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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安县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5/01/05 2.0w 阅读 444 点赞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定安县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国营农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定安县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定安县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

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和社会保障机制,规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标准及发放工作,根据2014年5月30日修正后《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特制订此暂行办法。

一、发放对象与期限

全县居民按政策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自愿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期限为县人口计生委批准之日起,至子女年满18周岁。

二、发放办法 

(一)发放标准: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给予独生子女父母每月100元奖励。 

(二)发放渠道:

1、夫妻双方均为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其独生子女奖励费由夫妻所在单位各发一半;

2、夫妻一方为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另一方无从业单位的,其独生子女奖励费由有从业单位的一方全额发放;

3、夫妻双方均属非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且夫妻有一方为城镇居民的(下列简称“城镇无业人员”),其独生子女奖励费由县人口计生委统一发放;

4、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的,其独生子女奖励费由夫妻所在镇人民政府发放;

(三)资金来源及兑现工作: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发放单位纳入本单位年度预算经费。县财政局负责全县各机关、事业单位、城镇无业、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资金的安排;各国营农场及其他企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干部职工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资金的安排。每年12月底前兑现当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1、县财政局于每年10月前完成当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经费划拨工作。

2、县人口计生委负责全县城镇无业人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预算及兑现工作;

3、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镇农村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预算及兑现工作;

三、管理要求 

(一)各镇人民政府、国营农场负责统计本辖区内城镇无业人员发放对象,每年9月30日前将其名单报送到县人口计生委。

(二)各单位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夫妻的婚育状况必须如实上报,有据可查。凡在检查中发现有虚报现象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三)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违法生育的夫妻,无论何种原因,均由发放单位负责将已发放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及证书上缴县人口计生委,并取消该家庭享受的一切独生子女优惠待遇。

四、本办法由定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从2014年6月1日起开始执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省驻县各单位。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16日印发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