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重新修订印发定安县地震(火山)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定安县地震(火山)应急预案》已重新修订,并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定安县地震(火山)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了建立健全统一、科学、高效、规范的地震(火山)灾害应急指挥、救援和保障体系,实现“十三五”规划期间防震减灾工作目标,全面提高应急救援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海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海南省地震(火山)应急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及周边地区发生(对定安产生重大影响)地震(火山)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四)启动条件
1、批准启动。县政府根据地震(火山)预测预报情况,批准启动预案。
2、自行启动。地震(火山)发生后,有关各镇人民政府立即自动按照预案实施地震(火山)应急,处置本行政区域地震(火山)灾害事件。
(五)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原则: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作为地震(火山)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政府主导、专家支持、群众参与的应急救援机制。灾害发生后,要竭尽全力、千方百计地快速搜救遇险人员,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原则。地震(火山)应急工作实行政府领导、统一管理和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一般地震(火山)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受灾区镇配合。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行动,组织实施应急工作和社会救灾。
3、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原则:科学整合政府和社会人力、技术、物资、信息等资源,实现信息共享、资源互通。县防震减灾指挥中心为县政府抗震救灾指挥决策提供信息技术平台。
4、广泛动员、军民结合原则。建立科学、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形成全民共同抗御地震(火山)灾害的局面。充分发挥地震与火山灾害紧急救援队、人民解放军和武警中队在处置地震(火山)灾害事件中的骨干和突击队作用。
5、预防为主、平震结合原则。全面落实预防为主的思想,树立常备不懈的观念;强化监测、预警、预防工作;开展科学研究,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加强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和志愿者队伍的建设、培训和演练。
二、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定安县地震(火山)灾害应急组织机构由县抗震救灾指挥
部和各镇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灾害发生后,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本预案,同时成立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
(一)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成立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抗震救灾工作。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应急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地震(火山)应急的处置和管理工作;处理一般地震(火山)的应急工作;协助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做好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地震(火山)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善后和灾后重建等工作。
(二)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
根据地震(火山)灾害的程度,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执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决策和指令;根据地震(火山)趋势和灾害情况,确定并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方案;部署和指挥现场抗震救灾工作;调动和调配各类应急资源,组织现场各类保障工作;及时汇报震情、灾情;组织现场新闻报道;安定民心、稳定社会,做好应急宣传和善后处理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现场指挥部视需要下设办公室、震情监测预报组、灾情收集评估组、抢险与次生灾害防治组、交通运输与基础设施抢修组、物资供应与灾民安置组、通信保障组、医疗防疫组、救灾捐赠与涉外工作组、宣传报道组。
(三)县地震局
负责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地震(火山)监测预报和灾情速报,协助开展地震(火山)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等工作,协助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管理地震(火山)灾害紧急救援工作。
三、预警和预防机制
地震(火山)预警和预防机制,是提前识别地震(火山)前兆,对一定时间和空间区域的破坏性地震(火山)趋势紧迫性作出预测预警,及时发布预报信息,做好预防准备,落实应对措施。
(一)信息监测与报告
各镇群策群防网观测地震(火山)宏观异常并及时上报。县地震局负责对全县地震(火山)观测信息进行监控、分析预测和趋势跟踪,依据观测到的异常向县人民政府和省地震局提出破坏性地震(火山)预测意见和对策建议,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向县政府提出破坏性地震(火山)预测意见。
(二)预警级别及发布
1、预警级别
(1)地震预警级别。根据破坏性地震的严重和紧迫程度,分为3级。
Ⅲ级: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是指对未来一年或稍长时间内可能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的区域的划分。
Ⅱ级:地震短期预报。是指对3个月内将发生5.5级以上(或不低于本县设防烈度)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的预报。
Ⅰ级:临震预报。是指对10日内将要发生6级以上(或高于本县设防烈度)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的预报。
(2)火山预警级别。根据灾害性火山喷发的规模和紧迫程度,分为3级。
Ⅲ级:中期喷发预报。是指对未来一年或稍长时间内可能发生灾害性火山喷发的区域的预报;
Ⅱ级:短期喷发预报。是指对3个月内将发生一定灾害规模火山喷发的时间、地点、规模的预报;
Ⅰ级:临近喷发预报。是对3日内将要发生较大灾害规模火山喷发的时间、地点、规模的预报。
2、预警的发布
地震重点危险区的划分,由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地震局文件的方式发布。
省行政区域内其余的地震(火山)预报,由省人民政府发布。
已经发布地震(火山)短期预报的地区,如果发现明显异常,在紧急情况下,县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24小时之内的火山临喷预报,并同时向省人民政府及省地震局报告。
新闻媒体刊登或者播发地震(火山)预报消息,必须依照《地震预报管理条例》的规定,以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地震(火山)预报为准。
3、预警预防行动
地震(火山)预警预防行动,是依据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火山中期喷发预报)——短期地震预报(火山短期喷发预报)——临震预报(火山临喷预报)的递进式预警,分别采取中期预防工作部署——短期预防工作准备——临近应急反应的预防行动。
4、中期预防工作部署
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中国地震局划定地震重点危险区的有关文件和省地震局提出的地震(火山)中期预测意见与预防建议,研究、部署预防工作。
5、短期预防工作准备
县人民政府接到县地震局提出的破坏性地震(火山)短期预测预警意见后,决定是否发布短期预报,并开展预防准备。
6、临近应急反应
情况紧急时县政府接到地震部门预测预警意见后可直接发布预报。预报区所在的各镇政府采取应急防御措施:视情况发布避险通知,必要时组织人员疏散;要求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出动警力加强维护社会治安和稳定;紧急救援队伍待命。
地震部门加强监视,随时报告趋势变化,并做好灾后趋势判断工作,提出后续破坏性地震(火山)的短临预测意见。
四、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
1、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地震灾害事件,按严重程度分为四级: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个别人员死亡,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5.0—5.5级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死亡20人以下,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5.5—6.0级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死亡20至300人,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0—7.0级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死亡30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占我省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火山灾害事件分级
火山灾害事件,按规模大小和严重程度分为四级:
一般火山灾害:火山喷发事件的熔岩流、火山灰等规模一般,直接灾害有限,但社会影响较大。
较大火山灾害:火山喷发事件的熔岩流、火山灰等规模较大,直接灾害较小,但社会影响巨大。
重大火山灾害:发生重大规模火山喷发事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威胁火山地区及周边居民安全。
特别重大火山灾害:发生特别重大规模火山喷发事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和重大人员伤亡。
3、应急响应分级和启动条件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火山)灾害,启动Ⅰ级响应。由省人民政府领导灾区应急工作,接受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
应对重大地震(火山)灾害,启动Ⅱ级响应。由省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灾区应急工作。
应对较大地震(火山)灾害,启动Ⅲ级响应。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灾区应急工作。
应对一般地震(火山)灾害,启动Ⅳ级响应。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灾区的应急工作,省地震局指导灾区应急工作。
如果灾害使灾区丧失自我恢复能力或发生重大人员伤亡、需要上级政府支援,应根据需要相应提高响应级别。
(二)基本响应程序
1、Ⅰ级地震(火山)响应程序
县政府迅速启动地震(火山)应急预案,先行组织开展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等工作,并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和灾情。
在地震(火山)应急处置过程中,要迅速果断地控制或切断灾害链,防止地震(火山)灾害可能造成的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紧急情况下,现场抗震救灾指挥也可采取相应措施,同时报告省政府。
震后应急期一般为20天,视情况可延长或缩短。
2、Ⅱ级地震(火山)响应程序
县地震局在地震(火山)速报参数初步确定后,立即向县政府报告震情;县政府根据震情确定工作规模,报告省政府并抄送省地震局和民政局,同时通报本地驻军。
县政府统一指挥地震(火山)应急救援工作,召开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全体会议,通报震情灾情,确定应急规模,作出应急决策;组织成立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县地震局履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职责;县有关部门设立地震应急机构负责本部门地震应急工作,派出联络员参加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县政府迅速启动地震应急预案,先行组织开展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等工作,并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和灾情。
在地震应急处置过程中,要迅速果断地控制或切断灾害链,防止地震灾害可能造成的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
震后应急期一般为15天,视情况可延长或缩短。
(三)信息报送和处理
1、各镇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灾情报送和处理
震区各镇人民政府迅速调查了解灾情,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抄送县地震局;重大地震灾害和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情况可越级报告。
县民政、发改、公安、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对人员伤亡、财产、经济损失、社会治安等情况迅速进行调查、统计;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对建筑物、大坝等破坏情况进行现场踏勘、调查;县交通、电力、水务和通信等部门对工程破坏情况进行现场调查。各方面灾害信息要及时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并抄送县地震局和县民政局。根据救灾需要,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
发现因地震(火山)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的,县政府及有关部门、邀请单位要迅速核实并报告县外事侨务办公室、县地震局、县民政局。接报后,县外事侨务办公室上报省外事侨务办公室、省地震局、省民政厅。
2、通讯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通讯方式:开通地震(火山)应急通信链路,利用公共网络、通讯卫星等,实时获得地震(火山)灾害现场的情况。通信管理部门迅速了解地震(火山)灾区的通信设施,及时恢复公共通信网的畅通。
地震(火山)现场的应急通信方式:地震现场工作队携带现场通信设备赶赴灾害现场,并架通信链路,保持灾害现场与省防震减灾指挥中心的实时联络。通信管理部门启用应急通信设备,为抗震救灾指挥提供应急通信保障;必要时协调调用海南省军区的应急通讯设备。
为确保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与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联络畅通无阻,采用固定平台与流动平台相结合的方式,建立省地震应急指挥平台和车载等流动平台。
3、指挥协调
在地震(火山)应急响应启动后,县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全县应急救援工作。地震(火山)现场抢险救灾工作,由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各工作组按职能分工,开展工作,并相互协作。
根据现场抗震救灾的需要,人员抢救、工程抢险、次生灾害防御、重要目标警卫、灾民转移安置、地震监测、灾害损失评估各有关部门、单位,按各部门、单位的地震(火山)应急预案,承担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救援任务,详见各部门、单位地震(火山)应急预案。涉及多个部门的问题,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
4、紧急处置
地震现场紧急处置的主要内容是:尽快沟通和汇集地震(火山)破坏、人员伤亡和被压埋情况、灾民自救互救结果、救援行动进展等信息并及时上报;确定救援规模,分配救援任务、划分责任区域,协调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组织查明次生灾害危害或威胁;组织防御措施,必要时疏散居民;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后果;组织抢修通信、交通、供水、供电等生命线设施;估计救灾需求的构成与数量规模,组织救援物资的接收与分配;组织建筑物的安全鉴定;组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5、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指挥地震与火山灾害紧急救援队赶赴灾区开展搜救工作;县人民武装部、武警中队、驻县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与受困人员,并进行工程抢险;县消防大队组织消防部队赶赴灾区,扑灭火灾和抢救被压埋人员;县卫生局组织医疗救护队伍抢救伤员。
地震废墟生命搜索与营救工作要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一是现场快速展开。现场快速勘察,设置警戒线,建立救援基地;二是搜索行动。展开人工搜索尽快发现地表或浅埋的受难者、进行犬搜寻找被压埋的受难者,对重点部位进行仪器搜索,以精确定位;三是营救行动。采用起重、支撑、破拆等方法开展营救,使受难者脱离危险;四是医疗救护行动。由具有现场急救经验的专业医生,采取各种医疗救护手段对受难者救助,迅速转送医疗站。
6、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在应急抢险中,要组织有关专家对震损的建筑物能否进入、能否破拆等进行危险评估;探测泄漏危险品的种类、数量、范围等并采取处置措施;监测余震、火灾、爆炸、放射性污染、滑坡、坍塌等次生灾害,及时向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7、群众的安全防护
各部门要具体制定群众疏散撤离的组织指挥方案,规划避难场所,规定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制定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
8、次生灾害防御
消防部门协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区火灾发生;县水务局、县住建局、县通信管理部门等部门对处在灾区的易发生次生灾害的设施采取紧急处置并加强监控,防止灾害扩大;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加强环境监测、控制,并会同县住建、水务、交通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和大型水库险情的动态监测;县发改委、安全生产监管局督导和协助灾区对易发次生灾害的地区、行业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卫生部门做好卫生防疫监控预防工作,防止疫病流行。
9、地震现场监测预报
县地震局向地震(火山)现场派出专业监测和分析预报队伍,布设和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增强震区监测能力,协调震区与相邻市县的监测工作,对地震类型、地震(火山)趋势提出初步判定意见。
10、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灾害发生后,灾区各部门要组织各方面的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动员非灾区的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根据需要,开展捐款、捐物活动。
11、地震灾害调查与灾害损失评估
县地震局组织开展地震烈度调查,确定发震构造、调查
宏观异常、工程结构震害特征、社会影响和各种地质灾害等,负责会同县有关部门在镇政府配合下,共同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12、信息发布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有关地震信息发布与新闻报道的规定和要求,本着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拟定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方案,确定发布内容和形式,组织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13、应急结束
地震(火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由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相关小组和专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应急处置工作达到以下条件:地震(火山)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清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火山)的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
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向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申请应急结束,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宣布灾区震后应急期结束,终止应急状态。
五、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县政府和灾害事发地镇政府及县有关部门联合组成善后工作小组,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为受灾人员提供临时住所、应急食品和衣被等生活必需品;做好现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工作。县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救灾救济与安置标准。
善后工作小组根据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提供的灾害评估报告,参照有关规定,对在救灾工作过程中征用物资和劳务及时进行合理补偿或做其他处理。
灾后重建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和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负责,县有关部门协助和支持。
(二)社会救助
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民政部门和红十字会发动社会、个人展开救助,并按有关规定做好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运输、发放工作。
民政、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社会捐赠资金和物资实行监督,确保救助资金和物资用于受灾地区和灾民。
需要心理援救的灾民,卫生部门组织心理专家开展心理治疗。
(三)保险
灾害发生后,县有关保险机构在第一时间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审核和确认,根据保险条例实施理赔。
(四)调查和总结
县地震局负责组织对地震(火山)灾害事件进行调查,对应急响应工作进行总结并提出改进建议,上报县人民政府。参与地震(火山)应急工作的各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各自应急工作的总结并上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五)保障措施
1、通信保障
县通信主管部门负责通信系统维护,确保地震(火山)应急期间通讯畅通;制定通信系统备用方案。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建设并完善通信网络,建立指挥部通讯录并定期更新。
县地震局采用一切快捷有效的通信手段传递信息。若震区公共通信系统破坏中断,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应协调通信主管部门启用应急机动通信,保证与震区的通信联络。
2、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建立救援装备信息数据库,数据库信息包括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等。建立救援装备日常维护、保养和使用等制度,对陈旧老化的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有计划地改造和更新,确保地震(火山)灾害发生时应急救援的有效使用。
3、应急队伍保障
地震(火山)应急救援队伍按照人员抢救、工程抢险、次生灾害特种救援、医疗救护、地震现场应急、建筑物安全鉴定等类别进行配置和管理。要有重点地发展城市社区地震(火山)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专业队伍与群众性队伍相结合的应急抢险救援队伍网络。
县消防、公安、工程、医疗、人防等队伍是地震(火山)灾害的先期抢险救援队伍。一旦发生特大地震(火山)灾害,驻县部队和武警部队作为第一支援梯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4、交通运输保障
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本着平战结合的原则,储存一定数量的应急交通运输工具,供地震(火山)灾害应急救援使用;建立包括各类交通运输工具数量、分布、使用状态等信息的应急交通运输工具动态数据库。
灾害发生后,交通部门负责交通保障的组织与实施。县公安部门根据需要,实施道路交通管制,维护交通秩序。必要时,可依法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以及社会交通设施。
5、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地震(火山)应急处置工作中救护保障的组织实施,并建立医疗卫生保障动态数据库。数据库信息包括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业特长等。
地震(火山)灾害发生后,医疗救护队伍要迅速进入救灾现场,按照分级救护的原则,实施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医救的三级救治方案,对于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由县药监局和发展与改革部门负责协调、调配。
6、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地震(火山)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治安保障,驻县部队、武警予以协助和配合。震区政府和社区组织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开展治安保障工作。
地震(火山)灾害发生后,公安部门、镇政府和社区组织要立即在救灾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维持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受灾群众。加强对首脑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救济物品集散点、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保证抗震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7、物资保障
民政、粮食和物资管理部门建立地震紧急救灾物资动态数据库,负责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供应。建立健全县地震救灾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确保救灾所需的物资、器材和药品等的随时供应。完善县级救灾储备管理制度,增强县级调控能力,必要时,可依法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县红十字会协助县政府接受社会各界及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款物,开展人道主义救援。
8、经费保障
地震(火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所必需的资金由县财政予以保障。民政部门负责各类救灾款的发放。
9、社会动员保障
在先期应急处置队伍和后续处置队伍难以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时,县政府在辖区内开展社会动员,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灾区内群众在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参与抢险救灾工作,特别是灾后自救和互救工作。县红十字会协助县政府开展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进行救助,指导群众参加现场救护。
10、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根据平震结合的原则,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应在城市规划中按照“紧急撤离、就近疏散、避开危险”的要求,设立紧急避难场所,设立应急标志和设施,并进行有效地管理和维护。提倡公共场所和家庭配备避险救生设施和应急物品。
六、宣传、培训和演习
(一)公众宣传和教育
宣传、地震、科技、教育、文化、广播电视、新闻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积极宣传防灾减灾有关方针、政策、法规、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增强公众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公众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二)培训
县政府定期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救援人员和志愿者进行业务知识及技能的培训。
(三)演习
县政府按照本地震(火山)应急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结合实际情况,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一定规模的地震(火山)应急综合演习。
各有关部门、行业、单位也要按照各自地震(火山)应急预案的要求,开展不同形式的应急演习。
七、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一)有感地震应急
有感地震是指人们感觉到的、但未直接造成人员重伤和死亡以及显著财产损失的地震。
当发生有感地震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县地震局收集震情与社情上报县政府和省地震局,县地震局提出震情趋势判断,适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做好保持社会稳定工作,将应急情况报省政府并抄送省地震局。
(二)平息地震谣传
县城和乡镇地区出现地震谣传,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县政府督导谣言发生地的政府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谣言,并将应急情况及时上报省地震局。
当乡镇出现地震谣传,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所在乡镇政府应督促谣言发生地村委会采取措施,平息谣言,并及时将应急情况上报县政府同时抄送县地震局。必要时由县地震局派出专家协助当地政府工作。县政府将应急情况及时报省政府,并抄送省地震局。
(三)特殊时期戒备
在国家和省重大政治社会活动期间,县地震局进行应急戒备,组织震情值班、地震(火山)监测、震情会商等工作,确定统一的宣传口径,并将应急戒备情况适时上报县政府和省地震局。
八、附则
(一)名词术语、缩写语和编码的定义与说明
地震(火山)应急:指为了减轻地震(火山)灾害而采取的不同于正常工作程序的紧急防灾和抢险行动。
生命线设施:指对社会生活、生产有重大影响的电力、交通、通信、供水、排水、热力、燃气、输油等系统及公用设施。
次生灾害:指地震(火山)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泥石流、滑坡、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等。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震(火山)及地震地质灾害、地震(火山)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资破坏,包括房屋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置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文物古迹和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场地和文物古迹破坏不折算为经济损失,只描述破坏状态。
本预案有关数量描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发布,报省地震局备案,日常管理工作由县地震局承担。
县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部门地震(火山)应急预案,并报县地震局备案。
为适应地震(火山)灾害应急对策的不断完善和应急机构的调整,需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完善。预案一般2年更新,最长期限不超过5年。
(三)监督检查与奖惩
县地震局应会同县有关部门,对本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证预案落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和《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本预案实施中的行为进行奖惩。
依照《海南省行政首长问责暂行规定》,对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失职、污职行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县地震局会同县有关部门制订,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下发执行。
本预案由县地震局负责解释。
(五)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定安县地震(火山)应急预案》(定府办〔2011〕214号)同时废止。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省驻县各单位。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