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定安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
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国营农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定安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暂行)》已经十四届县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定安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县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切实解决优抚对象医疗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下发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海南省民政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和海南省卫生厅印发的《海南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县居民户籍且在本县领取伤残抚恤金的残疾军人(一至十级);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补助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核试退役人员。以上对象除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外,在本办法中简称为“优抚对象”。
第三条 优抚对象按照属地原则相应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城乡基本医疗保险。
建立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保障水平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证优抚对象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并给予优抚对象在医疗服务等方面的优惠和照顾。
第二章 医疗保障
第四条 国家对一至六级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发<2005>199号)规定,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按属地管理原则全部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
有工作单位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随单位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无工作单位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以我县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所在单位无力参保和无工作单位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由残疾抚恤关系所在地民政部门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其单位缴费部分,经县民政局、财政局、人事劳动保障局共同审核确认后,由县财政局从医疗救助或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解决;单位无力解决的和无工作单位的,经县民政局、财政局、人事劳动保障局共同审核确认后,由县财政局安排资金解决。
第五条 在城镇就业的其他优抚对象,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优抚对象所在单位应按规定缴费参保,所在单位确有困难的,由县政府使用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帮助其参保。
第六条 不属于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内的城镇优抚对象和户籍在农村的优抚对象,由县民政局统一组织,依照有关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参保的费用由县民政局、财政局使用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帮助解决。
第三章 医疗补助
第七条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在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残疾军人医疗补助,即凭县社保局提供结算清单,按个人负担的医疗费(除按规定不能报销的外)给予补助。
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解决;所在单位无力支付和无工作单位的,由县民政局从医疗救助或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
其他优抚对象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按规定享受城乡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第八条 残疾军人在单位已享受的医疗待遇高于本办法的由原单位继续予以保留,不得降低保障水平。
第九条 优抚对象实施医疗补助包括以下方面:
为优抚对象(除在职和离退休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外)设立门诊账户,按省规定个人医疗补助资金年标准的30%拨入其个人门诊账户,用于平时在医疗机构门诊的开支。
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优抚对象,按规定报销医疗费并享受城乡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仍有困难的,凭县民政局提供的医疗救助表复印件(盖公章、业务领导签名)提出申请,填《定安县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申请表》,由县民政局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给予医疗补助,每人全年医疗补助最高限额为10000元(根据每年省下拨的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费予以调整),分两次补助:年内第一次医疗补助比例为个人自付费用的70%,第二次医疗补助比例为个人自付费用的30%。
第十条 医疗补助方式
一、住院医疗补助
(一)医前补助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患病,因家庭经济困难无法办理住院治疗的,由个人持《海南省优抚对象医疗优待证》和县人民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提出申请,填《定安县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补助申请表》,由村、镇调查、评议、公示并做意见后报县民政局审批。由县民政局在3000元限额内出具医前治疗补助费确认证明,作为出院结账依据。
其他优抚对象患病,因家庭经济困难无法办理住院治疗的,由个人持《海南省优抚对象医疗优待证》和县人民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提出申请,填《定安县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申请表》,由村(居)委会调查、评议、公示并做意见,镇民政办核实,报县民政局审批。由县民政局在全年医疗补助最高限额内给予出具医前治疗补助费确认证明,作为出院结账依据。
(二)医中补助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在患病住院治疗过程中,因家庭经济困难无法继续医治需要补助的,具体操作程序与医疗前补助相同。
(三)医后补助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因病治疗出院,凭县社保局提供结算清单,填《定安县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补助申请表》,经村、镇调查评议、公示并做意见后报县民政局审批,补助金额为个人负担医疗费(除按规定不能报销的外)。已享受医前、医中补助的,在申请医后补助时,除按规定不能报销的治疗费和医前、医中补助费外,按剩余部分给予补助。但个人负担医疗费少于医前、医中补助费,不予以医后补助。
其他优抚对象因病治疗出院,按规定报销医疗费并享受城乡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仍有困难的,由个人持《海南省优抚对象医疗优待证》和县民政局提供该患者已享受医疗救助表的复印件(盖公章、业务领导签名)提出申请,填《定安县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申请表》,经村(居)委会调查,镇民政办公室核实,报县民政局审批,可在全年医疗补助最高限额内给予补助。已享受医前、医中补助的,不再享受医后补助。
二、居家医疗补助
因患重病不便住院要求居家治疗的:
(一)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凭《海南省优抚对象医疗优待证》、县级医疗机构出具疾病证明书,填《定安县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居家医疗补助申请表》,经村、镇调查、评议、公示并做出意见报县民政局审批,全年居家医疗补助最高限额为2000元。
(二)其他优抚对象凭《海南省优抚对象医疗优待证》、县级医疗机构出具疾病证明书或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出具的慢性病证明书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报销凭证向县民政局申请居家医疗补助,填《定安县优抚对象居家医疗补助申请表》,经村、镇调查、评议、公示并做出意见报县民政局审批,全年居家医疗补助最高限额为1000元。
第十一条 申请医疗补助程序
(一)一至六级残疾军人
1、个人持《海南省优抚对象医疗优待证》和县社保局提供的结算清单向县民政局提出医疗补助申请,并如实填写《定安县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补助申请表》;
2、县民政局优抚安置股根据个人提出的医疗补助申请进行认真审核,并列表报局务会议集体讨论审批。
(二)优抚对象
1、个人持《海南省优抚对象医疗优待证》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报销凭证向所在镇民政局提出医疗补助申请,并如实填写《定安县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申请表》;
2、村(居)委会、镇民政部门根据个人提出的申请,认真调查核实,提出补助意见后,上报县民政局;
3、县民政局优抚安置股对镇民政办公室上报的《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申请表》进行严格审查,并提出初步审批意见;
4、县民政局定期召开会议,对全县各镇民政办公室上报的《定安县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申请表》进行讨论审批。
第四章 医疗优惠
第十二条 优抚对象凭县民政局统一发放的《海南省优抚对象医疗优待证》到医疗机构就诊时,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
第十三条 县、镇人民政府应支持、鼓励和引导定点医疗机构自愿为优抚对象提供医疗减免和优惠服务。
第十四条 优抚对象患疑难重症需转院至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须按照我县城镇从业人员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医疗补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五条 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省及县通过财政预算安排、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以及吸收社会捐助款等。
(一) 县财政局应根据实际支付需求,安排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并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二) 从县本级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资金;
(三)社会捐助资金。
第十六条 县财政局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县民政局要设立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专账,用于办理医疗补助资金的核拨、支付等业务。对当年结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不得平衡预算和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县民政局要定期向社会公布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医疗补助资金的违纪行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六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由县民政局、财政局、人事劳动保障局、卫生局等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管理并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县民政局负责审核、认定优抚对象身份,及时向县人事劳动保障局、卫生局提供优抚对象参保的有关资料,核发《海南省优抚对象医疗优待证》,在定点医疗机构建立备案制度;将优抚对象纳入城乡救助范围;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医疗保障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统一办理无工作单位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等手续;按照预算管理要求编制年度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预算,报县财政局审核。
第二十四条 县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如实提供所需情况,积极配合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调查核实。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单位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违反规定审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的;
(二)在审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中出具虚假证明的。
第二十六条 优抚对象所在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由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 优抚对象虚报骗领医疗报销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的,由县民政局给予警告,并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具有双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其中一种身份的医疗待遇。
第三十条 优抚对象因交通事故、斗殴、吸毒、自杀、自残、酗酒、工伤事故等原因,均不享受上述医疗待遇。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参战退役人员,是指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在农村的或城镇无工作单位家庭生活困难的人员;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是指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和其他参加核试验的军队退役人员。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会同县财政局、县人事劳动保障局、县卫生局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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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武部,省驻县各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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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1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