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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县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2013/06/02 1.8w 阅读 491 点赞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县级重点龙头企业

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和省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积极推进我县农业产业化经营步伐,结合我县农业发展实际情况,现就做好我县农业产业化县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镇政府、县直有关单位要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农业企业(种植业、养殖业、运输业、加工业)和农业农产品批发市场申报县级重点龙头企业。

二、申报县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企业必须是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二)申报企业总资产应拥有5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300万元以上;产品销售或交易额500万元以上,实现利润30%以上。

(三)申报企业必须如实填写《定安县农业产业龙头企业申报表》(有关数量以上年度年终发生数)一式三份;要撰写介绍本公司基本情况的文字简介材料一式三份(申请报告要具体介绍企业组成形式、经营规模、经营产品、年交易量、年交易额、企业效益、负债与信用、带动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能力、产品市场竞争力以及公司发展前景等情况);企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各一式三份;种植、养殖以及有生产基地的企业,复印土地经营权证书或土地承包合同书一式三份。

三、县政府设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办公室,负责龙头企业的申报工作。办公室设在农业局,联系电话:63832891。

四、龙头企业申报截止时间为5月30日。

五、企业申报龙头企业,经县政府审查批准后拥有龙头企业资格。

六、龙头企业实行年度监测评审制度,对年度检测不合格的龙头企业,将取消其龙头企业资格。

附件:1、定安县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表;

          2、定安县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检测表。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定 安 县 农 业 产 业 化

重 点 龙 头 企 业

申 报 表

申报企业:                      (盖章)

法人代表:                      (盖章)

填报日期:

定安县人民政府 制

定 安 县 农 业 产 业 化

重 点 龙 头 企 业

监 测 表

申报企业:                      (盖章)

法人代表:                      (盖章)

填报日期:

定安县人民政府 制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企业性质

法人代表

创办时间

工商登记号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项          目

单   位

代   号

数   量

一、企业规模情况

一

1、总资产

万元

1

其中:固定资产

万元

2

2、总产值

万元

3

3、销售收入

万元

4

4、专业市场交易额

万元

5

5.农产品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总增加值比重

%

6

二、企业效益情况

一

6、净利润

万元

7

7、出口创汇

万美元

8

8、上缴税金

万元

9

9、总资产报酬率

%

10

三、企业资信情况

一

10、资产负债率

%

11

11、银行信用等级

一

12

四、生产基地情况

一

12、种植面积

亩

13

13、牲畜饲养量

头

14

14、禽类饲养量

只

15

15、养殖水面面积

亩

16

16、基地所在市县

一

17

五、企业带动能力情况

一

17、带动农户

户

18

其中:合同关系(含订单关系)

户

19

      合作方式按利润返还

户

20

      股份合作方式按股份红

户

21

      其它方式

户

22

18、扶持农户资金

元

23

19、给农户提供种子种苗

元

24

20、给农户提供生产资料

元

25

21、培训农民

人

26

22、以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采购的原料占所需原料量比重

%

27

23、以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购进的货物占所需销售货物量比重

%

28

24、加工本省农产品比重

%

29

25、销售本省农产品比重

%

30

六、企业产品竞争力情况

一

26、主营产品产销率

%

31

27、企业有否科技研发机构

(有、否)

32

28、主营产品获得何种标准质量认证

一

33

29、企业通过何种标准质量认证

一

34

主管部门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县农业局意见:

年    月   日 (盖章)

县人民政府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盖章)

备注: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6日印发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