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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定安县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3/12/22 1.8w 阅读 296 点赞

QSF-2013-090024

定府〔2013〕229号

定安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定安县地下设施检查井

井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定安县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定安县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定安县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的维护和管理,确保行人和车辆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县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道路、广场铺装的电力、通讯、有线电视、交通信号、照明、供水、排水等各种地下设施检查井、阀门井、消火栓、雨污排水井等的井盖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统称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城管局负责本县城市规划区内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规划建设、公安、广播电视、工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井盖由其产权单位负责巡查、养护、维修管理。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

涉及地下管线的施工工地、拆迁区域以及未经竣工验收确定责任管护单位的井盖,由建设单位负责管护。

变更管护责任的,当事人双方应当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条  井盖必须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

井盖安装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有关的技术规范。城市道路范围内的井盖安装工程竣工,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井盖设施应当完好无翻盖,井体顶面与周围路面要齐平,相对高差要符合有关行业技术规范,确保行人和车辆通过时无响动、不移位、不损坏。

对不符合质量标准及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的井盖,由县城管局责令施工单位维修和更换。

第六条  井盖必须标明检查井的使用性质和产权单位。没有标志的,应当由井盖产权单位负责更换。

禁止不同类别的井盖混用。

第七条  井盖设施产权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井盖设施管理档案,并将现有井盖设施位置、规格、材质、数量以及新建、改建、废弃井盖设施等资料,报县城管局备案。

(二)建立井盖设施的巡查管理制度和维护责任制度,进行日常巡查管护。发现井盖缺失、损毁、移位、震响,应当立即予以补装、更换、维修;发现井盖设施下沉、塌陷,应当立即设置警示标志、采取排险措施,及时进行维修。

(三)接到投诉或者维修通知后,应当在2小时以内到达现场,对缺失、损毁的井盖,立即予以补装、更换;对下沉、塌陷的井盖设施,立即采取排险措施,及时进行维修。

第八条  井盖产权单位应当公布服务电话,建立联动机制。巡查中发现不属于本单位产权的井盖缺失、损毁的,应当立即设立警示标志,并通知相关产权单位及时进行补装、更换或者维修,并在该产权单位工作人员未到达现场之前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第九条  县城管局应当加强井盖的监督管理。发现井盖缺失、损毁或接到举报电话,应当立即通知产权单位及时进行补装、更换或者维修。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圈占、圈压井盖。

巡查、维修人员打开井盖进行检查、养护、维修等作业时,应当按规定在井口周围设置护栏、标志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施工结束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盗窃、损毁、圈占、违法收购井盖的行为,都有权制止或者向公安机关、县城管局或产权单位举报。有关部门、单位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对制止和举报盗窃、损毁、圈占、违法收购井盖行为的有功人员,县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十二条  因井盖丢失、损坏、移位或擅自移动井盖而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由井盖产权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井盖产权单位依法赔偿损失后,有权向造成井盖丢失、损坏和擅自移动井盖的直接责任人追偿。

赔偿或者追偿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县城管局、产权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严格实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各镇的井盖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省驻县各单位。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5日印发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