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定安县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
服务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定安县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财务管理制度》已经十四届县政府第75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定安县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
服务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集体“三资”(资金、资产和资源)管理,规范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行为,维护集体和农民的利益,确保我县农村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和谐发展,根据《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农村财务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实行“三资”委托镇财政所村财代理服务站(以下简称“服务站”)代管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所辖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
第三条 农村集体“三资”应纳入财务管理范围。农村集体“三资”指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金、资产和资源。农村集体资金指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以货币形态存在的现金、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农村集体资产指村集体以贷款、投资入股经营、劳动积累、接受捐赠、无偿资助所形成的,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以实物形态存在的各类固定资产、财产物资,债权股权及无形资产等。农村集体资源指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山林、荒地、水面、宅基地、果园等自然资源。
第四条 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就是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账目(账簿、凭证)由村民委员会委托给服务站代记账、代管理。它是在坚持村级集体资产、资源、资金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受益权不变的前提下,改革现行农村账务管理现状,变分散管理为集中管理,强化群众监督制度。
第五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核算工作由服务站具体负责,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电算化管理。服务站为财政所的内设机构,会计人员由财政所实行公开招聘报县财政局审批,业务归县会计管理中心主管。
第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自愿的形式签订授权委托书,将财务委托给服务站进行管理,实行钱账分管,每一个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一名报账员,报服务站批准并报镇政府备案后开展报账业务(格式见附件一)。
第二章 资金、资产和资源管理
第七条 年度资金预算和收益分配方案,事先应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镇政府备案,并向村民公布。
第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健全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控制借支、垫付资金,严禁公款私存、严禁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严禁挪用公款。同时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范收支行为和程序,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不准利用村集体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或个人存取现金,切实加强对现金收入和支出的管理。
第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取的现金收入,必须及时存入村集体银行账户后,通过报账才能使用,不得坐收坐支和体外循环。
各镇政府和有关单位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拨付和捐助的各项资金,除特殊规定外,一律通过转账方式转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银行账户。
第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取的现金必须使用县财政局统一规定使用的收款票据。收款票据由报账员向服务站申请领用并负责保管和核销。(格式见附件2)
第十一条 各服务站要协助每个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在农信社开设一个银行基本账户。基本账户预留以下印鉴: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章,主任印章,服务站主管会计印章。
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发生的每笔财务收支必须如实报账,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隐瞒不报。
第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劳动资料,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财产物资列为固定资产。有些主要生产工具和设备,单位价值低于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也可列为固定资产。服务站要制定固定资产目录备考,进行备案保管登记入账,做到账物相符。(格式见附件3)
第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加强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山林、荒地、水面、宅基地、果园等自然资源的管理。服务站应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资源清册,建立电子档案,并打印纸质归档保存,实时监控管理。(格式见附件4)
第三章 财务审批
第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开支实行联签审批制度,财务支出(包括预借款)按限额和权限进行审批。
500元以下(含500元)的财务开支,由村委会主任审批。
5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的财务开支,经村民主理财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讨论同意后,由村民主理财小组组长、村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联签审批。
5000元以上的重大财务开支,应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镇政府备案后,由村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联签审批。(格式见附见5)
以上条款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干部因公出差到镇以外的地方,如果经济条件允许的,每人每天的误工补助原则上不超过30元,具体标准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确定并报镇政府、服务站备案,出差省内县外的地方需住宿的,住宿费按每人每宿100元以内据实报销。
第四章 备用金管理
第十六条 备用金是指为方便村集体经济组织正常开展工作,预借一定额度的资金作为日常办公、差旅等零星开支的款项。备用金实行限额管理,备用金限额一般在1000元-2000元范围内,由服务站按实际情况核定,并报县会计管理中心备案(格式见附件6)。
第十七条 备用金由村报账员按核定的限额填写《借款单》,经支部书记和主任联签审批后,到服务站办理领用手续。
村报账员负责保管备用金,办理备用金的领取、支出和核销手续。
第十八条 村报账员应对备用金支付的情况进行序时登记(现金日记账),账款相符。
第十九条 村报账员在每年12月31日前,必须与服务站核销本年度的备用金,下年度初重新办理相应的备用金领用手续。
第二十条 村报账员发生变更的,原任村报账员应结清领取的备用金,新任村报账员按第十七条规定重新办理申领手续。
第五章 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
第二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理财由村民主理财小组代表村民进行。
民主理财小组由村民代表大会民主推选3至5人组成,村干部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能担任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民主理财小组成员要具备的条件是:为人诚实,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工作热心、群众威信高,并具有一定的文化程度,能胜任工作。
第二十二条 民主理财小组向村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对村财务收支活动进行民主监督,参与制定本村委会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有权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有权对群众反映强烈的财务问题进行随时检查并向村民公开。
第二十三条 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应认真审查和核实职责限额内的每笔财务开支,以举手或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表决通过,对大项财务开支提请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开支情况实行定期财务公开制度。财务公开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做到“公布地点公众化、公布形式专栏化。公布内容通俗化、热点问题专项化”。财务公布栏旁应设立意见箱,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服务站应在每月或每季度结束后15天内、每年年终后30天内,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当月或每季度、每年度统一的村财务公开资料,村报账员应及时带回将其张贴或临摹放大于村务公开栏(或村庄醒目处),向村民公开,接受群众的监督。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主理财小组应及时检查落实并答复。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涂改财务公开资料。
第二十六条 村财务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各项收入支出明细情况、债权债务和内部往来明细情况、固定资产增减明细情况,集体资产出租、处置情况、集体土地等资源承包情况、收益及分配情况以及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财务检查、审计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半年或年终结束一个月内,服务站派出有关人员,由村民理财小组派员配合,对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向村民理财小组反馈,并向镇委镇政府报告。
第二十八条 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由县财政局牵头,联合当地镇政府,组织有关人员对服务站的财务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进行公告。
第二十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派出有村干部和村群众参加的查账组,到服务站检查本村的会计凭证、账簿和相关会计资料,服务站会计人员应热情接待并全力配合检查。
第三十条 每逢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导班子换届前后,应由镇政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其任内的财务进行审计。
第七章 责任追究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由相关职能部门给予当事人相应的处罚和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服务站会计人员违规操作或吃拿卡要的;
(二)超越审批权限审批的;
(三)收取各种现款或物资不及时入账的;隐瞒不入账或有意不上报,私设小金库、账外设账的;或直接坐支的;
(四)村干部挪用或擅自转借集体资金的,除给予相应处分外,还应责令其原数追回,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五)将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非法占为已有,以职务侵占论处;
(六)村集体经济组织不按规定送行财务公开,且财务开支混乱,村干部滥用职权,挥霍浪费,假公济私,引起群众不满而上访、上告的。
(七)村干部唆使财会人员违规处理财务收支、隐瞒资产入账的。
第八章 会计交接和档案管理
第三十二条 会计人员或村报账员因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报账工作全部移交交接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第三十三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县会计管理中心派出专人负责监交。
第三十四条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会计年度终了后,会计人员要将会计资料以村委会为单位进行整理立卷或装订成册,并建立会计档案柜,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做到完整无缺,存放有序,方便查找。
第三十六条 实行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档案由服务站统一管理(之前档案由村自行保管)。有关单位(或人员)需查阅会计档案的,应严格履行合法手续后方能查阅。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此前我县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1.村报账员登记表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现金收入凭证(收据)
3.农村集体资产登记表
4.农村集体资源登记表
5.村委会重大财务开支集体讨论纪要
6.备用金申请表
附件1
村报账员登记表
填报村委会: 填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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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性别 |
年龄 |
学历 |
专职或兼职报账号 |
备注 (有否会计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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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政府 |
村财代理 服务站 |
村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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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现金收入凭证(收据)
年 月 日 定安县财政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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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收到单位(同志)交来款项 人民币: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正¥: |
收款单位(公章): 报账员:
(注: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第二联会计记账,第三联客户)
附表3
农村集体资产登记表
单位名称(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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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资产名称 |
规格型号 |
计量 单位 |
取得方式 |
取得日期 |
数量 |
单价 |
价值 |
使用状况 |
使用/管理部门 |
使用 方向 |
出租/出借双方单位 |
备注 |
村支部书记、主任签字: 村民主理财小组长签字: 复核人签字: 清查人签字:
附表4
农村集体资源登记表
单位名称(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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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 编号 |
资源 名称 |
资源 类别 |
地理位置(地理坐标或四至范围) |
面积(㎡)或蓄积量(m3) |
地上附着物 |
权属 |
取得 方式 |
资源 价值 |
使用状况 |
承包情况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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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营/承包 /闲置 |
承包人 |
合同号 |
承包 期限 |
起止 日期 |
租金 /年 |
付款 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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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支部书记\主任签字: 村民评理财小组长签字: 复核人签字: 清查人签字:
附件5
村委会重大财务开支集体讨论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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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居委会) |
主持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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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记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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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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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支金额(大写):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计划用于:1、 元 2、 元 3、 元 …… 以上决议经与会人员全体讨论通过,请镇财政所“三资”委托代理服务站代为支出。参加会议人员签名(盖手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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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备用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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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名称(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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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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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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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用金管理人员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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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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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资”委托代理 服务站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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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一式三份,单位、主管会计和县会计管理中心各执一份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