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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安县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4/11/13 1.9w 阅读 239 点赞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定安县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

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定安县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定安县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

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海南省信访局《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实施细则>》(琼信〔2014〕5号)精神,现结合我县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逐级走访层级设置

依据《办法》第四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和管辖层级,到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我县逐级走访的层级设置为:

第一级:各镇人民政府或县各职能部门。

第二级:县人民政府。

二、来访登记

对所有群众来访,按照信访信息系统逐一核实、登记,确保全面客观地反映来访情况。

 三、来访受理情形

(一)予以受理的情形

  1.对县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其职务行为的,予以受理接谈,并转送或交办。

  2.从全国信访信息系统或《信访事项实体性受理告知书》、《信访事项延长办理期限告知书》、《信访事项申请复查(复核)受理告知书》、《信访事项处理(复查、复核)意见书》等途经核实,已经县级行政机关或县级复查复核机构受理,或已经县党委、政府信访工作部门或县人民政府复查复核机构受理,来访人未在《信访条例》规定期限内,收到处理(复查、复核)意见或处理(复查、复核)意见未落实的,予以受理接谈,并交办或督办。(注:《信访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第三十五条规定“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3.“三跨三分离”来访事项,按照《信访条例》第二十四条“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行政机关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受理机关”规定和《国家信访局协调“三跨三分离”信访事项工作规范》(附件12)处理。

(二)不予受理的情形

1.未逐级走访的。从全国信访信息系统或《信访事项实体性受理告知书》、《信访事项延长办理期限告知书》、《信访事项申请复查(复核)受理告知书》、《信访事项处理(复查、复核)意见书》等途经核实,应当但未经县党委、政府信访工作部门或县级行政机关受理办理的,不予受理,告知来访人按照《信访条例》规定逐级走访反映问题。登记、接谈时,发现不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工作部门处理权限范围的,选择“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告知(非公文类)”办理方式。

2.在办理期限内的。从信访信息系统或《信访事项实体性受理告知书》、《信访事项延长办理期限告知书》、《信访事项申请复查(复核)受理告知书》、《信访事项处理(复查、复核)意见书》途经核实,已经县级行政机关或省复查复核机构受理,或已经县党委、政府信访工作部门或县人民政府复查复核机构受理,但在《信访条例》规定处理(复查、复核)期限内,不予受理。告知来访人耐心等待处理结果。登记、接谈时,发现信访事项已经受理且正在办理期限内的,选择“正在办理中不予受理”的办理方式。

对上述情形,须在信访信息系统勾选“是否越级”项。

3.涉法涉诉的。

(1)依据《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告知来访人通过法定途径向有关机关提出。登记、接谈时发现此类情况,选择对应的不予受理办理方式。

(2)依据《信访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不予受理,告知来访人向以上有关部门提出。登记、接谈时发现此类情况,选择对应的不予受理办理方式。

(三)不再受理的情形

1.超出申请期限的。对县级行政机关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或对县人民政府复查复核意见不服,无正当理由超出规定期限未向省复查复核机构申请复查复核的,不再受理。登记、接谈时,发现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超过复查(复核)期限的,选择“未申请复查(复核)不再受理告知(非公文类)”的办理方式。

2.已经复查复核办结的。对已经省复查复核机构审核认定办结的,视为信访事项已终结,不再受理。登记、接谈时,发现已经省复查复核机构审核认定办结的,选择“复查复核终结不再受理告知(非公文类)”的办理方式。(注:《信访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3.已经复查复核终结的。对已经省复查复核机构复查复核终结备案,并录入信访信息系统的,不再受理。登记、接谈时,发现已经复查复核终结备案并录入信访信息系统的,选择“复查复核终结不再受理告知(非公文类)”的办理方式。

四、加强教育疏导

(一)县群工部(信访局)根据《办法》和本《实施细则》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指导各群众工作站、室适时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加强宣传,提高引导群众依法逐级走访工作水平。

(二)在群众来访接待场所或聚居地,政府相关网站,采取设置宣传栏、书面公告、发放宣传册等多种方式,加强《办法》、《实施细则》宣传。

(三)本《实施细则》施行后,对不予或不再受理的信访事项,要坚持准确甄别、严格把关,对越级走访或采取不正当走访行为的,各级党委、政府信访工作人员要教育引导,如有违法上访行为的,当地公安机关应依法妥善处理。

五、督导检查

(一)做好引导群众依法逐级走访反映问题的工作,根据单位职能选用《办法》规定的“告知书”表格,认真填写,做到书面告知,依法办理。

 (二)建立越级走访情况通报制度,每月向责任单位或部门下发越级走访名单,进一步规范程序引导、受理办理等方面的工作。

 (三)对于不按要求登记录入、应受理而未受理、未按规定期限和程序受理办理来访事项、不执行来访事项处理意见,“依法逐级走访”落实不到位,造成群众越级走访的,通过“点对点”通报、重点约谈或实地督办等方式,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四)对违反信访工作纪律、侵害来访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的,将依照有关规定倒查问责。

本实施细则由县群工部(信访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逐级走访受理流程图

       2.逐级走访层级流程图

3.信访事项程序性受理告知书(信访局选用)

4.信访事项实体性受理告知书(行政部门选用)

5.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信访局、行政部门选用)

6.信访事项不再受理告知书(信访局、行政部门选用)

7.信访事项延长办理期限告知书(行政部门选用)

8.信访事项申请复查受理告知书(行政部门选用)

9.信访事项申请复核受理告知书(行政部门选用)

10.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行政部门选用) 

11.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行政部门、复查机构选用)

12.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复核机构选用)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省驻县各单位。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15日印发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