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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定安县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3/12/22 8.5k 阅读 410 点赞

QSF—2013—090019

定府〔2013〕215号

定安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定安县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

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国营农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定安县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十四届县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定安县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定安县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

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民政厅《转发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社<2013>12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是指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有关文件规定,各级财政安排用于民政部门服务管理的优抚对象等人员相关支出。包括: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和义务兵家属优待金。

第三条  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抚恤补助资金用于:包括:伤残人员(含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士褒扬金,“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资金,“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直接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 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的定期生活补助资金,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的老年生活补助资金,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资金,国家按规定向优抚对象发放的一次性生活补贴资金等。

(二)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用于义务兵家属的优待。

第四条抚恤补助资金来源

(一)上级下拨的抚恤补助资金;

(二)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抚恤补助资金;

(三)其他资金。

第二章  抚恤补助资金的预算管理

第五条每年年底前,县民政部门应根据镇(农场)上报抚恤补助对象的人数及补助标准,编制下年度县级财政配套资金预算,经县财政部门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列入年度预算。

在执行年度预算过程中,如有调整抚恤标准、增加或减少保障对象等情况,县民政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县财政部门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相应调整预算。

第六条  每年县财政预算中应安排必要的业务工作经费,不得将抚恤补助经费用于工作经费支出。

第三章  抚恤补助资金的使用发放

第七条县民政部门根据抚恤补助对象人数和抚恤补助标准提出分配方案,县财政部门要认真审核县民政部门报送的优抚对象人数和发放标准,结合上级财政补助资金,足额安排落实,并在发放期前及时将抚恤补助资金拨付县民政部门或直接拨付代发县农村信用社。 

第八条抚恤补助资金和优待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县民政部门本着便利的原则,由县财政部门统一开户,委托县农村信用社通过惠农政策“一卡通”,将抚恤补助资金和义务兵家属优待金足额发放到优抚对象和义务兵家属的账户。 

第九条抚恤补助资金的发放时限

(一)残疾抚恤、定期抚恤、定期定量补助和生活补助金每月发放一次。具体发放时间为每月的15日前。

(二)县民政部门根据县人武部提供的当年《新兵入伍花名册》,核定当年应享受优待金人数和标准,并提供给县财政部门。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应在每年12月底前发放到位。

第十条  由县民政部门向受委托的县农村信用社提供抚恤经费的发放名册和相关数据,统一为享受抚恤补助金和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对象由县财政局开设个人结算账户。由受委托的县农村信用社将抚恤补助金和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划入优抚对象和义务兵家属的个人结算账户。优抚对象和义务兵家属凭有效证件和存折(卡)到指定的县农村信用社领取抚恤补助金和义务兵家属优待金。 

第十一条自然减员结余的抚恤补助资金,用于解决抚恤补助对象生活、住房和医疗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县民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资金使用安排意见,商同财政部门后拨付。年终抚恤补助资金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优抚对象在生活、治病和住房方面有困难,可以向辖区村(居)委会申请临时救助,由村(居)委会报镇(农场)级民政部门核实,再由镇(农场)级民政部门报县民政部门审批。同时,通过农村信用社惠农政策“一卡通”将优抚对象生活、治病和住房临时救助资金转入个人账户。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抚恤补助资金应坚持专款专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 

第十三条抚恤补助对象实行年度审核制度。每年12月份,县民政部门将本县优抚对象的各项数据信息全面、准确、按时录入全国优抚管理系统,新增人员、自然减员及优抚对象本身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在优抚对象数据库中进行更新。同时会同县财政部门对优抚对象人员情况进行审核,并汇总分别上报省级民政、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抚恤补助资金的收支、管理和发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每半年由县民政部门组织牵头,县纪检监察、财政和审计等有关部门参与,对抚恤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同时主动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扣减抚恤补助经费。     

第十五条对贪污、私分、截留、挤占、挪用、虚报、骗取、冒领抚恤补助经费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除追回经济损失外,视情况对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县民政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13日印发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