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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安县加快旅游业发展若干意见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4/06/08 1.3w 阅读 382 点赞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定安县加快旅游业发展

若干意见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国营农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定安县加快旅游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已于2013年9月19日正式颁布实施,为更好的落实意见中各项条款,现将《定安县加快旅游业发展若干意见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定安县加快旅游业发展若干意见实施办法

第一项,扶持旅游景区及星级酒店建设的实施办法

(一)政策适用

1、申报前提

该项规定的三星、四星级以上标准建设的酒店应符合国家设定的相关标准,乡村特色精品酒店要突出“乡村”、“特色”、“精品”的定位,承担地方一定的公共服务功能,符合《定安县城乡总体规划(2011-2030年)》、《定安县旅游发展总体规划(2008-2028年)》及《定安县旅馆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依照我县的规定完成全套的报规、报建、报税手续,并在县旅游委备案。

2、申报材料

申请扶持奖励的三星、四星及以上酒店和乡村特色精品酒店,应向县旅游委提交法人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企业财务主管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银行账户及酒店评级认定的全套手续、土地取得的全套手续、土地出让金缴交的凭证、项目建设的全套报批手续、纳税入库单等相关材料,并填写相关申报表。

(二)申报办法

1、经县旅游委初审批准的三星级及以上酒店项目,在获得三星级以上的酒店申报和评定后,提交自运营之日起,前三年的营业税纳税入库凭证(经税务部门核实),填写《定安县三星级及以上酒店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扶持奖励申请表》,经地税局、县旅游委、县财政局核准后报县政府讨论批准,批准后由县财政局拨付奖励资金。

2、经县旅游委初审批准的四星级及以上标准建设的酒店、乡村特色精品酒店,分别填写《定安县四星级及以上酒店扶持奖励申请表》、《定安县乡村特色精品酒店扶持奖励申请表》,由县国土局、县财政局、县旅游委分别核准后报县政府讨论,批准后由县财政局拨付资金。

(三)政策解释

申请奖励的企业应提供真实的业务凭证和档案,凡弄虚作假、伪造单据凭证者,一经查实,取消全部奖励资格,追回全部奖励资金并依法给予处理。

第二项,鼓励景区、酒店升级改造实施办法

(一)申报条件

1、申请的景区、酒店必须符合定安县相关规划,并完成报规、报建、报税等相关手续,在相关条件达到奖励标准后向县旅游委提出申报。

2、已建成营业景区,年度旅游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含2000万元)的,按实际投入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实际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超出部分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一次性奖励。由景区填写《定安县旅游项目投资奖励申请表》向县旅游委提出申报。跨年度建设的项目按年度实际投入计算,以项目施工图纸、合同书、发票及已拨付的银行来往账单作为计算凭据,建设项目的款项必须在当年已完成拨付并完税。

旅游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奖励,不含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投资,不含房地产投资、不含非为旅客服务的非营运性车辆的投资,不含高尔夫项目方面的投资。

3、对新获3A、4A、5A级的旅游景区,首次评定为三星、四星、五星级的旅游饭店及通过省级、国家级绿色旅游饭店评定的饭店,凭评定证书可申请一次性奖励。对新建的100张(含100张)以上床位的经济型品牌连锁酒店,正式开张营业后填写《定安县旅游景区、酒店升级奖励资金申请表》,申请一次性奖励。

4、星级酒店及旅游推荐饭店年主营业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同时实缴营业税达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旅游景区年门票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同时实缴营业税达40万元(含40万元)以上的,填写《定安县星级酒店及旅游推荐饭店主营收入达标奖励申请表》,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二)申报流程

申请奖励的旅游企业必须填写相关申请表,并向旅游主管部门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及票据等相关凭证,由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审核认定,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部门一次性拨付奖励资金。

第三项,鼓励旅行社开发境内旅游市场实施办法

(一)申报条件

1、在本县注册成立的旅行社或者子公司,经营期满一年后,上年接待旅客超过3000名的,可填写《定安县旅行社开发境内旅游市场奖励申请表》,并向旅游主管部门提供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接待游客凭证及地方纳税证明,经工商、旅游、税务部门核定后,可享受本年度上缴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的返还资金。

2、采取旅行社申报制,由所申报旅行社填写《旅行社增量奖励申请表》,每年度向旅游主管部门提供业务档案和凭证等有关材料,由县旅游委组织审核认定,符合以下条件:年招徕游客量、游客消费额与上年基数相比呈正比例增长;上年招徕游客量达到1.5万人次(含)以上等两个条件,可以享受每增加1人次奖励3元的措施。同一利益共同体、同一集团及公司的不同名称旅行社,按同一家旅行社计算。

3、对组织游客到定安旅游人数排名前三名的旅行社进行奖励,采取旅行社申报制,填写《旅行社组织游客到定安旅游前三名奖励申请表》,每年度向旅游主管部门提供业务档案和凭证等有关材料,由县旅游委组织审核认定后,按相关规定拨付奖励资金。

4、对特殊团(如:直通车、千人团)给予一定的补助。开通定安专线游、直通游、乡村游的旅行社,每团上报县旅游委备案,并填写《定安县旅游特殊团奖励申请表》,由县旅游委、财政局核准并报县政府批准后,进行一次性奖励。

5、定安县内旅游景区主要指在定安县境内依法建设,依照我县的规定完成全套的报规、报建、报税手续,并在县旅游委备案,列入旅行社行程的景区。

(二)申报流程

申请奖励的旅游企业填写《定安县境内旅行社开发境内旅游市场奖励申请表》、《旅行社增量奖励申请表》、《定安县旅游特殊团备案表》、《定安县旅游特殊团奖励申请表》、《旅行社组织旅客到定安旅游前三名奖励申请表》,并向县旅游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及业务档案等相关证明。经县旅游委组织核查后,报县政府批准,由财政部门拨付奖励资金。

申请奖励的旅行社应当提供真实的业务档案和凭证,凡弄虚作假、伪造单据凭证者,一经查实,取消全年奖励资格,追回全部奖励资金,并依法给予处理。

第四项,鼓励旅游商品开发实施办法

(一)申报对象

1、在定安境内新开设的旅游特色商店(商场);

2、已获得旅游商品开发或设计商标、专利注册的企业或个人或者参加各级旅游商品评选活动中获奖的企业或个人。

(二)申报条件

1、对于新开设的旅游特色商店的条件:(1)选址应当在定安县旅游规划区内;(2)报税等各种手续办理齐全并已建成投入运营的;(3)营业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可以填写《定安县旅游特色商店奖励申请表》,向县旅游委提出申请补助。

2、对于企业或个人开发或设计的旅游商品条件:(1)旅游商品必须具备定安县特色;(2)已经取得产品商标、设计、专利等注册的,或者该商品在各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旅游商品评选活动中获奖的,可以填写《定安县旅游特色商品奖励申请表》,向县旅游委提出申请。

(三)申报材料

1、新开设旅游特色商店需提供材料:(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2)法人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4)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5)经营场地证明(租赁合同或者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6)银行账户原件和复印件。

2、新开发或设计旅游商品企业需提供的材料:(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2)法人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3)税务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4)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5)经营场地证明(租赁合同或者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6)银行账户原件和复印件;(7)获得国家商标注册、专利等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或者获得各级业务主管部门颁发的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新开发或设计旅游商品个人需提供的材料:(1)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本人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3)获得国家商标注册、专利等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或者获得各级业务主管部门颁发的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五项,采取年度评优方式扶持旅游业发展实施办法 

(一)申请对象

1、定安县辖区各镇和各村。

2、定安县辖区的旅馆、酒店、美食店。

(二)申报条件

1、申请旅游强镇、旅游特色村必须是已经投入一定的资金发展与旅游业相关项目,可填写《定安县旅游强镇奖励申请表》、《定安县旅游特色村奖励申请表》,向县旅游委提出书面申请;

2、申请游客最满意旅馆必须在县旅游委备案,并且两年内没有发生过重大投诉或安全事故的,可填写《定安县游客最满意旅馆(酒店)奖励申请表》,向县旅游委提出书面申请;

3、申请游客最满意美食店必须证件齐全,没有发生过食品卫生问题的,并且两年内没有发生过重大投诉或安全事故的,可以填写《定安县游客最满意美食店奖励申请表》,向县旅游委提出书面申请。

(三)评定标准

1、旅游强镇评选标准:领导重视(10分);财政资金投入(15分);旅游规划(15分);基础设施建设(20分);旅馆业、农家乐等服务设施发展情况(20分);景区、景点建设情况(20分)。

2、旅游特色村评选标准:领导重视(10分);财政资金投入(15分);旅游规划(15分);基础设施建设(20分);旅馆业、农家乐等服务设施发展情况(20分);景区、景点建设情况(20分)。

3、最满意旅店、美食店评选标准:群众投票数(40分);诚信经营(10分);服务设施(15分);卫生条件(15分);服务态度(10分);安全设施(10分)。

四、申报材料

(一)旅游强镇、特色村需提供材料:1、年度财政投入发展旅游资金证明;2、本地当年旅游业发展情况与未来发展规划(发展情况包括政府发展旅游项目情况、年度旅游总收入、年接待量、过夜人数、农民增收、就业情况等等)。

(二)最满意旅店、美食店需提供材料:(1)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2)法人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3)税务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4)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5)经营场地证明(租赁合同或者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6)银行账户原件和复印件;(7)卫生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以上实施办法由定安县旅游发展委员会负责解释。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省驻县各单位。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15日印发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