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府办〔2018〕69号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定安县健康扶贫兜底政策实施
方案(修订)》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定安县健康扶贫兜底政策实施方案(修订)》已经十五届县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定安县健康扶贫兜底政策实施方案(修订)
为贯彻《中共海南省委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琼发〔2016〕7号),有效提升农村贫困人口健康水平,根据《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健康扶贫2018年工作要点及任务分工>的通知》(琼卫办财务发〔2018〕5号)、《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安县健康扶贫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定府办〔2016〕136号)及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围绕省委、省政府“三年脱贫,二年巩固”目标,按照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针对农村贫困人员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建立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大病补充保险、医疗救助、医疗兜底救助资金等制度的衔接机制,健全我县健康扶贫兜底救助制度,编密织牢社会保障救助托底安全网,补齐贫困人口医疗保障“短板”,全面提高我县农村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水平。
二、工作目标
全面落实我县健康扶贫兜底政策,切实解决我县农村贫困人员符合兜底条件群体的医疗保障问题,确保农村贫困人员大病得到有效救治保障,个人就医费用负担大幅减轻。
三、实施对象
全县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农村低保对象及特困人员。
四、门诊兜底救助标准
住院兜底救助标准: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员以及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因病住院,在年度内的住院费用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大病补充保险和大病医疗救助后,仍无能力支付的剩余医疗费用,有效费用超过1000元的部分,可按30%由医疗兜底救助资金给予救助。兜底救助对象按上述兜底公式计算后,实际报销金额未达到总费用90%的部分,由兜底救助资金补足,确保兜底救助对象住院实际报销比例达到90%。
门诊兜底救助标准:患大病、特殊慢性病、长期慢性病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员及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门诊医疗费用实际报销比例提高到80%左右。
五、兜底救助流程
(一)“一站式”结算救助流程
1.兜底救助对象在实施“一站式”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需向定点医疗机构提交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簿)、扶贫手册(或低保证)等,由定点医疗机构对患者进行相应资格确认,以便准确兑现各项医疗救助保障政策。
2.兜底救助对象结算医疗费用时,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工作人员通过新农合系统和民政系统对新农合补偿、大病保险、大病补充保险、大病医疗救助和医疗兜底救助等情况初审后,打印新农合医疗费用结算清单交患者或其家属签字确认,即完成即时结报。定点医疗机构对兜底救助对象各层次的报销补偿资金统一实行垫付制,按照相关规定一律现场减免补偿,实现新农合补偿、大病保险、大病补充保险、大病医疗救助和医疗兜底救助“一站式”结算。
(二)非“一站式”结算救助流程
兜底救助对象在未实施“一站式”结算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其兜底救助资金由卫计部门牵头民政、扶贫、财政、新农合办、大病保险经办机构、大病补充保险经办机构等部门进行联合审核审批,各部门指定专人协助联审,联审流程为:
1.新农合办每月10日前从新农合系统导出上月住院农村贫困人员救助信息表发至卫计委。卫计委协调扶贫办、民政局核准人员性质,核准时间不超过两个工作日。
2.卫计委将核准确认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住院费用兜底救助表(即附件1、2、3)发至各相关审核部门,由各部门依次核算兜底救助对象的新农合、大病保险、大病补充保险、医疗救助、医疗兜底救助金额(每一环节核算时间为1个工作日),并填写表格发至卫计委。
3.卫计委汇总民政、财政、新农合、大病保险、大病补充保险经办机构等部门意见,于5个工作日内将表格发至民政局,民政局下发乡镇民政办,通知兜底救助对象携带银行卡填写表格并对本人救助情况进行签字确认。
4.完成以上工作后,民政局向财政局提出用款申请,将兜底救助费用直接拨付给救助对象。
六、兜底救助资金管理
1.县健康扶贫医疗兜底救助资金由县政府从预算资金和统筹整合的按规定可用于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扶贫资金中安排,承担兜底保障作用。资金规模原则上参照当年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的规模、上一年度实施医疗兜底补助支出情况等因素确定,每年安排80万用于医疗兜底救助,由县级财政预算拨款。如有结余,可结转到下一年度使用,如有缺口,经县政府批准后,县财政予以追加。
2.资金管理遵循公开、透明、专业化、规范化原则。健康扶贫医疗兜底救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健康扶贫医疗兜底救助资金列入民政部门年度部门预算,并确定专人负责资金管理,设立健康扶贫医疗兜底救助资金发放专账,用于办理救助资金的核拨、支付和发放业务,并建立医疗兜底救助资金明细台帐。建立定期对账制度,每季末和年终,民政部门、卫计部门和财政部门认真做好医疗兜底救助资金的对账工作,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医疗兜底救助资金执行情况和相关说明。资金具体管理办法由民政部门协商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七、工作机制
1.卫计部门负责严格监督医疗机构对农村贫困人口患者进行规范治疗。
2.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财政预算资金,加强救助资金管理。
3.民政部门负责鉴别患者是否为农村低保人员、特困对象,并根据退出机制将对象变动情况及时通报给卫计部门;负责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患者进行医疗救助以及负责健康扶贫医疗兜底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
4.扶贫部门负责鉴别患者是否为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员,并根据退出机制将扶贫对象变动将情况及时通报给卫计部门。
5.县新农合办负责提供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员、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住院信息。
6.大病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患者进行大病医疗保险救助。
7.大病补充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患者进行大病补充保险救助。
8.审计部门负责依法对健康扶贫医疗兜底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9.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及时、有效对农村贫困患者实施医治,严禁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诊治。
八、 监督管理
1.实行公开制度。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民政部门每季度在县政府网站公布救助对象和金额,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2.委托中介组织进行专项审计。民政部门每年度应委托中介组织对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对资金使用、救助的具体事例、费用以及审计报告等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3.审计机关依法对健康扶贫医疗兜底救助资金的拨款、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对违纪、违规、违法行为,要严肃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九、本方案由定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2.定安县农村低保对象住院费用兜底救助表
3.定安县农村特困人员住院费用兜底救助表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