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安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定安县促进旅游文化产业
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国营农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定安县促进旅游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定安县人民政府
2015年7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定安县促进旅游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海南省旅游条例》、《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文化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将旅游文化产业培育成第三产业的支柱产业,结合定安实际,对2013年9月颁布的《定安县加快旅游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进行修订,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土地政策
文化产业项目、旅游景区、精品酒店等符合重点项目投资计划的文化旅游项目,县政府将其列入县级重点项目,优先帮助其列入省级重点项目、省级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并给予以下扶持:
(一)用地应优先纳入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优先保障项目用地计划指标。
(二)按照“项目带土地”原则,对地方经济发展具有较大带动作用的文化旅游产业重点项目,对原土地使用者利用已取得的非经营性用地兴办文化旅游产业的,经县政府批准,可以协议出让、作价出资、租赁等方式供地;对经省政府批准立项的文化旅游产业重点项目,可采取招标方式供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该项目土地取得费、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确定;对国有企业将划拨土地用于文化产业项目的,可以作价出资或者授权经营方式处置其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取得的文化产业项目用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三)对文化旅游产业重点项目用地,经县政府同意,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全部土地出让金可在2年内缴清。所缴纳土地出让金,按照“收支两条线”办法管理,并通过预算支出安排,优先用于所在区域的基础设施建设。
(四)对国家级和省级文化旅游产业重点项目,3年内实际投资额达到10亿元(人民币,下同)以上或投产后3年内每亩土地年均销售收入达到300万元以上的,经县政府批准,可在同一区域以公开出让方式,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市规划,安排适当面积的配套经营性项目用地,支持其可持续发展。
二、财政政策
(一)设立专项资金。县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旅游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旅游文化产业扶持、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支出,并以此为基数,按财政收入增长比例逐年递增。
(二)提供贷款贴息。在本政策实施期内,对贷款用于在定安境内建设省、县重点旅游项目的企业,鼓励并协助其申报国家、省级贷款贴息。此外,根据享受国家、省级两级贷款贴息的情况,县政府可以再给予部分贴息。在满足享受国家、省、县三级贷款贴息总额不超出其贷款利息85%的前提下,县政府可以给予不超出其贷款利息20%的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为两年,单个项目当年财政贴息资金不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
(三)鼓励景区、酒店升级改造。
1、扶持景区景点建设。鼓励新建景区或现有景区创A工作,在本政策实施期内,对新挂牌的5A、4A、3A景区,分别一次性给予产业扶持资金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对旅游景区年门票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产业扶持资金10万元。同时,优先扶持发展相关产业。
2、支持星级酒店建设。鼓励新建或现有酒店创星级酒店,对新挂牌的5星、4星、3星级标准酒店,一次性给予产业扶持资金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同时,优先扶持发展相关产业。
(四)鼓励开发县内旅游市场。
1、鼓励旅行社开发县内旅游市场。以旅游部门电子行程单的统计数据为准,对年招徕到定安的游客人数达1.5万人次以上(含1.5万人次)的旅行社按照增量进行产业扶持,以该旅行社上一年度招徕的实际人数为基数,每增加5千人次,给予扶持资金5万元,并以此类推。同一家旅行社,年度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鼓励旅行社组织游客住宿定安。本政策实施第一年度,以旅游部门电子行程单的统计数据为准,旅行社组织游客在定安每住宿1晚按10元/人次给予扶持。同时,本政策实施第二年度,以旅游部门电子行程单的统计数据为准,对组织游客在定安住宿人数呈正比例增长的旅行社,每增加1人次,在10元/人次扶持的基础上,再额外扶持5元/人次。
(五)支持社会资本投资乡村旅游。
为了更大力度支持乡村旅游发展,县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的财政预算,专门用于扶持发展乡村旅游产业,不够部分从年度预留旅游资金里列支。
1、鼓励企业、个人或合作社投资乡村旅馆。企业、个人或合作社按照乡村旅游规划,在旅游发展重点区域,新建或将自有、租赁房屋改造成乡村旅馆,具有地方特色,床位达30张以上,拥有独立卫生间,地板简单装修,配备热水器、空调、电视,并获得工商、卫生等相关执照,经审批可按1.5万元/间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单个项目,扶持资金最高不超30万元。同时,对正常营业一年,且入住率保持50%以上的,再给予扶持资金5万元。
2、鼓励农民或合作社将自有房屋改造成乡村旅馆。农民或合作社按照乡村旅游规划,在旅游发展重点区域,将自有房屋改造成乡村旅馆,具有地方特色,床位达12张以上的,拥有独立卫生间或公共卫生间,地板简单装修,配备热水器、空调、电视,并获得工商、卫生等相关执照,经审批可按1万元/间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单个项目,扶持资金最高不超15万元。 同时,对正常营业一年,且入住率保持50%以上的,经审批可再给予扶持资金5万元。
3、鼓励企业、个人或合作社投资农家乐餐饮项目。企业、个人或合作社按照乡村旅游规划,在旅游发展重点区域,投资农家乐餐饮项目,餐位数达50个以上,具有地方特色,并获得工商、卫生等相关执照,经审批可按营业建筑(建设标准不得低于铁皮屋)面积9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单个项目,扶持资金最高不超10万元。
(六)扶持旅游文化商场建设。对符合旅游规划,在旅游发展重点区域建成营业的旅游文化特色商店(商场),具有地方特色,营业面积在30平方米(含)以上的,销售商品品种不得少于5类,经审批可按9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同一家企业扶持资金最高不超30万元。
(七)鼓励文化旅游艺术创作。企业、个人以定安文化、旅游为元素进行拍摄电影、创作歌曲、摄影美术、出版书籍等文艺创作,并获得省级(含)以上奖项,可以给予总投资额20%(含)以下的奖励(但最高不超过以下限额):其中,拍摄电影最高可奖励50万元,出版书籍最高可奖励8万元,创作歌曲最高可奖励3万元,美术作品最高可奖励2万元,摄影作品最高可奖励1万元。县政府对获奖作品拥有使用权。
三、基础设施建设
(一)提供基础设施配套。
1、优先规划建设旅游文化重点项目所在区域外的基础配套设施,可延伸到基础设施配套和产业发展公共服务、公共设施等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并根据项目第一年实际投资情况和项目实际进度,安排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具体资金安排,根据不同区域的实际需要确定。
2、县发改、旅游、财政等相关部门,优先策划旅游基础设施项目,并给予优先安排财政预算。交通等相关部门要优先开通针对旅游景区、旅游酒店、乡村旅游示范点的公交专线,提高旅游的通达性。
(二)加强旅游交通体系建设
1、鼓励交通、旅游企业开通城市与景区、景区与景区之间的班车专线、旅游专线。对新开通海口市区到南丽湖的班车专线或旅游专线,每天滚动发班不少于10班次的交通或旅游企业,经审批可每年给予产业扶持资金36万元;对海口美兰机场到定安县城班车专线或旅游专线,每天滚动发班不少于10班次的交通、旅游企业,经审批可每年给予产业扶持资金36万元。
2、鼓励在定安境内开通旅游专线。鼓励交通、旅游企业在定安境内,开展以定安为主的琼北旅游专线。对在定安境内开通一二日游路线的企业,每年组团不少于45次,且旅游线路经县交通、旅游部门审核通过并进行备案的,一辆中巴(25座以内)给予1000元/次的扶持资金,一辆大巴(30座以上)给予1200元/次的扶持资金,同一家企业每年累计扶持资金不超过10万。
以上政策采取申报制,由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审核,并报县政府审批同意后,可享受相关政策。涉及产业扶持资金的,从专项资金中拨付。凡弄虚作假的,经查实,追回全部扶持资金,取消扶持资格,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先试行二年。实施过程中,若发生与国家、省相关规定及政策有抵触的情况,则相关条款可相应取消,但不影响本政策其他条款的执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省驻县各单位。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