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清理和精简行政审批事项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县政府办《关于印发定安县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定府办〔2014〕75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我县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和精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原则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全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减少行政审批层级和环节,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加强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强化行政审批监督。力争2015年,全县行政审批事项压减50%以上,行政审批事项审批时限压缩50%以上。
二、工作原则
按照合法、合理、高效、便民和权责统一、监督有效的原则,开展行政审批清理精简工作,规范行政审批行为。
(一)国务院、省、县政府明令取消的审批项目一律取消。
(二)无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务院、国务院各部门、省政府规范性文件作为设定依据的审批项目一律取消。
(三)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审批事项一律取消。对能够通过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解决的审批事项一律取消。对可以采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的事项,一律不设前置审批。对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被实践证明无效的审批,依法先行先试予以停止。
(四)加大对行政审批事项的精简力度,减少行政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流程,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增加便民公共服务,可以设定为行政审批也可设定为公共服务的事项,应当设定为公共服务。
三、工作范围、对象
(一)范围。
本次清理精简的范围包括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部门和所属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省驻县各单位。
(二)对象。
1、行政审批事项(包括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非行政许可审批,是指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对其所属单位人事、财务、外事等不属于行政许可的审批项目。
2、公共服务事项
公共服务事项是指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不包括的行政服务类项目。
四、实施步骤
(一)自查阶段(2014年6月16日—7月11日)
1、各单位、各部门要在2012年进行自查的基础上,结合最近两年省政府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对自身承担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摸底,填写《定安县行政审批事项自查登记表》(见附件1),查找复印《定安县行政审批事项自查登记表》要求提供的法律法规、文件资料;参照附件2中提供的流程图模板,制定每一项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流程图。
2、各单位、各部门要在自查之后形成本单位的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应包括本单位承担行政审批事项的基本情况、目前运行情况、清理精简意见建议等。
3、2012年各单位上报到县政务服务中心的审批事项电子版数据存放在编委办公共邮箱中,请各单位自行下载参考。邮箱地址为:daxbwb@163.com,密码为:63823662。
4、各单位、各部门请在7月11日前将自查情况报告、填写完整的《定安县行政审批事项自查登记表》、《行政审批事项审批流程图》和需提供的法律法规、文件依据等的纸质材料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到县编委办公室。同时,将电子文本(含登记表、流程图以及法律法规文件依据)存放在编委办公共邮箱中(存放时,请在标题处注明单位名称)。联系人:陈超,联系电话:63830655。
(二)清理精简阶段(2014年7月14日—8月22日)
1、由县编委办牵头,抽调县监察局、县法制办、县政务中心、县发改委等单位人员,对各单位报送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汇总、审核、清理。
2、在全面审核清理的基础上,提出清理精简建议和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报送县政府讨论审定。
(三)公布目录(2014年8月底)
经县政府讨论同意后,由县政务服务中心与县编办共同制定行政审批事项标准目录,对分布在全县各行政单位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标准化的编目,行政审批事项纳入目录进行统一管理,未纳入目录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不能进行审批,不得以备案事项、管理服务事项或者其他事项的名义变相设定行政审批,杜绝审批实施部门未经批准私自变更、增加、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现象。结合行政监察部门运用电子监察手段,对未按行政审批目录标准进行审批的行为进行纠正并予以问责,全面推动全县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同时向社会公布县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接受企业和公众的监督、投诉,更好的为企业和公众提供服务。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各部门要增强政治责任感,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清理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开展自查工作。要加强与上级业务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及时了解和掌握上级清理动态,对涉及本系统的审批事项,提出上下衔接的具体清理精简意见建议。各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明确任务,指定熟悉情况、了解政策的专人负责,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集中时间和精力,做好自查工作,确保按时完成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上报和落实工作,防止出现不报、错报、漏报行政审批项目现象。对不按时按要求完成自查任务的,将视情通报,因不报、错报、漏报造成行政管理缺失的,县政府将对该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追究责任。
(二)严格对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在清理工作中,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对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及其部门、省政府及其部门已公布取消、保留、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要注意与国务院各部门及省政府的有关工作相衔接、相协调;提出清理精简建议意见的,必须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的法律文件依据。
(三)确保清理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清理行政审批事项,是贯彻落实县政府办《关于印发定安县深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定府办〔2014〕75号)文件的重要环节,各单位各部门要严肃对待此项工作,认真履行各自职能,填报数据要真实、准确;报送数据材料要及时、完整。
(四)密切配合,分工合作。
县编委办、县监察局、县法制办、县政务服务中心、县发改委等具体承办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精简工作的单位要指派责任心强、熟悉情况、了解政策的人员参与清理精简工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对全县现有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审核,并提出精简建议意见。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研究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
县编办负责牵头指导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精简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精简的汇总、上报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精简涉及“三定”方案的调整工作。县监察局负责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的效能监察、政务公开和责任追究工作。县法制办负责对各单位所报送的行政审批事项的类型进行认定以及审核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负责审核各单位提出的清理精简建议意见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县政务服务中心负责牵头县行政效能监察中心指导各部门整合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工作;负责推进行政审批事项进驻县政务服务大厅,创新审批方式,全面推行网上审批工作。县发改委负责审核行政审批事项涉及收费项目的依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工作。
附件:1、《定安县行政审批事项自查登记表》
2、《行政审批事项审批流程图(模板)》
3、填表注意事项与标注。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定安县行政审批事项自查登记表
一、审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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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二、审批机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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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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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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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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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窗口(名称) |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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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址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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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批事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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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 依据 |
设定本事项法律文件名称、颁布机关、颁布(修订)日期和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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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件 |
□法律 □党中央文件 □行政法规 □国务院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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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 □部门文件 □国家部门内设司局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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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 □省委文件 □省政府规章 □省政府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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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厅局规范性文件 □市县政府规范性文件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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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具体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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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条件 |
规定审批条件法律文件名称、颁布机关、颁布(修订)日期和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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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件 |
□法律 □党中央文件 □行政法规 □国务院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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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 □部门文件 □国家部门内设司局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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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 □省委文件 □省政府规章 □省政府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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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厅局规范性文件 □市县政府规范性文件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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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具体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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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材料 |
规定申请材料法律文件名称、颁布机关、颁布(修订)日期和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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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件 |
□法律 □党中央文件 □行政法规 □国务院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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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 □部门文件 □国家部门内设司局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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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 □省委文件 □省政府规章 □省政府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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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厅局规范性文件 □市县政府规范性文件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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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具体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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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 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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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时限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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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证件 |
名称 |
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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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授权情况 |
事项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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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对象 |
□企业 □事业 □机关 □其他组织 □公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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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委托实施 |
□是 □否 |
被委托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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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授权实施 |
□是 □否 |
被授权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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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前置行政审批事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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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事项 |
本事项是否是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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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审批机关 |
□是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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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前置审批依据 |
设定本事项法律文件名称、颁布机关、颁布(修 订)日期和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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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件 |
□法律 □党中央文件 □行政法规 □国务院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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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 □部门文件 □国家部门内设司局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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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 □省委文件 □省政府规章 □省政府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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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厅局规范性文件 □市县政府规范性文件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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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具体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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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收费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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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有 □无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金额或者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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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的文件依据名称及具体条款 |
收费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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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性质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六、建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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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取消或者下放建议意见 |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 填报单位(盖章):
附件2:
行政审批事项审批流程图(模板)
一、A类流程图模板(即办件)









A1 A4 A5





不予受理



或送达

1个工作日内

二、B类流程图模板(承诺件)













B3 B3
B1 B2 B4 B41 B42 B5
































三、C类流程图模板(上报件)














C3 C3
C1 C2 C4 C41 C42 C43 C5



































注:1、根据不同的行政审批事项,可能不设“特殊环节”审批,因此以虚线虚框表示,同时“特殊环节”所处位置可能不确定,如图中S1、S2所示。
2、“初审”环节和“业务处室审核”环节,有可能涉及多人并联初审或审核,节点内显示为1-n;
3、盖章、送达属于办结环节的具体操作,制证时限不包含在承诺时限中,因此使用虚线表示。
附件3:
填表注意事项与表注
一、填表注意事项:
(一)每一个行政审批事项填写一份登记表、制定一张审批流程图。
(二)填写不下的,可在表格中插入行或另以附件上报。
(三)表格填写中涉及到的设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前置审批依据、收费依据等的法律法规文件依据,各单位都要提交纸质文件,同时将电子文本存放在公共邮箱中。
(四)填写时可查看表注或电话咨询陈超同志(电话:63830655)。
(五)本表的所有栏目均为必填项,各部门必须填写,且不能自行变更表格项目。
(六)保留、取消或者下放建议意见一栏要认真填写,并提供保留、取消或者下放的法律法规依据。
二、表注:
(一)事项名称。审批事项,包括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审批、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及企事业单位提供的便民服务。事项名称应规范统一,不能确定的,可向上级部门请示或参考其它单位提法。是新设审批事项的,项目名称后应注明“新设”。
(二)审批部门。填写审批机关的名称。
(三)受理窗口(名称)。在省政务中心受理的填写窗口号;审批机关自有办事大厅的填写大厅名称及窗口号;没有办事窗口的,填写受理处室或部门名称。
(四)审批事项的设定依据。本条的目的是确定审批事项的合法性。只填写设定该审批事项的最上位法。如果设定的审批事项是以《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为上位法的,其设定依据还需要填报作出具体规定的规章。如成品油审批的设定依据是:“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
(五)申请条件。设定申请条件的所有规范性文件都要填写。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申请条件的,填写目前实际执行的申请条件及依据。
(六)申请材料。规定申请材料的所有规范性文件都要填写。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申请材料的,填写目前实际要求提交的申请材料及依据。
(七)法定时限。是指审批依据所规定的办理审批手续所需要的最长工作时间,以数字填写,代表工作日。如7代表“七个工作日内”。没有时间限制的,填写“无”;当场办理的填写“0”。
(八)承诺时限。是指行政审批单位承诺的办理审批手续所需要的最长办结工作时间以数字填写,代表工作日。如7代表“七个工作日内”。没有时间限制的,填写“无”;当场办理的填写“0”。
(九)批准证件。经批准后由审批机关颁发的证件或批文。一个事项发多个批准证件的,要全部列出。
(十)有效期。证件或批准文件的有效期。如果没有明确规定的,可填写“无”。
(十一)窗口授权情况。是指承担该审批(服务)的单位对本单位进驻审批大厅的审批办授权情况,主要包括以下一些情况:
1、审批办现场全权办理,无需征求本单位其他业务部门意见,也无需报本单位领导批准。
2、审批办负责所有审批(服务)环节,但需报本单位领导批准。
3、审批办参与所有审批环节,但须征求本单位其他业务部门意见。
4、审批办仅负责受理及发送审批(服务)结果,不参与其他审批(服务)环节。
5、审批办完全不参与任何环节。
(十二)事项类别。是指该事项属于以下那种类别的审批(服务)事项:
1、行政许可;
2、非行政许可审批;
3、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
4、企事业单位提供的便民服务。
(十三)有无委托实施。有无委托本单位以外的其它单位实施审批。
(十四)有无授权实施。有无授权本单位以外的其它单位实施审批。
(十五)前置行政审批事项情况。本条的目的是为推行联合审批、并联审批收集信息,前置行政审批事项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为准。
(十六)前置事项。办理本事项需要提交其它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下级机关初审等;多个前置审批的必须全部列出并编号;文件规定前置审批但没有明确具体事项的(如规定“需要提交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按实际审批工作中的要求尽量全部列出。
(十七)前置审批机关。多个前置审批的,按“前置事项”中的每个前置审批编号加审批机关列出。
(十八)设定前置审批依据。多个法律文件的,应当全部列出;多个法律文件的可多项勾选;条款的具体内容:说明需要前置审批和前置审批的条件的条款内容都要列出并编号。
(十九)收费项目名称。需按照发改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填写规范名称。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省驻县各单位。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