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定安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等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定安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定安县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定安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森林火灾处置机制,保护森林资源和良好的生态环境,最大程度地减少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森林生态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
1.2 编制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海南省森林防火条例》、《海南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辖区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护森林火灾发生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扑火人员的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和公共设施安全,最大程度减少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
1.4.2 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火灾发生后,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立即按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县政府负责应对重、特大森林火灾。本预案涉及的县政府相关部门,根据本部门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应履行的职责,落实各项支持保障措施,确保在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时做出快速应急反应。
1.4.3 预防为主,积极消灭。各级人民政府和森林经营单位要落实预防森林火灾的各项措施,做好紧急应对突发森林火灾的思想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建立应对森林火灾的有效机制,做到常备不懈、快速反应、处置得当。
1.5 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灾害分级标准见附则。
1.6 高危火险区
高危火险区是指发生林火后,林火蔓延速度快,容易形成急进地表火和树冠火,具备形成特别重大森林火灾自然条件的区域。该区域或者是森林分布集中连片的高海拔山地和大面积人工林;或者是大草塘沟较多的低山丘陵,林内外可燃物载量大,周围阻隔系统比较薄弱;又处于交通不便的偏远深山区,扑火队伍短时间内达到和控制火场条件有限,首次扑救成功率较低,火场面积极易超过1平方公里以上,受害森林面积极易达到100公顷以上。
1.7 高保护价值森林
根据《海南省重点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实施细则》判定的高保护价值森林,是指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为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提供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产品为主要经营目的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如:天然原始林区、自然保护区、居民区、母树林等。
1.8 重要设施目标
重要设施目标是指林区内和靠近林缘的油库、加油站、弹药库、军事设施、液化气站、易燃化学品仓库、供变电站、油气管线的地面设施等。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2.1.1 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森林防火工作。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
2.1.2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县林业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卫生局、县公安局、县森林公安局、县民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气象局、县工信局、县公安消防大队、县新闻办、县广播电视台、各镇政府、各国营农(林)场。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1)县林业局负责全县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加强值班和火场跟踪监测,协调组织扑火力量调配、应急通信保障、人员和物资快速运输,协调做好后勤保障,开展损失评估。
(2)县发改委负责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保持物价稳定。
(3)县财政局负责为森林火灾扑救提供必要的补助资金。
(4)县卫生局负责组织落实森林火灾应急医疗器械、药品的紧急调拨。协调组织派出卫生应急队伍。
(5)县公安局负责灾区治安管理、安全保卫、火场交通管制,指导森林火灾案件侦破等工作,维护灾区社会秩序,保证火灾扑救工作顺利进行。
(6)县森林公安局负责森林火灾案件侦破工作。
(7)县民政局负责协助做好受灾群众临时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8)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运力,为扑火人员和物资快速运输提供支持保障。
(9)县气象局负责及时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适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同时做好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和高火险天气预警的制作发布工作。
(10)县工信局负责协助森林火灾扑救中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11)县公安消防大队负责组织公安消防力量参加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12)县新闻办、县广播电视台,经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核实批准后,负责森林火灾的宣传报道工作;
(13)各镇政府、各国营农(林)场负责各自行政辖区森林防火工作。
2.1.3 各镇政府、国营农(林)场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管辖区森林防火工作。
2.2 扑火指挥
2.2.1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发生地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跨乡镇行政区域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县森林防火指挥办公室协调、指导。
2.2.2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前线指挥部。参加前方扑火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2.3 专家组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专家组,对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提供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
3 预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火险预测预报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会商县气象局,分析火险天气,发布森林火险等级预报。
3.2 林火监测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利用全省林火视频监控系统全天候进行监视,了望台巡护人员密切监视林区火险动态。
3.3 预警
根据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划分的4个森林火险等级(由高到低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进入预警期后,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2)加强值班,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及时部署森林防火工作;
(3)加强森林防火巡护、发布预警信息、开展森林防火宣传、加强野外火源监管、开展火患排查,落实防火装备和物资;
(4)县森林消防专业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5)调集所需物资和装备,调兵布防;
(6)确保通讯、交通等森林火灾扑救设施的正常运行;
(7)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对重点火险乡镇、国营农(林)场进行督促和检查。
3.4 信息报告
3.4.1 火情报告
护林员、任何公民和组织一旦发现森林火灾隐患或火情,均可以通过电话、传真、手机短信等渠道向当地镇政府、国营农(林)场报告。火情比较严重的可直接向县林业局和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3.4.2 火灾报告
3.4.2.1 发生森林火灾,各镇、国营农(林)场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接到火灾报告后,10分钟内报告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并根据火灾发展趋势,随时报告。
3.4.2.2 发生如下6种森林火灾,各镇、国营农(林)场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立即报告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县政府应急办并通报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
(1)火场跨越乡镇行政区域10公顷的;
(2)受害森林面积超过20公顷的;
(3)造成1人以上重伤或死亡的;
(4)森林旅游风景区、自然保护区、重点生态公益林区、重要设施区域等发生森林火灾2小时未扑灭明火的;
(5)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
(6)需要县支援的。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灾发生后,各镇、国营农(林)场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初判发生较大以上森林火灾,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指挥;必要时,可对指挥层级进行调整。
4.2 响应措施
森林火灾发生后,各有关乡镇、国营农(林)场和县直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2.1 扑救火灾
立即就近组织基层应急队伍和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必要时,组织协调当地公安消防、民兵预备役部队等救援力量,调配各类必需装备参与扑救。各扑火力量在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形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4.2.2 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4.2.3 救治伤员
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况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4.2.4 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4.2.5 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等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通过开设隔离带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4.2.6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
4.2.7 发布信息
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4.2.8 火场清理
森林火灾扑灭后,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
4.2.9 应急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终止应急响应。
4.3 县级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依据省级层面应对工作,结合定安实际,设定县级层面的Ⅲ级、Ⅱ级、Ⅰ级三个响应等级。
4.3.1 Ⅲ级响应
4.3.1.1 启动条件
(1)发生1人以上重伤或死亡,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森林火灾初判达到较大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Ⅲ级响应。
4.3.1.2 响应措施
(1)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研判火情发展态势。
(2)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根据需要协调协调组织相邻乡镇、国营农(林)场森林消防队伍跨区域增援。
(3)视火情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4.3.2 Ⅱ级响应
4.3.2.1 启动条件
(1)森林火灾初判达到重大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Ⅱ级响应。
4.3.2.2 响应措施
(1)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及时了解森林火灾最新情况,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协调组织相邻乡镇、国营农(林)场森林消防队伍跨区域增援。
4.3.3 Ⅰ级响应
4.3.3.1 启动条件
(1)森林火灾初判达到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12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向县委、县政府报告火情,建议启动Ⅰ级响应。必要时,县政府直接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4.3.3.2 响应措施
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移靠前线,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总指挥率领副总指挥和有关成员单位领导赶赴火场第一线,成立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扑火前线总指挥部。
(2)协调相邻市县森林消防队伍参加扑火。
(3)调动公安消防、驻军部队等县级预备力量参加扑救。
5 扑火指挥与扑救措施
5.1 扑火指挥基本原则
5.1.1 坚持属地为主的组织指挥扑救原则,扑救森林火灾由火灾发生地乡镇、国营农(林)场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当地领导任扑火前线指挥部总指挥和各分前指的指挥,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根据火场情况划分战区后,各分指挥部按照总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可以全权负责本战区的组织指挥。
5.1.2 县政府设立扑火前线总指挥部后,扑火力量和后勤保障物资的调动和调拨,必须由县政府扑火前线总指挥给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正式下达命令,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命令协调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办理。
5.1.3 扑救森林大火时,只调动有统一森林防火着装和安全防护设备的专业森林消防队、经过扑火知识培训和野外扑火演练不少于30个小时的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和公安消防、解放军、民兵预备役等扑救力量。必要时再动员当地具有扑火常识且经过专门培训的护林员、干部职工、群众等非专业力量,协助清理火场、看守火场和后勤保障工作。
5.2 扑火原则
5.2.1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保证人员安全,避免林区群众伤亡和扑救林火人员伤亡;保证居住地和重要设施安全;保证重要森林资源安全,尽量减少损失。
5.2.2 科学扑救。扑火前指全面准确了解掌握火场情况、对火场各要素进行分析,迅速制定扑火救灾方案,果断下达扑火命令。在扑火战略上采取“围、阻、打、清”相结合,依靠阻隔灭火、以水灭火、机械灭火等间接灭火手段尽快控制火场蔓延,做到快速出击、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在战术上,采用整体围控、各个歼灭,重兵扑救、彻底清除,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相结合等方式进行扑救。全面围控火场后,集中力量扑灭明火点,分段彻底清理和看守火场。
5.2.3 合理用兵。在扑火力量使用上,坚持以专业扑火力量为主,其他经过训练或有组织的非专业扑火力量为辅。
5.2.4 落实责任。组织火场督查组,用GPS为各扑火队伍定位,分段包干,明确责任人,落实扑救、清理、看守责任。
5.3 供给原则
扑救森林大火时,增援队伍途中的交通和生活供给保障由增援单位承担,到达火场后由当地扑火前线指挥部统一负责综合保障。
5.4 扑救措施
5.4.1 扑火力量组织与动员
发生火情后,组织扑救火灾以调动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等机动增援力量为主。必要时动员当地具有扑火常识且经过专门训练的护林员、干部职工、群众等非专业力量,协助清理火场、看守火场和后勤保障工作。
5.4.2 扑火力量
目前全县森林消防队1支,各镇、国营农(林)场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14支。
跨乡镇调动半专业森林消防扑火力量。由火灾发生乡镇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向县森林防火指挥办公室提出请求,由县森林防火指挥办公室根据火场态势和扑火工作需要批准启动联防机制。首先,调动相邻乡镇、国营农(林)场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其次,调动县内其他乡镇、国营农(林)场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
调动驻军部队、武警、公安消防力量。当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启动县级层面应急响应等级后,由县政府协调驻定解放军、武警、公安参与森林火灾扑救。
6 后期处置
6.1 火灾评估
县林业局及时组织森林资源调查设计部门、森林公安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情况,按国家林业局组织制定森林火灾损失评估标准,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县政府提交评估报告。
6.2 工作总结
森林火灾发生地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重大森林火灾,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向省林业厅和县政府报告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6.3 奖励与责任追究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火灾事故中负有责任的人员追究责任。扑火工作中牺牲的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7 综合保障
7.1 前指基地保障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扑火前线总指挥部设在各镇、国营农林(林)场森林防火指挥基地。同时,根据火场地理位置,依托林场、乡镇、居民点和移动通讯站,选择环境安全、交通便利、通信畅通的地点设立分前指其他。
7.2 火场应急通信保障
扑火指挥需要公共移动通信网络保障时,由县工信局负责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提供扑火救灾所需应急通信保障,保证移动通信网络覆盖扑火指挥区域。
7.3 储备物资保障
县和各镇、国营农(林)场要加强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建设,增加森林火灾应急处置所需物资储备。
7.4 技术保障
县气象局为扑火工作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包括火场天气实况、天气预报、高火险警报、火势蔓延分析、人工降雨等技术保障。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建立森林防火专家信息库,汇集各个领域能够为森林防火提供技术支持的专家学者的全面信息,为扑火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7.5 资金保障
处置森林火灾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按规定予以保障。
8 附则
8.1 灾害分级标准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各镇、各国营农(林)场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8.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定安县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确保在发生林业有害生物时,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处置,最大限度地减轻危害,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景观及生态环境的安全。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辖区内发生林业有害生物应对工作。
1.4 林业有害生物
林业有害生物是指病、虫、鼠、杂草等对森林、林木、林木种苗、木材、竹材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森林植物的危害(以下称林业有害生物),分为一般性林业有害生物、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和林业有害生物检疫对象。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是指对林业有害生物的防范和除治。
1.5 工作原则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科学治理,依法监管,强化责任”的防治方针和“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
2 灾害等级和处置责任
2.1灾害等级
我县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等级划分为突发、重大和一般性灾害。
(1)突发灾害:发生暴发性、危险性或者大面积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包括:林业有害生物直接危及人类健康的;从国(境)外新传入林业有害生物的;新发生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的;林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导致叶部受害连片成灾面积10000公顷以上、枝干受害连片成灾面积1000公顷以上的。
(2)重大灾害:发生林业有害生物中、重度危害,面积在500-2000公顷;发生疑似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或检疫对象疫情的为重大灾害。
(3)一般性灾害:未达到重大灾害标准的为一般性灾害。
2.2 处置责任
2.2.1 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及检疫对象疫情,由县林业局负责采样、送检,报送省林业厅审定,由省政府划定疫区。
2.2.2 一般性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认定和灾情预报发布,由县林业局负责。
2.2.3 发生突发、重大林业有害生物,县政府启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应急预案。同时,启动相应镇、单位应急预案。
2.2.4 发生一般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由镇、单位启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应急预案。由县森林植物检疫站负责防治的协调、组织实施。
3 应急机构
3.1 成立定安县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应急指挥部,负责突发、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应急决策指挥。指挥长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政府办副主任、县林业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监察局、县林业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局、县住建局、县环城委、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发改委、县民政局、定安供电局、县工信局、县邮政局、定安工商局、县水务局、县卫生局、县广播电视台等部门及各镇政府、各国营农(林)场的负责人组成。指挥部办公室下设在县林业局,主任由县林业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县林业局分管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应急指挥部主要成员单位职责分工为:
(1)县林业局负责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技术方案制定,实施防治的协调、组织和技术指导,防治效果调查、认定、收集、通报、上报灾情和防治报告及信息。
(2)县农业局、县住建局、县环城委、县水务局按职权范围负责对农业生产、城市绿化和水利渠道有极大危害性和破坏性的林业有害生物组织实施防治及技术指导,防治效果调查,并及时向县防治应急指挥部上报灾情和防治报告及信息。
(3)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发改委分别负责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应急行动的经费筹集、灾民生活、综合协调。
(4)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分别负责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应急行动的道路交通运输,保障车辆顺利通行。
(5)供电、通讯部门在各种线路安装时,负责对本系统木质光、电缆盘及包装材料涉木制品的监管及处理。
(6)县委宣传部、县广播电视台负责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宣传工作,发动全民参与预防和防治。
(7)县监察局负责对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
3.2 应急指挥部下设技术组、防治组、物资保障组、信息组、督查组。
技术组:由县林业局、县农业局、县环城委等抽取专业防治技术人员组成,负责制定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技术方案,防治效果调查、认定、实施防治的技术指导工作,收集上报防治信息。
防治组:由县林业局、县农业局、县环城委、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组成。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各防治单位开展防治工作,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县政府汇报防治情况。
物资保障组:由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林业局、县农业局、县发改委、定安工商局、县环城委、县卫生局等部门组成,负责各项防治设备、药品和器具的统一调配。
信息组:由县政府办、县委宣传部、县林业局、县广播电视台负责林业有害生物疫情的收集、汇总报送,组织对外宣传、引导工作,包括召开新闻发布会、编发宣传材料,引导传媒正确宣传报道疫情有关情况。
督查组:由县监察局、县林业局等有关部门组成,负责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督查,通报、查办突发性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相关失职、渎职行为。
在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各小组、各部门要密切配合,组织、协调和督促乡镇政府和各防治单位按技术方案进行防治,防止危险性、检疫性病虫害蔓延和传播。
4 应急措施
4.1 发生突发、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后,在县政府的领导下,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部门及专业技术人员对灾害进行科学调查和研究,制定应急防治方案,采取生物、化学、物理和人工防治等有效技术手段进行防治,防止蔓延。实行化学防治的,施药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防止环境污染,保障人畜安全,减少杀伤有益生物。
4.2 跨行政区域发生突发、重大有林业有害生物,实行统防统治。涉及县辖区内,按县制定的方案组织实施;跨区的由县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按防治方案由各镇组织实施。
4.3 凡在辖区内发生林业有害生物检疫对象或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时,由县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及时查清情况,报告省林业主管部门和县政府。
省林业厅划定为疫区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含包装材料),交通运输部门和邮政部门一律凭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开具的《植物检疫证书》承运和收寄,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对来自林业有害生物检疫对象或危险性病、虫、杂草疫情发生区的上述物品的相关情况,及对松类木质光缆盘、电缆盘、包装材料来源,及时通报县林业主管部门,并将废弃材料交县林业主管部门处理。对疫情和疫区,县森林植物检疫站要加强检疫检查,防止林业有害生物检疫对象或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同时按照应急指挥部制定的防治方案进行防治。
4.4 县森林植物检疫站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成效进行综合分析,出具监测报告。认定成效不明显,还可能继续造成严重危害的,要制定进一步防治措施,继续进行下阶段防治;认定已不能造成严重危害的,报应急指挥部同意,终止应急行动。
县森林植物检疫站对疫区内植物检疫对象或危险性病、虫、杂草防治进行检查,认定疫情已解除,报应急指挥部同意,报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认定,由省林业厅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疫区撤销后,终止应急行动。
4.5 在突发、重大灾害及疫情防治期间,县林业局和森林病虫防治检疫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实行零报告制度。
4.6 对发生林业有害生物不防治的,由县林业主管部门下达限期除治通知书,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通知书的要求,限期除治。
5 宣传报道
5.1 林业有害生物检疫对象和危险性病、虫、杂草疫情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发布。
5.2 发生突发、重大林业有害生物,按照规定,经县森林植物检疫站认定,报请县政府同意,经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统一向外公布。
5.3 其它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发布林业有害生物危害和疫情信息。
6 经费和物资
6.1 用于防治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经费,由各防治单位承担。同时,各级政府要安排专项应急防治经费。
6.2 各镇政府和防治单位应按要求配备防治设备,专项用于暴发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县森林植物检疫站要加强技术服务与指导,确保机器、设备、仪器的正常使用。
6.3 突发、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所调用的物资、设备等要专项用于紧急防治,不得挪作他用,不准中间截留、调换。
7 附 则
7.1 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危害严重,防治困难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包括外来的林业危险性有害生物和本地危险性有害生物。国家现公布外来有害生物有三大类:一类昆虫及螨类156种;二类病原微生物53种;三类有害植物24种,共计233种。公布的海南省本地危险性病虫有椰心叶甲、薇甘菊、桉树枝瘿姬小蜂、红火蚁、金钟藤、刺桐姬小蜂、水椰八角铁甲、红棕象甲、蔗扁、双钩异翅长蠹、龙眼蚁舟蛾、桉树溃疡病及其它危险性、暴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等。
7.2 林业有害生物检疫对象是局部地区发生、危险性大、能随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的病、虫、杂草并由国家林业主管部门公布为检疫对象的。发生林业有害生物检疫对象的称为疫情,植物检疫对象发生地区由省政府划定为疫区的称疫区。一般性林业有害生物是指除林业有害生物检疫对象和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以外的其它林业有害生物。
7.3 本预案实施过程中,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规定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疫区扩散或者疫情传入传出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7.4 本预案由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7.5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有关部门,县人大办,县政协办,省驻县有关单位。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