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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安县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5/12/29 1.3w 阅读 414 点赞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定安县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

状况核对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国营农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定安县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办法》已经十四届县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定安县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县城乡居民及家庭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为有效实施社会救助工作提供真实而可靠的事实依据,提高政府救助的准确性和公信力,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和《海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和财产认定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定安县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办法(以下统称为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向政府相关部门申请实施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认定、临时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救助等的城乡居民个人或家庭(以下统称为核对对象),县政府成立的“定安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以下统称为县核对机构)对申请救助城乡居民或家庭的经济状况开展调查、核实,并附书面报告,为救助审批工作提供依据的职能活动。

第三条 已享受本县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项目的家庭也应定期或不定期的接受家庭经济状况复审、核实。

第四条 核对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 

(二)属地管理、责任落实的原则;

(三)诚信申报、保护隐私的原则;

(四)信息共享、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核对对象 :

(一)申请享受城乡低保救助的城乡居民个人或家庭;

(二)申请享受城乡低收入家庭救助的城乡居民个人或家庭;

(三)申请享受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医疗救助的城乡居民个人或家庭;

(四)申请享受城乡住房救助的城乡居民个人或家庭;

(五)已享受城乡低保、城乡低收入家庭救助的城乡居民个人或家庭;

(六)已享受城乡住房救助的城乡居民个人或家庭;

(七)受委托需要核对家庭收入的其他对象。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并成立县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领导小组,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民政局局长任副组长,公安、民政、财政、统计、人社、社保、住建、房管、国税、地税、工商、计生、住房公积金、编制办、银行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具体负责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加强各部门之间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的有效衔接。

第七条县民政局是全县城乡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县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负责全县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日常管理工作,研究制定核对方法和措施,以及对全县社会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指导、管理、收入比对;负责接受相关部门单位提出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申请并做好相关核对工作,出具相关核对结论报告并及时反馈给申请核对单位,为审批工作提供可靠依据;负责与相关部门、单位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和平台建设等。

各镇人民政府(国营农场)、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审核、受理有关社会救助申请人的材料,并对其其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和家庭实际状况,组织镇包村干部、村(居)负责低保工作干部,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索证、代表评议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并做出意见,同时将县核对机构出具核对意见及时告知申请人,并根据需要适时公示。

县核对机构经城乡低保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授权,通过县公安、人社、国土、住房、金融、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单位,对社会救助申请对象家庭的户籍、机动车、就业、保险、住房、农机、存款、证券、公积金等方面信息进行核对,并根据信息核对情况,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声明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出核对意见,县民政局根据核对意见依照低保审批规定,做出是否符合低保条件的审批意见。

县发改委、公安、财政、人社、住建、工商、金融、税务、人民银行、住房公积金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第八条  县政府加强对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并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核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  核对标准及范围

第九条  县民政、教育、卫生、住建等相关部门对本县居民个人或者家庭提出的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认定、临时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等社会救助项目申请后,其审核需要以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作为参考的, 可委托县核对机构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

第十条 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内容包括:核对申请对象家庭的可支配性收入(以下统称为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收入指的是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当月前连续12个月所拥有的家庭可支配收入或纯收入,包括扣除个人缴纳的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纯)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县民政局依法认定的其他家庭收入等;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奢侈品等财产。

可支配收入和财产的具体内容,由县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核对对象家庭中,符合法定劳动年龄的家庭成员,在本地居住,无身体疾病、赡养等特殊原因,不能出示收入证明的,参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15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琼府〔2014〕72号)文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确定收入。外出务工人员不能提供收入证明的,按照务工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收入。

核对对象子女成家的,要按照国家《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根据子女的赡养能力,合理计算赡养费,作为家庭收入。

第十二条  农村核对对象家庭成员按照规定获得的水利移民补贴、养老保险金等,计入家庭收入。

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农村核对对象,如不能诚实申报家庭收入的,按照其家庭能力类型及程度和当地种植、养殖一般收入水平估算家庭收入。对于从事经商、营运等经营性活动的家庭成员,如不能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的,按照本县该行业的一般收入水平估算家庭收入。

 第十三条  以下项目可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立功荣誉金和护理费;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县级人民政府)对特殊贡献人员给予的奖励金和荣誉津贴;

(三)建国前入党的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等享受的定期补助;

(四)因公(工)负伤职工的护理费,死亡职工的丧葬费、抚恤金;

(五)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计划生育家庭所获其他政府奖励扶助资金,孤残儿童基本生活费;

(六)在职职工按规定由单位及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

(七)政府和社会给予贫困在校生的救助金、生活补助和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贷款等;

(八)人身伤害赔偿中除生活费以外的部分;

(九)政府和社会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

(十)老年人高龄补贴;

(十一)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应计入的收入;

第十四条  县核对机构通过政府各部门信息、数据核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通过书面报告形式反馈给委托部门,核对结果作为政府相关部门做出审批决定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所指家庭成员应是共同生活的具有法定赡(抚、扶)养关系的家庭人员。

 第十六条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农村五保户可直接认定为城乡低收入家庭,不再重复进行家庭收入核对,对于上述方法不能计算其家庭收入,又不能诚实申报收入的家庭,应通过核实其家庭成员总支出的办法,核对其家庭收入。

第四章  核对程序和办法

第十七条  居民个人或家庭申请社会救助时,应当如实填写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人口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并以书面形式一并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国营农场)提出核对其家庭收入状况的申请。

申请社会救助城乡居民或家庭经济状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

(一)户口簿、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及计划生育证明等相关材料;

(二)房屋产权证明或住房租赁证明,农村住宅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相关证明材料;

(三)家庭成员拥有的金融财产凭证;

(四)家庭成员的工薪、养老金、生活补助(补贴)等收入来源证明;

(五)个人所得税凭证、社会保险费、住房公资金等凭证;

(六)拥有机动车车辆凭证;

(七)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工商营业执照(包括摊位证)和纳税凭证;

(八)家庭成员执有《残疾人证》、《学生证》等;

(九)根据核对工作也要提供证明材料。

各镇(国营农场)、村委会受县核对机构委托,负责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请的受理工作。在受理申请核对前,申请人户口所在镇(农场)镇包村干部会同村(居)委会低保工作人员通过申请材料审查、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的基本情况、家庭收入及家庭财产状况进行核对,通过初审确定申请家庭符合申请条件的,如实填报《申请社会救助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登记表》及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报经镇人民政府(国营农场)两委班子会议审核通过,经审核公示无异议,报送县民政局。县民政局根据需要委托“县核对机构”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并做出核对意见;县民政局根据核对意见确定是否予以审批,及时将审批结果反馈镇人民政府(国营农场),再由镇人民政府(国营农场)送达申请人。

申请其他社会救助需要核对经济状况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县核对机构通过调取政府相关部门信息以及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核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信息。组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外调等核对工作时,应不少于2名调查人员,并出示相关证件。

(一)信息核对。县核对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对核对对象的户籍、车辆、住房、社会保险、养老金、存款、证券、个体经营、住房公积金等收入和财产信息进行核对,并根据信息核对情况,对核对对象家庭经济状况声明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 

(二)入户调查。调查人员到核对对象家中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了解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入户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填写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核对对象(被调查人)分别签字。 

(三)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核对对象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走访邻居、同事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 

(四)信函索证。调查人员以信函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与社会救助无直接关系的核对申请,县核对机构可以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  核对对象应当如实提供个人或者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信息,不得隐瞒和虚报。核对对象应当积极配合县核对机构依法开展调查工作。

第二十条 除本办法第十条确定的核对内容外,核对对象的支出与其提供的收入状况明显不符的,县核对机构可以对其相应收支情况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相关单位应向核县对机构提供核对对象的相关信息:

(一)县人社局负责提供就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领取社会养老金等信息;

(二)定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局负责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等信息;

(三)定安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信息;

(四)定安国税、地税局负责提供个人、个体工商户的纳税信息;

(五)县住建局负责提供购买房改房、享受住房保障等信息,房管部门负责提供房地产登记、房产交易和房屋出租等信息;

(六)县公安局负责提供车辆拥有情况,户籍人口登记、注销等基本信息;

(七)县民政局负责提供享受社会救助、优待抚恤、家庭成员婚姻登记状况、个人社会团体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基金会登记情况等信息;

(八)银行、证券、保险等机构应当根据核对对象的书面授权,依法向核对机构提供与核对对象相关的存款、股票基金购买、有价证券、商业保险等信息;

(九)经县政府批准,其他相关单位应根据核对工作需要提供其它信息。

各相关部门、机构和个人应当为申请家庭的家庭收入和财产信息保密,不得将查询结果用于社会救助经济状况核对以外的目的。

第二十二条 县核对机构应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管理平台,使各部门之间达到资源共享。信息数据交换模式可根据各部门数据信息管理的要求,采取直接联通或间接联通的模式。采取直接联通数据接口形式的,数据实时比对;采取间接联通形式的,应明确部门之间数据交换、反馈的时限和方式等事项。

第二十三条  城乡低保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诉,由民政部门根据相关单位的核对结果出具书面核对报告,答复申请人。

其他社会救助方面的异议或者申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社会救助申请人实行动态管理,居民家庭人口、收入以及财产变动的,县核对机构要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出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证明。

第二十五条  县核对机构应当建立调查、核实的工作规程和责任制度,确保核对工作及时、准确、公正。建立严格统一的数据信息管理制度,保证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 

第二十六条 核对对象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隐瞒收入和财产,骗取社会救助、住房等待遇的,由相关审批部门取消其救助待遇,并计入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不如实提供核对对象家庭及家庭成员的有关情况,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县相关救助部门提请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并计入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

第二十八条 县核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核对过程中获得的涉及核对对象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与核对工作无关的组织或者个人泄露。

第二十九条  县核对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实施除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以外的其它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制度时,需要委托核对机构对居民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的,应当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  县民政部门(县核对机构)或者镇人民政府(国营农场)设立举报箱或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凡涉及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相关工作,以本《办法》为准,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此前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自然废止 。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省驻县各单位。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21日印发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