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安市
县政府办县政府办文件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安县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6/06/13 1.8k 阅读 300 点赞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定安县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定安县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办法》已经十四届县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定安县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县农村居民建房行政审批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海南省农村居民建房审批办法的通知》、《海南省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现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订《定安县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居民宅基地新建、改建、扩建住房及现存但尚未完善行政审批手续的已建住房。镇墟、重点片区总体规划所确定的规划区范围内已有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的区域除外。

第二条 居民新建住房的项目选址(或已建住房的项目地址)必须符合城乡总体规划、村庄建设规划和各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三条 居民使用原有宅基地或村庄规划区内的宅基地、空闲地新建住房(或已建住房)的,必须遵循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划拨宅基地的原则并符合宅基地占地面积控制标准。

第四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农村居民建房的业务指导和许可证备案;各镇人民政府依法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各镇规划建设管理所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农村居民建房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和协助有关部门办理规划报建、施工报建、竣工备案手续等。

第五条 各户农村居民建房要坚持“四公开、四到场、二监督”的原则,即所在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申请建房户应分别公开建房条件、申请建房户名单,公开建房审批程序,公开建房占地面积和地界四至范围及公开建房审批结果;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应派人选址定点到场,基础放线到场,基础施工到场,竣工验收到场;自觉接受全体村民和上级主管部门监督。

第六条 农村居民建房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实际使用面积以县国土局勘界确权为准。

第二章 我县农村居民新建住房审批程序

第七条 在村庄规划区内申请新宅基地建房的,申请在原宅基地拆旧房建新房的和申请拆旧房异址建新房的,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符合申请新宅基地建房条件的,由建房户向宅基地所在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建房申请,填写建房申请表,说明建房理由,用地位置和申请用地面积、建设性质,提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现有住房、家庭成员等相关材料。

(二)需要在原址拆旧房建新房的,由建房户向宅基地所在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建房申请,填写建房申请表,说明建房理由、范围界线、建筑面积、建设性质内容,并提供县国土局批准用地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现有住房、家庭成员等相关材料。

(三)符合拆旧房申请新宅基地建房的,由建房户向宅基地所在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建房申请,填写建房申请表,说明建房理由,用地位置和申请用地面积、建设性质,提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现有住房、家庭成员等相关材料,并签订退还旧宅基地协议,在入住新建住房后3个月内应当自行拆除旧房并退还旧宅基地。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建房申请书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建房户材料进行审核,按村庄规划对符合建房条件的,提出初步安排宅基地意见,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由建房户填写《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署建房意见,由各镇规划建设管理所报所在镇人民政府审批。

(五)各镇人民政府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委派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工作人员实地调查核实申请建房户情况,踏勘用地现场,绘制用地平面图,作出审核意见。将审核结果在建房户所在村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

1.申请建房家庭的常住人口数;

2.符合申请建房条件;

3.原有住房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

4.拟安排建房用地四至范围和面积;

5.原有住房拆除,退还原旧宅基地期限。

公示时间为7日,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由所在地的镇规划建设管理所报镇人民政府批准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将有关材料按批次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六)申请新宅基地建房户应先向县国土局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或者宅基地使用权,再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镇区域规划范围内申请建房的各户镇区居民申请国有用地使用权的,需至县国土局按照相关规定完善用地手续。经批准后到镇规划管理所办理建设报批手续。

第八条  对于尚未编制规划的村庄,农村居民确需建新房的,由建房户向宅基地所在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建房申请,填写建房申请表,说明建房理由,申请用地面积,提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现有住房、家庭成员等相关材料;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在村庄闲置地或土地利用规划划定的集体建设用地中安排,依法取得批准用地文件,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再按规定办理房屋施工报建手续。

第九条  农村居民建房应在村庄规划指导下进行,可免费选用省、县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推荐的村镇居民住宅建筑设计图集中的住宅方案。

第十条  农村居民自建3层以下(含3层)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开工建设前应报所在地的镇规划建设管理所进行施工备案。

在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需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房屋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缴交基础设施配套费(即报建费),且需一并提供《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图纸、县国土局的批准用地文件等相关材料。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免收基础设施配套费(即报建费)。

第十一条  农村居民自建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及以上住宅的,应向所在地的镇规划建设管理所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受理后按批次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发,也可以由农村居民直接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发。

在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基础设施配套费(即报建费)按照房屋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收取;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免收基础设施配套费(即报建费)。

第十二条  已办理施工备案手续或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准备建设的农村居民建房户,开工前应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要求放线。在基础轴线放线时,建房户应书面告知所在地的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各镇规划建设管理所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放线情况现场核验,未经核验不得开挖基槽施工。各镇规划建设管理所逾期不派人到现场核验,视为同意。

第十三条  房屋竣工后15日内,建房户按下列程序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一)自建3层以下(含3层)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住宅,由农村居民建房户会同施工人员等进行竣工验收,合格后向所在地的镇规划建设管理所申请,由镇人民政府负责备案。

(二)自建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及以上的住宅,由建房户组织施工单位等进行竣工验收,合格后向所在地的镇规划建设管理所申请,分批次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备案。

(三)建房户应持建房的相关材料向当地镇规划建设管理所申请办理房产证,由镇规划建设管理所按批次报县房管局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也可以由农村居民直接报县房管局核发。 

第三章  监督处罚

第十四条 自2016年7月1日起,农村居民新建住房的适用于本款章程。在此日期之前的,在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上已经建成乡村基础设施、公益设施以及农民个人在原有宅基地上已经建成村民住宅,按照规定应当取得相关建设许可而未取得的,但符合各镇、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可以责令限期改正或履行确权手续,完善有关行政管理手续。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询,并就发现的城镇违法建筑向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举报。

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应当对举报及时调查处理,在受理举报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反馈举报人,并在处理结束后七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六条 各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查处违法建筑地段责任制和日常巡查制度,实行网格化监控管理,及时发现和调查处理违法建筑。

第十七条 镇人民政府发现正在建设或者已经建成的乡村违法建筑后,应当立即书面责令正在建设的违法建筑停止建设,并作出如下处理:

(一)未取得规划许可但符合村庄规划的,责令补办有关规划手续;不符合村庄规划的,责令期限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限期拆除;

(二)已经取得规划许可,但违反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限期拆除。    

乡村违法建设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由镇人民政府组织拆除,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规划、国土、公安等部门协助,当地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章  农村居民建房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每户宅基地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75平方米,住宅应以低层建筑为主。住宅建筑基底面积不宜大于宅基地面积的70%,应留有适当的院落空间。

第十九条 非农业户口居民原有或者合法继承的农村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以依法确定其房屋宅基地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二十条 退还的旧宅基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回,进行统一管理、统一分配,能复垦的尽量复垦或依法安排其他建设用途。

第二十一条 农村居民依法使用宅基地应遵守以下义务:保护和合理利用宅基地;不得擅自改变宅基地的用途;不得妨害相邻权;不得妨害公共利益。

第二十二条 城中村和位于城郊结合部、公路铁路两侧、开发区和重点项目建设区周围、旅游景区和重点旅游规划区附近村庄的农村居民建房,鼓励通过整合宅基地集中兴建多联体、多层或公寓式住宅。  

第二十三条 发现违规违法用地建房或超标准建房的,村规划建设协管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及时制止,并向所在地的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和国土管理所报告。

第二十四条 地处洪涝、地震、台风、滑坡等自然灾害易发地区的村庄,农村居民选址建房应按村庄规划中制定的防灾抗震措施执行。

第二十五条 严禁在高压线附近建新房,无法避免时应保证有足够的安全距离。

第二十六条 有属于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情形的,依照国家及本省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 农村居民建房过程中损坏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风景名胜、军事设施、防汛设施,以及国家邮电、通信、输变电、输油管道等设施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八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等单位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取贿赂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农村居民申请建房,有关部门不得收取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其它费用;依法应当收取的费用,必须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违规收取费用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县政府根据各镇年预计建房数划拨工作经费和购置办公设备。

第三十一条 政府每年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农村居民建房涉及的相关费用进行补贴、减免,及对依法报建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建房户给予专项奖励(辖区政府、各职能部门办理)。具体包括:

(一)补贴测量费(含宗地坐标和房屋测量)和建房图纸设计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有资质的设计院进行了一些建筑设计图纸的编制工作,建房户及农村建筑施工工匠均可到县住建局或者当地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免费领取省住建厅《海南省村镇居民建房推荐建筑设计方案图集》的建筑方案图纸及县住建局的建筑方案图纸。

(二)村民规划区范围内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价格调节基金、房屋测绘费(含房屋基底和房屋面积测量)、房屋产权证工本费及档案保管费等。

(三)对依法报建且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建房户适当专项奖励。

第三十二条 在高速公路、国道、省道沿线等交通主干道两侧、全域旅游的重要点线面范围、重点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居民建房需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批。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未纳入县人民政府管理的国有农(林)场职工使用除场部规划区外的本单位国有土地建房的,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定安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14日印发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