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定安县农药零售经营许可
管理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定安县农药零售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实施方案》已经十四届县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定安县农药零售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实施方案
为加强农药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海南省农药批发零售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琼府<2011>40号)(以下简称《办法》)和《海南省农药批发零售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精神,推进我县农药经营体制改革,建立零售许可农药经营管理新体制,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和《办法》,普及法律法规知识,落实责任,加强农药专业技术培训,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农药的经营许可核批,规范农药经营许可行为,稳步推进农药市场经营体制改革,保证我县农药市场的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确保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
二、总体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办法》,积极组织开展宣传教育工作,依照《海南省农药批发零售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实施方案》的要求,做好农药经营许可的公开招标、公示、申请受理、现场勘查和资格审查、核发许可证等工作;完成全县农药经营人员的法律知识、专业技术、职业技能的培训、考核工作,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全县农药零售经营企业的规划布局和许可工作,不断完善监管制度,确保新旧体制平稳和谐交接。
三、农药零售企业规划布点
《办法》第五条规定:农药经营企业实行总量控制,以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为原则,为农民提供优质、便捷服务。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农业发展实际情况、国营农场布局和交通状况等因素可作适当调整。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定后,报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根据《办法》第五条规定,结合我县实际,以“合理布局,优质、便捷服务和向瓜菜生产大镇适当倾斜,做到每个镇、农场不空白”的原则,全县农药零售企业的规划布点如下:
定城镇27家,其中:定城12家、仙沟7家、龙州2家、潭黎4家、平和2家;
龙湖镇7家,其中:龙湖5家、永丰2家;
黄竹镇6家,含南海农场;
龙门镇11家;
岭口镇4家;
翰林镇4家,含中瑞农场;
龙河镇4家;
富文镇6家,含金鸡岭农场;
雷鸣镇8家;
新竹镇11家:其中新竹6家、新序5家;
全县共计88家。
规划布点是总体控制指导数,随着形势发展,可根据生产需求量适当增加。
四、农药零售经营许可申报条件
申报条件(一)
1、申报对象为在我县经营农药的单位或个人。
2、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万元。
3、农药零售企业经销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具有植保、农学、化工相关专业学历或有从事农药工作经验的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农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2名。
4、农药零售企业设置的营业场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铺面必须达到三个“统一”即统一门店牌匾,统一标准货架,统一明码标价。
5、有合格的仓储设施。农药零售企业应当具备不少于500平方米的仓库,并配备卫生、消防、环保等设施设备。
6、有相适应的配送能力。配备农药配送专用车辆,农药零售企业的运载能力每批次达5吨以上,满足本乡镇农药配送的运载需求。
7、仓储设施和营业场所应当设立隔离措施,并与周边和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区域、饮用水源地、医疗教育机构等保持安全距离。
8、有严格的质量控制、安全防范、责任追溯等经营管理制度,健全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和机制。
9、配备农药经营电子台账管理专用电脑。
10、具有缴纳5万元质保金的能力。
申报条件(二)
1、申报对象为在我县经营农药的单位或个人。
2、企业(店)注册资金不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
3、农药零售企业经销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具有植保、农学、化工相关专业学历或有从事农药工作经验的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农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2名。
4、农药经营店铺面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铺面必须达到三个“统一”即统一门店牌匾,统一标准货架,统一明码标价。
5、仓库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有合格的仓储设施,配备卫生、消防、环保等设备。
6、营业场所和仓储库设施应当设立隔离措施,并与周边和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区域,饮水水源,医疗教育机构等保持安全距离。
7、有相适应的配送能力,配备1吨以上农药配送专用车辆,以满足本地区农药配送的运载需求。
8、有严格的质量控制、安全防范责任追溯等经营管理制度,健全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和机制,并且安全管理制度要上墙。
9、配备农药经营电子设备一套。
10、具有缴纳3万元质保金的能力。
五、农药零售经营许可需提交的资质证明和材料
1、《海南经济特区农药批发专营特许(零售许可)申请表》;
2、从业人员的《海南经济特区农药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或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3、经营场所、仓储设施的产权证明、租赁合同(租赁期在3年以上)或者租赁意向书及消防安全环保等安全设施设备清单;
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5、农药经营的卫生安全、质量监控、电子台账、责任追溯和经营管理制度,以及诚信经营保证书;
6、配送能力证明材料(影印件);
7、其他相关的证明材料。
六、申请农药经营许可程序(流程图)
申请零售企业:提交书面申请和申请证明材料→县农业局→现场勘查和资格审核→公示符合申报条件企业→确定审批→公布符合条件企业名单→县农业局→县农业执法大队→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
七、农药零售经营许可证发放原则
农药零售经营许可证发放,坚持规划总量控制的原则,即严格按照方案规定的条件和规定的时间申报。申报结束后,组织专家逐一评审打分,农药零售经营单位或个人条件完全符合,数量符合规划数量,全部发放农药零售经营许可证;条件完全符合,数量超出规划数量,则按分数从高到低顺序发放农药零售经营许可证,发放到规划数额满为止;条件完全符合,数量不达到规划数量,则条件符合一家发放一家。
八、农药零售经营许可年限
完全符合申报条件(一)的农药店零售经营许可年限为3年,符合申报条件(二)的农药零售经营许可年限为1年。期满前一个月重新申请,符合条件者重新核发农药零售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者,不再发放农药零售经营许可证,并且不设过渡期,立即停止销售。
九、具体实施步骤
(一)第一阶段(5月底前):宣传发动阶段。县农业局、县工商局、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根据自身工作职责,广泛开展《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及《办法》的宣传。
(二)第二阶段(5月底前)申请受理阶段:农药零售企业向县农业局提交书面申请与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材料,申请材料不合格的,应当一次性告知。
(三)第三阶段(5月底前):现场勘查和资格审查阶段。由县农业局牵头,组织县工商局、县农业执法大队等相关人员组成评审小组对我县零售企业进行现场勘查和资格审查,作出审查意见,填写《农药经营行政许可现场勘查审查表》。
(四)第四阶段(6月中旬前):审批阶段。农药零售企业向县农业局提交书面申请,符合条件的由县农业局组织公示。
(五)第五阶段(6月中旬前):培训考核阶段。符合条件的企业将从业人员培训名单报至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指定专人汇总后报送县农业局,参加农药从业人员培训班。
(六)第六阶段(6月底前):核发证件阶段。县农业局和执法大队分别对验收合格的零售企业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
(七)第七阶段(7月底前):原有企业转型阶段。县农业局、县工商局、县农业执法大队要加强与相关单位的沟通合作,按《关于过渡期农药经营许可管理事项的通知》(琼农字〔2011〕109号)加强管理,帮助已经过期农药经营企业(门店)做好货物处置等工作。
(八)第八阶段(7月25日后):监督完善阶段。由县农业局、工商局、农业执法大队监督农药零售企业粘贴专营标识、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指导价。
十、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县政府成立《办法》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由副县长莫汉博任组长,郑义博(县农业局局长)、陈绵春(县政府办副主任)任副组长。成员由潘辉(定安工商局副局长)、许环佐(县执法大队队长)、杜飞(县公安局副局长)、梁安禄(定安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李萌(县农业局办公室主任)、吴柳坤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办公室主任由许环佐同志兼任,具体负责我县农药经营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日常工作。务求做到精心部署、落实责任,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确保我县农药经营体制改革工作稳步和谐推进。
(二)促进农药经营体制改革平稳和谐发展。根据省农业厅与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过渡期农药经营许可管理事项的通知》(琼农字〔2011〕109号)文件精神,县农业局、工商局、农业执法大队等部门要密切合作,在过渡期期间,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全面了解把握农药行业管理动态,及时向上级政府汇报,争取上级政府支持,进行政策引导,特别是对以经营农药为主要经济来源的家庭进行扶持,多措施帮助农药经销人员再就业,实现和谐过渡,避免一些过激的苗头或行为发生,保障《办法》实施工作积极稳妥推进。
(三)严肃工作纪律。在农药经营许可实施的全过程都要坚持严格执法、热情服务,严格执行批管分离制度,各项执法工作要做到文明、规范、高效,严禁借工作之便吃、拿、卡、要,杜绝核发人情证、关系证等违纪、违规行为。
(四)强化事后监管。县农业局、工商局、农业执法大队,在《农药经营许可证》核发后要进一步强化监管,要做好回访工作,县农业执法大队要强化农药经营许可执法巡查,坚决打击各类违法行为。
(五)加强协作配合。县农业局要加强与工商局及各镇政府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信息互通,加强执法联动协作,确保高质量完成本实施方案的各项工作任务。
(六)做好信息报送。由县农业执法大队黄文同志担任信息报送员,将农药经营许可实施工作方案、各阶段工作情况及每月辖区内农药批发企业与零售店许可证过期等情况,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情况报送省农业厅农业执法稽查处。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省驻县有关单位。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30日印发