政厅,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响应的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县减灾委主任审核,由县减灾委主任决定终止Ⅳ级响应。
七、生活救助与恢复重建
(一)转移安置救助
自然灾害对人的居住和生活造成威胁时,灾区镇、国营农场、村(居)委会要按镇、农场、村(居)委会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确定安全转移线路和安置地点,发布转移安置工作通告,组织灾区群众及时转移,做好食物和生活必需品供应,确保转移安置的灾民在灾情未稳定期间有主食(米饭、馒头、方便面、饼干),有足够的饮用水,有衣被,有一定的医疗设备及药品,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
(二)过渡期生活救助
受自然灾害影响,灾区群众出现吃、穿、住、医等生活困难,镇政府、国营农场等有关部门应在全面核查灾情的基础上,区别情况,统筹安排,确保重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受灾群众生活安排方案并组织实施。各镇、国营农场要迅速、准确地统计出需要生活救助的人数和所需资金及物资数量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财政局应积极组织资金和物资下拨到灾区镇政府、国营农场安排救助灾民,确保灾民有饭吃、有衣穿、有住所、有被盖。镇、国营农场、村(居)委会都要建立健全灾民救助台账,发放救灾款物必须造册登记,完善签名领取手续,建档备查。
(三)冬春灾民生活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各镇、国营农场每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核实、汇总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救助台账(名册),制定救助工作方案,于10月10日前将情况上报到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组织自然灾害救助资金、救灾物资下拨到各镇、国营农场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四)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救灾工作方针。灾情稳定后,各镇、国营农场应立即组织开展倒塌及损坏住房的统计、核实工作,建立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台账,并报县民政局备案。县民政局要根据各镇、国营农场上报的情况,制定全县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按实际下达重建资金,由镇政府组织实施恢复重建,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助、社会援助、邻里互助、帮工帮料、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由县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八、预案管理
(一)加强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建立健全监察、审计、财政、民政、金融等部门参加的救灾专项资金监察协调机制。民政、财政部门对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特别是基层发放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跟踪问效。各有部门要配合监察、审计部门对救灾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奖励与责任。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县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表现突出而牺牲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各镇、国营农场根据本预案,制定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指导村(居)委会制定村级预案。镇、国营农场、村(居)委会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要设定具体的安全转移线路、灾民安置点、细化应急救援措施。
(四)本预案可依据法律法规和实际工作需要进行补充和修订,并报县政府批准实施。
(五)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2012年11月22日县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定安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九、附则
(一)自然灾害情况统计报表
(二)救灾工作情况统计报表
(三)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
(四)因灾倒房户台账
(五)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员台账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报表 | |||||||
填报单位(盖章):_____镇(农场) | |||||||
指标名称 | 代码 | 计量单位 | 数量 | 指标名称 | 代码 | 计量单位 | 数量 |
甲 | 乙 | 丙 | 甲 | 乙 | 丙 | ||
灾害种类 | A001 | —— | 其中:五保户 | A028 | 户 | ||
灾害发生时间 | A002 | 年/月/日/时 | 低保户 | A029 | 户 | ||
灾害结束时间 | A003 | 年/月/日 | 重点优抚对象 | A030 | 户 | ||
受灾乡镇名称 | A004 | —— | 其他户 | A031 | 户 | ||
受灾乡镇数量 | A005 | 个 | 农房倒塌间数 | A032 | 间 | ||
台风编号 | A006 | 年/号 | 严重损坏房屋 | A033 | 间 | ||
地震震级 | A007 | 里氏级 | 其中:农房严重损坏户数 | A034 | 户 | ||
受灾人口 | A008 | 人 | 其中:五保户 | A035 | 户 | ||
因灾死亡人口 | A009 | 人 | 低保户 | A036 | 户 | ||
因灾失踪人口 | A010 | 人 | 重点优抚对象 | A037 | 户 | ||
因灾伤病人口 | A011 | 人 | 其他户 | A038 | 户 | ||
紧急转移安置人口 | A012 | 人 | 农房严重损坏间数 | A039 | 间 | ||
被困人口 | A013 | 人 | 一般损坏房屋 | A040 | 间 | ||
饮水困难人口 | A014 | 人 | 其中:农房一般损坏户数 | A041 | 户 | ||
需救助人口 | A015 | 人 | 其中:五保户 | A042 | 户 | ||
其中:需过渡性救助人口 | A016 | 人 | 低保户 | A043 | 户 | ||
饮水困难大牲畜 | A017 | 头只 | 重点优抚对象 | A044 | 户 | ||
受淹县城 | A018 | 个 | 其他户 | A045 | 户 | ||
受淹镇区 | A019 | 个 | 农房一般损坏间数 | A046 | 间 | ||
受淹乡村 | A020 | 个 | 因灾死亡大牲畜 | A047 | 头只 | ||
农作物受灾面积 | A021 | 公顷 | 因灾死亡羊只 | A048 | 只 | ||
其中:农作物成灾面积 | A022 | 公顷 | 直接经济损失 | A049 | 万元 | ||
其中:农作物绝收面积 | A023 | 公顷 | 其中:农业损失 | A050 | 万元 | ||
草场受灾面积 | A024 | 公顷 | 工矿企业损失 | A051 | 万元 | ||
毁坏耕地面积 | A025 | 公顷 | 基础设施损失 | A052 | 万元 | ||
倒塌房屋 | A026 | 间 | 公益设施损失 | A053 | 万元 | ||
其中:农房倒塌户数 | A027 | 户 | 家庭财产损失 | A054 | 万元 | ||
单位负责人: | 填表人: | 报出日期:年月日 | |||||
说明: | |||||||
1.本表由镇(农场)组织填报、汇总,向县民政局报备。 | |||||||
2.本表的逻辑校验公式:A008≥A009;A008≥A010;A008≥A011;A008≥A012;A008≥A013;A008≥A014;A008 ≥A015≥A016;A021≥A022≥A023;A026≥A032;A027≤A028+A029+A030+A031;A033≥A039;A034≤A035+A036+A037+A038;A040≥A046;A041≤A042+A043+A044+A045;A049≥A050+A051+A052+A053+A054。 | |||||||
救灾工作情况统计报表 | ||||||
填报单位(盖章):_____镇(农场) | ||||||
项目 | 代码 | 单位 | 数量 | |||
甲 | 乙 | 丙 | ||||
灾害种类 | B001 | —— | ||||
启动响应等级 | B002 | 级 | ||||
集中安置点数量 | B003 | 个 | ||||
集中安置人口 | B004 | 人 | ||||
分散安置人口 | B005 | 人 | ||||
已救助人口 | B006 | 人 | ||||
其中:已救助口粮人口 | B007 | 人 | ||||
已救助口粮数量 | B008 | 公斤 | ||||
已救助衣被人口 | B009 | 人 | ||||
已救助衣被数量 | B010 | 件/床 | ||||
已救助饮水人口 | B011 | 人 | ||||
其他已救助人口 | B012 | 人 | ||||
需重建住房户数 | B013 | 户 | ||||
需重建住房间数 | B014 | 间 | ||||
已重建住房户数 | B015 | 户 | ||||
已重建住房间数 | B016 | 间 | ||||
需维修住房户数 | B017 | 户 | ||||
需维修住房间数 | B018 | 间 | ||||
已维修住房户数 | B019 | 户 | ||||
已维修住房间数 | B020 | 间 | ||||
已支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总数 | B021 | 万元 | ||||
其中:已支出口粮救助款 | B022 | 万元 | ||||
已支出衣被救助款 | B023 | 万元 | ||||
已支出饮水救助款 | B024 | 万元 | ||||
已支出维修住房款 | B025 | 万元 | ||||
已支出重建住房款 | B026 | 万元 | ||||
其他已支出救助款 | B027 | 万元 | ||||
本级拨付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 B028 | 万元 | ||||
上级拨付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 B029 | 万元 | ||||
单位负责人: | 填表人: | 报出日期:年月日 | ||||
说明: | ||||||
1.本表由镇(农场)组织填报、汇总,向县民政局报备。 | ||||||
2.本表的逻辑校验公式:B006≥B007;B006≥D009;B003≥B0011;B006≥B0012;B0013≥B015;B001B≥B016;B017≥B019;B018≥B020;B021=B022+B023+B024+B025+B0261+B027。 | ||||||
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 | ||||||
填报单位(盖章):_____镇(农场) | ||||||
项目 | 代码 | 单位 | 数量 | |||
甲 | 乙 | 丙 | ||||
乡村人口 | C001 | 人 | ||||
受灾人口 | C002 | 人 | ||||
需救助人口 | C003 | 人 | ||||
其中:需口粮救助人口 | C004 | 人 | ||||
需口粮数量 | C005 | 万斤 | ||||
需衣被救助人口 | C006 | 人 | ||||
需救助衣被数量 | C007 | 件/床 | ||||
需恢复重建住房救助人口 | C008 | 人 | ||||
需恢复重建数量 | C009 | 间 | ||||
需其他生活救助人口 | C010 | 人 | ||||
本级政府计划安排资金 | C011 | 人 | ||||
需上级政府帮助解决资金 | C012 | 万元 | ||||
单位负责人: | 填表人: | 报出日期:年月日 | ||||
说明: | ||||||
1.本表由镇(农场)组织填报、汇总,向县民政局报备。 | ||||||
2.“需救助人口”为需救助的总人数,须剔除重复统计人数。 | ||||||
3.本表的逻辑校验公式:C002≥C003;C003≥C004;C003≥C006;C003≥C008;C003≥E010;C003≤C004+C006+C008+C0010。 | ||||||
因灾倒房户台账 | |||||||||||||||||||||||||||||||||||
填报单位(盖章): ______镇(农场) | |||||||||||||||||||||||||||||||||||
序号 | 家庭情况 | 灾害基本情况 | 房屋倒塌、损坏情况 | 备注 | |||||||||||||||||||||||||||||||
户主姓名 | 家庭类型 | 家庭人口 | 房屋间数 | 房屋结构 | 受灾时间 | 灾害种类 | 倒塌房屋间数 | 严重损坏房屋间数 | 一般损坏房屋间数 | ||||||||||||||||||||||||||
代码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
单位 | —— | —— | 人 | 间 | —— | 年/月/日 | —— | 间 | 间 | 间 | —— | ||||||||||||||||||||||||
单位负责人: | 填报人: | 报出日期: 年月日 | |||||||||||||||||||||||||||||||||
说明:本表由镇(农场),组织填报、汇总,向县民政局报备。 | |||||||||||||||||||||||||||||||||||
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员台账 | |||||||||||||||||||||||||||||||||||
填报单位(盖章): ______镇(农场) | |||||||||||||||||||||||||||||||||||
序号 | 家庭情况 | 需救助情况 | 已救助情况 | ||||||||||||||||||||||||||||||||
户主姓名 | 家庭住址 | 家庭类型 | 家庭人口 | 需 口 粮 救 助 人 口 | 需 救 助 口 粮 数 量 | 需 衣 服 救 助 人 口 | 需 救 助 衣 服 数 量 | 需 棉 被 救 助 人 口 | 需 救 助 棉 被 数 量 | 需 其 他 已 救 助 人 口 | 已 救 助 口 粮 人 口 | 已 发 放 救 助 口 粮 数 量 | 已 支 出 口 粮 救 助 款 | 已 救 助 衣 服 人 口 | 已 发 放 救 助 衣 服 数 量 | 已 支 出 衣 服 救 助 款 | 已 救 助 棉 被 人 口 | 已 发 放 救 助 棉 数 量 | 已 支 出 棉 被 救 助 款 | 其 他 已 救 助 人 口 | 其 他 已 支 出 生 活 救 助 款 | ||||||||||||||
代码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21 | 22 | |||||||||||||
单位 | —— | —— | —— | 人 | 人 | 公斤 | 人 | 件 | 人 | 床 | 人 | 人 | 公斤 | 元 | 人 | 件 | 元 | 人 | 床 | 元 | 人 | 元 | |||||||||||||
单位负责人: | 填报人: | 报出日期:年月日 | |||||||||||||||||||||||||||||||||
说明:1.本表由镇(农场)组织填报、汇总,向县民政局报备。 | |||||||||||||||||||||||||||||||||||
2. 本表的逻辑校验公式:5栏≥12栏;6栏≥13栏;7栏≥15栏;8栏≥16栏;9栏≥18栏;10栏≥19栏;11栏≥21栏。 | |||||||||||||||||||||||||||||||||||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省驻县各单位。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