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安县人民政府
关于确定我县部分征地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国营农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十四届县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讨论,县政府确定未在(琼府<2014>36号文)中明确补偿标准的鸭脚木、吊瓜树、小叶榄仁、雨伞树和花梨等部分征地青苗补偿标准:
一、鸭脚木、吊瓜树、小叶榄仁、雨伞树的补偿标准:幼苗期:胸径5cm以下为20元/株,胸径6-9cm为100元/株;生长期:胸径10-20cm为180元/株;成材期:胸径21cm及以上为250元/株。
二、花梨的补偿标准:幼苗期:胸径1-3cm补偿标准为30元/株;胸径4-6cm补偿标准为60元/株;生长期:胸径7-9cm补偿标准为150元/株,胸径10-15cm补偿标准为200元/株;成材期:16cm及以上的补偿标准面议或评估。
三、套种作物的补偿标准:主要作物根据《关于印发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琼府<2014>36号)的文件规定补偿;间种作物的补偿由县项目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决定。
定安县人民政府
2015年9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省驻县各单位。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