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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安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2015-2017)的通知

2015/11/19 3.7k 阅读 268 点赞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定安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2015-2017)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国营农场,县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定安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2015-2017)》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定安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2015-2017)

为加强我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零售)的经营行为,预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安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定府办〔2015〕38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定安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2015-2017年)》(以下简称《布点规划》)。

一、布点规划原则

根据《国家烟花爆竹经营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布点,应当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审批,建立公平、公正、有序、规范的烟花爆竹市场流通秩序。

二、布点规划数量

综合我县各镇(场)的人口分布、城乡特点和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全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控制在120家以内。

三、布点规划条件

对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的申办工作,按照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要求,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并结合实际适当提高门槛,坚持一手抓申请材料审查,一手抓零售场所安全条件现场核查,从源头上严格把关。

1.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实行专店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经营人员持证经营。零售店面烟花爆竹摆放量不得超过截明量,零售场所及临时专用库房内不得住人,不得设置明火,不得使用电热器具。

2.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不少于2个干瓶灭火器及足够的安全警示标牌。

3.禁止在党政军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商场、超市、影院、餐馆、集贸市场、纯居民生活区、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等地带设立烟花爆竹零售点,烟花爆竹零售点必须与之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少于100米,尤其是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存储)单位、重点防火区和重要公用设施保护区等区域,不予审批。

4.二个相邻烟花爆竹零售点之间距离必须大于50米以上,并且不得越界经营、占道经营,避免恶性竞争和安全隐患。

5.在满足基本条件的基础上,优先考虑无违法违规行为、经营场地开阔、安全条件好和有烟花爆竹销售经验的申请人,条件相近的,以满额为止。

6.法律、法规以及县政府及各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布点规划实施

《定安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2015-2017)》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县安监局和各镇(场)按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实施。

五、申请办理时间

定安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2015-2017)零售经营许可申请时间截至2015年12月30日止。

六、其他要求

1.凡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人获得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后,要与镇政府、县安监局签订承诺书。同时应持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到县工商局办理工商手续,做到合法销售。

2.经营者不得擅自变更经营场所,严禁一证多点、异地销售、超量储存、不得擅自降低安全销售条件,对因安全条件发生变化确需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及时申报变更。县安监、公安、工商、质监、城管和各镇等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经营行为,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罚,直至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3.有效申请人不得买卖、转让(更名)、出租、出借、冒用或伪造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一旦发现,县安监局将收回经营许可证,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4.实行烟花爆竹配送制度。全县烟花爆竹必须由批发经营单位统一配送到销售经营网点,各网点不得自行运输,坚决杜绝使用客运车辆和无运输资质的车辆运输烟花爆竹。

附:定安县烟花爆竹经营网点2015-2017年规划布点控制数

附件:

定安县烟花爆竹经营网点

2015-2017年规划布点控制数

1.定城镇:25个(其中潭黎1个,平和 1个,);

2.新竹镇:10个(其中新序3个);

3.富文镇:10个(其中坡寨3个,金鸡岭农场1个);

4.龙湖镇:8个(其中永丰 3个);

5.雷鸣镇:11个;

6.黄竹镇:10个;

7.龙门镇:10个;

8.龙河镇:12个(其中安良1个);

9.岭口镇:8个(其中岭腰1个);

10.翰林镇:11个(其中中瑞农场:2个)。

合计数:115个。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省驻县有关单位。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17日印发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