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定安县行政审批事项、管理服务事项、
需报县政府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定安县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定安县行政管理服务事项目录》、《需报县政府审批事项目录》(以下统称《目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海南省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切实增强责任意识,进一步做好我县政务服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发文之日起,各行政审批机关应严格按照《目录》所列事项内容实施行政审批及行政管理服务。在《目录》之外,一律不得擅自设置行政审批及行政管理服务事项。
二、县政府授权县政务服务中心做为《目录》管理机构,负责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事项的登记备案、统一标准、统一编码、动态管理、统计分析与评估等工作,并根据县政府的决定统一公布和调整《目录》。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本级审批实施机关的职责审查工作,并结合行政体制和机构改革对行政审批事项提出清理、调整意见。行政监察部门负责本级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情况的行政监察工作。
三、审批实施机关拟调整或者变更《目录》中的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事项,应当向《目录》管理机构提出调整或者变更的意见,并明确审批事项要素和内容,《目录》管理机构应当交由机构编制部门提出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决定。
四、对列入《目录》的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事项,审批实施机关应当制定标准化实施办法,但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或者更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审批事项要素和内容,不得将行政审批事项或者审批环节、步骤等拆分实施。确需依法变更行政审批事项要素内容的,应当经《目录》管理机构审查同意。
附件:1、《定安县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2、《定安县行政管理服务事项目录》
3、《需报县政府审批事项目录》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省驻县各单位。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