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定安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征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定安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十四届县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定安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征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根据省政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有关规定,并参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省政府《海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我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
第二章 实施范围和保障对象
第三条 具有本县非农业户籍,且未纳入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人员,包括大中小学校(含职业学校)在校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均可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章 收费标准和征收期限
第四条 个人缴费标准按照海南省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每年由县地方税务局联合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提倡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以福利方式对职工家属参保个人部分给予补助;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捐助。
第六条 每年8月至11月为下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期,12月为信息核对和上报期。
第四章 征缴工作流程
第七条 新参保城镇居民可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1寸2张近期彩色照片以家庭为单位到户口所属乡镇、社区、国营农场申报登记,填写登记表,并按规定标准缴费,征收点开具《海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款收据》,并在收款收据上加盖征缴专用章。
城镇低保人员及优抚对象、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附带以上有效相关证件及其复印件和1寸2张近期彩色照片以家庭为单位到户口所属乡镇、社区、国营农场申报登记,填写登记表。城镇非重度残疾人缴费50%由财政支付,城镇低保人员及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低保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个人缴费金额由财政支付。
新生儿参加当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须凭县社会保险事业局出具《新生儿落地参保登记表》和户口簿、1寸2张近期彩色照片到县地税局社保规费征管局办理缴交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持《定安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册》到所属乡镇、社区、国营农场办理续保手续和缴费。
各乡镇、社区、国营农场对申报参保缴费人登记资料核对无误后录入信息系统,确保录入信息及时、完整、准确。
第八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进度实行周报制度,各征收点在征收期内的每周四将征收情况向县地税局社保规费征管局报告。
第九条 征收点于每年12月30日前准确填写《社会保险缴费申报表》到县地税局社保费征管局申报汇总缴费,县地税局社保费征管局核对《社会保险缴费申报表》内容和系统录入的信息准确无误后受理,并打印《海南省社会保险费通用缴款书》。各征收点按照《海南省社会保险费通用缴款书》上的缴款金额、缴款方式和银行账户,在10日内将款项全额划转县财政局指定的银行账户。
《海南省社会保险费通用缴款书》应当进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收系统中打印,并加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专用印章,作为缴款凭证。
第五章 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第十条 海南省定安县地方税务局是我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的征收机构,负责全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业务指导、管理和监督。各乡镇、社区、国营农场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业务接受海南省定安县地方税务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 各乡镇、社区、国营农场分别设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点,并指定专人负责具体征收工作,确保完成征收任务和参保信息录入工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收期和待遇享受期间界定限制性强,征收和录入工作同等重要,征收期结束,因征收系统关闭,由于录入单位原因漏录参保人员信息造成无法支付医疗费用的,责任由录入单位负责。
各征收点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并加强与定安地税局、人社局、财政局、民政局等相关部门沟通,共同做好征收工作。
第十二条 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一)县委宣传部负责城镇居民参保工作的动员宣传,充分利用有线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加强宣传。
(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解释和宣传工作。
(三)县财政局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设立,对本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进行管理与监督,收款收据管理,做好城镇居民专项配套资金的落实,并为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
(四)县社会保险事业局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册》的印制、发放和管理;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专项基金的年度预算和结算等相关工作。
(五)县民政局负责低保对象、优抚对象、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等特困群体的界定、审核,并负责以上对象医疗救助缴费工作。
(六)县残联负责残疾等级的鉴定和审核工作。
(七)县教育局做好学生、幼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宣传发动工作,确保学生、幼儿及时参保。
(八)县审计局负责对我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九)县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在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中出现的各种违法违纪案件。
(十)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有关单位,各国营农场,企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协助征收机关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
第十三条 县地方税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年根据省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结合本县的实际情况,认真做好年度征收目标任务分解,并报县政府批准,县政府每年向各征收点下达工作计划任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经查实既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又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不得重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前,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按规定转移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不再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
第十六条 征收机关及相关单位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追回被挪用或流失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及时存入或转入财政指定银行账户的;
(二)贪污、截留、挪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
(三)对工作不负责任或故意刁难参保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擅自改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收费标准或免除缴款的;
(五)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泄露参保人信息的;
(七)其他情形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带来不良影响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定安县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与以往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本办法与上级政策相抵触的,依照上级机关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省驻县各单位。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