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定安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国营农(林)场,县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新修订后的《定安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定安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目的
为了有效处置我县境内发生的突发地质灾害,提高应急工作水平,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确保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
1.2编制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海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海南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3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性地质灾害,主要包括由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
特大型(I级):因灾害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大 型(II级)因灾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中型(III级):因灾死亡3人(含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小型( IV级):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指导全县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适用于全县范围内由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突发性地质灾害事件。
1.5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建立健全应急联动和群测群防机制,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性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防治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明确地方政府的地质灾害防治主体责任,做到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全民共同参与的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县人民政府是全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按照“精干、统一、高效”原则,成立定安县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
指 挥 长:分管国土资源工作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局长
成 员: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民政局、县卫生局、县交通局、县气象局、县电信局、定安供电局、县人民武装部、县武警、消防部队等有关职能部门的分管地灾领导。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国土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国土局分管局领导担任,主要负责贯彻县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县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
2.2 指挥部职责
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建立健全处置地质灾害工作制度和部门联动机制;分析、判断成灾或多次成灾的原因,确定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方案;部署和组织有关部门和地区对受灾地进行紧急援救;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检查、指导全县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落实情况;处理其他与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有关的重要事项。
2.3 部门职责
县国土环境资源局:承担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有关日常工作;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体系、值班制度和灾情速报制度;负责收集、分析灾情信息,会同县气象部门发布同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信息;会同县有关部门做好地质灾害的抢险、救助的部署、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确定地质灾害防治责任,提出应急防治措施;组织地质灾害工程治理;按有关规定报告地质灾害灾情、应急调查和处置结果。
县民政局:负责及时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调运救灾物资,协助灾区镇人民政府及时设置避险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组织转移、安置和救济灾民;核定和报告灾情,及时向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灾民救助和安置情况。
县财政局:负责将防灾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以确保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县住建局:负责组织、指挥、抢修和鉴定因灾害损坏的房屋,在危房地段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
县水务局:负责组织和督促开展水利设施沿线地质灾害的抢险、救助工作;及时向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通报汛情动态。
县交通局:负责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确保道路畅通,保证救灾物资运输。
县卫生局:负责调度卫生技术,及时抢救灾区伤病员,做好灾区防疫工作,监督和防止灾区疫情、疾病的传播、蔓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医疗救助和防疫情况。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公安机关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参与抢险救灾,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因地质灾害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做好进出灾区道路和灾区内交通疏导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气象信息的收集,会同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分析、预报重点地区未来降雨和天气状况,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指挥部报告。
县电信局:负责保障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与地质灾害发生地之间的无线电通信业务频率的正常使用。
定安供电局:负责组织进行灾区电力设备抢修,恢复电力供应。
县人民武装部:负责组织协调驻地部队和预备役民兵的抢险救灾工作。
县武装、消防部队:积极参与抢险救灾、维护灾区社会秩序稳定等工作。
2.4 应急联动机制
建立军队、预备役民兵参与地质灾害事件抢险救灾联动机制,在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事件时,充分发挥当地驻军和预备役民兵就近参与抢险救灾的作用;充分发挥技术支撑单位在应急抢险中的抢险调查、技术咨询、现场救援、工程抢险的作用。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网络
各镇人民政府和县国土环境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快地质灾害预警体系建设,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建立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形成覆盖全县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县国土环境资源局要加强协调、指导,逐步建成与全县防汛网络,连接省和县两级地质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及时传递地质灾害险情和气象资料、汛情信息。各镇、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灾责任人要及时将信息以电话或传真方式向县国土环境资源局报告、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2地质灾害报告制度
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县人民政府或县国土部门报告。县政府和县国土环境资源局要建立健全地质灾情速报制度,保障紧急情况信息报送渠道畅通,及时、准确、快捷地报告灾情。发生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后,县政府和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应分别于6小时(特大型)和12小时(大型)内速报省人民政府和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并同时越级速报国土资源部;发生中型、小型地质灾害后,县人民政府和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应分别于24小时(中型)和36小时(小型)内报省人民政府和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地质灾害速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于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报告的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禁止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
3.3 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县国土环境资源局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每年汛期前应拟订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标明辖区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汛期,制定具体可行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3.4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县国土环境资源局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及时报告,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4.应急响应
发生地质灾害或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县人民政府或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应当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并在地质灾害危险区的边界设立明显警示标志;宣布进入地质灾害应急期。当地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根据灾情或险情实际情况,及时动员组织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险疏散。
4.1分级响应程序
4.1.1 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
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发生后,县人民政府要立即启动省和县两级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立即进行应急调查,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及诱发因素、灾害体规模等,并采取应急措施,以防止灾情进一步扩大。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各组成部门和灾害发生地镇人民政府,在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现场抢险救灾、应急队伍保障、交通运输保障、医疗保障、物资保障、通讯保障、电力保障、治安保障、生活保障、安置保障、善后处置和信息报送等工作。处置工作结束后,由省人民政府和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将处置结果上报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
4.1.2 中型、小型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
中型、小型地质灾害发生后,县人民政府要立即启动县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立即开展抢险救灾工作,进行应急调查,并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及诱发因素、灾害体规模等,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以防止灾情进一步扩展,并将灾情向省人民政府和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报告。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将视情况对处置工作给予帮助、协调、支持、配合。处置工作结束后,县人民政府和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应将处置结果上报省人民政府和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4.2 应急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县人民政府撤销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宣布险情或灾情应急期结束,并予以公告。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由民政等部门组织灾区人员安置、灾后重建、捐赠资金和物资的管理与监督等。
5.2 地质灾害的治理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特大型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由国务院国土环境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灾害发生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组织治理;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其他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本级人民政府国土环境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责任单位,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
6. 保障措施
6.1 通讯与信息传递
国土环境资源、气象、水利等部门要密切合作,逐步建成与省县防汛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互联,连接省和县二级地质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灾情,不断完善通讯与信息传递机构、人员和装备的建设及设备的升级换代,确保在地质灾害发生前、发灾过程中和灾害重建中的信息畅通。
6.2应急队伍
充分依靠军队、武警和预备役民兵;充分发挥有关单位、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作为后续处置队伍和增援队伍。
6.3交通运输保障
由县交通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6.4医疗卫生保障
由县卫生部门明确保障机构,落实应急准备措施、医疗卫生队伍、医疗卫生设备和物资调度等方案,参与地质灾害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6.5治安保障
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期间,原则上由当地公安派出所、公安局根据实际情况调配警力进行维护。
6.6物质保障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救灾物资灾物质储备制度,保救灾物资灾物质的供应,保证应急抢险救灾队伍技术装备的配备和及时更新。因抢救救灾需要,临时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其房屋、土地的,灾害应急期结束后应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6.7 经费保障
县财政部门,在县级年度财政预算中,将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经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确保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6.8宣传、培训和演习
6.8.1宣传教育
县国土环境资源局要扎实细致地做好《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地质灾害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地质灾害防治基本知识的宣传普及,以发放地质灾害防治宣传手册和明白卡,张贴地质灾害防治宣传画等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能力。特别要把宣传的重点放在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城镇和农村,使广大干部群众增强防灾意识,提高地质灾害的处置能力,将我县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6.8.2培训
县国土环境资源局要把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培训工作列入培训教育计划,做到上下结合、内外结合、岗前与常规性培训相结合。各级领导、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要进行上岗前培训和常规性培训,全面提高干部群众的防灾意识、法律意识和突发性事件的应急管理和处置水平。
6.8.3演习
选择地质灾害易发的地区,在适当的时候,由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组织,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公安、武警等单位以及有关地质勘查单位参加的地质灾害预报、应急预案启动、应急抢险、应急救援、物资供应等内容的综合抢险救灾演习,以确保发生灾害后的应急救援各项工作及时到位。
6.8.4 监督检查
由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对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7. 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制定,并根据实际变化情况,及时修改完善,各有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各镇政府应参照本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同时报县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7.2解释与实施
本预案由县国土环境资源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定安县2012年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定府办〔2012〕105号)同时废止。
8.附录
8.1 相关机构
8.1.1 地质灾害主管部门
县国土环境资源局:
办公室电话:63838166 传真:63830492
矿管股电话:63825501
8.1.2 技术支撑单位
省地质调查院:电话:66823110 传真:66823508
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电话:66813165 传真:66827446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省驻县有关单位。 |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26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