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定安县“救急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国营农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定安县“救急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定安县“救急难”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以下简称国务院649号令)、《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和《海南省临时救助暂行办法》,解决城乡居民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最大限度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的事情发生,按照《民政部关于开展“救急难”工作试点的通知》(民发〔2014〕93号)精神及省民政厅决定在我县开展“救助难”试点工作部署,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根据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海南省临时救助暂行办法》,以服务群众、促发展、保民生为主线,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方针,进一步构筑基本民生安全网,健全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切实维护困难群众生存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谐发展,努力开创社会救助发展新局面。
二、主要目标
通过开展“救急难”工作,积极探索“救急难”的实现途径、工作机制和保障措施,充分发挥各项社会救助制度作用,统筹各类社会救助资源,切实保障低保家庭、特困供养人员的基本生活问题,切实解决城乡困难群众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等专项困难问题,同时通过“救急难”解决城乡群众遇到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从而编实织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网,确保网底不破,努力使困难群众生存有尊严、生计有保障、生活有盼头。
三、具体任务
(一)构建一体化社会救助管理体制。
一是建立健全县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建立以定安县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为主的“救急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县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等相关管理部门都要切实明确单位职责、办理时限,设立急难救助“首问负责制”和“转介”工作制度,对急需接收办理的“急难”事项及时受理,对属于其他部门救助的及时转办。明确职责分工,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联系,整合民政内部和部门之间的政策资源,共同推动“救急难”工作,特别是《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涉及的8大救助项目,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二是充分发挥镇(农场)便民服务中心社会救助窗口“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职能,同时启动社区便民服务中心的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重点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涉及的救助内容纳入各级服务窗口,编制窗口办理事项工作手册、办理流程等规范性材料,完善受理、分办、转办以及办理结果反馈流程,明确办理时限和要求,实现“一个门受理、协同办理”合作机制。三是开展社会救助信息化工程建设。建立低收入家庭综合信息平台,实现部门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二)完善社会救助制度。
一是临时救助方面。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和《海南省临时救助暂行办法》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及时修订和完善临时救助政策,突出“救急难”的制度特点,合理确定“救急难”对象、范围。二是医疗救助方面。认真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0)7号〕文件精神,按照《定安县城乡医疗救助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定府办<2013>2号)文件规定,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政策,加大资金投入,降低救助门槛,突破病种限制,适当放宽就医用药范围。加强与基本医疗保障,大病保险等相关制度的有效衔接,完善“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三是受灾人员救助方面。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制度,为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提供基本生活应急救助,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吃饭、住宿等问题,协调统筹发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等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综合救助效应,使群众在遭遇困难时,能得到及时救助。积极探索建立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为因灾伤亡人员提供更多保障。
(三)建立社会救助响应机制。
建立“救急难” 对象主动发现报告机制。组建村(居)“救急难”联络员网络,及时了解、掌握、核实辖区村(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主动帮助其提出救助申请并协助落实,做到早发现、早救助、早干预。充分发挥县、镇(农场)、村(连队)三级社会救助服务窗口热线,畅通困难群众申请救助和有关人员报告急难情况渠道;建立快速响应机制,县民政局应及时处理、转办救助申请和急难报告,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互相配合,积极落实“救急难”措施。如遇重大事项或无法解决的事项,由县政府牵头协商,及时有效地救助陷入生活困境的困难群众,维护全县社会和谐稳定。
发挥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等单位在急难对象发现、快速响应等方面的优势,建立流浪乞讨人员主动救助常态化、规范化的工作机制,积极开展转介服务,为“救急难”工作提供支撑平台。
(四)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急难”工作。
在发挥政府主体地位作用的基础上,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增强社会救助工作合力,实现社会救助工作方式拓展。加强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的有效衔接,充分发挥慈善救助方法灵活、形式多样的特点;鼓励、引导、支持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爱心人士等针对急难个案开展慈善救助、形成“救急难”合力;鼓励单位和个人等通过捐赠或提供志愿服务,引导各方力量参与“救急难”工作;利用福彩公益金建立“救急难爱心基金”,帮助患重特大疾病致医疗费支出造成生活困难,却不符合政府医疗救助或政策医疗救助后生活仍然困难的对象。
(五)建立跟踪督办制度。
县政府督查室、县监察局、县民政局等部门要按照国务院649号令和《民政部关于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监督检查长效机制的通知》(民发〔2013〕161号)要求,加大对“救急难”工作督查督办和责任追究力度。明确责任追究的范围,落实发现、报告、受理、审核、审批或转办等各个环节的责任人和工作要求,对各类“救急难”事项,特别是一些影响较大或带有苗头性的急难事项,要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对因责任不落实、相互推诿、态度恶劣、处置不及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严肃处理。
五、工作流程
(一)符合救助对象的条件。
急难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对象范围包括:
家庭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个人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当地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1、参与国家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
2、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3、无理取闹或谩骂、侮辱、殴打工作人员的。
4、不属于突发性、紧急性、特殊性,能够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最低生活保障、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等正常渠道能够解决的。
5、因自然灾害、重大事故、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的。
(二)申请受理。
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急难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居住地镇政府(农场)提出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需有委托书),村(居)委会或其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急难救助申请。对于具有本地户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镇政府受理;非本地户籍人员,向当地镇政府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机构申请救助。申请急难救助,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无正当理由,镇政府(农场)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镇政府可先行受理,再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主动发现受理。镇政府(农场)、村(居)委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急难救助申请。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难处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难处境。镇政府或县民政部门及其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符合急难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急难救助并受理。
(三)审核审批。
一般程序。乡镇政府(农场)应当在村(居)委会协助下,对急难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委会张榜公示后,报县民政部门审批。对申请急难救助的非本地户籍居民,联系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配合做好有关审核工作。县民政部门根据乡镇政府(农场)提交的审核意见作出审批决定。救助金额不超过500元的,县民政部门视情委托乡镇政府(农场)审批,但需报县民政部门备案。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急难救助的,不予救助。对于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县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可以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审批,提供救助。
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政府(农场)、县民政部门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后,应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四)救助标准。
直接发放资金救助的,根据救助对象家庭类型、困难类型及困难程度等因素,参照本县当年城乡低保标准。救助标准=救助人口×救助额度×救助期限(救助人口按实际受难家庭成员计算、救助额度按本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救助期限指脱离受难周期,一般以月为单位)。上述家庭中如有伤亡、灾祸、老弱病残等困难类型重叠的,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适当上浮。一般一年内救助一次,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情况特殊的,经县民政部门认定后可给予二次救助、适当突破限额。
提供转介服务救助的,以有效解决急难基本需求为标准。
(五)救助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采取以下救助方式:
直接发放资金。由经办人员按审批结果以“一卡通”形式发放救助资金。
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资金救助后,仍不能解决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孤儿保障、特困供养、低保、医疗保障或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帮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各镇、国营农场也应成立相应领导小组,统筹做好区域内组织协调工作,形成整体合力,真正使“一门受理、协同办理”体现和贯穿“救急难”工作的始终。定安县“救急难”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符立东(县政府县长)
副组长:陈 亮(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王孝东(县审计局局长)
周志雄(县民政局局长)
陈永彬(县人社局局长)
张 坚(县卫生局局长)
梁定伟(县教育局局长)
孙 武(县住建局局长)
岑选师(县财政局局长)
莫小刚(县计生委主任)
林 红(县妇联主席)
潘在河(团县委负责人)
杜 飞(县公安局副局长)
郑光伟(县就业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民政局,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周志雄兼任。各镇、国营农场、各部门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成立情况及联系方式报县“救急难”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强化思想认识。各镇、国营农场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救急难”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救急难”工作当作构筑基本民生安全网、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与公平正义的任务等大事来抓,作为践行党的群众路线的工作措施来抓;要主动把“救急难”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探索“救急难”的实现途径、工作机制和保障措施,保障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让突遇不测者免去生存之虞,感受到社会主义优越性。
(三)落实财政投入。县政府将“救急难”工作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及时足额拨付社会救助应急专项资金,确保救急难工作顺利开展。
(四)做好政策宣传。各镇,各国营农场,各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标语、网络平台等宣传媒体做好“救急难”宣传工作,向民众发布“救急难”相关政策,宣传“救急难”工作在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和谐稳定等方面的成效,引导群众理性看待“救急难”工作,积极参与“救急难”活动,鼓励社会爱心人士积极参与到“救急难”行动中。弘扬中华民族团结友爱、互助共济的传统美德,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五)加强考核考评。要建立健全考核考评制度,定期组织评估、检查“救急难”工作,不断总结好的做法和经验,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发现、及时整改,确保“救急难”工作取得实质性效果,并将评估、检查结果纳入年终考核内容。
县人武部,省驻县各单位。 |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27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