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定安县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
大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国营农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定安县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定安县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深刻汲取近期重特大火灾事故教训,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部署要求,维护我县火灾形势的持续平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按照“6·7”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公安部“6·9”电视电话会议以及《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当前火灾防控工作的通知》(琼府办<2013>89号)精神要求,县政府决定,从即日起至10月15日,在全县范围内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层层落实消防安全领导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全面排查和整治火灾隐患特别是重大火灾隐患。通过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严格落实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提升人民群众消防安全意识,防止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杜绝群死群伤恶性火灾的发生。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全县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深入有效开展,成立定安县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陈 亮(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陈绵春(县政府办副主任)
杜 飞(县公安局副局长)
成 员:彭 光(县安监局局长)
陈 勇(县住建局局长)
徐 吉(县旅游委主任)
梁定伟(县教育局局长)
程 媚(县商务局局长)
邢 莉(县文体局局长、广播电视台台长)
周世兴(县民政局局长)
许程华(县卫生局局长)
陈清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田纪志(县公安消防大队副大队长)
各镇、国营农场分管消防工作的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公安消防大队,由县消防大队田纪志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策划、落实以及各种材料的收集、起草和上传下达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各国营农场、县政府各直属单位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并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辖区、本系统内的专项整治行动工作。
三、排查整治范围和重点
(一)排查整治范围
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地下建筑,建设工程施工工地,“三合一”、“多合一”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二)排查整治重点
1、建筑、场所是否依法通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2、单位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是否依法履行职责;是否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是否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是否达标。
3、单位总平面布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以及建筑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安全疏散等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4、建筑消防设施设置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是否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并完好有效。
5、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材料、建筑保温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人员密集场所是否违章搭建彩钢板临时建筑;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彩钢板搭建的宿舍、办公室等临时用房彩钢板的芯材、安全疏散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6、单位是否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是否组织开展消防专业技能训练。
7、单位存在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是否整改到位,社会单位因消防违法行为受到的行政处罚是否执行到位。
四、整治内容
(一)人员密集场所
1、重点整治固定消防设施配置不到位,未按规定进行年度检测维护、不能保证完好有效,擅自关停损毁固定消防设施以及消防控制室未落实管理制度等违法违规行为。
2、集中整治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违法行为。
3、按照《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燃烧性能要求和标识》(GB20286-2006),严查人员密集场所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4、检查人员密集场所用火用电用油用气设施、防火防烟分隔措施,重点整治擅自扩大防火防烟分区、破坏防火防烟分隔设施、违章用火用电的违法行为。
(二)高层、地下建筑
1、检查高层、地下建筑是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用火用电用气用油等消防管理制度是否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维护、检测制度是否落实;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2、建筑或者场所是否依法经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或备案;地下建筑用途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高层建筑外墙保温材料的防火性能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高层建筑管道井封堵等竖向防火分隔措施是否落实。
3、高层、地下建筑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是否畅通,防烟、封闭楼梯是否正常,疏散指示和应急照明是否运行正常;室内外消火栓是否正常好用;自动消防设施是否运行正常;消防控制室设备运行是否正常。
4、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并符合登高作业等使用要求;消防电梯功能是否正常;消防水泵结合器是否好用。
(三)建设工程施工工地
1、核查在建工程是否通过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
2、施工工地是否满足消防车通行、停靠和作业要求;在建建筑内是否设置标明楼梯间和出入口的临时醒目标志,无天然采光的作业场所及疏散通道、高度超过100米的在建工程的室内疏散通道、自备发电机房等处是否配备临时应急照明;建筑垃圾和障碍物是否及时清理,材料堆放是否规范。
3、施工工地是否按规范设置消防水源,并保持充足的管网压力和流量;是否根据在建工程施工进度,同步安装室内消火栓系统或设置临时消火栓,配备水枪水带,消防干管设置水泵接合器,满足施工现场火灾扑救的消防供水要求。
4、施工工地是否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施工工地的重点防火部位和在建高层建筑的各个楼层是否在明显和方便取用的地方配置适当数量的手提式灭火器、消防沙袋等消防器材。
5、施工工地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是否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施工单位是否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6、施工工地的宿舍、办公用房、发电机房、变配电房、厨房操作间等所有用房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是否达到A级。当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是否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其芯材的燃烧性能是否达到A级。
7、施工工地动用明火是否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是否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需要进行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是否按照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是否落实防火防爆措施;电焊、气焊、电工等特殊工种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四)易燃易爆场所
1、核查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储存、生产和经营等场所是否经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设施设备是否经过安全检测。
2、核查各类安全制度、操作规程是否制定,防护措施是否落实,重点部位是否设置消防安全标识,重点工种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是否制定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并开展演练。
3、易燃易爆场所是否与其它场所保持安全间距,落实防火防爆技术要求。
4、检查易燃易爆场所是否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居民区。
(五)“三合一”、“多合一”场所
按照国家公共安全标准《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A703—2007),“三合一、多合一”场所共分三类进行整治,具体如下:
1、在下列建筑内设置的“三合一、多合一”场所一律严禁住宿人员:生产、储存、经营、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建筑;耐火等级为三级及三级以下的建筑;厂房和仓库;建筑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商场市场等公共建筑;地下建筑。
2、“三合一、多合一”场所设置人员住宿场所时,是否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小时的楼板,将住宿部分与非住宿部分完全分隔,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分别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
3、其他“三合一、多合一”场所,按照上述第2类标准进行整治,确有困难的,经过认定,可采取下列措施: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住宿与非住宿部分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当无法分隔时,合用场所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独立的辅助疏散设施。
层数不超过2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住宿少于5人的“三合一、多合一”场所,按上述要求整改确有困难时,可执行下列要求:设置独立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人员住宿应设置在首层,并直通出口。
五、责任分工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牵头组织对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县公安消防大队等相关部门予以配合;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商务局:负责牵头组织对加油站、液化石油气供气站、烟花炮竹销售点等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县公安消防大队等相关部门予以配合;
县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负责牵头组织对歌舞厅、酒吧、网吧、游艺厅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县公安消防大队等相关部门予以配合;
县旅游委:负责牵头组织对宾馆、酒店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县公安消防大队等相关部门予以配合;
县教育局:负责牵头组织对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县公安消防大队等相关部门予以配合;
县卫生局:负责牵头组织对医院、卫生院、诊所等医疗机构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县公安消防大队等相关部门予以配合;
县民政局:负责牵头组织对养老院、敬老院、福利院等场所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县公安消防大队等相关部门予以配合;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牵头组织对高层、地下建筑和大型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公安消防大队等相关部门予以配合;
县公安局各派出所(农垦派出所):负责“三合一”、“多合一”场所和“六小”单位、社区、农村等开展消防安全全面检查,各镇村(居)委会予以配合;
县公安消防大队:负责党政机关、通讯枢纽单位、重点行业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及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单位的消防安全检查,组织社会单位开展“四个能力”建设自查自评。
六、整治措施
(一)公众聚集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火灾事故危险的,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9条予以拘留。
(二)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2、63条予以拘留。
(三)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情节严重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予以拘留。
(四)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查封的场所、部位,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4条予以拘留。
(五)因火灾隐患整改不力过失引起火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4条,对相关责任人予以拘留,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验收、备案抽查、检查或者经审核、验收、检查不合格而擅自施工、使用、开业的,一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58条责令停止施工、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未依法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
(七)对检查发现的“三合一”、“多合一”场所,不符合《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A703-2007)的,一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1条责令停产停业。
(八)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一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54条、《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22条予以临时查封,并责令整改。
(九)营业性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堵塞,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54条、《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22条予以临时查封,并责令整改。
(十)人员密集场所或集体宿舍墙面、顶棚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饰装修的,一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26条、《海南省消防条例》第62条强制拆除。
(十一)营业性场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经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整改的,一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54条、《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22条予以临时查封。
(十二)对在门窗上安装影响人员疏散和灭火救援行动的铁栅栏等障碍物,经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一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0条强制拆除或设置装置确保能从内部打开。
(十三)建设工程施工工地的彩钢板建筑,其彩钢板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达不到A级的,一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54条、《海南省消防条例》第61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第4.2.1条予以临时查封、停止使用,并全部拆除。
(十四)不及时整改火灾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一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54条予以临时查封;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一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70条予以强制执行。
(十五)凡不符合城乡消防安全布局要求或者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要在责令单位整改的同时,依据《海南省消防条例》第44条、《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21条,由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提请政府挂牌督办,采取“关、停、改、搬”等方式坚决消除火灾隐患。
七、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7月30日前,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部门具体实施方案,成立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工作机制,召开专门会议,迅速部署开展工作。
(二)自查自纠。8月20日前,结合本地实际,分门别类制定不同类型单位、场所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标准,通过发布通告、组织召开辖区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会议、举办消防安全培训班等形式,动员督促单位对照标准排查整治,要求单位将消防安全自查自纠情况“实名”报告公安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并在互联网上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全面排查整治(2013年8月21日至9月20日)。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各职能部门积极推动开展本行业系统进行全面排查,落实乡镇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对辖区所有单位、场所进行全面排查,确保不留死角、不走过场。公安消防部门和公安派出所要严格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对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进行全面、深入的消防监督检查,对检查的单位、场所要逐一登记造册、建立台帐,如实记载检查人员的姓名、检查时间、检查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意见,并在互联网上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要实行“零容忍”,列出清单,逐项整改。能立即改正的,要责令单位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要督促单位落实整改方案、整改责任、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和整改资金,制定应急预案;对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必须一律提请政府挂牌督办并限期整改销案;对关系国计民生不能停止使用的特殊单位和场所,必须责令单位落实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四)检查验收(2013年9月21日至10月10日)。县政府要对全县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验收人员要按照“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对验收抽查单位全部填写验收意见并签字存档。对验收发现排查不彻底、整治不到位的单位,应责令重新组织排查整治。
八、工作要求
(一)坚持政府领导,实行部门联动。要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部署要求,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推动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工商、文化、教育、卫生、商务、安全监管、粮食等部门,开展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大检查。公安机关和公安消防部门要当好参谋、当好推手,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精心谋划、周密部署,严密组织。各职能部门、镇、农场、公安派出所每月25日前将本单位开展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县消防安全委员会(联系人:曾德智,手机号码:18689881985)。
(二)落实主体责任,实行群防群治。各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督促社会单位自查自纠。同时,要继续深入推进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督促社会单位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岗位消防安全职责,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自查评估。乡镇、农村、社区要实行“网格化”排查整治,发动综治办、安监办、居(村)委会、治安巡防队等基层力量,对网格内的小单位场所及居(村)民楼院、村组进行全面排查。
(三)加强宣传教育,形成强大声势。要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告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的内容和要求,集中开展消防安全提示性宣传,广泛宣传消防法规和消防常识,及时发布火灾预警信息,提醒社会单位加强自身安全防范,警示群众提高消防安全意识。要广泛调动新闻媒体,发动党政领导、单位法人、干部职工、学生、居民等代表开展“生命通道体验活动”,参与体验工作、生活、学习场所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引导公众对发现的占用、堵塞、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火灾隐患,通过“96119”火灾隐患举报电话进行举报投诉,并组织各级媒体对拒不整改的单位进行暗访曝光。要通过新闻媒体和互联网向社会公布行业系统消防安全大检查情况、社会单位自查自纠情况、公安消防部门监督执法情况,形成强大舆论监督声势。
(四)严格规范执法,狠抓责任落实。公安机关和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对排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要铁腕打击,严格依法查处,该关停的关停,该查封的查封,该重罚的重罚,该拘留的拘留,决不姑息,决不手软。同时,要按照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的要求,在严格执法的同时强化服务意识,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附件:1、吉林“6.3”火灾爆炸事故有关情况通报;
2、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情况统计表;
3、海南省行业(部门)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情况月报表。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省驻县各单位。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15日印发
附件1:
吉林“6∙3”火灾爆炸事故有关情况通报
我现在通报“6∙3”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的情况。今年6月3日6时10分许,吉林省长春市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厂房发生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造成121人死亡、76人受伤。这次事故造成人员死亡之多、社会影响之大,是十多年来所未有的。
7月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了吉林“6∙3”事故调查组汇报,调查报告认为“6∙3”火灾爆炸事故是一起严重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厂房部分电气线路短路,引燃周围可燃物,燃烧产生的高温导致氨设备和氨管道发生物理爆炸。在管理上的原因是,生产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地方消防部门安全监督管理不力,建设部门在工程项目建设中监管缺失,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不到位,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落实不力。
经国务院批准,对“6∙3”火灾爆炸事故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追究相应责任,共有19人因伪造法律文书、失职渎职、干扰调查等行为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24人因监管不力受到党纪、政纪处理。
其中公安机关和消防部门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有7人,分别是:德惠市消防大队原大队长吕彦东,原副大队长刘贵才,参谋蓝天、高伟,因对事故单位未经消防设计审核,违法建设不制止、不处罚,对事故企业提交的消防竣工、验收申请不认真审查,在调查期间,多次共谋伪造事实,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米沙子镇公安派出所所长赵震、民警孙中光、冯天明,因伪造法律文书,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公安机关和消防部门有11人因对下级问题失察、业务指导不力、工作不到位,受到党纪、政纪处理。分别是:德惠消防大队现大队长王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长春市公安消防支队政委赵子魁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支队长王喜春给予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副支队长赵立志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防火处长宋振宇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吉林消防总队长李树田给予记大过处分,副总队长刘军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米沙子镇公安派出所副所长腾继鹏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德惠市副市长兼公安局长王华安给予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长春市副市长兼公安局局长李祥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吉林省副省长兼公安厅厅长黄关春给予记大过处分。
附件2:
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情况统计表
单位:填报时间:
出动检查组和力量情况 | 检查单位、场所情况 | |||||||||||||||||
政府及有关部门 | 公安消防部门 及公安派出所 | |||||||||||||||||
出动检查组 (个) | 出动人力 (人) | 出动检查组 (个) | 出动警力 (人) | 宾馆 饭店 (个) | 商场 市场 (个) | 公共娱乐 场所 (个) | 医院(个) | 学校 幼儿园 (个) | 劳动密集型企业 (个) | 建设工程施工工地 (个) | 其他 (个) | 合计 (个) | ||||||
消防监督执法情况 | ||||||||||||||||||
发现隐患 (处) | 整改隐患 (处) | 责令停止使用、 停产停业(家) | 临时查封 (家) | 强制执行 (家) | 拆除违章彩钢板建筑 (平方米) | 拆除门窗障碍物 (平方米) | ||||||||||||
附件3:
海南省行业(部门)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情况月报表 | ||||||||||||||
行业(部门)名称: | 填报时间: | |||||||||||||
省直行业(部门)重要工作开展情况 | ||||||||||||||
制定工作方案 | 成立组织机构 | 领导带队检查 | 成立督查组 | 当月检查督查地区 | 召开会议 | 组织培训教育 | ||||||||
文号 | 发文范围 | 领导姓名(职务) | 机构人员组成 | 带队领导职务 | 检查次数 | 数量 | 组成人员 | 数量 | 地区名称 | 会议形式 | 参加范围 | 培训方式 | 参加人数 | |
各地行业(部门)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情况 | ||||||||||||||
召开会议 | 组织培训教育 | 制定工作方案 | 成立检查组 | 检查督查社会单位数 | 当场整改火灾隐患数 | 限期整改火灾隐患数 | 发现重大火灾隐患数 | 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何种方式转办相关部门 | 整改火灾隐患投入资金 | 其他补充事项 | ||||
会议形式 | 参加范围 | 培训方式 | 参加人数 | 文号 | 发文机关和发文范围 | 数量 | 参加人数 | |||||||
审批人(带队督查领导) | 填报人(陪同检查督查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