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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定安县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及租金减免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2013/12/22 1.9w 阅读 185 点赞

QSF-2013-090022

定府〔2013〕219号

定安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定安县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及

租金减免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国营农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定安县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及租金减免暂行规定(试行)》已经十四届县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定安县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定安县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及租金

减免的暂行规定(试行)

为了规范我县公有住房管理,推进公有住房租金改革,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财政部《关于积极稳妥地推进公有住房租金改革的意见》(计价格〔2000〕954号)和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的通知》(琼价费管〔2010〕290号)等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公有住房指房管部门直管的公有住房和各行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管的公有住房。

第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租金按照建筑面积计租,其它公有住房租金按照房屋的使用面积计租,以平方米为计租单位。

第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为每月每平方米3.8元,廉租住房租金为每月每平方米0.8元,其它各类公有住房每月每平方米的租金分别为:框架结构3.8元,砖混结构2.5元,其它结构2元。

第四条 公有住房的物业管理由使用单位负责,使用单位也可委托专业服务企业管理。物业管理费由承租人负担,物业管理费按每月每平方米0.2元收取。

第五条 县城地区以外的乡(镇)一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公有住房租金,可按照本规定中各类住房租金标准的50%计租。

第六条 县城地区公有住房租金由使用单位负责收取,其他各乡镇地区公有住房租金由所在地政府统一收取,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地方同级国库,实行收入和支付两条线管理,住房租金专项用于公有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第七条 对民政部门确认的社会救济对象、非在职的优抚对象以及其他低收入家庭的住房租金,可分别予以减、免照顾。

第八条 本规定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定安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有效期为2014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省驻县各单位。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20日印发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