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定安县现役军人立功奖励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定安县现役军人立功奖励实施办法》已经十四届县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定安县现役军人立功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国防和部队建设,激励现役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使他们安心在部队服役,力求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海南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施奖励的适用对象:现在部队服役并立功受奖的定安籍军人。
第三条 现役军人在部队服役期间获得荣誉称号或立等功者,给予一定经济奖励:
(一)军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一等功者,给予一次性经济奖励10000元。
(二)荣立二等功者,给予一次性经济奖励5000元。
(三)荣立三等功者,给予一次性经济奖励2000元。
(四)获得优秀士兵称号的,给予一次性经济奖励1000元。
第四条 同一个年度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立等功者,按本年度最高荣誉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现役军人立功奖励资金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县民政局每年将本年度立功受奖人员名单和奖励资金报送县财政局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县民政局负责发放兑现。
第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