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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定安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3/10/13 1.2w 阅读 172 点赞

定安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定安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

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定安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已经14届县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定安县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定安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

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承包定安县境内施工项目的建筑业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本办法所指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具体包括项目总承包企业及其下各级劳务分包企业。

二、县人社局负责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住建局、财政局、工商局、地税局、国税局、总工会负责协助监督管理。 

三、定安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实行法人单位负责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实施项目建设的劳务分包企业为具体用工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直接负责。禁止各级劳务分包企业违反规定将工程发包、分包给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或个人。

如劳务分包企业违反规定,将劳务发包、分包给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实施,劳务分包企业视为具体用工企业,对发包、分包项目农民工工资负责。

四、业主单位、工程总承包企业必须按照《定安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办法》(定人劳保<2005>59号)文件要求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如建设项目存在劳务分包企业的,劳务分包企业须按分包工程量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劳务分包企业缴纳情况进行监督。工程总承包企业不按规定落实监督责任的,如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由总承包企业先行承担垫付义务后,再与发生工资拖欠的劳务分包企业进行结算。

在日常巡视检查中如有发现劳务分包公司未及时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责令整改。不按规定期限整改的,由住建部门对其承包项目下达停工整改责令书,补缴后才能重新开工。

五、具体用工的劳务分包企业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 

六、具体用工的劳务分包企业应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其他民主协商形式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本企业全体农民工,同时报送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七、具体用工的劳务分包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应包括以下内容: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以及其他工资支付内容。

八、具体用工的劳务分包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农民工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支付方式可由企业结合建筑行业特点在内部工资支付办法中规定。

九、具体用工的劳务分包企业必须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或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严禁拨付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在核算农民工工资发放时,具体用工的劳务分包企业须编制工资支付表作为附件,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按财务凭证进行保存。

十、业主单位和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确保其下各级劳务分包企业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因具体用工企业原因引发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其上各级劳务分包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和业主单位须逐级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十一、工程总承包企业须于每月20日内,将其下各级劳务分包企业上月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汇总抄报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并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负责张贴于项目施工现场予以公示。

十二、业主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劳务分包企业支付进度款,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由业主和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进度款为限。

未结清的进度款以住建局备案合同约定条款计算为准。

十三、具体用工企业因被拖欠工程进度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追回的被拖欠工程进度款,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十四、农民工发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举报: 

(一)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的; 

(二)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拖欠或克扣工资的; 

(四)不支付加班工资的; 

(五)侵害工资报酬权益的其他行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举报后,须在十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依职权做出调查结论并依法处理。 

严禁不通过正常渠道,串通或者煽动农民工采取激进手段讨要工资。 

十五、如具体用工企业违反国家工资支付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协调、处理无果的,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并将情况及时通报有关部门,由县住建局依法对该项目下达停工整改决定。对整改不及时,并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企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移交公安部门调查处理。

十六、如具体用工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由住建局依法对其信用等级、内控管理做出评价上报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并对其今后在定安行政区域内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方面进行限制。县政府将根据实际加大对其监管力度,在其项目建设期间不定期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建局、工商局、财政局、地税局、国税局、总工会等职能部门开展行政执法专项检查。

十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对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监察,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企业在接受监察时必须如实报告情况,如实提供资料和证明。

十八、财政局、地税局、国税局应积极对定安县境内施工的建筑企业开展税务和会计检查工作,发现涉及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应及时反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十九、农民工与企业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的,按照国家劳动争议处理有关规定处理。 

对事实清楚、不及时裁决会导致农民工生活困难的工资争议案件,以及涉及农民工工伤、患病期间工资待遇的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部分裁决;企业不执行部分裁决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十、本办法由定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二十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项目基本情况;

      2、***项目***班组2013年**月份工资发放情况表。

附表1:

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开发企业:项目投资金额:

一包

二包

三包

企业名称

承包金额

承包金额

小计

自行施工建设金额

分包建设金额

企业名称

小计

自行施工建设金额

分包建设金额

企业名称

自行施工建设金额

企业一

企业1

企业1-1

企业1-2

企业1-3

企业2

企业2-1

企业2-2

企业2-3

企业3

企业3-1

企业3-2

企业3-3

附表2:

****项目****班组2013年**月份工资发放情况表

工程总承包单位:(盖章)发放日期:2013年  月  日单位:元

序号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月初欠发

本月应发

本月已发

领款人签名

备  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班组长签名确认: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分包金额:

劳务分包企业负责人签名确认: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承包金额:

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人签名确认: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总承包金额:

备注:如有更多的分包施工单位,必须同样层层签名确认。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省驻县各单位。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9日印发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