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SF-2013-090022
定府〔2013〕219号
定安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定安县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及
租金减免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国营农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定安县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及租金减免暂行规定(试行)》已经十四届县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定安县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定安县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及租金
减免的暂行规定(试行)
为了规范我县公有住房管理,推进公有住房租金改革,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财政部《关于积极稳妥地推进公有住房租金改革的意见》(计价格〔2000〕954号)和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的通知》(琼价费管〔2010〕290号)等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公有住房指房管部门直管的公有住房和各行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管的公有住房。
第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租金按照建筑面积计租,其它公有住房租金按照房屋的使用面积计租,以平方米为计租单位。
第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为每月每平方米3.8元,廉租住房租金为每月每平方米0.8元,其它各类公有住房每月每平方米的租金分别为:框架结构3.8元,砖混结构2.5元,其它结构2元。
第四条 公有住房的物业管理由使用单位负责,使用单位也可委托专业服务企业管理。物业管理费由承租人负担,物业管理费按每月每平方米0.2元收取。
第五条 县城地区以外的乡(镇)一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公有住房租金,可按照本规定中各类住房租金标准的50%计租。
第六条 县城地区公有住房租金由使用单位负责收取,其他各乡镇地区公有住房租金由所在地政府统一收取,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地方同级国库,实行收入和支付两条线管理,住房租金专项用于公有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第七条 对民政部门确认的社会救济对象、非在职的优抚对象以及其他低收入家庭的住房租金,可分别予以减、免照顾。
第八条 本规定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定安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有效期为2014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省驻县各单位。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