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定安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暂行办法》实施期间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
养老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实施期间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方案》已经十二届县委第61次常委会和十四届县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定安县人民政府
2014年7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
办法》实施期间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
养老保险工作方案
为了妥善解决2009年6月18日至2013年4月2日期间我县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问题,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琼府<2013>21号)(以下简称《办法》)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根本利益为目标,逐步将我县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管理。
二、任务目标
结合我县实际,逐步将我县征地时间在2009年6月18日至2013年4月2日期间(即《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实施期间)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将上述两项保险合称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从业人员养老保险)保障范围。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管理时,政府分批逐年为被征地农民参加上述养老保险提供一次性缴费补贴。
具体步骤为:2014年对年满60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给予一次性补贴;2015年对50周岁至59周岁的被征地农民给予一次性补贴;2016年对40周岁至49周岁的被征地农民给予一次性补贴;2017年对30周岁至39周岁的被征地农民给予一次性补贴;2018年对16周岁至29周岁的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给予补贴。
三、缴费补贴范围、标准及资金筹集方式
(一)补贴范围。
1、以家庭为单位核定享受缴费补贴的对象。2009年6月18日至2013年4月2日期间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政府统一征收农村家庭承包的土地的,不论征地面积多少,其家庭成员中16周岁以上的在册农业人口(不含在校生、已列入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的人员、已经享受财政供养的离退休(职)金的人员)均应纳入缴费补贴范围。
2、享受缴费补贴的人员名单,由被征地农村家庭提出,经所在村民小组、村(居)委会确认且公示无异议,报当地镇政府审核且再次公示没有异议的,上报县政府批准。
3、享受缴费补贴对象的年龄计算,2009年6月18日至2013年4月2日期间征地的,以本方案实施之日为基准日。
(二)补贴标准。
缴费补贴标准为:家庭享受缴费补贴费对象人均被征收农用地面积(亩)×征地当期我县农村居民每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80个月×50%,一次性缴纳。多批次征地的累积计算,但一次或多次征地后被征收农用地面积累计超过4亩的,以4亩为标准提供缴费补贴,超过部分不再提供缴费补贴。家庭农用地全部被征收且人均面积小于1.5亩的,按1.5亩提供缴费补贴。
(三)资金筹集方式。
县政府每年从国有土地出让总价款提取10%的统筹准备金中调拨50%用于解决补贴资金,当每年提取调拨的资金不足3400万元时,由县财政统筹安排补足,若当年财力困难,则结转下年安排。
四、制度衔接
(一)纳入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方法。
1、未参加任何形式社会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县农保局应为其办理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建立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将缴费补贴记入其个人账户。
2、已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含已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应将缴费补贴划入其相应的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被征地农民按照以上两种方式纳入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后,为提高其养老待遇,应继续参保缴费。
(二)纳入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的方法。
1、已按月领取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县人社局牵头协调县农保局和县社保局将缴费补贴的40%划入其从业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60%划入统筹账户。
2、尚未按月领取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县农保局应为其办理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建立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同时将缴费补贴暂存入该账户并做好封存标记。
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区分是否符合按月领取待遇条件进行处理:符合的,将封存的缴费补贴按照40%、60%的比例分别划入其从业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不符合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将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居民养老保险,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三)按照2009年6月18日发布的《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县农保局按以下方式处置其原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原基金):
1、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者,分三种情形转移基金:(1)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办理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将原基金全部划转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2)已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应将原基金全部转入其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3)已参加从业人员养老保险的,可以待其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区分是否符合按月领取待遇条件进行处理:符合的,原基金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转入其从业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原基金统筹账户储存额按40%、60%的比例分别划入其从业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不符合的,将原基金全部转入其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2、已按《暂行办法》领取待遇者,如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原基金不再转移归并,其养老保险待遇分别计算后叠加。
(四)缴费补贴划入相应的社会养老保险账户后,其养老待遇的计发办法及待遇领取年龄分别按照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规定执行,缴费补贴资金不折算缴费年限。
(五)被征地农民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缴费补贴本息余额划入其相应的养老保险统筹账户,不予退还或继承。按《暂行办法》领取待遇者死亡的,其基金按《暂行办法》规定处置。
五、组织领导和各部门的职责分工
(一)成立领导小组。
组 长:符立东(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组长:匡文胜(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陈创禄(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王聘锦(县政府办副主任)
陈永彬(县委组织部副部长、人社局局长)
吴祖军(县委群工部常务副部长、信访局局长)
王明干(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肖 巨(县财政局局长)
王三觉(县国土局局长)
郑义博(县农业局局长)
马琼才(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政委)
王孝东(县审计局局长)
谢文博(县委督察室主任)
林尤敏(县政府督察室负责人)
蒙美富(县农保局局长)
各镇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人社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和指导相关部门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各项工作,办公室主任由陈永彬同志兼任,副主任由蒙美富同志兼任。
(二)职责分工。
1.县人社局及县农保局
县人社局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做好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各项工作,拟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对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工作进行管理。
县农保局负责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核定、使用,向财政部门申报列支被征地农民的缴费补贴,以及被征地农民享受缴费补贴登记、核算、转移、发放、退还及档案管理等工作。
2、县财政局
负责协调落实有关资金,支付政府应承担的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管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统筹准备金。
3、县国土局
负责审核土地利用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配合镇政府审核被征地农民的失地面积及纳入缴费补贴范围的人数和对象。
4、县农业局
配合镇政府审核被征地农民的失地面积及纳入缴费补贴范围的人数和对象。
5、县公安局
负责审核被征地农民的农业或非农业户口性质,依法提供被征地农民个人身份信息,主动为被征地农民办理居民身份证。
6、县监察局、审计局
按各自职责对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7、各镇政府
牵头审核和确认被征地农民的失地面积及纳入缴费补贴范围的人数和对象,做好征地情况及缴费补贴政策说明和宣传,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
六、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4年6月20日— 6月30日)。
召开动员会议,进行工作部署,并组织相关工作人员深入学习和领会《办法》的文件精神和要求。积极开展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宣传活动,以发放宣传品、便民卡、悬挂横幅等宣传方式,让被征地农民认识到建立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重大意义,提高参保的积极性,确保被征地农民老有所养,促进项目建设和社会稳定。(责任部门:县人社局、各镇政府)
(二)调查摸底阶段(2014年7月1日—2014年8月31日)。
由各镇政府牵头,力争用2个月时间完成2009年6月18日后我县土地被征收情况,包括用地类别、项目隶属关系、涉及被征地农民人数、年龄结构及户口性质等调查统计工作。调查过程中,应以家庭为单位核定,初步拟定应纳入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的具体人员名单,根据初步拟定的具体人员名单进行公示,要求先经所在村民小组、村(居)委会确认且公示无异议,报当地镇政府进行再次公示,公示时间均为7个工作日。(责任部门:各镇政府、县国土局、县农业局、县公安局)
(三)申报核定阶段(2014年9月1日—2014年9月30 日)。
经过所在村民小组、村(居)委会和当地镇政府公示无异议的具体人员名单,由当地镇政府向县政府申报,经县政府批准后,正式纳入享受缴费补贴的具体人员名单。县农保局根据县政府批准的纳入享受缴费补贴具体人员名单及失地面积,对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进行核定,并根据年度计划安排向县财政局申报列支当年需要拨付的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责任部门:各镇政府、县人社局、县农保局)
(四)资金筹集阶段(2014年10月1日—2014年10月31日)。
县财政局根据县农保局核定的缴费补贴总额,安排筹集资金并做好逐年拟解决人员的资金安排计划,资金筹集到位后,划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责任部门:县财政局)
(五)档案管理及系统到账(2014年10月1日—2014年12月15日)。
县政府确定缴费补贴人员名单和面积后,由县农保局对缴费补贴人员资料进行档案管理。缴费补贴资金到位后,县农保局负责按计划对被征地农民享受缴费补贴进行登记、核算、转移、发放、退还、档案管理等工作。(责任部门:县农保局)
七、经费保障
(一)前期工作经费。
为保证调查摸底、宣传、印刷表格、宣传品、建设档案室、购买管理所需办公用具等费用。所需工作经费由经办机构按实际工作需要拟定预算另行报告县政府审定执行。
(二)正常工作经费。
为做好日常的登记、核算、转移、发放、退还及档案管理等工作,从2015年起,每年按补贴总额的0.5%计提正常工作经费,正常工作经费纳入年初部门预算安排执行。
八、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2013年4月3日由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工作责任,完善了操作程序,规范了资金划拨流程,这是省委、省政府关注民生、统筹城乡发展的重大决策。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重大意义,增强落实这项惠民政策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办法》规定的职责,协调配合、形成合力,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落到实处。
(二)坚持经办原则,确保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有序进行。
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农业局、县农保局及各镇政府,要严格执行文件规定,掌握办理原则,提高经办效率。一是在步骤上要掌握分步实施、分龄办理、先易后难的原则;二是在程序上要坚持初审、复核、公示的原则,对公示中群众有异议的,要严格坚持复审原则,确保准确无误,以免引发新的矛盾;三是在工作中要本着平稳推进、方便群众、确保稳定的原则,加强对业务经办人员的工作指导、业务培训和督促检查,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督促经办人员认真学习相关政策文件,深刻领会文件的指导思想和主要内容,熟练掌握操作流程,及时处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三)建立工作制度,按期按质完成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任务。
一是建立专题会议制度,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农业局、县公安局、各镇政府等部门要适时召开联席协调工作会议,通报工作进度,分析问题,及时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向县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二是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统计月报制度,县农保局要按月填写《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情况统计表》,每月5日前报县人社局,按季度分析上报落实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三是建立应急预案制度,及时、妥善处理各类突发事件,确保整体工作的有序推进,按期按质完成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各项工作任务。
九、其他事项
(一)县有农场从事农业生产的被征地人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操作办法参照本方案执行。
(二)本方案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适用2009年6月18日后至2013年4月2日期间我县被征地的农民。
(三)本方案由定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4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